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租凭经营合同书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 甲方将宜良县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位于迎宾路71号宜良县旅游旅社红梅舞厅六楼租凭给乙方经营。经双方共同协商,订立以下条款,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租凭期限:1年,从2014年2月21日至2014年12月30日止。 二、租凭费:每年租凭金额20000.00元,按照先交款后使用的原则,每年及以后各年的租凭费于上年度12月13日一次性付清。 三、租赁期间甲方为宜良旅游旅社(迎宾路71号)的房屋产权所有者,乙方只有使用权、经营权。不得将房屋作抵押贷款,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并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租凭期间:乙方必须确保原房屋建筑结构的完
2、整性,不得私自开挖门窗或隔墙等。如需要正常装修房屋,必须报请甲方研究同意后,方可加工。否则造成房屋损坏的,甲方将依法追究乙方责任。租赁期满乙方对房屋的装修改造部份不得拆除,甲方也不对乙方作任何补偿。 五、租赁期间:房屋、水、电设施是甲方的固定资产,移交给乙方使用、维护管理。产生损坏,由乙方出资修复。 六、乙方在租赁期内、使用水、电等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月以实际使用量支付给甲方。 七、乙方在租赁期内,要自觉地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法 经营,合法经营。同时要加强“四防”安全工作,杜绝不安全隐患, 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八、乙方承租房屋期间,如遇市政建设需要或者甲方规划建设需要占用租凭房屋时,租凭合同解除,甲方退还乙方未使用房屋期间的租金。 九、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时交付房屋给乙方使用,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 2、乙方不按时支付水、电费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 3、乙方使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 4、乙方不按时归还房屋,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 5、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支付守约方违约金1000元。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件:1、乙方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甲方: 乙方:法定代表人: 201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