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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03T045-2022《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规范》.pdf

上传人:Fis****915 文档编号:450337 上传时间:2023-10-08 格式:PDF 页数:20 大小:2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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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91.040.20 CCS P 33 3303 浙江省温州市地方标准 DB3303/T 0452022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规范 2022-11-23 发布 2023-01-01 实施 温 州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 布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总体要求.2 5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3 附属于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3 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4 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4 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5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6 6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要求.7 基本要求.7 店招招牌设施设置要求.7 建筑物名称标识设置要

2、求.9 单位名称标识设置要求.10 附录 A(资料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要求示意图.1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温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上海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城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龙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周一瑞、董林飞、周陈斌、肖迪、南羽、胡浩、林德文。本文件为首次发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规范

3、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和设置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城市建成区、镇建成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及管理。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CJJ/T 149-2021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CJJ/T 149-202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户外广告设施 outdoor advertising f

4、acility 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投影或以其他形式向户外发布广告信息的设施。来源:CJJ/T 149-2021,2.0.1,有修改 户外招牌设施 outdoor signboard facility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牌匾等设施。注:户外招牌设施包括店招招牌设施、单位名称标识及建筑物名称标识。来源:CJJ/T 149-2021,2.0.5,有修改 店招招牌设施 shop signboard facility 个体工商户

5、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户外招牌设施。单位名称标识 unit name identifier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在其办公(服务)或生产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用地范围内设置的,表明其名称、标识的户外招牌设施。建筑物名称标识 building name identifier 用于表明各类建筑物名称(含楼、大厦、公寓等)的户外招牌设施。4 总体要求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分类详见表 1 和表 2。表1 户外广告设施分类表 类别名称 类型 长期户外广告设施 附属式 建(构)筑 物 上 的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垂直于墙面

6、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公共设施上的 设置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的公交候车亭、充电桩、报刊亭、电话亭、信息栏、自动售货机、自行车棚等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独立式 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 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 造型式户外广告设施 移动式 设置在交通工具或飞艇、气球等移动载体上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车载广告、船舶广告、空中移动广告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开业庆典、法定节假日促销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要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包括旗帜广告、布幅广告、充气装置广告、桁架广告 表2 户外招牌设施分类表 类别名称 类型 店招招牌设施

7、 附属式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店招招牌设施 垂直于墙面设置的店招招牌设施 独立式 竖向独立式店招招牌设施 横向独立式店招招牌设施 单位名称标识 附属式 屋顶单位名称标识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单位名称标识 出入口雨蓬单位名称标识 独立式 竖向独立式单位名称标识 横向独立式单位名称标识 建筑物名称标识 附属式 屋顶建筑物名称标识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建筑物名称标识 出入口雨篷建筑物名称标识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满足城市设计和相关规划的要求,应布局合理,设置规范。应编制符合当地城市特色与风貌的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规划,明确城市不同区域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要求。重要商业街区、道路、节点应编制户外广告设

8、施详细设计方案,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尺寸、形式等进行控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应符合城市容貌方面的要求,设施尺度、形式和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应注重昼夜景观效果,不应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重要特征,不应破坏建(构)筑物等被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节能与生态环保要求,宜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不应影响建(构)筑物的安全和形象;不应影响建(构)筑物出口及消防供应设施的使用;不应遮挡建筑物窗户和通风口;不应影响消防安全。5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要求 附属于建(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5.1.1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9、 5.1.1.1 应符合 CJJ/T 149-2021 中 4.1.2 第 1 条规定的要求,且其支架不应外露。户外广告设施应设置在实体墙面,其高度和宽度应与墙面相协调,同一建(构)筑物墙面上连续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位置、尺寸和间距应统一,示意图见图 A.1。5.1.1.2 宜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不应设置在超高层建筑主楼墙面(投影类广告等不改变建(构)筑物立面结构与形象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外)。5.1.1.3 在限制区内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上缘距离地面不应大于 55 m(投影类广告等不改变建(构)筑物立面结构与形象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外),示意图见图 A.2;在严控区内平

