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官方标志保护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pdf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4500762 上传时间:2024-09-25 格式:PDF 页数:4 大小:89.7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官方标志保护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pdf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1官方标志保护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官方标志的保护,规范官方标志保护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范围界定范围界定】本办法所保护的官方标志包括以下标志:(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等;(三)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四)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五)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等。第三条【国内保护国内保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以及其他具有管理公共

2、事务职能的部门或者组织(以下称备案单位)使用本办法第二条第五项所述标志,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官方标志备案。2第四条【提交材料提交材料】提交备案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文件:(一)官方标志信息表;(二)官方标志说明,包括形状、颜色、使用方式(包括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和含义等;(三)符合要求的官方标志图样;(四)官方标志使用管理办法;(五)官方标志需要获得国际保护的说明;(六)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以上文件可以使用符合规范的电子形式提交。第五条【处理程序处理程序】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收到材料之日起15 日内作出处理。属于备案范围且材料齐全的,予以备案,书面告知备案单位,并自告知之日起 2 个月内予以公告;送

3、交材料不齐全的,书面通知备案单位补充相关材料。不属于备案范围的,书面告知备案单位。第六条【国际保护原则国际保护原则】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中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协定处理国际间官方标志的保护事务。第七条【国内官方标志的国际保护程序国内官方标志的国际保护程序】备案单位认为其官方标志需要获得国际保护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通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第八条【外国官方标志的国内保护程序外国官方标志的国内保护程序】除国旗外,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使用的属于本办法第二条所述标志,需3要在中国获得保护的,应当经国际局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前款所述标志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2

4、个月内予以公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自收到通知之日起 12 个月内经由国际局向有关国家或者国际组织提出异议。第九条【官方标志的保护官方标志的保护】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官方标志的保护。第十条【不予注册不予注册】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与官方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予以驳回。第十一条【宣告无效宣告无效】对已注册的商标,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与官方标志相同或者近似,被提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申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宣告无效理由成立,依法作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对已注册的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与官方标志相同或者

5、近似的,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第十二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使用与官方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4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变更事项变更事项】备案单位需要改变其官方标志的,应当重新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备案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官方标志使用管理办法等事项的,应当及时将变更情况告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单位停止使用其官方标志的,应当及时将停止使用情况告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对官方标志的变更或者停止使用事项予以公告。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备案的官方标志无需重新备案。第十五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