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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鑫银金属交易中心会员管理章程
江苏鑫银贵金属交易中心招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自律管理,保障会员合法权益,规范会员在江苏鑫银金属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业务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经交易中心审核批准,在交易中心进行白银金属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中心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四条 凡承认、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且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申请成为交易中心会员。
第五条 交易中心会员依其业务范围分为综合类会员、普通类会员。综合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代理业务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普通类会员可进行自营和交易中心授权区域内的代理业务。
第六条 申请成为交易中心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 承认交易中心的各项业务规则,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和交易中心的监督;
(三) 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现货贸易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四) 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财务管理制度及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五) 具有符合业务需求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设施;
(六) 属于交易中心的交易商,经营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人以上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从业经验或稀贵(有色)金属投资、经营管理经验;
(七) 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成为会员须向交易中心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 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
(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专业从业人员简历;
(三) 交易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申请交易中心会员资格,须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 风险承诺书;
(二) 书面承诺遵守交易中心的各项规定;
(三) 交易中心要求申请单位须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交易中心收到符合要求的入会申请材料后,应于三天日内提出办理意见,提交会员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条 申请单位自收到交易中心入会通知之日起三天内,办理如下事项:
(一)在交易中心指定的清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账户;
(二) 办理有关人员和印鉴的授权手续;
(三)其他应当办理的事项。 逾期未办的,视为自动放弃入会资格。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办理完手续,与交易中心签订合作合同,并签署银行三方存管协议后,即正式取得会员资格。
第三章 会员职责
第十二条 会员所从事的业务范围 :
(一)代理江苏鑫银金属交易中心进行市场开发;
(二)协助交易商办理交易中心的入市交易手续;
(三)代理交易中心为投资者提供交易培训;
(四)代理交易中心介绍交易商品;
(五)为交易商提供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递送结算单、交收通知单及其它书面/电子版单证、通知);
(六)代理交易中心书面委托的其它事项。 会员与客户签订的任何协议必须以文本的形势上交交易中心存档。
第十三条 严禁会员发生以下行为
(一)从事代理交易业务;
(二)从事非法集资等活动;
(三)泄露投资者的交易信息,利用投资者信息牟利;
(四)从事与交易中心市场开发和投资者服务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应对投资者的交易行为进行风险控制
(一)出现保证金不足相应比例的投资者进行联系,提醒投资者追加保证金;
(二)有义务对其咨询业务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三)若出现突发或异常事件时,会员应协助交易中心做好投资者的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对于会员单位业绩考核要求
为促进会员单位快速健康地发展,鼓励适度竞争,交易中心将在不同时期依据不同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考核标准,对授权服务机构的市场开发业绩定期进行考核,对业绩达不到要求的会员,交易中心有权撤销其会员单位资格。
第十六条 会员资格的撤销
(一)会员单位在经营过程中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交易中心有权撤销其资格:
1. 从事非法代理交易业务;
2. 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3. 向投资者收取交易服务费以外的款项;
4. 从事与服务范围无关的活动,损害江苏鑫银金属交易中心企业形象;
5. 会员单位向投资者作获利保证或承诺共担风险的;
6.业绩不能达到交易中心要求的;
7. 违反交易中心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
(二)会员单位在接到交易中心取消其会员资格的通知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妥下列手续:
1、结清在交易中心内的全部债权与债务;
2、退还签订的相关法律文件;
3、按规定应当办理的其它事项。
被取消会员资格的,中止其与交易中心的授权关系。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情况,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书面报告:
(一)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变更名称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设立、合并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五)变更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六)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七)发生10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八)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相关单位立案调查、处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交易中心各项业务规定,接受有关部门和交易中心的监督。
第十九条 会员应维护交易中心的声誉,协助交易中心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当出现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时,会员未做好客户相关工作的,交易中心可暂停其相关业务。
第二十条 会员开展代理开户业务应对交易商申请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遵循交易中心的相关要求。会员不得以各种形式虚假开户、挪用、占用客户资金;不得接受交易商的全权委托代理进行现货电子交易;不得编造或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误导、欺诈交易商。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有权对会员的自营业务和代理业务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除交易中心授权同意外,会员不得擅自使用交易中心的标识及文字用于经营活动。一经发现,交易中心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条 会员违反交易中心交易规则、会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交易中心可根据情节轻重和性质,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处罚措施:
(一) 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 强制培训;
(四) 暂停交易手续费返还;
(五) 暂停开仓交易;
(六) 暂停代理业务;
(七) 暂停会员资格;
(八) 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处罚措施。
第五节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交易中心与会员单位所签署有关协议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拥有对本办法的解释权。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本办法进行适度修改。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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