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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第37页 共38页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邀请书……………………………………(2)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6)
第四章 货物采购合同(格式)……………………………(21)
第五章 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24)
第六章 谈判响应文件格式……………………………………(30)
目录………………………………………………………………(31)
一、报价一览表………………………………………………(32)
二、报价函………………………………………………………(33)
三、货物服务报价表………………………………………(35)
四、对商务要求及合同条款的响应……………………………(37)
五、对技术要求的响应…………………………………………(38)
六、货物服务技术方案…………………………………………(39)
七、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41)
八、各类资质证书及其他重要资料……………………………(42)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受马鞍山市滨江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马鞍山市建设工程招标中心就滨江新区安置房小区如愿路路灯采购项目组织竞争性谈判,欢迎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国境内供应商参加。
一、项目名称:滨江新区安置房小区如愿路路灯采购项目
二、项目编号:MASZBZX—0198
三、项目主要内容:40套LED灯灯具,2100米铝芯电缆(具体见第五章“采购内容及总体要求”) 。
四、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 26万元。
五、供应商资格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
2、已从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上服务大厅获取谈判文件(网址:)。
六、报名方式:
1、供应商登陆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网上服务大厅,办理网上用户登记,登记后通过网上服务大厅进行网上报名,网上下载文件。网上用户登记详见《马鞍山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网上用户登记流程须知》,咨询电话:0555-5200198;下载文件咨询电话:0555-5200194。
2、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包别的项目,供应商参加其中任何一个包别的谈判,必须对该包别进行网上报名(每个项目无论报几个包,只需交费一次,无需重复交费)。
3、实行网上报名的项目,供应商已网上报名,但供应商在开标前两个工作日未提交放弃投标确认又未参加投标的,按《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马公管【2015】37号)规定处理。
七、相关时间和地点的规定:
1、报名及谈判文件下载时间:即日起至2015年12月8日17:30止
2、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15年12月9日8:00-8:30
3、谈判开始时间:2015年12月9日8:30
4、谈判文件下载地址: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
5、谈判响应文件递交地点: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谈判响应文件、询价文件接收区(马鞍山市雨山西路121号建管大厦3楼)
6、谈判地点: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竞争性谈判室(1)(马鞍山市雨山西路121号建管大厦3楼)
八、谈判文件售价:200元/份,售后不退。
九、联系方法:
1、采购人:马鞍山市滨江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涛 电话:0555-2378315
2、招标代理机构:马鞍山市建设工程招标中心
地址:马鞍山市雨山西路121号建管大厦4楼 邮编:243000
联系人:林芝、陈美 电话:0555-5200697、5200337
马鞍山市建设工程招标中心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1
项目名称:详见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项目编号:详见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2
采购人:详见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联系人:详见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3
招标代理机构:详见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招标代理机构地址:详见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4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地点:详见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时间:详见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谈判响应文件接收人:林芝、陈美
联系电话:0555-5200697,5200337 传真:0555-5200791
5
谈判开始时间:详见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谈判地点:详见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6
评审方法:有效最低价法
7
谈判有效期: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60天内。
8
本项目是否交纳谈判响应保证金:√是 □否
谈判响应保证金请汇至(汇款请注明项目名称):
户名全称: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保证金
开户行:中国银行马鞍山市政广场支行
账号:185716948906
特别提醒:供应商汇款时请务必核对清楚,必须汇入指定的户名和账号。谈判响应保证金:¥5000.00元(人民币大写金额:伍仟元整)
谈判响应保证金有效期:谈判响应保证金应在谈判有效期截止日后60天内有效。
9
本项目是否交纳履约保证金:√是 □否
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5%。交纳形式: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中标通知书领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交人应主动向采购人交纳,逾期不交纳的,视为拒绝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履约完毕、验收合格后10日内采购人无息退还。
10
提供谈判响应文件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每份谈判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谈判响应文件正本”、“谈判响应文件副本”字样。
11
所有货物提供至少2年的免费质保服务(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供货期:自收到采购人书面通知后20日内供货完毕。
12
本项目预算金额:详见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13
签订合同地点:安徽省马鞍山市
14
