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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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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已通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和广东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1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含食用农产品、特殊食品,下同)活动的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签发的《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以下称《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健康证明》分电子版和实体版(纸质),电子版和实体版具有同等效力,有效期内在全省范围内通用。 第三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规定并公布《健康证明》样式。鼓励使用电子版《健康证明》。食品从业人员需要实体版《健康证明》的,应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并免费发放。 第四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健康证明》信息化管理系统和移动端管理服务系统,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辖区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协助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投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是负责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督促以下工作的落实:   (一)制定并实施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二)建立本单位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岗位目录和人员名录;   (三)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每班次前对从业人员健康情况检查的档案记录;   (四)组织需要取得《健康证明》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五)落实每班次前对从业人员健康情况检查制度并执行因病离岗调岗制度; (六)制定并组织从业人员卫生常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七条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八条广东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具备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自愿纳入全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信息化管理系统的书面申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根据申请,及时公布承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和食品从业人员应从全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信息化管理系统和移动端管理服务系统公布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中自行选择健康检查的机构。 第十条承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备与健康检查相适应的检查、化验场地、设施设备和管理制度。各种设备运行良好,有相应的规范操作规程; (三)具有与健康检查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配置数码照相和打印设备,对申请办理健康检查证明的人员头像进行现场采集和打印; (五)安装使用全省统一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信息化管理系统,确保健康检查相关数据与《健康证明》信息化管理系统和移动端电子《健康证明》管理服务系统实现实时交互; (六)鼓励医疗机构采用具有人证识别等先进技术的健康检查系统及相关设备。 第十一条健康检查项目包括:  (一)既往病史;  (二)体格检查:包括心、肺、肝、脾和皮肤等检查;  (三)肝功能检查,谷丙转氨酶异常的应当补充检查HAV-IgM、HEV-IgM; (四)常规微生物项目检验:痢疾杆菌、伤寒、副伤寒;  (五)胸部x射线摄影检查。 第十二条健康检查不合格者,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从业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从事直接接触食品工作而不能出示《健康证明》,而又无法证明持有《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按未取得《健康证明》处罚。 第十四条鼓励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合适的场所上墙公示《健康证明》或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资料,以接受监管部门和消费者等的监督。 第十五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承担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医疗机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连续一个月未上传《健康证明》数据的,予以书面告知;再连续一个月未上传《健康证明》数据的,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从全省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信息平台名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七条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的管理办法》(粤食药监规〔201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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