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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的通知(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4496849 上传时间:2024-09-25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1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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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工作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处室:根据省政府关于研究完善市场主体监管服务机制的专题部署,为贯彻落实省领导关于优化企业登记服务、防范虚假地址登记风险的要求,实现企业登记“线上线下”双通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业务办理流程。企业通过“海南e登记”平台办理商事登记的,需录入相应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便于市场监管部门核查其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对企业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住建、资规等部门地址信息匹配成功的,“海南e登记”平台可以自动审核。对企业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海南e登记”信

2、息匹配不成功的,页面提示:“您填写的住所(经营场所)与住建、资规等部门地址信息无法匹配,请上传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待注册专员对申请材料初核通过后,将短信通知您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窗口提交住所证明材料。请关注短信通知”。申请人提交商事登记申请后,“海南e登记”将随机分派给属地注册专员,注册专员在初核其他申请材料无误后,及时通知企业到其所在窗口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材料。申请人收到通知后应携带住所使用证明材料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窗口线下提交(属省局办理的商事登记,提交至省局登记窗口注册人员)。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条件,且线下提交材料经核对与上传的住所使用证明材料一致的,注册专员应当通过线上予以登记。二

3、、住所使用证明材料。根据海南省企业法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提交以下材料:(一)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自有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使用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的,提交房产管理部门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由其所属的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出具产权归属证明。(二)属租(借)用房产的,提交租(借)用协议及房屋产权证明。租(借)用房产属新购的商品房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屋租(借)用协议、竣工验收备案证明、购房合同复印件;

4、其他租(借)用房产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除提交租(借)用协议外,还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产权归属证明。(三)属租(借)用宾馆、酒店的,提交租(借)用协议和宾馆、酒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属租(借)用市场铺面的,提交租(借)用协议和市场管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五)属租(借)用军队房地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或部队房管部门的证明材料。申请人办理业务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首页空白处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归档。经办业务注册专员须按照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业务的书式材料归档要求,对收取的住所使用证明材料进行归档,企业档案封皮须载明名称、注册号和归档日期等事项,并按照企业档案管理要求及时移交档案室保管。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2月 日(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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