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休闲广场*公寓业主公约第一条 为维护*休闲广场*公寓全体业主(各产权单位)、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保障本公寓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并营造安全、文明、便捷、舒适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物权法,结合本公寓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业主公约.第二条 本业主公约作为本公寓全体业主、使用人共同的行为准则,已经各产权单位讨论通过、院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对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具有共同的约束力.第三条 业主和使用人在本公寓中应履行以下义务:(一)自觉遵守本公约并积极配合物业管理工作;(二)执行经各产权单位或院主管部门通过生效的相关决议、决定;(三)自觉维护公共环境秩序和公寓的使用安全,
2、如出现小商贩挨户兜售商品等骚扰行为,业主、使用人应及时举报到物业办公室并协助制止;(四)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费用,根据有关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相关决议,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五)当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或约定应由业主、使用人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使用人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六)当物业管理公司对公寓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时,相关业主及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七)应当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及时处理紧急事件,并提供方便;(八)业主及使用人应加强自身的安全防范工作, 离开房
3、间时,应关闭好门窗、电视机、空调等电器的电源,维护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和财产使用的安全;(九)发现本公寓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及时报告物业管理公司,以便及时修复;(十)业主及使用人在与其他业主及使用人建立使用、修缮、改造物业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对方本公约的规定。第四条 业主及使用人在公寓使用中的有关规定: (一) 公寓在统一装修的基础上严禁业主、使用人进行二次装修;(二)住户对房屋及附属设施有保护的责任,禁止出现改变房屋建筑及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内外墙,内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破坏公寓整体性等行为,阳台严禁安装凉衣架、公寓内外墙面禁止任意凿洞;
4、(三) 公寓房间及阳台仅做居住生活使用,禁止作任何商业用途.严禁各厂所及物业使用人往外出租其所拥有物业;(四) 为保证下水道、污水管等管道畅通,禁止将杂物、垃圾、布屑、塑料袋等投入厕所马桶或下水道.如因使用不当导致堵塞或损坏,业主、使用人应负责全部修理费用;(五)严禁出现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走廊、屋面、平台、道路、绿地、停车场、行车棚等共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的行为;(六)严禁损坏或拆除、截断、改变、连接、改造供电、供水、通讯、排水、排污、消防、公共照明等共用设施;(七) 严禁出现随意停放车辆、乱鸣喇叭或其他危害公共利益、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不道德的行为;(八)严禁出现乱丢垃圾杂物,高空
5、掷物、倾倒污水等违反市容及环境卫生保洁规定的行为;(九)严禁破坏楼梯等共用场地的环境卫生,有物品洒落在共用场地时应及时予以清除,污染、破坏地面的应主动予以清洁、修复.(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气体、物质,并严禁饲养家禽、宠物;(十一)严禁损坏公共绿化及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体育设施等,严禁践踏绿地,向绿地、花草树木泼污水和有害物质;(十二)严禁出现乱搭、乱贴、乱挂、乱写乱画以及擅自设立广告牌等行为;(十三)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五条 业主、使用人必须遵守的治安、消防管理的规定:(一)不得利用房屋窝藏犯罪人员和赃物或从事危
6、害公共利益的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和行为及时举报;(二)如有亲友等外来人员住宿,应按规定到物业管理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登记备案;(三)爱护各种消防设施设备,遵守各项消防管理规定,一旦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处理.吸烟者不得随意丢弃火柴、烟蒂;(四)业主及使用人应严格看管家用电器,严禁使用电磁炉、热得快、酒精炉等一切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器、炉具;(五)业主、使用人应当自觉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发现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报告或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六条 业主、使用人在本小区内必须遵守的交通管理行为:(一)不得随意停放车辆,车辆应当停放在停
7、车场或物业管理公司指定的停放地点;(二)机动车进入小区,应当严格遵守本小区的各项交通管理规则;(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七条 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更新(含翻修、技术改造)费用列入维修资金开支,维修资金入不敷出时,由业主按其所拥有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续筹;比例由各产权单位与物业公司另行商议、决定。第八条 因违反本公约或不遵守各产权单位、院主管部门的决议、决定,而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条 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服务各项费用、专项维修资金,各产权单位、院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可以处每日1%的滞纳金,同时可以将欠缴费用
8、的业主名单予以公布,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对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 业主、使用人以产权单位或者院主管部门的名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活动,尚未构成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的,由各产权单位、院主管部门责成其作出检查,并向院主管部门承诺不再从事此类活动。第十一条 业主、使用人违反本业主公约,其他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制止和纠正.拒绝纠正的,物业管理办公室将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同时告知各产权单位及院主管部门。第十二条 业主、使用人违规进行装饰装修房屋的,其他业主及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应予以禁止,业主必须立即停工、恢复原貌.继续强行施工者,物业管理公司将即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并依法处理.造成他人房屋损坏的(包括渗,漏,堵等),当事人应承担维修或赔偿责任。第十三条 公寓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规定,其业主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第十四条 业主之间因公约发生的纠纷,由院主管部门调解.调解无效的,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第十五条 本公约已经本公寓各产权单位及院主管部门于 年 月 日会议讨论通过,即日起生效.并在通过之日起30日内报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