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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与被害人权益保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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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恢复性司法与被害人权益保护摘要文章从恢复性司法的内涵出发,探讨恢复性司法对被害人权益保护的价值,并对恢复性司法适用中被害人权益保护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分析。以期提升民众对恢复性司法的认识。为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权益提供新思路。关键词恢复性司法;被害人;价值一、恢复性司法内涵恢复性司法是指与特定犯罪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共同参与犯罪处理活动的司法。根据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运用恢复性司法方案于犯罪问题的基本原则宣言草案,恢复性司法是指运用恢复性程序或目的实现恢复性结果的任何方案。所谓恢复性程序,是指在调解人的帮助下,被害人、犯罪人和任何其他受犯罪影响的个人或社区共同积极参与解决由犯罪造成的问题的程序总称。所

2、谓恢复性结果,是指作为恢复性过程的结果而达成的协议,即通过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使被害人因受犯罪造成的物质损失、精神损害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受犯罪影响的生活恢复常态;同时,亦使犯罪人通过积极的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及其家庭和社区成员的谅解。恢复性司法形成于20世纪后期,首例恢复性司法案例发生在1974年加拿大安大略省的基切纳市。两个年轻人连续实施打破他人窗户、损坏教堂、商店等一系列破坏性犯罪行为,共侵犯了22人的财产。这两个年轻人承认法庭指控的罪行,却拒绝履行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的判决。后来,在当地缓刑机关和宗教组织的努力下,两名犯罪人与被害人分别会见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3、对自己的行为道歉并交清了全部的赔偿金。此案的处理方法,引起了各方关注并迅速流行,由此掀起了所谓的“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和解运动”,恢复性司法很快在各地传播和推广,并逐渐成为一项全球性运动,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一般而言,恢复性司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参与主体广泛。被害人、犯罪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社会成员等,都有机会参与进来。二是处理方式灵活。恢复性司法解决犯罪这一纠纷的方式有调解、会商、道歉、赔偿、社区服务、生活帮助等等,尽可能降低了实现正义的成本,以最符合社会各方利益的方式处理犯罪案件,灵活性强。三是追求目标多元。恢复性司法追求恢复被害人身心状态和财产,恢复犯罪人的守法生活,恢复犯罪对社区造成的

4、损害,恢复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生活秩序和平等的社会关系等等,其追求目标是多方面的。四是强调对被害人利益的关注。恢复性司法的参与人有被害人、犯罪人和调解人三方,被害人与犯罪人可以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被害人在决定犯罪人的责任承担上享有很大的主动权。恢复性司法的核心思想在于修复和衡平。恢复性司法不再仅仅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而更多的追求在于通过商谈机制修复犯罪带来的损害以及破裂的社会关系,实现多方利益的平衡。由此,恢复性司法在预防犯罪和加强被害人保护、促进社会和谐方面有着传统报应型司法所不及的优势。恢复性司法的构建顺应了世界范围内日益重视对人权保护的趋势,并给社会提供了多元化的社会治理方式,也为案

5、件处理提供了一个全新思考空间,在反思传统报应型司法的同时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理念框架,对未来刑事司法体系的重构具有重要且现实的意义。二、恢复性司法对被害人权益保护的价值在恢复性司法模式中,被害人是程序的核心,因而恢复性司法中被害人的角色显得尤为重要。具体而言,恢复性司法在保护被害人权益方面具有以下重要价值:(一)彰显被害人的主体地位。在恢复性司法中,犯罪首先被认为是对被害人个人利益的侵犯。恢复性司法程序为犯罪人和被害人双方提供了直接相互交流与和解的机会,为被害人宽容犯罪人提供了前提和基础,同时也使犯罪人较为深刻地体会到自己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痛苦,赔偿由此成为了被害人的一项核心权利。赔偿一方

6、面减轻了被害人的痛苦,另一方面可以使被害人感到自己是刑事司法的主体之一,整个诉讼活动不仅彰显了他们的地位,代表了他们的利益,而且还能够充分保证他们的损失得到公平的补偿。恢复性司法这种强调在对话的基础上解决冲突、以和平的方式恢复法秩序的做法,尤其是对被害人损失赔偿的重视,在化解了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的矛盾以及增强了被害人安全感的同时,更为重要的是发挥了被害人在解决犯罪问题中的主体能动性和道德性,将被害人从受害状态中解救出来,尊重了被害人的人格权利,使被害人的主体地位得以完全彰显。(二)尊重了被害人的权利及需要。在所有刑事案件中,大多数被害人都不同程度地遭受到了包括机体、财产以及精神等方面的损害,因