10、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上缘距离地面不应大于 36 m(投影类广告等不改变建(构)筑物立面结构与形象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外),示意图见图 A.3。注1:本文件中的限制区指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中明确的为服务城市商业、促进经济发展、提升城区活力,允许适量集中、多样化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注2:本文件中的严控区指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中明确的为保护多元城市风貌与建筑空间特色,满足城市形象展示及一般地区商业宣传和活力营造需求,允许少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5.1.1.4 限制区内建(构)筑物同一朝向墙面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总面积不应大于该墙面面积的 40%,严控区内不应大于 30%,示

11、意图见图 A.4。5.1.1.5 利用街道转角建筑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结合建筑立面整体设计。5.1.1.6 玻璃幕墙上设置的贴膜广告设施应符合 CJJ/T 149-2021 中 4.1.6 规定的要求。5.1.1.7 不应依附于车行过街通道墙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依附于人行过街通道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a)不应在无顶盖雨棚的地下隧道入口两侧墙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示意图见图 A.5;b)不应在扶手、栏杆、台阶、入口雨棚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示意图见图 A.5;c)不应设置垂直于过街通道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示意图见图 A.6;d)户外广告设施最大边长不应大于 4 m,突出墙面的距离

12、不应大于 0.3 m,示意图见图 A.6。5.1.1.8 在建(构)筑物上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 CJJ/T 149-2021 中 4.1.7 规定的要求。5.1.2 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5.1.2.1 应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和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且应符合 CJJ/T 149-2021 中 4.1.3 及 4.1.4 规定的要求,示意图见图 A.7、图 A.8、图 A.9、图 A.10。5.1.2.2 户外广告设施的高度与宽度比例宜为 6:1 8:1。5.1.2.3 宜对应建筑开间设置,且相邻水平间距不宜小于 6 m,示意图见图 A.11。5.1.3 围墙上设置的户外广告

13、设施 5.1.3.1 利用实体围墙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符合 CJJ/T 149-2021 中 4.1.5 规定的要求,示意图见图 A.12。不应在围墙上部加高或外部加设任何结构的户外广告设施。5.1.3.2 只准许利用居住区实体围墙、工业区实体围墙及闲置地围墙(围挡)、施工工地围挡等墙面设置公益广告;施工工地围墙只准许发布该地块项目的形象广告或公益广告,且公益广告比例不应小于30%。5.1.3.3 利用围挡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采用喷涂或粘贴形式。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5.2.1 公交候车亭户外广告设施 5.2.1.1 不应在公交候车亭和站名标识牌的顶部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应依附于站名标识

14、牌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示意图见图 A.13。5.2.1.2 户外广告设施应与公交候车亭整体尺寸相协调,单面牌体长度不宜大于 3.5 m,高度不宜大于 1.5 m,厚度不应大于 0.3 m,且应符合 CJJ/T 149-2021 中 4.1.11 规定的要求,示意图见图 A.13。5.2.2 充电桩户外广告设施 利用充电桩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结合充电桩本体统一设计,不应在充电桩顶部和周边区域设置。5.2.3 其他公共设施上的户外广告设施 利用亭、棚、栏等公共设施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不应超出设施顶部,不应在顶部设置,不应在垂直机动车道方向的立面上设置 LED 电子显示装置,不应播放动态画面,示意图见图

15、 A.14。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 5.3.1 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 5.3.1.1 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 CJJ/T 149-2021 中 4.2.2 规定的要求;应满足倒伏安全距离。5.3.1.2 设置位置不应影响行人通行,不应在宽度小于 3 m 的人行道或面积小于 50 的商业广场设置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5.3.1.3 单侧广告牌面面积不应大于 2,任意一边最大边长不应大于 2 m,厚度不应大于 0.3 m,最大占地面积不应超过 1,牌顶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 4.5 m,牌底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3 m,牌底距离绿地的高度不应小于 0.5 m,示意图见图 A.15。5.3.1.4

16、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及商业广场设置的纵向间距不应小于 25 m,沿其他道路人行道设置的纵向间距不应小于 50 m。5.3.2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 5.3.2.1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符合 CJJ/T 149-2021 中 4.2.3 规定的要求;应满足倒伏安全距离。5.3.2.2 步行商业街上的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应结合休憩带设置,且形式应与步行商业街风格相协调。5.3.2.3 竖向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总高度不应大于 2.4 m,宽度不应大于 1.5 m,厚度不应大于 0.5 m;单侧广告牌面面积不应超过 2.5,占地面积不应超过 1,示意图见图 A.16。5.3.2.4 横向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

