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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保险合同集合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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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Word文档有关保险合同集合8篇 有关保险合同范文集合8篇 现今许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添,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行忽视,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我细心整理的保险合同8篇,供大家参考借鉴,盼望可以关心到有需要的伴侣。 保险合同 篇1 一要约 要约是盼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说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在保险合同中,一般以投保人提交填写好的投保单为要约,即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交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意思表示。当然,保险人也可以是要约人,如保险人接到投保人提交的已填好的投保单后,又向投保人提出某些附加条件

2、,此时,保险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并非是完全接受投保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是向投保人发出了新的意思表示,这在法律上被视为新的要约。在该情形下,保险人是新的要约人,投保人则为受要约人,假如投保人同意接受保险人提出的附加条件,则说明投保人接受保险人的新要约,至此,投保人便成为受要约人。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通常保险人在接到投保人的投保单后,经核对、查勘及信誉调查,确认一切符合承保条件时,签章承保,即为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承诺的方式可以按法律规定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或暂保单,也可以是保险人直接在投保人递交的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但是,不应认为承诺人肯定是保险人,如前

3、所述,要约承诺是一个反复的过程,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标准合同条款以外的内容可以进行协商。当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保险合同成立.其后,保险人应当准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合同内容。 三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与承诺,意见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成立。但是,保险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合同当然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还必需符合法定生效要件或者履行肯定的手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商定,保险合同的生效即为保险权利义务的开始。 保险合同 篇2 (1)自然终止。自然终止也称届期终止,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届满,保险人承当的保险责任即

4、告终止。它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缘由。保险合同期限届满以后的续保,不是原保险合同的继续,而是一个新合同的成立。 (2)因解除而终止。保险合同被解除的后果是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又一重要缘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的商定行使合同的解除权解除合同,在这种状况下,合同解除的效力从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时开始。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协商,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状况下,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合同解除的效力从当事人达成一致的协议时开始。 (3)因义务已履行而终止。保险合同商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以合同商定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后,保险合同即告终止。保

5、险汽车若一次事故全部损毁或推定全损,足额赔付保险金额后,合同终止。 (4)协议终止。协议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内,经过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直接终止合同的行为。协议终止必需出于当事人的自愿,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才产生终止合同的后果。保险车辆转让、赠与他人或报废等缘由中途终止合同。 保险合同 篇3 第一条 本保险承保以下家庭财产: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单件价值在 元以上的服装、床上用品、家俱; (三)单件价值在 元以上的乐器、家用电器(不含微型电器、电子用品)。 第二条 以下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艺术品、文件、帐册、

6、技术资料、图表、家禽、花草、树木、宠物、盆景、交通工具、照像机、音像制品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急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以下缘由造成保险地址内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龙卷风、台风、洪水、冰雹、雪灾、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难引起的地面下陷或下沉; (三)暴风或暴雨致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第四条 存放于保险地址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抢劫或盗窃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

7、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削减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除外责任 第六条 由于以下缘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五)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有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第七条 本公司对以下各项亦不负责赔偿: (一)电机、电器(包括属于电器性质的乐器)和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缘由造成的本身的损毁; (二)被保险人

8、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三)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 (四)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状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或抢劫损失。 保险金额和保险储金 第八条 本保险实行每份固定保险金额的方式办理投保;被保险人可依据投保时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投

9、保份数。 第九条 保险储金按保险金额的3-5%,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 第十条 无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是否发生保险事故,在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储金均全额退还被保险人。 第十一条 若保期不满3周年,被保险人中途要求退回储金,本公司按储金的肯定比例收取工本费;保期不满1年收3%;满1年不满2年收2%,满2年不满3年收1%;3年以上免收。 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 从签发保险单次日零时起,被保险人只要不提取保险储金,本保险在xx年内(含xx年)有效,xx年后可以续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公安部门证明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十四条 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