7、此,他们迫切要求在之后的纠纷解决途径中实现相关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并希望各种需要能尽可能得到满足。适用恢复性司法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出于对犯罪行为中被害人权利及需要的考虑,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在法律中明文规定:从犯罪人那里获得补偿或赔偿是被害人应有的权利。恢复性司法通过社区恢复委员会、量刑小组、赔偿、社区服务、被害后果陈述、被害人犯罪人调解以及家庭小组会议等多种运作模式予以实践。这些运作模式共同的目标是对犯罪人和被害人的关系进行修复,补充和修正传统刑事司法程序的不足,促使不同冲突解决方式之间进行有益对话,纠正过去传统报应型司法过于对抗、国家权力过分介入、被害人被遗忘以及被害人权利被漠视等缺陷。恢

8、复性司法模式中被害人处于解决犯罪问题的中心,以被害人为起点,为被害人提供了完整的犯罪信息途径,给予了被害人诉说的机会,让他们倾诉心灵的创伤和表达物质上的损失,同时获得精神、物质损失方面的补偿,并根据其受害的性质和不同受害人的不同需求提供合适的帮助,从而满足了被害人包括物质、金钱、情感等各方面需要,提升了被害人的满意度。(三)避免被害人二次被害。在传统报应型司法中。尽管被害人也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和一定的时间内通过法庭上控诉,宣泄积压已久的愤怒情感,但在整个审理过程中,很容易遭受二次被害。比如,在法庭审判的对抗式情景中,被告人可能会否认罪行或缩小责任,甚至反过来将责任推向被害人,这种抗辩会进一步刺

9、激被害人内心的不平衡,也可能会加剧其受害感。再如,被害人在法庭上不停地被辩护律师质询,法庭上强烈的对抗气氛也会使被害人普遍感到自己不被尊重。有些被告人把自己被判决有罪并获刑归咎于被害人,在刑满释放后还去找被害人报仇,使被害人遭受二次被害。另外,被害人由于受到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的侵害,承受着犯罪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和精神痛苦,如果被害人的损失没有得到弥补,精神上的痛苦得不到及时缓解,甚至会转变为加害人。可见,报应型司法很容易将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冲突强化、矛盾升级,导致被害人遭受更多的损害。恢复性司法面向未来,倡导合意型的刑事纠纷解决方式,在家人和社区的参与下,被害人与犯罪人面对面地交流。这种交流有

10、助于减轻被害人的焦虑与仇恨,让犯罪人感受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屈辱和痛苦,而加害人的认罪态度以及补偿又将给被害人极大的安抚,抚平被害人的精神创伤,致使被害人不再心怀怨言,重拾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之后重建生活的信心,从而彻底解决刑事纠纷。另外,恢复性司法运作大大节约了司法成本,加快案件分流,实现诉讼效率,在解决我国再犯率居高不下问题的同时,尽快使得被害人在物质和精神上得到补偿,促使被害人有效回复社会生活正常秩序,避免二次被害。(四)促进被害人人际关系尽快恢复。被害人人际关系的恢复是指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之后再度回归并重新融入社会。被害人由于受到犯罪行为直接或间接的侵害,经济状况上的窘迫和心

11、理上的失衡会导致其对社会的怨恨和不满;在复仇心理的驱动下,他们可能对犯罪人或者其家属进行私人报复;有的被害人因经济困难甚至走上盗窃或其他犯罪道路,发生从被害者向犯罪者方向转化的逆变;司法人员的不当司法行为也很可能使被害人与司法机关对立。另外,刑罚处罚不但无助于被害人与被告人关系的恢复,反而会带来毁灭性破坏影响,以致被害人担忧被告人一旦出狱,会对自己进行变本加厉的报复。可见,被害人因被害这一事实置身于一个被破坏的人际关系网中。恢复性司法以被害人为核心,将被害人作为处理犯罪的一方重要当事人参与进来,被害人不再扮演被遗忘者的角色,其意志甚至是决定犯罪处罚的重要因素,这在某种程度上对被害人社会人际关系