17、总高度不应大于 2 m,宽度不应大于 4 m,厚度不应大于 0.5 m;单侧广告牌面面积不应超过 10,占地面积不应超过 2,示意图见图 A.17。5.3.2.5 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及商业广场设置的纵向间距不应小于 25 m,沿其他道路人行道设置的纵向间距不应小于 50 m。5.3.3 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 5.3.3.1 除城市大中型广场、会展场所、城市商业综合体、步行商业街、大型商业广场、专业市场、机场、高速公路入口及郊区公路两侧等区域外,不宜设置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5.3.3.2 大型落地式户外广告设施应满足与道路、建筑之间的倒伏安全距离,且纵向设置间距不应小于 100 m。5.3

18、.4 造型式户外广告设施 5.3.4.1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与周边环境和空间尺度相协调,应满足与道路、建筑之间的倒伏安全距离,不应在城市道路红线内设置。5.3.4.2 户外广告设施总高度不应小于 1.2 m,不应大于 4 m,最大垂直投影面积不应超过 6,示意图见图 A.18。5.3.4.3 沿主要商业街人行道及商业广场设置的纵向间距不应小于 25 m,沿其他道路人行道设置的纵向间距不应小于 50 m。移动式户外广告设施 5.4.1 车载广告设施 5.4.1.1 应采用喷涂和粘贴形式(出租车车顶除外),并保持整洁、美观,不应使用反光材料,不应影响行车安全。5.4.1.2 公共汽车车载广告设施应

19、设置在车身两侧和车尾的后车窗玻璃以下位置,设置在车尾的户外广告设施左右边缘不应超出尾灯内侧,示意图见图 A.19。5.4.1.3 厢式货运汽车车载广告设施应设置在车厢两侧和车尾的车厢门上位置,前车门外表面玻璃以下位置只准许设置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且高度不应大于 20 cm,示意图见图 A.20。5.4.1.4 出租车车载广告设施应设置在车辆前车门玻璃以下位置;车顶可结合标识设置 LED 走字显示屏,示意图见图 A.21。5.4.2 船舶广告设施 5.4.2.1 应设置在船舶上层建筑、船舷两侧位置;不应在船顶平台上、主甲板、船员工作区域以及妨碍驾驶室视线或遮挡门、窗的位置设置,不应遮挡航行指

20、示灯、妨碍救生设备使用,不应影响航行安全。5.4.2.2 应采用喷涂和粘贴形式,其面积不应超过该侧船舱外表面积的 40%。5.4.2.3 设置数量不应超过 2 个。5.4.3 空中移动广告设施 5.4.3.1 户外广告设施不应依附于空中移动载体的外表面外的区域设置。5.4.3.2 空中移动广告设施涉及航空安全管理的,应符合国家航空、气象等主管部门有关管理规定。5.4.3.3 在不影响飞艇功能和安全的情况下应采用喷涂和粘贴的方式。临时户外广告设施 5.5.1 基本要求 5.5.1.1 应在批准的临时活动举办场地内设置;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活动,具体设置范围结合活动方案确定。5.5.1.2

21、 政府部门组织的大型活动,设置期限应与活动期限一致,最长不应超过 30 日。5.5.1.3 商家在开业组织商品促销等活动期间设置的临时户外广告设施,期限不应超过 3 日;国家重大节假日期间设置的期限可与节假日时间一致。5.5.1.4 设置人应于设置期限届满之日后立即自行拆除并恢复场地原状。5.5.2 旗帜广告设施 5.5.2.1 不应依附道路交叉口 15 m 范围内的路灯杆设置,不应依附道路交通指示牌正面方向 50 m内的路灯杆设置,不应依附已有指示牌(标识牌)的路灯杆设置。5.5.2.2 依附于路灯杆的旗帜广告设施不应采用硬质形式,不应影响交通、消防及市政安全。5.5.2.3 依附于路灯杆的