10、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根据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金额,但最高以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十五条 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应当相应削减。削减金额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索赔,也可向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本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本公司向第三者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主动帮助,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状况。 第十七条 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的剩余部分,应当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八条

11、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承保同一责任,不管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负按比例分摊的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实行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除担心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仔细付诸实施。 第二十一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名称、保险财产占有性质、保险财产所在地址、危急程度等事项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准时书面向本公司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实行必要的措施

12、,防止或削减损失,同时马上通知本公司。 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假如不履行第二十条至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机关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保险合同 篇4 债权人(甲方):_ 保证人(乙方):_ 乙方详知甲方与代理人_于_年_月_日签订的编号为_的保险代理合同的各项内容,自愿为该保险代理合同提供担保。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作为保证人。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定如下: 一、乙方提供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代理人在代理

13、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当保证责任。 二、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代理人_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商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及其利息和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三、甲方与代理人变更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包括自动顺延保险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须承当保证责任。 四、乙方承当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偿。 五、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一式

14、_份,甲乙双方和代理人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 乙方(公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法定代表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保险合同 篇5 【提要】本篇合同纠纷:保险人应对保险合同尽说明义务由应届毕业生我特殊为需要保险合同范文的伴侣收集整理的,仅供参考。内容如下: 【案情】 20xx年3月25日,原告甲与被告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以其妻为被保险人的康宁终身保险合同, 保险金为10000元。该合同的形式属保险公司制作的填空式格式合同,合同第四条保险责任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以下责任: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 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

15、构确诊患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金,本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在合同第二十三 条释义后又解释为:1、心脏病(心肌梗塞)指因冠状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需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心脏酶素含量异样增加;(3)典型的胸痛病状。但伤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2、冠状动脉旁路手术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 术,必需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明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

16、,必需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但在双 方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就合同中免除或限制自己责任的条款提示对方,对合同规定内容有争议条款未加说明义务,或含糊答疑,未引起投保人以足够重视。 合同签订后,投保人根据合同商定,履行了自己的交费义务。20xx年9月,原告甲之妻因心绞痛被送往县级医院诊治,因病情严重转入省级医院治疗,经检查 后,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需手术治疗,并做了介入支架手术,住院6天,于20xx年9月14日出院,手术及住院费支出40000余元。出院后, 原告甲持其妻住院的有关医疗证明要求保险公司根据合同商定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未能根据合同商定作理赔处理,原告甲

17、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 20000元,继续履行合同,并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 【裁判】 原告与某保险公司签订的康宁保险合同有效,原告在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原告因其妻享受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元整。 【评析】 本案焦点有三个: 1、被保险人患心绞痛是否属于重大疾病而被保险范围内的基本。投保人某位其妻患重大疾病保险 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康宁保险险种合同,其目的在于被保险人在投保人投保后患有重大疾病收到足够的医疗费用,使患者在医疗时以收到医疗费用的支付,使其早日康 复,故在签订合同后,准时根据合同商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双方于20

18、xx年3月25日签订了康宁保险合同,20xx年9月,被保险人患有有心绞痛,被送 往县级医院诊治,因病情严重被送往省级医院治疗,经查,患者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并做支架介入手术。从本案的事实不难看出,患者因心绞发病,经医 院检查,病状已成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且做了支架介入手术,我们可从医学角度看待这一问题,患者被确诊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那么,就是心脏 病,也是心脏病的一种类型,应当属于重大疾病,理应在合同商定的重大疾病范围之内,当然属于被保险范围之内。所以,合同商定的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 之内,就失去了保险心脏病的现实意义。 2、保险人对其格式合同的释明责任。格式合同在

19、合同形式上就是一种书面形式的合同,双方当事 人是依据双方的商定的需要,或者说同一标的、价格等,由不同的一方来签约,也就是说要约一方为了方便而实行的一种合同形式,但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合同一方 应就合同商定对自己的责任,或对对方不利的显形、隐形条款,作出明确的解释,使对方对合同的实际约束力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到达双方意思真实表示为目的,也 就表达出了合同的公平、公正原则。本案出现的康宁保险合同中载明:“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内”,与医院确诊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诊断不相符 合。对某种病情确实定是医疗意义上的诊断确定,而不是合同商定某种疾病中的那种病态的属性。所以说合同商定的心绞痛不在心脏病