踏勘现场:采购人不组织统一踏勘现场的活动,供应商经采购人同意后自行踏勘现场。
15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谈判
16
谈判文件中所提质保期是针对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货物的所有组成要件,包括所有货物、主材、辅材、备品备件、零配件、易损件等,谈判文件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17
1、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代理服务费。
2、招标代理服务费:以成交价为计算基数,分标段按下表规定计算后乘以80%向成交人收取。
3、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计算示例
成交价
费率
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例如:成交价金额30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额如下:
30万元*1.5%=0.45万元;
应收招标代理服务费=0.45万元*80%=0.36万元
100万元以下
1.5%
100万元-500万元
1.1%
500万元-1000万元
0.8%
1000万元-5000万元
0.5%
5000万元-10000万元
0.25%
10000万元-100000万元
0.05%
100000万元以上
0.01%
4、成交人应在成交公告结束后3日内与招标代理机构核对招标代理服务费数额,逾期不核对,视为已认同。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一)总 则
1、适用范围
1.1本谈判文件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
1.2本谈判文件适用于本次招标采购所述货物及相关服务的招标投标。
2、项目主要内容:具体详见“第五章 采购内容及总体要求”。
3、供应商资质要求
3.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条件。
3.2由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差异性,供应商在参与具体政府采购项目活动时,还应仔细阅读该项目的资质要求。
3.3已从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上服务大厅获取谈判文件(网址:)。
3.3.1凡符合规定条件的中国境内供应商有意参加竞争性谈判的,请按网络报名提示下载谈判文件。
3.3.2供应商网上报名未成功而从其它途径获取谈判文件的,其递交的谈判响应文件无效。
3.3.3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包别的项目,即使供应商在该项目某个包别网上报名成功,但不能代替其他包别的网上报名。如供应商参加该项目其他包别的投标,还需对其他包别进行网上报名(每个项目无论报几个包,只需交费一次,无需重复交费),否则对应包别的投标无效。
3.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加谈判。
4、谈判费用
4.1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本次谈判有关的费用。不论结果如何,招标中心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4.2谈判文件工本费一经缴纳,概不退还。
4.3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代理服务费。以招标项目的成交价金额作为收费基数,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7条规定向成交人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5、谈判风险
5.1供应商一旦购买了本谈判文件并参加谈判,即被认为接受了本谈判文件中的所有条件和规定。
5.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如果没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没有对谈判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5.3供应商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包括复印件、影印件)必须清晰,如因提供的资料难以辨认,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供应商被视为充分熟悉本项目所在地的与履行合同有关的各种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6.1国家对本次报价货物的生产、销售、验收、维修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标准;
6.2安徽省及马鞍山市等有关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
6.3采购人的相关场地情况、基础建设、电力供应情况及相关设计标准。
6.4本谈判文件不再对上述情况进行描述。
7、招标中心对采购人拖欠成交供应商合同款不承担任何连带或非连带的责任,任何情况下,成交供应商若主张或要求其合同款相关的民事权利均只能直接针对采购人主张或要求。
8、供应商之间如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谈判:
8.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
8.2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
8.3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因本次谈判活动产生的一切纠纷(包括合同纠纷),有关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向马鞍山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0、本谈判文件不做电子签名。
11、本谈判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人。
(二)谈判文件
12、谈判文件构成
12.1谈判文件包括:
第一章 谈判文件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第四章 货物采购合同(格式)
第五章 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
第六章 谈判响应文件格式
目录
报价一览表
报价函
货物服务报价表
对商务要求及合同条款的响应
对技术要求的响应
货物服务技术方案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各类资质证书及其他重要资料
12.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谈判文件中所有的内容。如果供应商没有满足谈判文件的有关要求,其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3、谈判文件的澄清、补充及修改
13.1谈判文件的澄清。供应商对谈判文件的疑问,由供应商自行登录进入“马鞍山公共资源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提疑,如有必要,采购人或招标中心将以网上答疑澄清的方式予以解答,将在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发布,但不说明问题的来源(供应商在系统中自行下载,具体操作详见系统操作手册)。
13.2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中心可主动地或在解答供应商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
13.3供应商对谈判文件如有任何疑问,都必须在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谈判开始后,不接受针对谈判文件提出的质疑和投诉。