22、旗帜广告设施不应连杆设置。设置在同一道路上的旗帜广告设施,应在同一种灯杆上设置,单根灯杆上的户外广告设施数量不应超过 2 个,不应重叠设置;同一路段的灯杆上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做到样式、尺寸、位置一致,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5.5.2.4 依附于路灯杆的旗帜广告设施高度不应大于 2 m,设施单面宽度不应大于 0.6 m;旗帜广告设施底部距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3.5 m,设置间距应大于 50 m;牌面垂直投影超出路缘石外沿的,牌面底部距离车行道地面高度不应小于 4.5 m。5.5.2.5 设置在商业广场等公共商业空间的落地式旗帜广告设施,其固定装置应安全、牢靠,设施总高度不应大于 4 m,

23、宽度不应大于 1.5 m,占地面积不应超过 1;单侧牌面高度不应大于 2.5 m,宽度不应大于 1 m,面积不应超过 2.5。5.5.3 布幅广告设施 5.5.3.1 布幅广告设施设置应与周边城市容貌及环境景观相协调,不应使用白底黑字。5.5.3.2 利用建(构)筑物同侧墙面并列设置多条的,其设置规格应统一,间距应均匀。5.5.3.3 横幅广告设施长度不应大于 15 m,高度不应大于 1.5 m;竖幅广告设施高度不应大于 24 m,宽度不应大于 1.5 m。5.5.4 充气装置广告设施 5.5.4.1 应固定于地面,其固定装置应安全、牢靠,宜隐蔽处理。5.5.4.2 总高度不应大于 15 m,

24、气球直径不应大于 3 m,附属条幅广告规格不应超过 9 m 1 m。5.5.4.3 充气拱门广告设施跨度不应大于 10 m,高度不应大于 5 m。5.5.5 桁架广告设施 5.5.5.1 可设置在面积大于 50 的商业广场,不应影响行人、车辆通行安全,其固定装置应安全、牢靠。5.5.5.2 总高度不应大于 2.4 m,宽度不应大于 4 m,厚度不应大于 0.5 m;单侧广告牌面面积不应超过 10,占地面积不应超过 2。6 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要求 基本要求 6.1.1 户外招牌设施应设置在其经营地、办公地或住所地范围内,用于表明其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建(构)筑物名称。6.1.2 户外招牌设施应选

25、用高端、安全节能的材料,形式、规格、色彩应与所依附载体及周边环境相协调。6.1.3 户外招牌设施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一店一招、一单位一标识,一楼一标识”的要求。6.1.4 户外招牌设施用语用字应规范准确。店招招牌设施设置要求 6.2.1 位置设置要求 6.2.1.1 店招招牌设施应依附于商业建筑、工业建筑、混合功能建筑的商业部分设置,或采用落地式店招招牌设施,不应以电子显示屏形式设置店招招牌。6.2.1.2 店招招牌设施设置应符合 CJJ/T 149-2021 中 5.1.2 规定的要求。同一建筑物上的店招招牌设施应统一成组设置,不应遮挡建筑立面的特色结构和重要装饰构件,不应破坏原建筑立面特征,

26、示意图见图 A.22。6.2.1.3 店招招牌设施不应在 6 层以上的建筑墙面上设置,优先考虑在 3 层以下建筑墙面上设置,示意图见图 A.23。在城市商业街、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等商业集中区域内 3 层及以上的建筑墙面上宜集中设置;其他区域在 3 层及以上的建筑墙面上应集中设置,示意图见图 A.24。6.2.1.4 依附于 1 层门楣采用背板形式设置的店招招牌设施,其背板色彩应与所依附建筑墙面色彩相协调,不应大面积使用高光合金材料;依附于 2 层及以上的建筑墙面上设置的店招招牌设施应采用无底板的镂空单体字形式(集中式店招招牌设施除外),且镂空单字体尺寸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3 依附于建筑物

27、设置的店招招牌设施设置高度尺寸限定一览表 相邻车行道路宽度(含绿化带)(m)镂空单字体最大边长(m)24 0.6 24 40 0.7 40 0.8 6.2.2 数量设置要求 6.2.2.1 底层营业场所存在多处临街门面的,可依附于经营范围内每侧临街门面设置。a)限制区范围内底层营业面积小于 2000 m的,单侧临街面可最多设置 1 个,示意图见图 A.25;底层营业面积不小于 2000 m的,单侧临街面设置的数量不应超过该营业场所单侧临街出入口的数量,且单侧临街面设置总量不应超过 2 个,示意图见图 A.26;b)严控区范围内底层营业面积小于 5000 m的,单侧临街面可最多设置 1 个,示意