20、种内的疾病脱离了可观现实, 是不能成立的。再就是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时,站在一方利益的角度上,对某些不利于自己的商定向对方解释不明,或者有意回避,造成对方的偏识,或错误 认识,这样的状况,签订的合同达不到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另外,即就是就作了明确的解释,就现有的版本,不能表达作解释的内容,一旦出现纠纷,人民法院仍 以作出不利于提出格式合同一方的结果。反过来说,提供格式合同一方向对方所作的商定释明是很重要的。 3、被保险人应当如何受益合同商定的利益。从本案的合同商定看,合同第四条保险责任规定,在 合同有效期限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或复文)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

21、,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患重大疾病 (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 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 有效。本案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两个要说明的:其一,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它说明双方当事人只要签订了合同,在生效后的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重大疾 病,被保险人享受保险金额的二倍,终止合同;其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以上两种状况 说明,合同生效和缴纳保险费的不同利益的存在。本案被保险人符合后一种条件,理应享受后一种法律行为的权利。 本案一审法

22、院判决后,保险公司提出上诉,中院已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险合同 篇6 保险单位: 船舶名称: 本公司依据被保险人( )的要求,由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缴付商定的保险费,根据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和本保险单载明的条件承保下述船舶。被保险人兹确认所填内容属实并对本保险合同条款(包括除外责任部分)及保险条件的内容已经了解,同意从本保单正式签发之日起保险合同成立。 制造年份: 制造厂家: 船舶种类 船舶用处 总吨位/马力/客位: 载重吨: 船舶尺寸:(总长) 船质结构: (型宽) (型深) 船籍港: 保险价值:人民币 ( ) 保险金额:人民币 ( ) 航行区域: 保险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23、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基本保费: 免赔额: 费 率: % 总保险费:人民币 ( ) 保险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条款 本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船上燃料、物料、给养、淡水等财产和渔船不属于本保险标的范围。 本保险分为全损险和一切险,本保险按保险单注明的承保险别承当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全损险 由于以下缘由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触碰;

24、四、搁浅、触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难或事故引起的倾覆、漂浮; 六、船舶失踪。 第二条 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缘由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以下责任和费用: 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货物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当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

25、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 本保险负责赔偿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商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方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削减损失而实行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酬劳,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除 外 责 任 第三条 保险船舶由于以下状况所造成的损失、责任及费用,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一、船舶不适航,船舶不适拖(包括船舶技术状态、配员、装载等,拖船的拖带行为引起的被拖船舶的损失、责任和费用,非拖轮的拖

26、带行为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责任和费用); 二、船舶正常的修理、油漆,船体自然磨损、锈蚀、腐烂及机器本身发生的故障和舵、螺旋桨、桅、锚、锚链、橹及子船的单独损失; 三、浪损、座浅;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包括船长)的有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五、清理航道、污染和防止或去除污染、水产养殖及设施、捕捞设施、水下设施、桥的损失和费用; 六、因保险事故引起本船及第三者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以及人员伤亡或由此引起的责任和费用; 七、战争、军事行动、扣押、骚乱、罢工、哄抢和政府征用、没收;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 险 期 限 第四条 除另有商定,保险期限最长为1年,起止日期以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

27、 保 险 金 额 第五条 船龄在3年(含)以内的船舶视为新船,新船的保险价值按重置价值确定,船龄在3年以上的船舶视为旧船,旧船的保险价值按实际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重置价值是指市场新船购置价;实际价值是指船舶市场价或出险时的市场价。 索 赔 和 赔 偿 第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准时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有效单证,如保险单、港监签证、航海(行)日志、轮机日志、海事报告、船舶法定检验证书、船舶入籍证书、船舶营运证书、船员证书(副本)、运输合同载货记录、事故责任调解书、裁决书、损失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 第七条 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船

