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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施工单位工程奖励款的账务处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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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浅议施工单位工程奖励款的账务处理   在施工单位参与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过程中,经常收到建设单位的各种奖励款,由于奖励款项的性质不同,在建设单位的 会计 处理也就不一样,随之就涉及到施工单位的会计帐务处理 问题 。如何入帐,如何进行正确的会计处理就成为一个施工现场财务人员的会计处理的现实问题。现就施工中遇到的主要情况具体 分析    一、施工中遇到的奖励款问题   施工单位或个人在施工过程中收到建设单位的奖励款项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施工单位开具建安发票并以银行存款收到或挂应收帐款。   2、施工单位或个人以现金或银行存款收到的奖励款,并无要求开具建安发票。   二、分析奖励款的性质:   会计中建安合同收入包括两部分 内容 :、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即建设承包商与施工单位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入的基本内容;、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这部分收入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入。施工单位不能随意确认这部分收入,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构成合同总收入。合同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   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根据 目前 合同的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奖励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   针对第一种情况分析,对于施工单位合同的收入是以施工单位这个整体为接受单位的,奖励款项符合合同收入的内容。在符合奖励收入确认条件应确认收入。   如果施工单位针对有功人员奖励有关个人,应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按施工单位正常的业务处理。   针以第二种情况分析,建设单位的奖励款主要是针对 自然 人的,并不涉及合同收入的确认,故不应该做为合同收入的内容,仅涉及受奖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第二种情况在具体实际中又有以下四种形式   1、受奖励个人直接从建设单位领取现金,无要求开具建安发票。   2、施工单位以现金收取并发放给受奖励个人,无要求开具建安发票。   3、奖励款入施工单位银行帐户,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发放给指定受奖励个人,无要求开具建安发票。   4、建设单位打入施工单位银行帐户做为整体奖励施工单位个人,无要求开具建安发票。   针对第二种情况的第一种形式,由于受奖励个人直接从建设单位领取现金,施工单位无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故受奖励个人应合并个人在施工单位的当月收入 计算 个人所得税,扣除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的代扣代缴税款,个人自行到当地税务机关补交个人所得税   针对第二种情况的第二种形式,由于施工单位以现金收取并发放给受奖励个人,施工单位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故施工单位应合并受奖励个人在施工单位的当月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扣除建设单位的代扣代缴税款,计算缴纳受奖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针对第二种情况的第三种形式,奖励款入施工单位银行帐户,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单位发放给指定受奖励职工,施工单位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故施工单位应合并受奖励个人在施工单位的当月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扣除建设单位的代扣代缴税款,计算缴纳受奖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针对第二种情况的第四种形式,建设单位奖励款入施工单位银行帐户做为整体奖励施工单位个人,施工单位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由于建设单位无受奖励个人名单,无法计算代扣代缴施工单位受奖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款,施工应合并受奖励个人在施工单位的当月收入计算缴纳受奖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针对上述第一种形式,如果建设单位并未代扣代缴受奖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受奖励个人应合并施工单位的当月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并在扣除施工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的基础上,个人自行到当地税务机关补交个人所得税。   针对上述第二、三种形式,如果建设单位并未代扣代缴受奖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施工单位应合并受奖励个人在施工单位的当月收入计算缴纳受奖励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三、会计帐务的具体处理:   1、针对第一种情况   举例:建设单位甲公司与施工单位乙公司签订一份总金额为1510万元的合同,工程已于2005年4月11日开工,2007年4月完工,该项合同在2005年末预计总成本为1200万元,截止2005年底实际发生成本240万元,2005年底因施工单位乙公司 工业 主厂房节点工程按时完成,特奖励施工单位乙公司10万元,并要求开具建安发 ,工程结算为192万元,。   2005年完工程度=240/1200*100%=20%   2005年确认的合同收入=*20%=304   2005年应确认的合同毛利=*20%=64   2005年度帐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920,000元   或应收帐款 1,920,000元   贷:工程结算 1,920,000元   在考虑奖励款的合同收入下做相关分录   借:主营业务成本 2,400,000元   工程施工—毛利 640,000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40,000元   2、针对第二种情况   举例:建设单位甲公司与施工单位乙公司签订一份总金额为1510万元的合同,工程已于2005年4月11日开工,2007年4月完工,2005年底因施工单位乙公司 工业 主厂房节点工程按时完成,特奖励施工单位乙公司个人10万元,其中建设单位甲公司已代扣万元个人所得税,结合施工单位乙公司的个人收入应再补交万元个人所得税   针对第一种形式   如果是受奖励个人领款,施工单位不做帐务处理。受奖励个人应补交个人所得税万元。   针对第二种形式   收到奖励款时   借:现金 93,000元   贷:其他应付款—代发职工奖励款 93,000元   发放奖励款时   借:其他应付款—代发职工奖励款 93,000元   贷:现金 90,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3,000元   、第三种形式   收到奖励款时   借:银行存款 93,000元   贷:其他应付款—代发职工奖励款 93,000元   发放奖励款时   借:现金 90,000元   贷:银行存款 90,000元   借:其他应付款—代发职工奖励款 93,000元   贷:现金 90,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3,000元   针对第四种形式   举例:建设单位甲公司与施工单位乙公司签订一份总金额为1510万元的合同,工程已于2005年4月11日开工,2007年4月完工,2005年底因施工单位乙公司工业主厂房节点工程按时完成,特以施工单位乙公司个人整体奖励,建设单位并未代除个人所得税,也并未要求开具建安发票,结合施工单位乙公司的个人收入应补交1万元个人所得税。   收到奖励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元   贷:其他应付款—代发职工奖励款 100,000元   发放奖励款时   借:现金 90,000元h   贷:银行存款 90,000元   借:其他应付款—代发职工奖励款 100,000元   贷:现金 90,000元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10,000元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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