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房屋登记办法.docx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4554133 上传时间:2024-09-29 格式:DOCX 页数:14 大小:26KB 下载积分:5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房屋登记办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本文档共14页,全文阅读请下载到手机保存,查看更方便
资源描述
衡宇登记措施      衡宇登记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部令   第 168 号   《衡宇登记措施》已于2008年1月22日经建立部第147次常务集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建立部部长 汪光焘   二○○八年二月十五日   房 屋 登 记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范例衡宇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生意业务宁静,掩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都会房地产治理法》、《乡村和集镇计划建立治理条例》等执法、行政法例,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所称衡宇登记,是指衡宇登记机构依法将衡宇权利和其他应当纪录的事项在衡宇登记簿上予以纪录的行为。   第三条 国务院建立主管部分卖力指导、监视全国的衡宇登记事情。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房地产)主管部分卖力指导、监视本行政区域内的衡宇登记事情。   第四条 衡宇登记,由衡宇所在地的衡宇登记机构治理。   本措施所称衡宇登记机构,是指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立(房地产)主管部分大概其设置的卖力衡宇登记事情的机构。   第五条 衡宇登记机构应当创建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衡宇登记簿。   衡宇登记簿是衡宇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凭据,由衡宇登记机构治理。   第六条 衡宇登记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亭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从事衡宇登记审核事情的人员,应当取得国务院建立主管部分发表的衡宇登记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第二章 一般划定   第七条 治理衡宇登记,一般依照下列步伐进行:   (一)申请;   (二)受理;   (三)审核;   (四)纪录于登记簿;   (五)发证。   衡宇登记机构认为须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通告。   第八条 治理衡宇登记,应当遵循衡宇所有权和衡宇占用范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   第九条 衡宇登记机构应当依照执法、法例和本措施划定,确定申请衡宇登记需要提交的质料,并将申请登记质料目录公示。   第十条 衡宇应当凭据根本单位进行登记。衡宇根本单位是指有牢固界限、可以独立使用而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衡宇大概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根本单位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衡宇的幢、层、间等有牢固界限的部分为根本单位进行登记。团体土地范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修建为根本单位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制作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牢固界限的部分为根本单位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衡宇的幢、层、套、间等有牢固界限的部分为根本单位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申请衡宇登记,申请人应当向衡宇所在地的衡宇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登记质料。   申请登记质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构造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质料的真实性、正当性、有效性卖力,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大概提供虚假质料申请衡宇登记。   第十二条 申请衡宇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配合申请,但本措施另有划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衡宇登记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因正当制作衡宇取得衡宇权利;   (二)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执法文书取得衡宇权利;   (三)因继续、受遗赠取得衡宇权利;   (四)有本措施所列变动登记情形之一;   (五)衡宇灭失;   (六)权利人放弃衡宇权利;   (七)执法、法例划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共有衡宇,应当由共有人配合申请登记。   共有衡宇所有权变动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大概共有人份额变动申请衡宇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配合申请。   第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衡宇,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监护人代为申请未成年人衡宇登记的,应当提交证明监护人身份的质料;因处分未成年人衡宇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供为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包管。   第十五条 申请衡宇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使用中文名称大概姓名。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应当提供中文译本。   委托署理人申请衡宇登记的,署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境外申请人委托署理人申请衡宇登记的,其授权委托书应当凭据国度有关划定治理公证大概认证。   第十六条 申请衡宇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凭据国度有关划定缴纳登记费。   第十七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质料齐全且切正当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质料不齐全大概不切正当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见告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八条 衡宇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质料,并凭据差别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现、申请登记衡宇是否为共有衡宇、衡宇登记簿纪录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改正,以及申请登记质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存。   衡宇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衡宇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增补质料。   第十九条 治理下列衡宇登记,衡宇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检察:   (一)衡宇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三)因衡宇灭失导致的衡宇所有权注销登记;   (四)执法、法例划定的应当实地检察的其他衡宇登记。   衡宇登记机构实地检察时,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登记申请切合下列条件的,衡宇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将申请登记事项纪录于衡宇登记簿: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质料纪录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初始登记的衡宇与申请人提交的计划证明质料纪录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衡宇与衡宇登记簿纪录一致;   (三)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质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事项与衡宇登记簿纪录的衡宇权利不辩论;   (五)不存在本措施划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登记申请不切合前款所列条件的,衡宇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见告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衡宇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纪录于衡宇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衡宇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计划许可、施工许可大概未凭据计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制作的修建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正当、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大概申请登记的衡宇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衡宇登记簿纪录辩论的;   (四)申请登记衡宇不能特定大概不具有独立利用代价的;   (五)衡宇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衡宇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执法、法例和本措施划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衡宇登记机构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纪录于衡宇登记簿大概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国有土地范畴内衡宇所有权登记,30个事情日,团体土地范畴内衡宇所有权登记,60个事情日;   (二)抵押权、地役权登记,10个事情日;   (三)预告登记、改正登记,10个事情日;   (四)异议登记,1个事情日。   