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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第57页 共58页
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电梯维修保养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BZDH-2016-007)
采 购 人: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
采购代理:山东东昊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16 年6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2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9
一、总则 9
二、招标文件 11
三、投标文件 13
四、投标保证金 16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6
六、开标 17
七、评标步骤和要求 17
八、履约保证金 21
九、代理服务费 21
十、签订、审核合同 21
十一、处罚、询问和质疑 22
十二、保密和披露 23
第四部分 项目说明 25
第五部分 评审方法 26
第六部分 政府采购合同 29
第七部分 投标文件格式 35
第八部分 附件 51
第一部分 招标公告
山东东昊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的委托,就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电梯维修保养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采购项目名称: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电梯维修保养
二、采购项目编号:BZDH-2016-007
三、采购项目分包情况:
包号
服务名称
投标人资格要求
预算金额
A1
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电梯维修保养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国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本项目服务范围,且有能力完成本项目的全部要求;
3、具有特种设备(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C级(含)以上资质;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5.00万元
四、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 2016年6月14日8时30分至2016年6月20日17时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山东东昊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滨州市黄河六路526号海洋与渔业局402房间)。
3、方式:本项目实行网上与现场同时报名。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凡有意参加本次招标的投标人必须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并报名;注册并报名成功后,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请到山东东昊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领取招标文件,同时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等上述资料原件及上述资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一套。
4、售价:300元/包。
五、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16年7月5日8时30分至2016年7月5日9时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滨州医学院临床医学院实验中心(励学楼)一楼报告厅。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16年7月5日9时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滨州医学院临床医学院实验中心一楼报告厅(滨州市黄河二路661号)(山东东昊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滨医附院开/评标室)。
七、联系方式:
1、采购人: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
地址:滨州市黄河二路661号
联系人:张先生
联系方式:0543-3258710
2、代理机构:山东东昊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自治区、直辖市)东营市(州)东营县(区、市)东营街道(路、乡、镇)曹州号(村)
联系人:王文娜
联系方式:18663076119、13306497667
2016年6月14日
第二部分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采购人
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
2
采购代理机构
山东东昊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国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本项目服务范围,且有能力完成本项目的全部要求;
3、具有特种设备(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C级(含)以上资质;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封面
(1) 投标文件封面;
商
务
部
分
(2) ★投标函;
(3)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4) ★按照“供应商资格要求”规定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评审时需要原件的须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供):①有效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有效原件提交审查);②特种设备(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C级(含)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有效原件提交审查);③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有效原件提交审查)。
(5) 用于评审的证明材料(评审时需要原件的须于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供):①提供近三年(自2013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独立完成的同类型电梯26台及以上的服务业绩介绍(项目名称、项目基本内容、项目金额、项目单位名称、合同签订时间、用户联系人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以所提供的合同原件为依据(未完成的和解约的合同不得填报);②提供供应商IS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效原件提交审查);③提供供应商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201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有效原件提交审查);
报价
部分
(6)★开标一览表;
(7)★报价分析表;
技
术
部
分
(8)供应商自行编写的技术文件:
①服务内容(含服务理念、工作目标、整体设想和策划);
②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施工工艺及流程、检验验收等;
③保养、维修、改造过程中质量、进度、安全相关保障措施;
④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⑤完成服务所需的人员、工具、设备等资源配置;
⑥关于服务方面的承诺以及合理化建议;
⑦技术规范偏离表。
服
务
部
分
(9) 供应商自行编写的服务文件:
①后续服务:
<1>后续服务的程序、内容、措施以及合理化建议;
<2>响应时间和技术支持情况;
<3>培训方案及内容;
②服务项目偏离表。
5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
□是。 否。
6
踏勘现场
自行踏勘。
□统一组织。
联系人:张学民 联系电话:0543-3258710
踏勘时间:2016年06月21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8:30-11:30(北京时间),逾期不予接受。
踏勘地点: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
投标人必须在以上规定的时间内对服务现场进行踏勘,并在采购人处登记,未登记的投标人被视为重大偏离,将导致投标无效。
7
答疑接受时间
2016年06月22日17:00(北京时间)前接受供应商疑问或澄清要求(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王文娜 联系电话:18663076119、13306497667
提交方式:纸质形式(加盖供应商公章)。
8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9
供应商在投标截止
时间前提交的文件
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两份(均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密封的投标文件一式五份(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供应商投标所需的材料原件等文件
10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5000元人民币
(2)交纳报价保证金的形式:
供应商从其基本账户上将投标保证金以电汇形式交纳,备注“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电梯维护保养项目投标保证金”2016年07月04日12:00前到账,没有按时、按规定到账视为放弃报价。
