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程项目管理办法附件七:
项目责任成本测算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分公司为适应市场竞争,提高企业的赢利能力,激发项目管理的内在潜力,特制定此办法,以确保公正、公平、及时、准确地测定项目管理的责任成本,界定项目管理的责任范围,明确项目市场条件下的责任成本目标,为对综合考核项目管理水平提供一个基准和依据。
第二条 项目部作为项目管理的责任成本中心,项目经理及其班子成员对于根据本办法测定的项目责任成本负责。
第二章 项目工程责任成本的核定
第三条 项目部管理人员核定应根据项目部自行承担施工投资大小,项目部管理总人数按《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确定。
第四条 项目工程责任成本核定右以分为七部分内容组成,即:工序成本、机械设备使用费、主要材料成本、周围材料的摊销成本、小型机具使用费、大型临时设施和材料构件试验费。
第五条 工序成本的核定。工序成本包括:工费、机械设备折旧与使用费、零星材料费、小型机工具使用费、以及现场其他费用。根据分公司关于内部劳务竞标办法,按照项目部的建议及计划,分公司经营部协同工程部和项目部成本控制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工序劳务竞标,
在确定劳务承包队伍后,项目工序成本由以下三部分互相组成:
1、由劳务单位承包的施工项目,按照劳务竞标合同单价确定相应项目的工序成本;
2、由内部职工承担的施工项目,按劳务单位合同单价,另外再加劳务单位合同单价的 2% 作为内部职工施工合同单价。
3、未竞标的项目,原则上参照分公司掌握的市场成本,并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核定成本单价。
第六条 机械设备使用成本的核定。此项费用已经包括在上述工序成本中,不单独进行核定。要求项目部根据现场施工条件及相关工程量,有效调节施工用固定资产的使用。
第七条 主要材料(包括地材)成本的核定。若主要材料由甲供时,则按照业主指定的单价进行核定;若通过招标采购,则采用招标采购价进行核定;若由项目经理部自行负责,则按照测算时现场实际调查单价进行核定。工程主要材料消耗严格按照施工图计算的实际工程量进行核定,工程主要材料的损耗率,按照定额损耗率的50%计入材料成本。
第八条 周转材料的摊销成本的核定。周转材料是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成本控制的关键因素之一,结合项目实施性施工组织方案,充分协调,对周转材料的摊销成本具体核定如下:
1、周转材料的消耗,根据项目总工的合理测算,计算出总需要量,原则上分公司有的材料从分公司采取有偿调剂使用,即谁出调谁收费,谁借调谁付费的原则。特型模板,必须报工程部处批准后,方可以购
置。
2、周转材料使用完后,由使用者负责整修;周转材料的进场运输费用,由使用者承担;周转材料的退场运输费用,由所有者承担;
3、对于项目部购置的周转材料,在工程结束后,由分公司工程管理处负责对周转材料进行净值评估,评估净值返还分公司项目部。当评估残值大于应返还价值时,增值部分作为项目部的管理利润;当评估残值小于应返还价值时,差值部分由项目部自行承担损失。
第九条 小型机具使用成本的核定。劳务单位所需的小型机具使用费已经包括在工序成本中,不单独核算。
第十条 大型临时设施成本的核定。大型临时设施内容主要包括:便道、便桥、临时用地、供(排)水干管、电力设施及干线及施工主要辅助设施等不构成永久工程的辅助性生产工程。按照实施性施工组织方案,本着方案先进、经济合理的原则,核定大临设施的责任成本。
第十一条 材料构件试验成本的核定。一般性材料的鉴定检查费用已在项目管理其他费用中核算。在材料构件试验费中仅核算路基沉降观测、桥梁荷载试验、预应力材料送检费、地质钻探取蕊、桩基成孔及应变、隧道的监控量测和地质超前预报等检测试验费,凭发票据实核定。
第三章 项目经理部本级管理费的核定
第十二条 项目部本级经费由以下开办费用和管理费用二部分内容组成,即项目开办费和项目管理费。
第十三条 开办费用是指项目上场后一次性投资的固定费用开支或限额发生的公共费用,主要包括:
1、项目部驻地用房费用的核定。项目部的建设应满足监理和建设单位的文明工地建设要求,新建临房应本着节约的原则,按实际核算。项目结束后应妥善处理,以便后续项目的使用。若项目部驻地用房不自建或自建不足,需要租用房屋,则根据限额规定人数平均每人年1200元标准进行包干核定。
2、项目部办公设施费的核定。项目开支包括:复印机、电脑、打印机、通讯设备等低值易耗品以及项目经理部的水电费用开支,按照合同投资大小分别计算,按下述限额标准包干核定。
序号
合同金额(万元)
低值易耗品限额(万元)
项目管理用水电(万元)
1
合同金额≤500
1
0.8
2
500<合同金额≤1000
2
1.2
3
1000<合同金额≤5000
4
3
4
5000<合同金额≤10000
5
5
5
10000<合同金额≤30000
6
6
6
30000<合同金额
8
8
3、文明工地建设费用的核定。文明工地建设是结合公司贯标要求及业主要求需要发生的项目管理费用,主要包括现场宣传标牌、广告、标语、图表、工程铭牌等内容,现根据工程性质分别按下述标准包干核定:
序号
项目类别
核定标准
1
市政项目
按照合同净造价的2.0‰
2
公路项目
按照合同净造价的1.5‰
3
机场项目
按照合同净造价的1.0‰
4
其他项目
按照合同净造价的1.0‰
4、财务费用的核定。财务费用按照合同工期据实进行核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包括投标/履约/动员预付款保函手续费、投标/履约保证金手续费和合同文件规定所需的公证、工程保险、第三方险及定额测定等费用,按照分公司财务部核实的费用计列。
第十四条 管理费用是指与管理人数、工期等可变因素相关的费用开支,根据合同投资规模按下述标准分别核定,具体执行如下:
1、人员工资类成本的核定。主要包括三部分:管理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和养老保险等规费。其中人员工资按上述第三条所确定的管理人数、按分公司人事部(综合办)规定的人员工资标准和按合同或业主要求工期按月计算工资总额。另按下表定员标准额外增加2个月的竣工移交期人员工资费用:
序号
合同金额(万元)
人数
1
合同金额≤500
1
2
500<合同金额≤1000
2
3
1000<合同金额≤5000
4
4
5000<合同金额≤10000
6
5
10000<合同金额≤30000
8
6
30000<合同金额
10
工资附加费按照项目部工资总额的17.5%进行核定。养老保险等规费据实计算企业所承担部分。
2、差旅费与教育费的核定。按照项目所在地距分公司机关的距离及工期(不足半年算半年,超过半年算一年)分别计算,根据项目部限额定员按下述标准包干核定:
序号
项目所在地距公司机关的距离
标准/每人年(元)
1
距离≤300公里
2450
2
300公里<距离≤1000公里
3660
3
距离>1000公里
4580
3、办公费的核定。办公费主要包括项目管理用文具、纸张、图表等办公用品。根据项目投资及工期核定,由项目部包干使用。
序号
合同金额(万元)
标准/月(元)
1
合同金额≤500
500
2
500<合同金额≤1000
800
3
1000<合同金额≤5000
1000
4
5000<合同金额≤10000
1200
5
10000<合同金额≤30000
1500
6
30000<合同金额
2000
4、管理用固定资产折旧的核定。管理用固定资产主要包括:车辆、测量和试验仪器等。按照分公司有关固定资产和测试仪器折旧管理规定按季度计提核算。
5、车辆维修和使用费的核定。按照合同投资规模大小,分别按年核定(不足半年算半年,超过半年算一年),核定标准为每辆车3万元/年,由项目部包干使用,超出上述规定的,必须经分公司领导批准,按批准的用车进行费用核算。
6、业务招待费的核定。根据合同投资规模大小,分别按下述标准作为最高限额核定,由项目部包干使用:
序号
合同金额(万元)
业务招待费(万元)
1
合同金额≤500
合同金额×4.0‰
2
500<合同金额≤1000
合同金额×3. 5‰
3
1000<合同金额≤5000
合同金额×3.0‰
4
5000<合同金额≤10000
合同金额×2. 5‰
5
10000<合同金额≤30000
合同金额×2.2‰
6
30000<合同金额
合同金额×2.0‰