13.4招标中心对谈判文件进行的澄清、更正、更改等,都在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发布,发布的内容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在谈判前,供应商应主动上网查询。招标中心不承担供应商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引发的相关责任。
13.5如果上述答复涉及对谈判文件的修改或补充,则它将被视为谈判文件的一部分。凡原先所发谈判文件中的内容与答复中的内容不一致之处,应以后形成的为准。
13.6对谈判文件的修改是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13.7为使供应商有充分时间对谈判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或由于其他原因,招标中心可以改变谈判时间、谈判地点,并在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网址:)发布信息。
(三)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
14、谈判响应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4.1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就谈判的所有往来函电,均须使用简体中文。
14.2除谈判响应文件中另有规定外,谈判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均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15、谈判响应文件的编制要求
15.1除特殊规格的图纸或方案、图片资料等外,谈判响应文件均应按A4规格制作并装订成册,为节约和环保,建议谈判响应文件双面打印。
15.2谈判响应文件采用胶装,牢固装订成册;
15.3谈判响应文件需编排目录、标明连续页码;
15.4谈判响应文件应按照谈判文件给出的谈判文件格式按顺序编制。
16、谈判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要求
16.1供应商应按照要求,准备一式四份谈判响应文件,其中正本1份,副本3份。每份谈判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谈判响应文件正本”、“谈判响应文件副本”字样。一旦发现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6.2谈判响应文件的正本按照要求签署和盖章后,谈判响应文件的副本可以复印,但正本和副本的内容必须相同。否则,评委误读误评的风险供应商必须自行承担。
16.3谈判响应文件不论是书写、打印或复制,均应做到清晰、整洁、规范。
16.4供应商递交的谈判响应文件(包括正本、所有副本)均不退还,请供应商自行做好备份。
17、谈判响应文件签署、盖章
17.1在谈判文件给出的谈判响应文件格式中,凡是标明由供应商盖章的地方,谈判响应文件的正本必须盖供应商统一对外的公章;凡是标明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地方,谈判响应文件的正本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全称。
17.2谈判响应文件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18、谈判报价
18.1除非谈判文件另有规定,供应商应以人民币填报所有报价,供应商在填写报价表时,金额单位要统一,数字、文字要清晰。
18.2谈判响应文件的货物服务报价表上应根据谈判响应文件格式要求清楚地标明报价货物服务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制造商/服务商、产地、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和总价。
18.2.1如果供应商在谈判响应文件中没有列明货物服务名称、品牌、规格型号、制造商/服务商、产地,一旦成交,采购人有权进行指定且价格不作调整,供应商不得以谈判响应文件中未详细列明为由而拒绝。每种货物服务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方案和报价将不予接受。
18.3总投标价包含了交付使用前的全部费用,包括货物购置费(包括所有货物制造成本、附件、配件、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费等)、各部件间的检测验收费、保险费、运输费、培训费、质保期内的维修费、其他费用(如包装费、仓储费、保管费、资料费以及完成本项目所需要的其他费用)及所有价内价外税金及合理利润等。
18.4总报价中不得包含谈判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但为全面实现报价货物服务功能而必须配置的配套或辅助设施及相应技术措施除外,如谈判文件中未列明这些设施或措施的费用,这些费用将被视为已包含在总报价中),否则,在评审时不予核减,但在授予合同时,采购人有权将这部分价格从其成交价格中扣除。
18.5供应商应负起审慎调查的责任,总报价中不得缺漏谈判文件所要求的内容。一经报价,除了不可抗力和采购人违约的情况外,不得以谈判响应文件中没有列明细目为由要求增加或调整报价。在授予合同时,缺漏项目的报价视作已含在其他项目的报价中,这些项目将作为免费赠送而包含在合同内。
18.6除谈判文件中明确由采购人提供的货物/服务/零部件外,供应商不得将谈判文件所要求的内容列为选购项,否则,评审时将把这部分价格计入其总报价,但在授予合同时,这部分价格将从其成交价格中扣除而不予支付。
18.7供应商不得将从第三方采购货物的随机备品备件列为需要另行收费的备品备件,否则在授予合同时将从成交价格中扣除这部分费用,但在计算评审价时这部分费用将不予扣除。
18.8供应商应根据货物的技术状况列出随机备品备件的清单和数量,并将该备品备件价格计入总报价,若所提供的产品无需备件,则应在谈判响应文件中说明;无论供应商在报价中列明随机备品备件的数量及价格多少,在质保期内采购人均无需为维护维修保养所需的专用工具和备品备件另行支付费用。
18.9通过审核的供应商,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最终报价。货物或服务单价按下列方法核算:货物或服务合同单价=(最终总报价÷报价一览表中总报价)×分项报价清单中的该货物或服务的单价。
18.10本项目预算金额:详见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19、谈判响应保证金
19.1供应商应向马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提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金额的谈判响应保证金,作为谈判的一部分。谈判响应保证金应在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足额到达指定账户。
19.2谈判响应保证金必须以供应商自己的名称汇出,不得请其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代汇,也不得从个人的账户代汇。
19.3谈判响应保证金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9.3.1异地电汇;
19.3.2本地转账;
19.3.3网上支付;
19.4交易中心不接收以现金或汇票形式递交的谈判响应保证金;谈判响应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供应商名称应当一致。分公司或子公司代缴谈判响应保证金,视同名称不一致。谈判响应保证金交纳人名称与供应商名称不一致的,其谈判文件不予开标,不送交谈判组评审。
19.5招标中心有权核查谈判响应保证金是否在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经查实未及时足额到帐的,其谈判响应文件不予拆封,不送交谈判组评审,且谈判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19.6为了确保谈判响应保证金能在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供应商应当提前办理谈判响应保证金交纳手续。如因谈判响应保证金未在谈判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足额到达指定账户对谈判造成影响的,其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9.7如果发生下面所列的任何一种情况,谈判响应保证金将不再退还:
(1)供应商在谈判有效期内撤回谈判响应文件;
(2)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或签订合同后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3)供应商提供了虚假的资质证书或资料;
(4)供应商的其他违法行为。
19.8招标中心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响应保证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谈判响应保证金和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谈判响应保证金只退还至供应商对本项目汇款的账户。
20、谈判有效期
20.1谈判有效期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有明确的规定。
20.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于原谈判有效期满之前,向供应商提出延长谈判有效期的要求。延长谈判有效期的要求将被刊登在指定的网站上。
20.3供应商可以书面形式拒绝采购人的这种要求。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表示拒绝,将视为同意延长谈判有效期。
21、谈判响应文件密封
21.1谈判响应文件应装订成册并封装。每个密封袋上标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封装应该严密、不易破损。密封袋上应盖有供应商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名(章)。
(四)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
22、谈判响应文件的递交和撤回
22.1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递交谈判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在谈判响应文件中,提供签字人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其授权委托书)。
22.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时,应向招标中心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核验。
23.3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谈判响应文件不予接收:
23.3.1在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开始时间之后递交的;
23.3.2谈判响应文件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密封的;
23.3.3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有效身份证原件;
23.3.4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规定不应当接收的其他情形。
22.4供应商在递交谈判响应文件后,如果有修改和撤回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中心,使招标中心能在递交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其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在信封上注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22.5在谈判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撤回谈判响应文件。
(五)谈判
23、谈判
23.1招标中心将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谈判。供应商须派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熟悉本项目的技术及商务要求。除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外,对供应商委派的其他人员,谈判组有权拒绝与其谈判。
23.2谈判组由为该项目专门组成的三人(含)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23.3在谈判后至谈判有效期满之间的这段时间内,供应商不能撤回谈判响应文件,否则其谈判响应保证金将不再退还。
23.4谈判开始后,谈判组所有成员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供应商对谈判组提出的问题应当据实答复。
23.5谈判组可以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变动(变动内容包括谈判时间、采购内容及总体要求),但应在同一时间书面告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3.6谈判组在谈判过程中有权允许或要求供应商提交澄清或补充资料。谈判组允许或要求供应商提交澄清或补充资料的,供应商应在谈判组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澄清或补充资料为谈判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六)评审
24、评审:本项目采用有效最低价评审法。
24.1评审包括谈判响应文件技术初审、商务评审和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等几个步骤。
24.2初审:谈判组规定递交澄清或补充资料的截止时间到后,谈判组对谈判响应文件进行审核。供应商或其谈判响应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初审不通过,谈判组不对其详评:
(1)未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供营业执照;
(2)未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供报价一览表与报价函;
(3)未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未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递交谈判响应文件参加谈判的,无需此件);
(5)未对谈判文件提出的商务要求、合同条款完全响应;
(6)未对谈判文件提出的主要技术要求(功能)实质性响应;
(7)未提供谈判响应文件正本;
(8)未按照谈判文件要求进行报名、获取谈判文件;
(9)供应商资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要求;
(10)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4.3未通过审核的供应商,不进入后续评审程序,也不得进行二次报价。
24.4商务评审。
24.4.1供应商在谈判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首次报价,谈判组应当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二次报价,供应商报价一经报出即不可撤回。
24.4.2如果谈判组对供应商最终报价不满意,可以增加一轮谈判,但每个通过审核的供应商应获得相同的报价机会。
24.4.3供应商每次报价都应当在谈判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交给谈判组。在采购需求没有发生重大调整的情况下,供应商的后一轮报价不得高于上一轮报价,否则谈判组有权不接受。
24.4.4谈判组规定的最终报价的截止时间到后,谈判组对通过审核的供应商最终报价的有效性进行评审。