户名:山东东昊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滨州分公司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黄河七路分理处
账 号:15743400460090719
注:供应商应准确计算资金在途时间,确认时以资金到账时间为准。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需在进账凭证上注明用途、投标项目名称、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核对查实。
退还时间: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并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扣除采购代理费后余额退还。
11
技术部分是否采用
“暗标”评审方式
否。
□是。
12
评审方法
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
综合评分法 □最低评标价法
注:
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中标人的评标方法。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技术指标较优的一方为中标人。
2、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分细则评审后,以评标最终最高的供应商作为中标人的评标方法。每一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所有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得分相同的,报价较低的一方为中标人。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技术指标较优的一方为中标人。
13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5000元人民币,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前向采购人交纳。
14
代理服务费
由中标人承担,按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服务类招标收费标准计取。
交纳形式:电汇或现金
交纳时间:供应商中标后,于获取成交通知书前交纳。
账号信息:
户名:徐红
开户银行:东营银行滨州胜滨支行
开户行地址:滨州市渤海七路
账 号:621004770100104295
15
付款方式
合同期执行六个月且无任何履约问题时付至合同额的50%,合同期满且无任何履约问题时付清剩余50%。
16
服务期限
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
17
服务地点
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院内
18
争议的解决
提交滨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19
项目预算
本项目预算为25万元人民币,供应商投标报价超过项目预算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20
其他
1、无论何种原因,即使投标人开标时携带了证书材料的原件,但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与之内容完全一致的复印件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视同其未提供。。
2、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相关当事人须接受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注意事项
1、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方案和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或可调整的投标方案和报价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
2、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书面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指与当事人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投标将被拒绝。
3、供应商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正本指定的位置上签字或盖章。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投标将被拒绝。
4、投标文件必须采用胶订或线订形式装订,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注:1、本表中加★项目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导致投标无效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
2、本表内容与招标文件其它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本表内容为准。
3、本表中“”标示选择使用该项,“□”标示不选择使用该项。
第三部分 供应商须知
一、总则
1.说明
1.1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次招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
2.定义
2.1“采购人”名称见本招标文件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第1项。
2.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见本招标文件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第2项。
2.3“服务”指招标文件第四部分所述供应商应该履行的承诺和义务。
2.4“潜在供应商”指符合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供应商。
2.5“供应商”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3.合格供应商的条件
3.1具有本项目生产、制造、供应或实施能力,符合、承认并承诺履行本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均可参加投标。
3.2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具有本招标文件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第3项规定的资格条件。
3.3供应商之间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标段)或者不分包(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
3.3.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3.3.2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
3.3.3参加投标的其他组织之间存在特殊的利害关系的;
3.3.4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4供应商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5供应商按时足额交纳投标保证金。
3.6本次招标是否允许由两个以上供应商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身份共同投标,按照招标文件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第5项的规定。如果允许,除均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联合投标体应提供“联合投标协议书”,该协议书对联合投标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联合投标体必须确定其中一方为投标的全权代表参加投标活动,并承担投标及履约活动中的全部责任与义务,且联合体各方无论是否实际参加、发生的情形怎样,一旦该联合体实际开始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就本次采购所引起或相关的任何或所有事项、义务、责任、损失等承担连带责任。申请参与本项目联合投标成员各自均应具备政府有权机构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均应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处于持续正常经营状态的经济实体。
2)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对应满足本项目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并且联合体供应商整体应当符合本项目的资质要求,否则,其提交的联合投标将被拒绝。
3)由不同专业的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 首先以投标的全权代表方的应答材料作为认定资质以及商务评审的依据;涉及行业专属的资质,按照所属行业所对应的供应商的应答材料确定。
4)联合体中标后,合同应由各成员的合法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成员公章,以便对联合体成员作为整体和他们各自作为独立体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但若该等签字或公章不齐全或缺乏,该联合体的牵头人的签署或类似的意思表示人具有代表该联合体的签署或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并且据此各成员为履行合同应向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5)联合体或其成员不得将其在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有关分包事项或服务委托等须事先取得采购代理机构书面同意并且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本次招标的全部相关规定。
6)联合体各方均不得同时再以自己独立的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再同时参加其他的联合体投标。若该等情形被发现,其单独的投标和与此有关的联合体的投标均将被一并拒绝。
3.7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等有利害关系。
4.投标费用