7、项目管理其他费用的核定。项目管理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核定费用开支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发生的其他费用开支。主要包括:通讯费用、生活用具、培训、环保、测量、检验所需材料及材料送检费,以及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发生的各种奖励经费和其他可能发生的
所有费用。按上述管理费用总和的15%进行核定。
8、竣工验交费用的核定。按项目完成总投资的1‰计列。
第十五条 其他费用的核定。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前期费用的核定。前期费用主要是指项目承揽阶段发生或与合作方协议中标后需要发生的非公司经营性费用,必须报分公司领导批准,按批准数据实核定。
2、税金的核定。按照国家、地方及招标文件规定的税率进行核定。
3、项目评比奖励资金。按照项目投资总额的1~2%核定,作为项目经理管理的风险资金,统筹使用。
第四章 核定项目上缴款额和上缴款比例
第十六条 项目上缴款额的核定。项目上缴款额=合同内造价-项目工程责任成本-项目部本级管理费(兼管经费)。合同内造价是项目部自行组织实施的工程净造价的总额,不包括暂定金额和业主指定分包总价以及合作方分割投资。由合作方承建的施工项目,不作单独核算,按合作方分割投资总额的0.5%另增项目部兼管经费,由项目部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项目上缴款比例的核定。将上缴款的指标核定成比例指标,以便于项目经理部能够根据工程计价的进度,及时缴纳上缴款,也便于分公司和项目经理部考核上缴款的执行情况。上缴款比例指标经公司办公会议确定后,在合同履行期间不作调整。
第五章 测算分类
第六章 项目结算与决算
第十八条 若变更索赔总量在下表增减幅度以内,维持原合同上缴比例不变,计缴基数以竣工决算批复额为准。
序号
合同金额(万元)
变更索赔总量
1
合同金额≤500
+5%
2
500<合同金额≤1000
+4%
3
1000<合同金额≤5000
+3%
4
5000<合同金额≤10000
+2.5%
5
10000<合同金额
+1.5%
第十九条 若变更索赔总量超出上述第十八条表中规定的增减幅度以外,合同内造价部分仍按原定上缴比例和上缴款额执行,仅对超出部分按下述方法另行测定变更索赔成本。
第二十条 对超出的变更索赔核算时,数量以现场实际发生数量为准,其成本共由三部分组成:项目实体成本、本级经费、变更索赔的间接成本:
1、项目工程成本:同类项目沿用原合同内测算单价计算,类似项目参照测算单价按“内插法”计算;新增项目根据上述“实体成本”测算方法进行测定,工程量按现场实际发生计列,对下计价必须严格控制变更工程量的验收和确认。
2、本级经费:如增减工程量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则项目本级经费不予调整;如因变更索赔引起工期延长或缩短(以业主下达的正式调整工期文件为准),则根据上述“管理费用”测算方法增减延长或缩短期内的管理费用,不另行增减开办费用;
3、变更索赔的间接成本:为鼓励项目加大变更索赔力度,变更索赔间接成本的开支控制按变更和索赔毛利润总额(收入减工程直接成本) 的10%以内,据实计列;若超过10%,则经分公司领导批准后,据批准数按实计列。
第二十一条 为鼓励项目部变更索赔,特此明确:经第三次测算确定利润后,从纯利润中按一定比例(从10%至30%)优先奖励给项目部,作为项目部的管理效益。
第七章 项目责任成本的调整
第二十二条 项目履约期间的价格变化。如果合同条款允许价格调整或主材由业主甲供,则在项目结算和决算时原则上不予考虑调差;如果合同条款规定不允许价格调整,则按如下原则予以调整:
1、在项目执行期间,若主要材料的价格浮动幅度在测定期的±2%(含)范围以内时,则项目责任成本不予调整;
2、若主要材料的价格浮动幅度超出测定期的±2%以上时,项目部经管人员必须及时向局经济核算办公室汇报,并且认真做好统计工作,仅对超出±2%以外部分经局经济核算办公室核实后予以调差,并相应调整责任成本。
第二十三条 当出现由非项目管理原因造成的责任成本增加,由项目部提出申请、分公司经营部协同工程部、技术部到现场核定、经分公司领导批准后,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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