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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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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pdf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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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着力构建功能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国家救灾农药储备制度,及时高效保障粮食作物突发性重大病虫害防治应急用药需求,缓解灾后农药货紧价扬问题,规范各有关方面做好国家救灾农药储备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救灾农药储备为商业储备,遵循企业储备、银行贷款、政府贴息、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运行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试行 2 年,试行结束前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继续实施。第二章 储备管理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形势变化,确定国家救灾农药储备规模。农业农村部提出储备品种及形态,组织选定承

2、储企业,下达储备计划及动用指令,负责事中事后监管、信息共享、政策宣传等工作。供销合作总社配合农业农村部做好承储企业选定、事中事后监管、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第五条 国家救灾农药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所需资金可向农业发展银行或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解决,中央财政给予利息补贴。第三章 储备时间、品种 第六条 国家救灾农药储备为全年储备,期限为每年 4 月 1日至次年 3 月 31 日。第七条 国家救灾农药储备品种选定坚持常态救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常规农药与新型农药相结合,主要用于满足年度重大突发病虫害防治用药需求,并兼顾多年不遇非常见重大突发病虫害救治用药需求。针对三大主粮(小麦、水稻、玉米

3、)作物重大突发病虫害防控需要及发生趋势预测,由农业农村部组织专家提出年度具体储备品种意见。第四章 承储企业基本条件及选定方式 第八条 国家救灾农药储备承储企业兼顾大型农药生产、流通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国境内具备农药生产、经营资质并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营正常。(二)注册资金原则上不低于 5000 万元。(三)近三年每年农药销售收入不低于 1 亿元(以年度审计报告为准)。(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和环保要求,具有与储备规模和区域相适应的仓储能力。(五)银行信誉优良。(六)未因违法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列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七)此前在国家相关农药储备任务中履行管理职责的企业,政策绩效

4、评价结果为“良好”及以上。(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 农业农村部牵头、供销合作总社配合,组织技术支持单位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招标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承储企业。一次招标后,承储企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内未履行承储企业相关责任的取消承储资格。第五章 储备任务下达及投放 第十条 储备任务按年度由农业农村部下达,内容包括承储企业、储备品种、货值、期限、地点等信息。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部可根据农作物灾情预测和以往年度储备动用情况,对年度储备品种、货值等进行适当调整。第十二条 招标有效期内,承储企业可在下年度储备开始前3 个月以前,向农业农村部申请放弃下

5、年度储备任务。农业农村部将放弃的储备任务按照最近一次招标排名再次进行安排。第十三条 出现迁飞、流行性农作物病虫害灾情预警,且级别达“偏重”及以上时,相关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植保机构及时向农业农村部发出储备动用申请;农业农村部根据灾情,直接向相关承储企业下达储备投放通知,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供销合作总社。承储企业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储备农药投放灾区,投放时要在灾区同类产品平均市场价基础上给予一定价格优惠,并在 7 日内向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报备储备动用情况、30 日内补齐储备库存。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对承储企业储备农药投放的真实性及报备情况进行考核。第六章

6、 承储企业责任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在储备期间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严格落实年度储备任务。(二)保证储备农药质量合格,储备设施、设备等符合要求。(三)严格规范储备贷款使用,严禁挪作他用。(四)建立规范的台账管理、出入库管理、验收和保管制度,保证账实相符、账表相符,定期对储备情况进行自查。(五)监测相关农药价格行情,遇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并对真实性负责。(六)及时向财政部当地监管局提供申请补贴资金所需的各类出入库单据、运输票据及证明文件等资料,并对真实性负责。第十六条 国家救灾储备农药只能用于满足国内防治农业重大病虫灾害需要,不得出口。第十七条 如遇重大突发性病虫灾害等特殊情况,国家对储备农药有优先

7、购买权,并根据承储时间给予承储企业利息补贴。承储企业要在承储规模内保证及时足量供应,结算价要在当时当地同类产品平均市场价基础上给予一定价格优惠。第十八条 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承储企业不能完成承储任务,承储企业应在突发情况发生 10 日内报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经同意后,承储企业可不承担违约责任,中央财政据实给予利息补贴。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将国家救灾农药储备库存与商业库存进行明确划分并进行挂牌管理,承储仓库可标注“国家救灾农药储备库”,储备农药救灾投放时需标明“国家救灾农药”标识。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国家救灾农药储备建立事中动态监督检查机制,实行动态抽查和台账管理。由农业农村部

8、、供销合作总社负责对储备库存、投放、补库等情况进行核查,确保账实相符、投补真实。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按照每月月末标的区域内救灾农药储备货值不低于承储任务量进行考核。月末如遇投放后尚未补足库存的,按照下月月中储备货值进行考核。第二十二条 储备工作开始后,承储企业应于每月最后一周向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报送储备库存、价格等信息,并于每半年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报送20 年国家救灾储备农药承储进展情况表(见附件 1)和20 年国家救灾储备农药库点库存统计表(见附件 2)。第二十三条 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可委托相关机构依据附表 1、2,核查承储企业储备农药的产品名称

9、、规格、进销存台账及相关票据,核对实际库存、台账库存与报表库存。每季度最后一周将汇总后的上季度库存及投放等信息分别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第二十四条 年度储备期结束后,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报送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监督检查等情况。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终止承储资格,取消或收回利息补贴,两个招标期内不得承担国家救灾农药储备任务。(一)未按要求落实储备任务。(二)对储备投放情况弄虚作假。(三)储备产品出现明显质量问题、给使用者造成较大损失。(四)将国家救灾储备农药用于出口。(五)其他违规行为。第八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相关银行在坚持信贷政策、保障资金安全的

10、前提下,根据承储企业风险承受能力发放贷款,承储企业按时还本付息。第二十七条 中央财政按照 1 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对国家救灾农药储备给予利息补贴。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地方监管局对储备农药库存、资金占用及企业申报利息补贴等情况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于年度储备期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上报财政部申请核拨利息补贴。财政部门按预算法等有关规定拨付国家救灾农药储备资金补贴,中央企业补助资金由财政部直接拨付,地方企业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通过地方财政转拨。地方财政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后,在 15 个工作日内转拨至承储企业,不得拖延滞留或转移贴息资金,并接受财政部地方监管局的监督。第九章 附则

11、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供销合作总社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 2 年。附件:1.20 年国家救灾储备农药承储进展情况表 2.20 年国家救灾储备农药库点库存统计表附件 1:20 年国家救灾储备农药承储进展情况表 承储企业名称(盖章)填报时间 年月日 单位 吨(千升)、万元/吨(千升)、万元 财务负责人(签字)企业审核人(签字)联系电话 品名 计量单位(第)季度 期初库存 分月库存情况 平均库存 平均单价 占用资金 投放量 平均每吨投放价格()月()月()月 入库 出库 月末 入库 出库 月末 入库 出库 月末 品种一 品种二 品种三 品种四 附件 2:20 年国家救灾储备农药库点库存统计表 库点名称(盖章)承储企业名称(盖章)单位 吨(千升)库点负责人(签字)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月日 品名 计量单位 期初库存 存放库点分月出入库情况()月()月()月()月()月()月 入出月入出月入出月入出月入出月入出月品种一 品种二 品种三 品种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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