4.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此费用。
5.纪律
5.1供应商的投标行为应遵守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5.2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5.2.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5.2.1.1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5.2.1.2供应商之间约定中标人;
5.2.1.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5.2.1.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2.1.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5.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
5.2.2.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5.2.2.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5.2.2.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5.2.2.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2.2.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5.2.2.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6.通知
6.1对与本项目有关的通知,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等,下同)或在本次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上发布公告。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组成
7.1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8.踏勘现场
8.1本项目是否统一组织供应商踏勘现场见招标文件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第6项的规定。无论是否统一组织,供应商应对供货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所需的资料。
8.2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人向供应商提供的有关供货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采购人现有的能使供应商利用的资料。采购人对供应商由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供应商未到供货现场实地踏勘的,中标后签订合同时和履约过程中,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合同价款或索赔的要求。
8.3除非有特殊要求,招标文件不单独提供供货使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8.4除采购人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9.知识产权
9.1供应商须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投标货物、资料、技术、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享有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或经济纠纷。如供应商不拥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则在投标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一切相关费用。如因此导致采购人损失的,供应商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9.2供应商如欲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知识成果,须在投标文件中声明,并提供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文件。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须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文档。
10.答疑及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10.1供应商如果对招标文件有疑问或要求进行澄清的,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7项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
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或要求澄清的,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同意,对在“答疑接受时间”后就招标文件内容提出的疑问及澄清要求将不予受理。
10.2无论出于何种原因,采购代理机构主动或出于解答供应商疑问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以当面交接、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网站披露等其中至少一种方式,向潜在供应商发出澄清、修改的补充文件。需要为此调整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应当重新确定,并就变更后的投标截止时间重新发出通知。
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发布澄清、修改文件后,征得供应商同意,可不改变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10.3采购代理机构一旦对招标文件作出了澄清、修改,即刻发生效力,采购代理机构有关的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供应商均具有约束力,而无论是否已经实际收到上述文件。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权利及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三、投标文件
11.投标文件的语言及计量单位
11.1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以及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简体字。
11.2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文件,以及由外国人作出的本人签名、外国公司的名称或外国印章等可以是外文,但应当提供中文翻译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必要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附有公证书的中文翻译文件或者与原版文件签章相一致的中文翻译文件。原版为外文的证书类、证明类文件,与供应商名称或其他实际情况不符的,供应商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1.3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投标文件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1.4对违反上述规定情形的,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供应商限期提供相应文件或决定对其投标予以拒绝。
11.5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
12.投标文件组成及编制
12.1投标文件分为商务部分、报价部分、技术部分和服务部分。
商务部分指供应商提交的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技术和服务部分指供应商提交的能够证明其提供的服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本次招标,供应商须按招标文件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第4项规定提交商务文件、报价文件、技术文件和服务文件,其中加★项目若有缺失或无效,将导致投标被拒绝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
12.2供应商递交的投标文件及相关要求按照招标文件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第9项的规定。供应商在每一份投标文件封面上要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供应商应保证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一致,如果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
13.投标报价
13.1所有投标报价均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只要投报了一个确定数额的总价,无论分项价格是否全部填报了相应的金额或免费字样,报价应被视为已经包含了但并不限于购买各项服务及其成果运送、安装、调试、验收、保险等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所有价格、税、费。在其他情况下,由于分项报价填报不完整、不清楚或存在其他任何失误,所导致的任何不利后果均应当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3.2除非招标文件另有规定,不接受可选择或可调整的投标方案和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或可调整的投标方案和报价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投标而被拒绝。
13.3供应商须严格按照报价分析表规定的内容填写各项服务明细、单价以及其他事项。
13.4供应商对投标报价若有说明应在投标文件中显著处注明。
除政策性文件规定以外,供应商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