通告时间不计入前款划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衡宇登记机构卖力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凌驾原时限的一倍。   执法、法例对登记时限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二十四条 衡宇登记簿应当纪录衡宇自然状况、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   衡宇登记簿可以接纳纸介质,也可以接纳电子介质。接纳电子介质的,应当有唯一、确定的纸介质转化形式,并应当定期异地备份。   第二十五条 衡宇登记机构应当凭据衡宇登记簿的纪录,缮写并向权利人发放衡宇权属证书。   衡宇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衡宇权利的证明,包罗《衡宇所有权证》、《衡宇他项权证》等。申请登记衡宇为共有衡宇的,衡宇登记机构应当在衡宇所有权证上注明“共有”字样。   预告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以及执法、法例划定的其他事项在衡宇登记簿上予以纪录后,由衡宇登记机构发放登记证明。   第二十六条 衡宇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与衡宇登记簿纪录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衡宇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衡宇登记簿为准。   第二十七条 衡宇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衡宇登记机构申请换发。衡宇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衡宇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纪录于衡宇登记簿。   衡宇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本地公然刊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衡宇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衡宇登记簿上予以纪录。补发的衡宇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   在补发团体土地范畴内村民住房的衡宇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衡宇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衡宇所在地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内通告。   第二十八条 衡宇登记机构应当将衡宇登记资料实时归档并妥善治理。   申请查询、复制衡宇登记资料的,应当凭据划定的权限和步伐治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房地产)主管部分应当增强衡宇登记信息系统建立,逐步实现全国衡宇登记簿信息共享和异地查询。   第三章 国有土地范畴内衡宇登记   第一节 所有权登记   第三十条 因正当制作衡宇申请衡宇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质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建立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建立工程切合计划的证明;   (五)衡宇已竣工的证明;   (六)衡宇测绘陈诉;   (七)其他须要质料。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衡宇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修建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大众场合、公用设施和物业办事用房等衡宇一并申请登记,由衡宇登记机构在衡宇登记簿上予以纪录,不发表衡宇权属证书。   第三十二条 产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执法文件生效大概事实产生后申请衡宇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交换;   (三)赠与;   (四)继续、受遗赠;   (五)衡宇支解、归并,导致所有权产生转移的;   (六)以衡宇出资入股;   (七)法人大概其他组织分立、归并,导致衡宇所有权产生转移的;   (八)执法、法例划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申请衡宇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质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衡宇所有权证书大概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衡宇所有权产生转移的质料;   (五)其他须要质料。   前款第(四)项质料,可以是买卖条约、交换条约、赠与条约、受遗赠证明、继续证明、支解协议、归并协议、人民法院大概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执法文书,大概其他证明衡宇所有权产生转移的质料。   第三十四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衡宇的所有权,申请衡宇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措施第三十三条划定质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衡宇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   第三十五条 因人民法院大概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执法文书、正当制作衡宇、继续大概受遗赠取得衡宇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衡宇所有权大概以该衡宇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衡宇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治理衡宇所有权转移登记大概衡宇抵押权设立登记。   因人民法院大概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执法文书取得衡宇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衡宇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衡宇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治理。衡宇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衡宇登记簿上纪录基于人民法院大概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执法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第三十六条 产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执法文件生效大概事实产生后申请衡宇所有权变动登记:   (一)衡宇所有权人的姓名大概名称变动的;(所有权人没变,只是更名了)   (二)衡宇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大概衡宇名称变动的;   (三)衡宇面积增加大概淘汰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支解、归并衡宇的;(初始登记证变动-支解,缺归并)   (五)执法、法例划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申请衡宇所有权变动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质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衡宇所有权证书大概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产生变动事实的质料;(好比派出所提供的地点变动说明)   (五)其他须要质料。   第三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的衡宇产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衡宇登记簿纪录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产生后申请衡宇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衡宇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执法、法例划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申请衡宇所有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质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衡宇所有权证书大概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衡宇所有权消灭的质料;   (五)其他须要质料。   第四十条 经依法登记的衡宇上存在他项权利时,所有权人放弃衡宇所有权申请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供他项权利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一条 经登记的衡宇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衡宇登记机构可以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执法文书大概人民政府的生效征收决定治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纪录于衡宇登记簿,原衡宇所有权证收回大概通告作废。   第二节 抵押权登记   第四十二条 以衡宇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   第四十三条 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衡宇所有权证书大概房地产权证书;   (四)抵押条约;   (五)主债权条约;   (六)其他须要质料。   第四十四条 对切合划定条件的抵押权设立登记,衡宇登记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纪录于衡宇登记簿:   (一)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大概名称;   (二)被包管债权的数额;   (三)登记时间。   