28、图见图 A.27;底层营业面积不小于 5000 m的,单侧临街面设置的数量不应超过该营业场所单侧临街出入口的数量,且单侧临街面设置总量不应超过 2 个,示意图见图 A.28。6.2.2.2 底层以上营业场所存在多处临街面的,可依附于经营范围内每侧临街面设置,上下层同时设置的店招招牌设施宜错位设置,并确保总体美观协调。a)限制区范围内底层以上营业面积小于 2000 m的,单侧临街面可最多设置 1 个,示意图见图 A.29;底层以上营业面积不小于 2000 m的,单侧临街面设置的数量不应超过该营业场所单侧临街出入口的数量,示意图见图 A.30;若底层有独立门面或单独出入口的,可于底层门面或出入口处

29、增设 1 个,且单侧临街面设置总量不应超过 2 个;b)严控区范围内底层以上营业面积小于 5000 m的,单侧临街面可最多设置 1 个,示意图见图 A.31;底层以上营业面积不小于 5000 m的,单侧临街面设置的数量不应超过该营业场所单侧临街出入口的数量,示意图见图 A.32;若底层有独立门面或单独出入口的,可于底层门面或出入口处增设 1 个,且单侧临街面设置总量不应超过 2 个。6.2.2.3 底层同一经营主体的沿街门面外立面有连续隔断的,或坐落在道路拐角处的,可以分别设置。6.2.2.4 在建筑 3 层以上的宜在建筑墙面或场地上集中设置,设置数量不应超过设置侧大楼出入口数量,且设置总量不

30、应超过 2 个。不应于同一出入口处重复或层叠设置。6.2.3 文字设置要求 6.2.3.1 店招招牌设施的文字不宜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外文或者注册商标标志代替汉字设置。6.2.3.2 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或外文与汉字配用时,应书写规范准确,同一店招招牌设施不宜使用 2 种或 2 种以上外文;少数民族文字、汉语拼音与外文不宜同时使用。6.2.4 其他设置要求 6.2.4.1 平行于墙面设置的店招招牌设施应符合 CJJ/T 149-2021 中 5.1.4 规定的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a)设施下缘宜以门楣下沿为基准线统一整齐布置,示意图见图 A.33 及图 A.34;b)设施下缘距离地面的高度不

31、应小于 2.5 m。若设施下缘距离地面的高度小于 3 m 的,其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应大于 0.3 m,示意图见图 A.35;若设施下缘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小于 3 m 的,其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应大于 0.5 m,示意图见图 A.36;c)集中式(标识展示墙)店招招牌设施应设置在商业建筑或混合功能建筑的商业部分;d)同一建筑物中,对于没有专用室外出入口的经营场所,可由物业等相关管理方进行集中、统一设置集中式(标识展示墙)店招招牌设施,且每个主要出入口可最多设置 1 个;总面积不应超过 30,且不应超过所依附建筑墙面面积的 15%,示意图见图 A.37。6.2.4.2 垂直于墙面设置的店招招牌设施应符合

32、CJJ/T 149-2021 中 5.1.5 规定的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a)大型侧招招牌设施宽度不应大于 1.2 m,高度不应大于 9 m,厚度不应大于 0.5 m,固定支架出挑距离不应大于 0.5 m,示意图见图 A.38;b)大型侧招招牌设施下缘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4 m,不宜设置在人行通道上方,相邻大型侧招的水平间距不应小于 6 m,示意图见图 A.38;c)小型侧招招牌设施厚度不应大于 0.25 m,最大边长不应大于 0.7 m,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应大于 0.7 m,示意图见图 A.39;d)小型侧招招牌设施宜采用实物造型或图案形式,其下缘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3 m,上缘不应