28、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或费用支出,保险人均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损险 船舶全损根据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保险价值计算赔偿。 二、一切险 1.全损: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计算赔偿。 2.部分损失: 新船按实际发生的损失、费用赔偿,但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与该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旧船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或出险时的新船重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两者以价高的为准: 部分损失的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或实际价值为限,两者以低为准,但无论一次或多次累计的赔款等于保险金额的全数时(含免赔额),则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八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必需

29、与保险人商定后方可进行修理或支付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九条 保险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时,凡涉及船舶、货物和运费方共同安全的,对施救、救助费用、救助酬劳的赔偿,保险人只负责获救船舶价值与获救的船、货、运费总价值的比例分摊部分。 第十条 船舶失踪,本保险自船舶在合理时间内从被获知最终消息的地点到达目的地时起6个月后立案受理。 第十一条 保险人对每次赔款均按保险单中的商定扣除免赔额(全损、碰撞、触碰责任除外)。 第十二条 保险船舶遭受全损或部分损失后的剩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三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向第三

30、方索赔。假如第三方不予支付,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提起诉讼后,保险人依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同时被保险人必需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帮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按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各种必要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快速审核,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10天内赔偿结案。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的当天起,2年内不向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的,不按保险人的要求提供各种有关索赔单证的,在达成结案协议时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赔款的,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

31、保险费。除合同另有书面商定外,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后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船舶的状况应当照实申报。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船舶出售、转借、出租、变更航行区域或保险船舶的船名、船东、管理人、经营人的转变或船舶转变技术状况和用处,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办理批改手续后,保险合同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准时实行合理的施救爱护措施,并须在到达第一港后48小时内向港航监督部门、保险人报告,并对保险事故有举证的义务及对举证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应当严格遵守港航监督部门制定的各项安全航行规则和制度,按期做好保险船舶的管理、检验

32、和修理,确保船舶的适航性。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不履行第十六条至第十九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或拒绝赔偿。 其 他 事 项 第二十一条 本条款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所发生的争议,按( )项处理:(1)提交仲裁机构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 保险合同 篇7 债权人(甲方):_ 保证人(乙方):_ 乙方详知甲方与代理人_于_年_月_日签订的编号为_的保险代理合同的各项内容,自愿为该保险代理合同提供担保。经甲方审查,同意乙方作为保证人。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商定如下: 一、乙方提供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代理人在

33、代理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代理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当保证责任。 二、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代理人_违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保险代理合同商定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损害赔偿金及其利息和因此发生的各种费用。 三、甲方与代理人变更保险代理合同的内容,包括自动顺延保险代理合同的期限,乙方仍须承当保证责任。 四、乙方承当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代理人追偿。 五、甲乙双方可协议解除本合同。 六、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可依达成的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

34、一式_份,甲乙双方和代理人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 负责人(签字):_ 托付代理人(签字):_ 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 签订地点:_ 签订地点:_ 保险合同 篇8 第一章 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殊商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商定,均应采纳书面形式。 第二章 投保范围 第二条 在依法成立的学校或者幼儿园注册,身体健康,能正常学习和生活的大、中、小学学生和幼儿,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须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 第三章 保险

35、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损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按照以下商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损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缘由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损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损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缘由造本钱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状况进行残

36、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损害事故导致给付表一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被保险人本次意外损害事故所致之残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损害事故所致的残疾,可领取给付表一所列较严重项目的残疾保险金者,保险人按较严重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损害事故,造本钱保险合同所附意外损害事故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伤程度及以下商定给付意外损害烧伤保

37、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损害事故导致烧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损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伤保险金,即:后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保险金;前次烧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保险人不再给付后次的烧伤保险金。 3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损害事故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保险人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但给付金额总数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四章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以下缘由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不承当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有意行为;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有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攻击或被谋杀; 三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23 /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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