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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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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征求意见稿)》.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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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山西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 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山西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要求,深化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着力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清单。 一、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1.对符合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对违法行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涉案财物除外。 3.对涉案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若其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除外。 4.对涉案的原料、辅料、农业投入品、添加剂、包装物、食品相关产品,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符合强制性标准并可用于其他合法生产经营活动,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依法应当没收或者销毁的除外。 5.对涉案的合同、票据、账簿、凭证等资料,执法人员采取信息化手段或者通过影印、复印等方式能够及时有效固定证据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6.对涉案的生产经营工具、设备、设施、场所,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会对当地生产生活必需物资供给产生重大影响,且当事人积极配合已经改正违法行为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7.查封、扣押涉案财物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对相关设施不予查封;查封、扣押涉案设施、财物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对相关场所不予查封;必须查封涉案场所的,查封范围应当限定在最小范围内。 二、应及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1. 当事人未及时采取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补救措施的,应及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2. 当事人未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或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严格依法行政,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1. 对于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要通过责令改正、提醒、告诫、约谈等措施,向当事人宣讲法律、法规、规章,教育引导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 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本规定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若因当事人、第三人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证据灭失、危害后果扩大等影响,但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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