33、超过建筑二层设置,示意图见图 A.39。6.2.4.3 独立式店招招牌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a)独立式店招招牌设施应在有开敞空间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商务写字楼、专业市场区域集中设置,宜设置在距离建筑物 12 m 范围之内,并应满足倒伏安全距离,且不应超出其建设用地的红线范围。独立式店招招牌设施距离城市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店招招牌设施的设置高度,示意图见图 A.40;b)不应在场地宽度小于 5 m 的区域设置,设置后单侧人行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4 m;c)每个临街面可设置 1 个独立式店招招牌设施,单一临街面长度超过 100 m 时,可增设 1 个;d)独立式店招招牌设施最大宽度及最大高度应符合 CJ

34、J/T 149-2021 中 5.2.3 和 5.2.4 规定的要求。建筑物名称标识设置要求 6.3.1 基本要求 6.3.1.1 结合建筑物设置建筑物名称标识应取得建筑物冠名权,并依据建筑物冠名权所指定内容设置,建筑物冠名权具有唯一性,一栋建筑物应只拥有一项冠名权。6.3.1.2 建筑物名称标识应与同一宗地内或同一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店招招牌设施统筹布局,保持规格尺寸、造型色彩相协调。6.3.1.3 建筑物名称标识鼓励进行艺术化设计,不应采用灯箱形式的建筑物名称标识,不应采用背板形式,不应设置动态展示内容。6.3.1.4 建筑物名称标识不宜依附于玻璃幕墙设置。确需依附于玻璃幕墙设置的,宜

35、与建筑物进行一体化设计,并与所依附建筑物的风格相协调,成为建筑物顶部的有益装点。6.3.2 数量设置要求 6.3.2.1 可依附于建筑物底层主要出入口设置 1 个建筑物名称标识。除底层出入口建筑物名称标识外,在底层以上设置的,可最多设置 1 个,且宜设置在建筑物上部实体外墙面。若建筑物实体外墙面确无条件设置,需在建筑物顶部或玻璃幕墙上(包括 6 层以上)设置的,每栋建筑物可最多设置 1 个,且不应与单位名称标识同设于建(构)筑顶部(含裙楼)或玻璃幕墙上。6.3.2.2 同一宗地内的多栋建筑,设置建筑物名称标识的总量不应超过 2 个,即应选择其中 2 栋建筑设置,且每栋建筑应只设置 1 个。6.

36、3.3 位置设置要求 6.3.3.1 依附于建筑物(含裙楼)顶部墙面及建筑物主体实墙面部分水平设置的,牌面最大水平宽度应小于 30 m,应在建筑物自顶部边界向下整体高度的 1/10 范围内设置,且鼓励靠一侧设置;垂直设置的,宜设置在建筑物自顶部边界向下整体高度的 1/3 范围内,示意图见图 A.41。6.3.3.2 依附于建筑物(含裙楼)顶部墙面及建筑物主体实墙面部分设置的,牌面各边距离允许设置范围边界不应小于 0.5 m,示意图见图 A.41。6.3.3.3 结合底层建筑出入口墙面或出入口雨篷设置的建筑物名称标识,应采用字符式或轻质结构,其整体高度与底层层高比例不宜超过 1:3,下缘不应低于

37、雨篷下沿线,外表面不应超出雨篷四周边线,示意图见图 A.41。6.3.4 样式设置要求 6.3.4.1 住宅类建筑物顶部位置的建筑物标识不应设置照明。6.3.4.2 依附于建筑物设置的建筑物名称标识,设置尺寸应符合表 4 的规定。表4 依附于建筑物设置的建筑物名称标识设置尺寸一览表 楼层(层)设置高度h(m)底部构架高度h1(m)设置间距d(m)18 1.5 0.3 1/2h 19 2 0.5 1/2h 单位名称标识设置要求 6.4.1 数量设置要求 在遵循“一单位一标识”的原则上,应在其自身经营范围的建筑物外墙面设置(集中设置的除外),若底层有单独出入口的,每个出入口可结合建筑出入口墙面或出

38、入口雨篷增设 1 个。6.4.2 位置设置要求 6.4.2.1 单位名称标识不宜在 6 层以上建筑物外墙面设置,优先考虑在 3 层以下建筑物外墙面设置;在 3 层及以上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应集中设置;不应设置垂直于墙面的单位名称标识。6.4.2.2 若 6 层以下建筑物外墙面确无条件设置,确需在 6 层以上设置的(仅允许 6 层以上为单业主的建筑),应按实体墙面、玻璃幕墙、屋顶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择设置,且每幢建筑物可最多设置 1 个,并不应与建筑物名称标识同设于建(构)筑物顶部(含裙楼)或墙面上。6.4.2.3 建筑物屋顶原则上不应设置单位名称标识,确需设置的,每幢建筑物可最多设置 1 个,且不

