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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全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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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管理规定(全文) 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管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为大家提供的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管理规定,欢送大家阅读借鉴! 第一条 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安康有序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平安法互联网信息效劳管理方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

2、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效劳、为社会主义效劳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视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安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的监视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的监视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包括互联

3、网新闻信息采编效劳、转载效劳、传播平台效劳。 第六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许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二)主要负责人、总是中国公民; (三)有与效劳相适应的专职新闻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管理; (五)有健全的信息平安和平安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六)有与效劳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效劳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方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还应

4、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效劳许可或备案手续。 第七条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单位。 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单位与境内外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及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业务的合作,应当报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平安评估。 第八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提供者的采编业务和经营业务应当分开,非公有资本不得介入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业务。 第九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许可,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

5、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 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批准的,核发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续办。 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定期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许可受理和决定情况。 第十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要负责人、总为中国公民的证明; (二)专职新闻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

6、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管理制度; (四)信息平安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平安评估报告; (六)法人资格、场所、资金和股权结构等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提供者应当设立总,总对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负总责。总人选应当具有相关从业,符合相关条件,并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承受专业培训、考核。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相关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第十二条 互联网新

7、闻信息效劳提供者应当健全信息审核、公共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信息平安管理制度,具有平安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效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平安法的规定,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效劳。 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提供者对用户身份信息和日志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 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提供者提供互联网新闻

8、信息传播平台效劳,应当与在其平台上的用户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对用户开设公众账号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提供者应当审核其账号信息、效劳资质、效劳范围等信息,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分类备案。 第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转载中央新闻单位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等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的新闻信息,注明新闻信息、原作者、原标题、真实姓名等,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新闻信息内容,并保证新闻信息可追溯。 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提供者转载新闻信息,应当遵守著作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制

9、作、复制、传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提供者提供效劳过程中发现含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或前款规定内容的,应当依法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提供者变更主要负责人、总、主管单位、股权结构等影响许可条件的重大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提供者应用新技术、调整增设具有新闻舆论属性或社会发动能力的应用功能,应当报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平安评估。 第十八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提供者应当在明显位置明示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许可证编号。 互联网新

10、闻信息效劳提供者应当自觉承受社会监视,建立社会投诉举报渠道,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及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视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活动实施监视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健全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提供者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举报。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方式,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

11、 第二十一条 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网络信用,建立失信黑制度和约谈制度。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会同国务院电信、公安、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工作沟通和协作配合,依法开展联合执法等专项监视检查活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规定,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效劳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提供者运行过程中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12、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换发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效劳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平安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新闻单位,是指依法设立的报刊社、播送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新闻电影制片厂。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互联网信息效劳管理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本规定处理后,转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国家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效劳、网络出版效劳等另有规定的,应当同时符合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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