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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债字[2007]22号-关于发布《企业年金基金债券账户开销户细则》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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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债字[2007]22号-关于发布《企业年金基金债券账户开销户细则》的通知 中债字[2007]22号-关于发布《企业年金基金债券账户开销户细则》的通知 中债字[2007]22号 各结算成员:   根据《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56号)的规定,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制定了《企业年金基金债券账户开销户细则》(见附件)现予发布实施。   附件:企业年金基金债券账户开销户细则 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企业年金基金债券账户开销户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事宜的公告》、《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企业年检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在劳动保障部备案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按实名制的原则,可以以单只计划组合的名义开立债券自营账户(简称债券账户),成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央结算公司)的乙类或丙类结算成员,账户名称为“托管人XX公司企业年金计划XX组合“。   第三条 企业年金基金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应由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委托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办理开户手续,开户后成为乙类结算成员。   开户时,托管人的授权经办人携本人身份证当面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以下开户材料:   (一)企业年金基金债券账户开户申请书;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年金计划确认函(含登记号)复印件;   (三)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受托人与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签订的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复印件;   (五)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企业年金基金所属法人机构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七)受托人签署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八)受托人委托托管人申请开立债券账户的委托书原件;   (九)企业年金基金债券结算自营业务印鉴卡(乙类专用),见附件一,一式三份;   (十)授权管理员/普通经办人员注册(注销)申请表,见附件二;   (十一)授权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十二)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客户端CA证书申请表,见附件三;   (十三)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联网登记表,见附件四;   (十四)客户服务协议,受托人签署。   第四条 企业年金基金通过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应委托结算代理人代为开立债券账户,开户后成为丙类结算成员。   开户时,结算代理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第三条(一)至(七)款所列材料及下列材料:   (一)受托人与结算代理人签署的债券结算代理协议复印件;   (二)受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五;   (三)客户服务协议(丙类客户专用),受托人签署;   (四)丙类结算成员债券账户开户申办一览表。   第五条 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委托多个投资管理人,应按每一投资管理人管理的投资组合开立一个债券账户。企业年金基金开立托管账户不得超过十个。   第六条 中央结算公司收到开户申请材料后,对存有疑义的,立即反馈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对符合要求的,在簿记系统运行时间内当日办妥开户手续:   (一)在中央债券簿记系统中开立企业年金基金的债券账户;   (二)向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面交《乙类结算成员债券自营账户开户通知书》或寄送给结算代理人《丙类结算成员债券自营账户开户通知书》;   (三)以乙类结算成员身份开立债券账户的,向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面交程序软件光盘和CA证书密码。   第七条 企业年金基金开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应按《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56号)的要求办理备案手续。对逾期不备案的账户,中央结算公司可根据人民银行的书面通知,暂停该账户所有新业务。   第八条 企业年金计划变更及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结算代理人发生变更,企业年金基金变更结算成员类型的,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应根据受托人授权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提交《企业年金基金变更申请书》(附件六),同时提交以下变更资料:   (一)企业年金基金变更受托人的,乙类结算成员由托管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六)、(七)、(九)项文件;丙类结算成员由结算代理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六)、(七)项及第四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文件。   (二)企业年金基金变更托管人或投资管理人的,应由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四)、(五)、(九)、(十)、(十一)项文件。   (三)企业年金基金变更结算代理人,应按照《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操作规程》的要求与新结算代理人签署并由新结算代理人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第四条第二款第(一)、(二)项文件。   (四)企业年金基金变更结算成员类型的,企业年金基金由丙类结算成员变更为乙类结算成员,应由托管人提交第三条所列全部文件;企业年金基金由乙类结算成员变更为丙类结算成员,应由结算代理人代为提交第四条第二款第(一)、(二)、(三)项文件。   第九条 企业年金计划终止,受托人应授权托管人或结算代理人及时办理销户手续,提交《企业年金基金销户申请书》。   第十条 企业年金基金乙类结算成员地址、银行账户、结算业务经办人员等常用信息中有任何一项变更时,应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新的《债券结算自营业务印鉴卡》(一式三份)。   第十一条 发生第八条所列项目变更的,应按第七条的要求备案相关变动情况。   第十二条 企业年金基金债券账户开销户的其他规定应遵从《债券账户开销户规程》,相关业务详细流程参见《乙(丙)类结算成员账户开立及相关事宜须知》。   第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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