第四十五条 本措施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产生变革大概产生执法、法例划定变动抵押权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动登记。   第四十六条 申请抵押权变动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质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衡宇他项权证书;   (四)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动抵押权的书面协议;   (五)其他须要质料。   因抵押当事人姓名大概名称产生变动,大概抵押衡宇坐落的街道、门牌号产生变动申请变动登记的,无需提交前款第(四)项质料。   因被包管债权的数额产生变动申请抵押权变动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第四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的衡宇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质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衡宇他项权证书;   (四)衡宇抵押权产生转移的证明质料;   (五)其他须要质料。   第四十八条 经依法登记的衡宇抵押权产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执法、法例划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质料:   (一) 登记申请书;   (二)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 衡宇他项权证书;   (四) 证明衡宇抵押权消灭的质料;   (五) 其他须要质料。   第五十条 以衡宇设定最高额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五十一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质料:   (一) 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衡宇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条约;   (五)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产生的债权的条约大概其他登记原因证明质料;   (六)其他须要质料。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包管的债权范畴,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质料:   (一)已存在债权的条约大概其他登记原因证明质料;   (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包管范畴的书面质料。   第五十三条 对切合划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除本措施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外,登记机构还应当将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纪录于衡宇登记簿,并明确纪录其为最高额抵押权。   第五十四条 变动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事项大概产生执法、法例划定变动最高额抵押权的其他情形,当事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动登记。   第五十五条 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动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质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衡宇他项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权包管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质料;   (五)最高额抵押权产生变动的证明质料;   (六)其他须要质料。   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的期间产生变动而申请变动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最高额抵押权包管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产生转移,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质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衡宇他项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权包管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质料;   (五)最高额抵押权产生转移的证明质料;   (六)其他须要质料。   最高额抵押权包管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衡宇登记机构不得治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在治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依据本措施第四十七条的划定治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第五十七条 经依法登记的最高额抵押权包管的债权确定,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质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衡宇他项权证书;   (四)最高额抵押权包管的债权已确定的证明质料;   (五)其他须要质料。   第五十八条 对切合划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将最高额抵押权包管的债权已经确定的事实纪录于衡宇登记簿。   当事人协议确定大概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执法文书确定了债权数额的,衡宇登记机构可以依照当事人一方的申请将债权数额确定的事实纪录于衡宇登记簿。   第五十九条 以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   第六十条 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质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条约;   (四)主债权条约;   (五)建立用地使用权证书大概纪录土地使用权状况的房地产权证书;   (六)建立工程计划许可证;   (七)其他须要质料。   第六十一条 已经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变动、转让大概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质料,申请变动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登记证明;   (四)证明在建工程抵押权产生变动、转移大概消灭的质料;   (五)其他须要质料。   第六十二条 在建工程竣工并经衡宇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当事人应当申请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衡宇抵押权登记。   第三节 地役权登记   第六十三条 在衡宇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   第六十四条 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质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地役权条约;   (四)衡宇所有权证书大概房地产权证书;   (五)其他须要质料。   第六十五条 对切合划定条件的地役权设立登记,衡宇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纪录于需役地和供役地衡宇登记簿,并可将地役权条约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衡宇登记簿。   第六十六条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动、转让大概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质料,申请变动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登记证明;   (四)证明地役权产生变动、转移大概消灭的质料;   (五)其他须要质料。   第四节 预告登记   第六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衡宇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执法、法例划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衡宇申请登记的,衡宇登记机构应当不予治理。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大概自能够进行相应的衡宇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衡宇登记的,衡宇登记机构应当凭据预告登记事项治理相应的登记。   第六十九条 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条约后,预售人未凭据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第七十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质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已登记存案的商品房预售条约;   (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五)其他须要质料。   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条约中对预告登记附有条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质料。   第七十一条 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质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条约;   (四)主债权条约;   (五)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须要质料。   第七十二条 申请衡宇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质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衡宇所有权转让条约;   (四)转让方的衡宇所有权证书大概房地产权证书;   (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六)其他须要质料。   