13.5对于有配件、耗材、选件、备件和特殊工具的服务,还应填报投标配件、耗材、选件表和备件及特殊工具清单,注明品牌、型号、产地、功能、单价、批量折扣等内容,该表格格式由供应商自行设计。供应商按照上述要求分类报价,其目的是便于评标,但在任何情况下并不限制采购人以其他条款签订合同的权利。
13.6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4.投标有效期
14.1本项目的投标有效期按照招标文件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中第8项的规定。投标有效期自开标之日起计算,短于规定期限的投标将按无效投标处理。
14.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代理机构可与供应商协商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此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供应商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会被没收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供应商除按照采购代理机构要求修改投标有效期外,不能修改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15.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15.1供应商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文件须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和完整的响应,如果投标文件填报的内容不详,或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全部资料及数据,将可能导致投标被拒绝。
15.2投标文件须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七部分规定的格式提交,并按规定的统一格式逐项填写,不准有空项;无相应内容可填的项,应填写“无”、“未测试”、“没有相应指标”等明确的回答文字。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其责任由供应商承担。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提交或留有空项,将被视为不完整响应的投标文件,其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15.3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要求按格式统一填写,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5.4供应商须注意:为合理节约政府采购评审成本,提倡诚实信用的投标行为,特别要求供应商应本着诚信精神,在本次投标文件的偏离表中,均以审慎的态度明确、清楚地披露各项偏离。若供应商对某一事项是否存在或是否属于偏离不能确定,亦必须在偏离表中清楚地表明该偏离事项,并可以注明不能确定的字样。任何情况下,对于供应商没有在偏离表中明确、清楚地披露的事项,包括可能属于被供应商在偏离表中遗漏披露的事项,一旦在评审中被发现存在偏离或被认定为属于偏离,则评标委员会有权视具体情形评审时予以处理,乃至对该投标予以拒绝。
15.5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或增删,必须有供应商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因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承担。
15.6供应商必须保证投标文件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靠,并接受采购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对其中任何资料进一步审查的要求。
15.7供应商在投标文件及相关文件的签订、履行、通知等事项的文件中的单位盖章、印章、公章等处均指与当事人全称相一致的标准公章,不得使用其他形式(如带有“专用章”等字样的印章)。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供应商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投标文件正本指定的位置上签字或盖章。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投标将被拒绝。
投标文件必须采用胶订或线订形式装订,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四、投标保证金
16.投标保证金
16.1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第10项的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须于到账截止时间前到帐,并经采购代理机构确认。
16.2投标保证金的交纳必须从供应商基本账户进行电汇或转账,否则不予认可。
16.3采购代理机构不接收以现金或汇票等其他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6.4未中标的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交纳履约保证金并于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17.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1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分别装袋密封:
1)投标文件密封袋内装投标文件正副本。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封皮上注明项目编号、包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
2)为方便开标,还须将开标一览表两份另外单独放在另一密封信封内,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公章,封皮上注明项目编号、包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并注明“开标一览表”字样。
17.2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对投标文件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的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对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有权予以拒绝,并退回供应商。
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请于投标截止时间前一并提交。
18.投标文件的递交
18.1投标文件须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送达。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19.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9.1 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这种修改和撤回,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要求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
19.2 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应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署,撤回、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密封送达开标地点,同时在封皮上注明项目编号、包号、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且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六、开标
20.开标
20.1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开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应携带身份证明、投标文件及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参加开标并签到。
20.2开标时查验投标文件密封及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
20.3开标时,采购代理机构将当众宣读供应商名称、投标价格、书面补充、修改和撤回投标的通知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适当的其他内容。供应商若有报价和优惠未被唱出,应在开标时及时声明或提请注意,否则采购代理机构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0.4在评审结束前,未得到采购代理机构允许,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不得离开开标现场。
七、评标步骤和要求
21.组建评标委员会
21.1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招标文件的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评标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
21.2参与过本项目的论证专家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22.初步评审
22.1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要求:内容是否完整、资格证明文件是否合格、文件签署是否齐全、有无计算错误等。
22.2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1)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上的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
2)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投标服务的质量、数量和交付日期等明显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或者实质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对其他实质上响应要求的供应商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
