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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中国之礼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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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土中国之礼治 乡土中国之礼治 什么是礼治秩序?《乡土中国》认为:“礼是社会公认合式的行为规范。合于礼的就是说这些行为是做得对的,对是合式的意思。如果单从行为规范一点说,本和法律无异,法律也是一种行为规范。礼和法不同的地方是维持规范的力量。法律是靠国家的权力来推行的。‘国家’是指政治的权力,在现代国家没有形成前,部落也是政治权力。而礼却不需要这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持。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又说:“在乡土社会中,传统的重要性比现代社会更甚。那是因为在乡土社会里传统的效力更大。”所以,礼俗社会就是以民间传统习俗为基础,进行社会管理,并提升为一系列的社会制度,即为礼制。概而言之,由习俗提升为礼制,礼制的实施即为礼治。礼俗与礼治是从上层或下层不同方位的表述,。依靠代代相传的习惯势力实施管理,并提升为礼的规范,教化民众服从这种秩序,这是儒家推行礼治的一贯主张,这与依仗国家权力管理民众的法治有所不同,更与现代的法理社会有不同的实质。虽然在实施礼治的实践中常有援法入儒,寓法于礼的情况,但它作为治国理政的蓝图,为历代圣贤所推崇,并以礼仪之邦的标榜,来表现中华民族有别于外邦异域的社会理想,此种文化形态也可称为礼俗文化。故以礼治秩序或礼俗社会来概括乡土中国,是认识前现代中国社会国情切入中国传统文化特质的重要思路。 在《乡土中国》一书中,费孝通先生将‘礼”定义为‘社会公认合适的行为规范”,认为‘礼”就是‘在一定的空间范围、时间范围内被社会公认合适的行为规范”。而对于‘礼治”,费先生将其定义为‘对传统规则的服膺。生活各方面,人和人的关系,都有着一定的规则。行为者对于这些从小就熟悉,不问理由而认为是当然的。” ‘以礼治国”强调教化人心,让人民将外在的规则转化为内在的习惯,即使在没有律法约束的时候,也能凭‘良心”,而不是出于惧怕权力而遵守规矩,这样,在社会上就可以建立起一种亲和的关系,人民不依靠外部的监督而遵守一定的秩序。这就是儒家心目中理想的‘礼治秩序”,其与‘法家之治”的根本区别就在于‘自觉”,在于和谐。 而这种‘自觉”的形成是靠日熏月染的道德教化。 ‘礼”对人是一种软约束,它的推行似乎只依靠主体的自觉自愿,与他人无关,只能由自我的良心来监督,但它并非完全排斥外部约束。 ‘礼”提供给人们这些行为规范以维持社会秩序,最终目的是通过这些外部的规范来起到教化的作用,启发和涵养人们内在的理性自觉,当这种自觉性提升到一定高度后,人们的行为就会因为礼的约束,由他律进为自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社会的良性循环,自然而然地维持了社会的安定、和谐,这种良性循环也正是‘礼治”所赖以运作的内在机制。 伦理纲常因为附有罚则而变成了法律,它对于人心的要求因此外在化为强制性的制度。‘法”只是作为一种保证‘礼治”的维护和推行的辅助手段而存在的。不同的是,‘礼”是‘禁于将然之前”,而法则是‘禁于已然之后”。相比之下,‘礼治”是一种更为积极主动的社会调控手段,而且是作用于人的内心的。 根据费孝通先生的观点,中国社会是一个‘乡土社会”,而乡土社会之所以能够不靠外在强制力量而维持秩序,是因为‘礼”从教化中养成个人的敬畏之感,主动地服礼。费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详尽地分析了中国为什么安于‘长老统治”,而维持‘礼治秩序”。用他自己的话说‘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这种传统源于社会所积累的经验,一代又一代地传承下来,每个人自出生就学习先辈的经验,潜移默化地接受,成为自己的思想,历代之后,也就成了‘礼”。这‘礼”既不同于法律,也不同于道德,甚至跟宗教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法律是以外在力量强制个人作为和不作为,一旦违反,即会遭到外在的制裁,内心却并不见得服气;道德则外化为社会舆论,做了不道德的事,虽不至受经济或人身制裁,却要遭人唾弃,心中自是有一分顾忌;至于‘礼”,就更直指人心,没有任何外力强制和监督,仍然使人坚守着习惯、礼数,自我约束行为,因为这习惯、礼数已经由教化深入人心,形成自觉了。 在古代中国这样一个农业文明高度发达的社会里,家国同构式的社会组织形式形成了复杂的等级关系,而且离不开亲情、血缘这样的关系。‘为国以礼”几乎可以说是一种必然的选择。‘礼治”为人们提供了一系列不同于法律制度的行为规范,并通过对这些规范的约束,在潜移默化中教化人心,提高人民的思想境界,使人民自觉主动地维护社会秩序,‘防患于未然”,从而形成一种良性循环,达到一种和谐社会的要求。‘礼治”具有不能代替的独特价值,更加积极主动地维护社会秩序。这样一种社会调控机制具有超越时代、超越国度的永恒价值和普适价值,值得认真借鉴与吸取。‘礼治”作为传统中国社会所一直坚持的社会调控手段,经常被等同于‘人治”加以批判。传统的‘礼治”思想是可以进行现代转换的,其合理因素同现代社会的‘以法治国”不但可以并行不悖,而且可以互相促进和互相保障。我们在加强现代法制建设的同时,也可以借鉴传统‘礼治”方法,通过教化人心,来培养人们的自觉意识,规范人们的行为方式。如果一味像秦王朝那样的排斥礼治和道德教化的政治实践,反而可能导致严刑峻法的恶性循环,难以维持长治久安。当然,并不是说要坚持‘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封建等级观念和不合时宜的繁缛仪节,我们要赋予‘礼治”时代的新内容。对于那些要靠人们自觉自律自勉而又难以纳入法律的行为规范,可以约之以‘礼”。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明的进步,‘礼”应该日益得到人们的重视和倡导,在构建一个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挥越来越多、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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