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互联网金融乱象调查报告 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信息效劳的非金融机构依托自己的网络平台而提供的第三方金融中介效劳,其与金融机构所开展的“网络金融”业务有着本质区别,互联网金融的经营主体本身不能提供金融产品,而“网络金融”那么是金融机构依托网络信息技术所开展的网上金融效劳,是传统金融业务的网上扩展,其经营主体不但提供网络金融效劳,还提供多种多样金融产品与金融工具。互联网金融本质是依托互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技术所开展的金融增值电信业务,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大致涵盖了第三方支付、P2P网贷、众筹、互联网理财和互联网金融信息效劳等业务范畴。本报告的互联网金融乱象分析是基于以上概念而展开的。 虽说互联网金融是近
2、两年的热门词汇和百姓与高层关注的焦点,但是依然没有官方文件对其作出权威完整的定义,所以在媒体报道、学术文献甚至是地方政府的政策文件上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都是五花八门。 首先,诸多新闻媒体、政府官员乃至某些专业学者均存在对互联网金融概念和业务范围认识上的。无论从xx年以来媒体对“互联网金融”的新闻报道,还是从各门户网站和相关部门举办的互联网金融论坛的专家言论来看,均存在对“互联网金融”概念及其业务边界认识上的歧义,甚至某些专业教材如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xx年3月出版的电子支付与互联网银行大学本科教材等,也都混淆了网络银行与互联网银行、网络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及其在业务边界、合法经营主体等方面存在的
3、明显差异。产生这种认识偏差的主要原因是国人望文生义的概念理解习惯,网络金融和互联网金融都是业界约定俗成的根本概念,但无论从其真实内涵、业务范围,还是其合法经营主体的机构性质来看,二者存在明显差异。 其次是在地方政府“指导意见”上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相互冲突。现已出台的多个支持互联网金融开展政策的地方文件中,除北京、南京两市外,其他都对互联网金融给出了官方“定义”,但是我们发现他们之间存在着很大的不一致:如在天津、深圳的文件中,当地政府将互联网金融产业定义为互联网与金融业的融合,这与互联网金融的学术定义并不相符;贵阳市的定义仅仅将现有的互联网金融的形式进展了罗列,但是并没有给出完整的定义,未来在一
4、定程度上可能会限制其他新型企业的创新;相对定义较为科学的是上海市的文件,其定义为“基于互联网及移动通信、大数据、云计算、社交平台、搜索引擎等信息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结算等金融相关效劳的金融业态,是现有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普惠金融的重要内容”,但在类型罗列中依然还是将传统金融的线上业务算入在内,这是各地方政府文件中都存在的问题。 以P2P网贷业务为例,P2P主要是通过互联网平台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效劳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与提供投资效劳的众筹以及传统银行等存在业务重合。如P2P网贷平台“正规军”陆金所采用线下审核的一对一模式,专业担保公司全额担保,一个贷款人只对应一个借款人,批量打包借款需求,
5、整合成理财产品对外销售,所以其实如果狭隘的按照P2P的概念来说,陆金所只是披着P2P外衣的小贷银行;又如 贷模式:平台只是中介,只提供金融信息效劳,一笔借款需求由多个投资人投资,同时由合作担保机构提供担保,虽然现在大多数P2P都采用该模式,但该模式的一对多却有众筹的影子, 但是央行已明确表态:P2P和众筹分别归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两个不同部门分管,二者监管的法律根底也是不同的;再如宜信的创新债权转让模式:借款需求和投资都是打散重新组合,由宜信负责人作为最大债权人将资金借出,然后获取债权对其分割,通过债权转让形式将债权转移给其他投资人,获得借贷资金,这样的创新越过了证券的边界,而且如果放贷金额
6、小于转让债权,其实就属于非法集资范畴。 该类乱象通常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 截至目前,我国对于P2P网络借贷公司成立的要求与一般普通互联网公司方式一致,即首先根据公司登记条例的相关条例到工商局登记备案,然后依据互联网信息效劳管理方法和互联网网站工作细那么在通信管理部门备案,并且对使用的软件进展审批。而我国对于民间借贷公司的要求却比P2P网络借贷公司的严格的多一般的民间借贷公司需要到银监会办理许可。所以导致许多民间借贷公司以P2P网络借贷公司的形式存在,因此从整体上来看我国的P2P网络借贷行业普遍存在以互联网金融为名,行民间借贷之实,这样一方面躲避了国家对于借贷利率的管制问题,另一方面也躲避了市场
7、的准入问题,但是对于整个金融市场增加了许多不确定因素。突出问题就是自融,即资金需求者成立一个网络平台,为自己融资。比方去年底关闭的优易贷,4个月内发出363笔借款标,而据公安局信息,优易网上的借款标都是假的,90%的资金进了自己的腰包,其负责人已被抓获。近期出事的天力贷、网赢天下、铜都贷也均自融。主观愿望不是欺诈,而是为自己的实体企业融资,这就是披上了P2P外衣的民间高利贷。如此乱象,以至于有投资人发出“踩雷人心痛历程:xx倒闭潮之十雷轰顶”的愤怒之文。 在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开展的同时,其涉及的法律风险也开始浮出水面。例如xx年初美微传媒在淘宝店上进展股权众筹,购置会员卡就是购置公司原始股票,单位凭证为1.2元,最低认购单位为100,即投资120元即可成为美微的原始股东,持有美微100股。最终该公司两轮融资下来,有上千人购置,融资额达120多万元。随后,美微传媒因非法集资,迅速被证监会叫停。从目前现有的法律来看,按照证券法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都属于公开发行,需要经过证券监管部门核准才可进展。除了股权众筹以外,还有相当多的虚假借款人在P2P平台上大量虚假标募集资金,相当于融资方借用P2P平台在开展非法集资行为,而P2P平台不进展审查或者知道、应当知道而不制止,在此情况下,P2P平台相当于协助虚假融资方完成了非法集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