第七十三条 申请衡宇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质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抵押条约;   (四)主债权条约;   (五)衡宇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大概衡宇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   (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七)其他须要质料。   第五节 其他登记   第七十四条 权利人、利害干系人认为衡宇登记簿纪录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质料,申请改正登记: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证明衡宇登记簿纪录错误的质料。   利害干系人申请改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改正的证明质料。   衡宇登记簿纪录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改正;需要改正衡宇权属证书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衡宇权属证书;衡宇登记簿纪录无误的,应当不予改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十五条 衡宇登记机构发明衡宇登记簿的纪录错误,不涉及衡宇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划定期限内治理改正登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治理改正登记的,衡宇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登记质料大概有效的执法文件对衡宇登记簿的纪录予以改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付涉及衡宇权利归属和内容的衡宇登记簿的纪录错误,衡宇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划定期限内治理改正登记;治理改正登记期间,权利人因处分其衡宇权利申请登记的,衡宇登记机构应当暂缓治理。   第七十六条 利害干系人认为衡宇登记簿纪录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差别意改正的,利害干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衡宇登记簿纪录错误的证明文件等质料申请异议登记。   第七十七条 衡宇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的,应当将异议事项纪录于衡宇登记簿。   第七十八条 异议登记期间,衡宇登记簿纪录的权利人处分衡宇申请登记的,衡宇登记机构应当暂缓治理。   权利人处分衡宇申请登记,衡宇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纪录于衡宇登记簿之前,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衡宇登记机构应当中止治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十九条 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大概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异议登记申请人大概衡宇登记簿纪录的权利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相应的证明文件等质料申请注销异议登记。   第八十条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执法文书确定的衡宇权利归属大概权利内容与衡宇登记簿纪录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衡宇登记机构应当凭据当事人的申请大概有关执法文书,治理相应的登记。   第八十一条 司法构造、行政构造、仲裁委员会产生执法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质料等非法手段获取衡宇登记的,衡宇登记机构可以打消原衡宇登记,收回衡宇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大概通告作废,但衡宇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四章 团体土地范畴内衡宇登记   第八十二条 依法利用宅基地制作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团体所有建立用地制作的衡宇,可以依照本措施的划定申请衡宇登记。   执法、法例对团体土地范畴内衡宇登记另有划定的,从其划定。   第八十三条 因正当制作衡宇申请衡宇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质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大概团体所有建立用地使用权证明;   (四)申请登记衡宇切合城乡计划的证明;   (五)衡宇测绘陈诉大概村民住房平面图;   (六)其他须要质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衡宇所在地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   农村团体经济组织申请衡宇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集会同意大概由村民集会授权经村民代表集会同意的证明质料。   第八十四条 治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所有衡宇所有权初始登记,衡宇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衡宇所在地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内进行通告。经通告无异议大概异议不创建的,方可予以登记。   第八十五条 产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执法文件生效大概事实产生后申请衡宇所有权变动登记:   (一)衡宇所有权人的姓名大概名称变动的;   (二)衡宇坐落变动的;   (三)衡宇面积增加大概淘汰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支解、归并衡宇的;   (五)执法、法例划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衡宇所有权依法产生转移,申请衡宇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质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衡宇所有权证书;   (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大概团体所有建立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证明衡宇所有权产生转移的质料;   (六)其他须要质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团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质料。   农村团体经济组织申请衡宇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集会同意大概由村民集会授权经村民代表集会同意的证明质料。   第八十七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衡宇所在地农村团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执法、法例另有划定外,衡宇登记机构应当不予治理。   第八十八条 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修建物设立抵押,申请抵押权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质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衡宇所有权证书;   (四)团体所有建立用地使用权证明;   (五)主债权条约和抵押条约;   (六)其他须要质料。   第八十九条 衡宇登记机构对团体土地范畴内的衡宇予以登记的,应当在衡宇登记簿和衡宇权属证书上注明“团体土地”字样。   第九十条 治理团体土地范畴内衡宇的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改正登记、异议登记等衡宇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畴内衡宇登记的有关划定。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九十一条 非法印制、伪造、变造衡宇权属证书大概登记证明,大概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衡宇权属证书大概登记证明的,由衡宇登记机构予以收缴;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申请人提交织误、虚假的质料申请衡宇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负担相应的执法责任。   衡宇登记机构及其事情人员违反本措施划定治理衡宇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衡宇登记机构负担相应的执法责任。衡宇登记机构负担赔偿责任后,对存心大概重大不对造成登记错误的事情人员,有权追偿。   第九十三条 衡宇登记机构事情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赐与处分;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涂改、毁损、伪造衡宇登记簿;   (二)对不切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大概对切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   (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十四条 衡宇登记簿的内容和治理范例,由国务院建立主管部分另行制定。   第九十五条 衡宇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由国务院建立主管部分统一制定式样,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规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分统一卖力衡宇和土地登记事情的,可以制作、发表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的式样应当报国务院建立主管部分存案。   第九十六条 具有独立利用代价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修建物、构筑物的登记,可以参照本措施执行。   第九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房地产)主管部分可以凭据执法、法例和本措施的划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衡宇登记录施细则。   第九十八条 本措施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都会衡宇权属登记治理措施》(建立部令第57号)、《建立部关于修改<都会衡宇权属登记治理措施>的决定》(建立部令第99号)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