24.5谈判组按照供应商的最终报价由低到高排出成交候选供应商,超过预算金额的供应商,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如果供应商最低报价出现两家或两家以上相同者,按照质保期由长到短排序;若以上均相同则通过摇号决定成交候选供应商排序。摇号程序是:按照供应商签到顺序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随机摇出本单位的号码,按摇出号码的大小,由大到小确定供应商的排序顺序,即号码大的成交排序在前,号码小的成交排序在后。
24.6评审过程中,谈判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货物服务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若该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做出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做出的解释不合理,谈判组可以取消该供应商的成交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4.7评审结束时,谈判组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写出评审报告,说明评审过程中的主要情况,按照优先次序,依次排列推荐成交供应商或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的顺序。
24.8供应商报价与公布的预算金额相比降幅过小,或供应商报价明显缺乏竞争性的,谈判组可以否决所有报价。
24.9谈判组判定谈判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谈判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但资料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24.10评审过程的保密。
24.10.1谈判组成员或其他工作人员均不得向他人透露谈判及评审情况。
24.10.2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如向谈判组成员施加任何影响,都将会导致其谈判响应文件被拒绝。
24.11谈判组有权否决全部谈判响应文件。
24.12 招标中心对未成交供应商不解释未成交原因。
25、异常情况处理
25.1谈判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将重新组织谈判:
25.1.1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最终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5.1.2经过谈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服务仍无法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要求、影响工作的;
25.1.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七)成交及签订合同
26、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26.1谈判组将向采购人推荐3名成交候选供应商。
27、确定成交供应商及合同的签订
27.1招标中心自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成交公告,供应商主动登录马鞍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查询。自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招标中心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供应商须主动到招标中心领取,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单方面承担。)
27.2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前,成交人需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完毕、验收合格后十日内无息退还。
28、合同签订、见证
28.1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起草政府采购合同并签署、盖章,送交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自收到采购人签署盖章的合同之日起,十日内完成签署盖章。
28.2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合同签订后送招标中心见证。合同一式六份,甲方、乙方、见证方二份。
28.3谈判文件、成交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对谈判响应文件的书面澄清、最终报价、成交通知书等均作为合同的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8.4采购人在签订合同时或履约过程中,可以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变更采购数量,但变更的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
29、如果第一成交候选供应商因故放弃或被取消成交资格,经管理部门批准,采购人可以依次确认后续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采购。
30、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经管理部门批准,采购人可以与排在成交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以此类推,也可以重新采购。
31、招标代理服务费
31.1谈判报价中应考虑招标代理服务费。以谈判项目的成交价金额作为收费基数,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7条规定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31.2招标代理服务费以汇款方式支付。
31.3成交供应商如未按上述规定缴付招标代理服务费,其谈判响应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取消其成交供应商资格。
(八)保密和披露
32、供应商自购买谈判文件之日起,须承诺承担本谈判项目下保密义务,不得将因本次谈判获得的信息向第三方外传。
33、采购人有权将供应商提供的所有资料向其他政府部门或有关的非政府机构负责评审谈判响应文件的人员或与评审有关的人员披露。
34、采购人在认为适当时或任何第三者向采购人提出要求(书面或其他方式)时,采购人无须事先征求成交供应商同意而披露关于已订立合约的资料、成交供应商的名称及地址、成交产品的有关信息以及合约条款等。
第四章 货物采购合同(格式)
(以下简称“甲方”)和 (以下简称“乙方”)同意在马鞍山市建设工程招标中心的见证下,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订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同一单位发出的文件内容如有抵触,以后形成的文件为准):
① 谈判文件(滨江新区安置房小区如愿路路灯采购项目:MASZBZX-0198):
② 乙方的谈判响应文件
③附件:马鞍山市建设工程招标中心在招标期间发布的所有补充通知;乙方在评审答疑时及投标有效期内补充的所有书面文件;乙方谈判时随同谈判文件一起递送的资料及附图;马鞍山市建设工程招标中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双方澄清、确认共同签字、盖章的补充文件。
甲方谈判文件、乙方谈判响应文件、成交通知书均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本合同及各附件的适用顺序如下:
①各附件规定有抵触,但本合同有规定的,按本合同执行;
②各附件有抵触的,且本合同没有规定的,按甲方谈判文件执行;
③甲方谈判文件未规定的,按乙方谈判响应文件执行。
2.合同范围和条件: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与谈判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3.合同内容 :
4.合同总金额、供货期、质保期、及交货地点