39、应在建筑物主楼与裙楼屋顶重复设置,不应与建筑物名称标识设于同一建筑物屋顶。6.4.2.4 结合底层建筑出入口墙面或出入口雨篷设置的单位名称标识,应采用字符式或轻质结构,其整体高度与底层层高比例不宜超过 1:3,下缘不应低于雨篷下沿线,外表面不应超出雨篷四周边线。6.4.3 其他设置要求 6.4.3.1 附属式单位名称标识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附属于建筑墙面上设置的单位名称标识其他未明确的设置要求参照“6.2.1 及 6.2.4.1”要求进行设置;b)依附于建筑物设置的单位名称标识设置尺寸应符合表 4 的规定。6.4.3.2 独立式单位名称标识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独立式单位名称标识应在

40、有开敞空间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商务写字楼、专业市场区域集中设置,宜设置在距离建筑物 12 m 范围之内,不应超出其建设用地的红线范围,独立式单位名称标识距离城市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单位名称标识的设置高度,并满足倒伏安全距离;b)不应在场地宽度小于 5 m 的区域设置,设置后单侧人行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4 m;c)每个临街面可在建筑主要出入口处最多设置 1 个独立式单位名称标识;d)独立式单位名称标识最大宽度及最大高度应符合 CJJ/T 149-2021 中 5.2.3 和 5.2.4 规定的要求。6.4.3.3 机关事业单位设置单位名称标识应参照国家关于机构名称名牌的相关规定。A A B B 附录

41、A (资料性)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要求示意图 图 A.1 至图 A.41 给出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示意图。图 A.1 图 A.2 图 A.3 图 A.4 图 A.5 图 A.6 图 A.7 图 A.8 图 A.9 同一建筑墙面上连续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其位置、尺寸和间距应统一 L H S S S D L 在限制区内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上缘距离地面不应大于 55m 在严控区内平行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上缘距离地面不应大于 36m 建筑立面投影面积 限制区户外广告设施总面积不应大于该墙面面积的 40%,严控区内不应大于 30%不应在扶手、栏杆、台阶、入口雨棚上设置 不应在无顶盖雨棚

42、的地下隧道入口两侧墙面设置 最大边长4m,突出墙面的距离0.3m 不应设置垂直于过街通道墙面的户外广告设施 垂直于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应设置在多层建筑墙面或高层建筑的裙楼墙面,且不应超出屋顶高度 外挑距离2m 厚度0.3m 高度9m 下 缘 距 离地 面 的 高度3m 突出深度0.6m 高度9m 人 行 道 上空,且净高3m 图 A.10 图 A.11 图 A.12 图 A.13 图 A.14 图 A.15 图 A.16 图 A.17 突出深度0.6m 高度9m 无 人 行 道的 路 面 上空,且净高4m 宜对应建筑开间设置,且相邻水平间距6m 上缘不应超出围墙顶部 突出墙面的距离0.1m

43、下缘沿统一基准线布置 宽度应小于围墙柱墩之间的实墙面 不应在公交候车亭和站名标识牌的顶部设置,不应依附于站名标识牌设置 长度不宜大于 3.5m 高度不宜大于 1.5m 厚度不应大于 0.3m 最大边长2m,厚度0.3m S2 牌顶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宜大于 4.5m 最大占地面积1 牌底距离地面的高度3m 宽度1.5m 厚度0.5m S2.5 占地面积1 总高度2.4m 宽度4m 厚度0.5m S10 总高度2m 占地面积2 不 应 在 垂直机 动 车 道方向 的 立 面上设置 LED 电子显示装置 不应超出设施顶部设置,不应在顶部设置 图 A.18 图 A.19 图 A.20 图 A.21 图