12、的恢复起着极大的促进作用。被害人和犯罪人之间的谅解和顺融以及合理的赔偿也能使被害人尽快从被害阴影里走出来,促进被害人个人社会关系尽快回归并重新融入到社会。三、恢复性司法中被害人权益保护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恢复性司法在保护被害人权益方面有着重要价值。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具体实践操作中应综合考虑,慎重行事,若处理不好甚至会有违恢复性司法适用初衷。(一)把握好恢复性司法适用的前提。被害人和犯罪人双方自愿是恢复性司法适用的前提。但实践中,有的犯罪人是为了躲避关入监狱、逃避刑罚惩罚而选择适用恢复性司法的,有的被害人之所以愿意选择恢复性司法往往是出于同情或者面临犯罪人威胁、社会压力等被迫

13、原谅犯罪人,有的办案人员是为了减轻办案压力或节省司法资源而选择适用恢复性司法,这些都很容易导致恢复性司法当事人“双方自愿”的前提仅仅是表面现象。所以,选择适用恢复性司法时应认真审查双方是否真的出于“自愿”,同时应规定只要有一方当事人反对或有正当理由认为应对案件适用普通诉讼程序的,则不能适用恢复性司法,并赋予双方当事人在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期间随时有撤回同意的权利。(二)明确规定恢复性司法适用的案件范围。恢复性司法案件适用范围应有明确规定,以便及时发挥恢复性司法功能,防止恢复性司法程序被滥用。具体而言,自诉案件、公诉案件的轻罪案件、部分未成年人案件和部分过失犯罪案件可以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犯罪人主

14、观恶性较小的案件,比如犯罪人是初犯、偶犯、激情犯罪、过失犯、中止犯、胁从犯等可以适用恢复性司法。对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以及职务犯罪等大多数案件,则不可以适用恢复性司法。(三)注意保护被害人的隐私权。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隐私权保护问题一直是一个极其现实的法律和道德问题。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被害人隐私权的关注更是有增无减,尤其是针对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的隐私权问题。在恢复性司法中,以社区为平台解决问题的方法可能因为麻痹大意或在协商谈话或是调查过程中使得被害人的隐私权遭受侵害。因此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中,若当事人双方愿意适用恢复性司法的,应尽力增强恢复性司法程序的保密性,严格限制参加者

15、的范围,不向社区公众公开;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与者都应遵守保密义务;如果案件不宜适用恢复性司法程序,应该及时采用普通的刑事诉讼程序。(四)加大监督力度,避免被害人在恢复性程序中二次被害。恢复性司法模式符合我国民族重感情、讲究“和为贵”的心态,其恢复理念与中国文化传统中“和合”思想契合,容易被民众接受。但恢复性司法通过没有强制力的社区担当主导刑事司法的重任,司法的公信力可能会受到一定的贬损,司法权威可能会受到一定的抑制,国家公权力的缺位也容易导致国家打击犯罪的无力,甚至会使得被害人在程序适用过程中二次受害。因此,司法机关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中有必要全程关注,加强监督,防止犯罪人以钱买法或被害人被威慑不

16、敢主张权利等现象;另外,应随时为双方当事人可能中止恢复性司法程序进入普通诉讼程序作好准备。(五)建立被害人咨询服务机构。被害人咨询服务机构的功能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心理咨询。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除了身体受到损害或财产受到损失外,其精神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对其提供相应的司法保护心理咨询,可以缓减或消除不良心理症状。二是法律咨询。许多被害人不懂得如何参与恢复性司法程序,不了解恢复性司法中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尤其在很多突发性案件中,被害人之前对恢复性司法了解甚少。被害人咨询机构可以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了解被害人在恢复性司法程序中的相关权利、恢复性司法程序的性质以及可能产生的后果等,以利于被害人实现其权利、理解程序性问题和提高恢复性协议的公平性。必要时,被害人咨询服务机构还可以给被害人推荐律师为其实施法律援助,使被害人能顺利参加恢复性司法活动并得到满意的结果。综上所述,恢复性司法强调以被害人为核心,重点考虑对被害人的补偿,力求修补由犯罪造成的损害以及安抚被害和治疗社会心理创伤,在保护被害人方面有着较强的优势。我国应尽快通过刑事司法改革不断尝试构建恢复性司法制度,将恢复性司法作为传统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的和有益的补充,相信一定能为更好地保障被害人的权益提供新契机和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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