A、招标文件第三部分“供应商须知”第4条“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中,带“★”号部分的证明文件不全或无效的;
B、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签署、盖章的;
C、未按投标文件份数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
D、招标文件带“★”号部分任意一款不满足要求的;
E、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进口产品的;
F、报价超过项目预算或经评标委员会认定低于成本的;
G、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H、联合体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投标协议书的;
I、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有关分包规定的;
J、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K、技术部分内容不符合“暗标”编制要求的(规定为采用“暗标”评审方式的);
L、单独密封的2份开标一览表内容不一致的,或者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正本中开标一览表内容不一致的;
M、供应商名称或组织结构与报名时不一致且无有效变更证明的;
N、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2.3投标文件的细微偏差是指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正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2.4初步评审中,对明显的文字和计算错误按下述原则处理,若出现相互矛盾之处,应以排列在先的原则为准优先处理:
1)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不一致,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中的开标一览表与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为准;
2)如果以文字表示的数据与数字表示的有差别,以文字为准修正数字。如果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如果单价乘以数量不等于总价,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明细价格相加不等于汇总价格,以明细价格为准。
4)调整后的数据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同意以上修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2.5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的判定,只依据投标文件内容本身,不依据其他外来证明。
23.投标的澄清
23.1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该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23.2供应商必须按照评标委员会通知的内容和时间做出书面答复,该答复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字认可,将作为投标文件内容的一部分。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拒绝该投标。
23.3如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某个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不合理,有降低质量、不能诚信履行的可能时,评标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通知供应商限期进行书面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已要求,而该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解释、作出的解释不合理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经评标委员会取得一致意见后,可拒绝该投标。
24.综合评审
24.1评标委员会只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评审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第12项规定以及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具体要求等详见招标文件第五部分“评审方法”。
24.2评标委员会依法独立评审,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评审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不签署不同意见的视为同意。
25.确定中标人
25.1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及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中标人。
26.评标过程要求
26.1开标之后,直到签订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定标意向等,均不向供应商或者其他与评标无关的人员透露。
26.2在确定中标人之前,供应商试图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和评标时对评标委员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施加任何影响都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
27.供应商瑕疵滞后发现的处理规则
27.1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各项本应作拒绝处理的情形即便未被及时发现而使该供应商进入初审、综合评审或其他后续程序,包括已经签订合同的情形,一旦供应商被拒绝或该供应商的此前评议结果被取消,其现有的位置将被其他供应商依序替代,相关的一切损失均由该供应商承担。
28.采购项目废标
28.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采购项目予以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数量不足,导致进入综合评审、打分阶段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2)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
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外,项目废标后,如未变更采购方式,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8.2有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导致废标时,供应商只有2家的,可以改为竞争性谈判方式,在书面征得供应商同意并签字确认后,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竞争性谈判方式的程序组织采购。
28.2.1转为谈判后,若供应商未能在评标委员会指定时间内(原则上不超过60分钟)提交符合要求的补充资料或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无效。经过审查符合谈判要求的有效供应商少于两家的,作废标处理。
28.2.2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内容与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在谈判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采购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采购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采购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评标委员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评标委员会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28.2.3投标文件的报价视为谈判时的首次报价。谈判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不超过两轮的报价。供应商的各轮报价是供应商报价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除最终报价外,谈判时将公开各供应商每轮报价。
28.2.4在谈判内容不作实质性变更及重大调整的前提下,供应商次轮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报价,否则将视为重大偏离并导致报价被拒绝。
八、履约保证金
29.履约保证金
29.1履约保证金按照招标文件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第13项规定,在签订合同前交纳。
九、代理服务费
30.代理服务费
30.1代理服务费 按照招标文件第二部分“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第14项的规定由中标人交纳,请供应商在测算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十、签订、审核合同
31.中标通知
31.1中标人确定后, 采购代理机构将在相关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但该中标结果的有效性不依赖于未中标的供应商是否已经收到该通知。中标人应按照上述第29、30条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代理服务费并经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委派专人持介绍信或授权书和身份证件前往采购代理机构领取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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