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供货期:自收到采购人书面通知后 日内供货完毕。
质保期:对所有货物提供 年的免费质保服务(自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供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乙方保证所供货物服务完全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性能,货物和服务质量及要求满足相关标准。
乙方对其所提供的货物免费保修 年,保修期从 开始。乙方应在接到报修通知后 1 天内上门维修,负责更换有问题的货物、部件或提供相应的质量保证期内的服务。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如果乙方在收到报修通知后 1 天内没有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费用和风险由乙方承担。
保修期届满后,乙方应对其提供的货物负有维修义务,但所涉及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报价清单
序号
货物服务名称
品牌
规格
制造商/服务商
产地
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合价
(元)
1
2
…
…
总价(元)
6.付款方式:
(1)所有货物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并提供货物(灯具、灯杆)清单、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证书和检验报告,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已供货款的60%;安装试运行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至已供货款的85%,从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至质保期结束后无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10个工作日内支付15%余款。
7、货物来源的证明材料
乙方保证所有货物来自合法途径,保证货物是制造厂家的原装合格正品,交货时向甲方提供货物及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进口产品必须提供中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完税证明及商检证明等材料。
8、违约责任:
(1)甲方延期付款(有正当拒付理由除外),应向乙方偿付拖欠款项的违约金,金额每日按逾期款金额的万分之三计算。
(2)乙方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经甲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甲方可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货款中获得经济上的赔偿金,其标准为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额的万分之三计算。
①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货;
②乙方送交的货物经验收不合格,或验收后出现质量问题。
(3) 如果乙方不履行售后服务承诺,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
(4)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不能补偿对方损失时,双方有权向对方追索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9、其他约定:
9.1签订合同前,乙方须将营业执照及相关资质证书原件交甲方查验。
9.2接到用户报修电话,乙方维保人员必须在 小时内赶到现场。
9.4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前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完毕、验收合格后10日内采购人无息退还,否则视履约情况扣减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
10、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11.争议的解决方式
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方和乙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仍不能解决,双方同意提交马鞍山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12、本合同一式六份,必须正反页打印,在甲方、乙方双方签字、盖章,并经马鞍山市建设工程招标中心见证后生效,甲方、乙方、见证方二份。
甲方:
乙方: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0555-
传真:0555-
电话:
传真:
维保人员名单、手机号码
开户银行:
账号:
甲方: 乙方: 见证方: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单位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2015年 月 日第五章 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
(一)采购清单
序号
货物名称
规格
数量/单位
备注
1
LED灯灯具
135W
40套
(杆高8米、含灯杆、灯具及配套附件)
2
铝芯电缆
ZA-TC90(-40)5*25
2100米
(二)技术要求
一、 灯具具备良好的光学性能,满足城市道路的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
二、符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及《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06。
LED单臂路灯:
(一)路灯灯具要求
1、路灯为半截光型灯具,配LED135W光源,灯具防护等级不小于IP65,灯具仰角为10 o。
2、防触电保护等级:1类
3、灯具寿命不小于50000小时。
(二)路灯灯杆要求
1、路灯灯杆高为8米。
2、灯杆板材采用SS400钢板,钢板厚度不小于4mm,灯杆为圆锥型。
3、灯杆内外表面均采用热镀锌,外表面须喷塑层装饰,喷塑层应光滑、无针孔、无流挂、无剥落现象。
4、灯杆底板采用20mm厚钢板,底板地脚螺栓安装孔开长孔。
5、灯杆紧固螺钉、螺母为不锈钢。
6、灯杆检查门采用嵌入式安全门,采用内六角的上锁装置,并加装30cm长锁链连接。灯柱配电门安装向人行道侧。
7、灯杆各焊接部位必须连接通焊,不允许点焊、虚焊、漏缝,焊口不允许打磨。
8、灯杆穿线部位工作门必须处理光滑,不允许有披锋、尖角尖刺。
9、灯杆检查门内上方配装接线横梁。
10、每盏灯配一个漏电断路器(2A, 30mA,0.1S),并安装于配电门内。
(二)商务要求
1、货物的生产、维修、检验、验收等按照以下原则执行: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无地方标准的执行企业标准,属于国家相关强制性目录内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要求。
2、所有货物(包括零部件)须为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原装正品。提交货物(含软件及相关服务)的技术参数和配置应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响应表(如果被评委会接受的话)相一致。若谈判文件及谈判响应文件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供应商对技术参数的响应情况应提供相关技术支持性文件证明,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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