44、A.22 图 A.23 图 A.24 图 A.25 最大垂直投影面积6 最大垂直投影面积6 总 高 度1.2m,且4m 应设置在车身两侧和车尾的后车窗玻璃以下位置 只准许设置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且高度20cm 应设置在车厢两侧和车尾的车厢门上位置 车顶可结合标识设置 LED 走字显示屏 应设置在车辆前车门玻璃以下位置 不 应 遮 挡建 筑 立 面的 特 色 结构 和 重 要装饰构件,不 应 破 坏原 建 筑 立面特征 相邻店招招牌设施类型、尺寸、悬挂位置、出挑尺寸应整体协调 店招招牌设施不应在6层以上的建筑墙面上设置,优先考虑在3层以下建筑墙面上设置 在城市商业街、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等商

45、业集中区域内3层及以上的建筑墙面上宜集中设置;其他区域在3层及以上的建筑墙面上应集中设置 限制区内底层营业面积2000 的 单侧可最多设置1个 同一店面 出入口一 同一店面 出入口二 单侧可最多设置 1 个 图 A.26 图 A.27 图 A.28 图 A.29 图 A.30 图 A.31 图 A.32 图 A.33 同一店面 出入口二 同一店面 出入口一 同一店面 出入口三 允许设置1 个 单侧设置数量不应超过出入口数量,且单侧不应超过 2 个 限制区内底层营业面积2000 的 严控区内底层营业面积5000 的 单侧可最多设置1 个 单侧可最多设置 1 个 同一店面 出入口二 同一店面 出入

46、口一 严控区内底层营业面积5000 的 同一店面 出入口二 同一店面 出入口一 同一店面 出入口三 允 许 设置 1 个 单侧设置数量不应超过出入口数量,且单侧不应超过 2 个 限制区内底层以上营业面积2000 的 单 侧 临 街墙 面 可 最多设置 1 个 同一店面 单侧墙面招牌一 同一店面 单侧墙面招牌一 同一店面 单侧墙面招牌一 同一店面 出入口一 同一店面 出入口二 单侧临街墙面设置数量不应超过单侧临街出入口数量,且不应超过 2 个 限制区内底层以上营业面积2000 的 同一店面 单侧墙面招牌一 严控区内底层以上营业面积5000 的 同一店面 单侧墙面招牌一 单侧临街墙面可最多设置 1

47、 个 同一店面 单侧墙面招牌一 同一店面 出入口一 同一店面 出入口二 单侧临街墙面设置数量不应超过单侧临街出入口数量,且不应超过 2 个 严控区内底层以上营业面积5000 的 设置于建筑顶层的设施上缘不应超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上沿 设施高度与所在楼层层高比例不宜超过 1:3 不应超过自身沿街门面宽度 图 A.34 图 A.35 图 A.36 图 A.37 图 A.38 图 A.39 图 A.40 设置于非建筑顶层的设施上缘不宜超过上层楼板,不应超出上层窗台或阳台下沿线 设施下缘宜以门楣下沿为基准线统一整齐布置 突 出 墙 面距离0.3m 下 缘 距 离地 面 高 度3m 的 突 出 墙 面距离

48、0.5m 下 缘 距 离地 面 高 度3m 的 主要出入口 集中式(标识展示牌)店招招牌设施总面积不应超过30,且不应超过所依附建筑墙面面积的 15%固定支架出挑距离0.5m 高度9m 宽度1.2m 厚度0.5m 净高4m 宜采用实物造型或图案形式,上缘不应超过建筑二层设置 出 挑 距 离 0.7m 高度0.7m 净高3m 宽度0.7m 厚度0.25m 12m 独立式店招招牌设施距离城市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店招招牌设施的设置高度 独立式店招招牌设施宜设置在距离建筑物12m范围内 图 A.41 C C 牌面最大水平宽度30m 有条件许可设置范围 有条件许可设置范围 建筑物整体高度 10%0.5m 所依附实墙面高度 1/3 牌面最大水平宽度30m 0.5m 所依附实墙面高度 1/3 有条件许可设置范围 有条件许可设置范围 有条件许可设置范围 0.5m 0.5m 注:高层建筑物顶部墙面(顶层窗户上沿与顶部间墙面,含女儿墙)高层建筑主体墙面 多层、低层及裙房建筑物顶部墙面(顶层窗户上沿与顶部间墙面,含女儿墙)建筑物主要出入口或雨篷处 裙房部分主体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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