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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材料管理制度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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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材料管理制度汇编 35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煤矿材料管理制度 第一章 计划申报 1、全矿需用材料按”鸿辉煤矿材料费分解分管办法”分系统、分部门申报计划。申报程序为: (1)系统包干材料: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系统主管领导→经营管理科(→IMS系统)→供应站 (2)安全技措及质量达标用料:使用单位→主管部门→安全管理科→系统主管领导→安全副矿长→经营副矿长→经营管理科(→IMS系统)→供应站 (3)专项工程用料:使用单位→主管部门→系统主管领导→经营副矿长→经营管理科(→IMS系统)→供应站。 即:每月26日前各单位根据下月生产作业计划和安全生产需要,结合本单位库存情况,编制下月材料需用计划,按分管范围报相应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于28日前将本系统分管的材料需用计划审查汇总后(因供应站有库存而没报计划的要注明)经本系统主管领导审核签字,报经营管理科录入内部市场管理系统(IMS系统),统一分类审查汇总,于月底前报供应站采购。一处不符合要求,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和责任人分别罚款100元。 2、各单位编制计划,格式要规范,必须注明材料名称、物资编码、种类、规格、型号、数量、价格、用途,对非常见件和有特殊技术要求的,要注明生产厂家、联系方式等,有加工周期的材料,要根据加工周期提前一至二个月编报计划,并注明到货时间。否则,每次对编制单位责任人罚款100元。 3. 加工计划需附图纸,所附加工图纸必须按照标准图纸要求绘制,注明制图人、审核人、技术要求、时间要求等(特殊情况需另附实样),否则不予接收。 4、各系统的材料需用计划总金额不得超过本系统计划指标的10%,否则,经营管理科不予接收,并对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分别罚款100元。若因特殊原因确需超出吨煤控制指标的大额材料费用(10%以上),须经矿长签字批准申报。维简、大修及其它非正常消耗,应列专项计划按申报程序另行上报。 5、各单位编制月度计划要结合实际,种类和数量准确率(使用和计划的比率)要达到90%以上。临时追加计划每个系统每月不能超过三份,总金额不得超过包干金额的10%。否则每超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无计划或超计划领用材料每次对材料员罚20元。 6.材料计划编制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经主管部门负责人、系统主管领导等审核签字,方可上报,否则不予接收。 7、严禁无计划进购材料,否则,每次对经营科负责人罚款200元。 第二章 质量验收 1、供应站按计划采购的物资到矿后,要进行验收。矿成立物资验收小组具体负责验收工作: 组 长:主管经营领导 副组长:相关矿领导 成 员:相关部门负责人 2、材料验收分工:材料主管部门对分管材料的技术参数、质量、资料负责验收;经营管理科负责验收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解决验收中出现的问题。 3、 无计划购进的物资,不予验收。没有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材料严禁发放。否则,每次对经营管理科责任人罚款200元。 4、每批材料到矿后,由供应站通知,经营管理科牵头,按照材料分管范围,组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参加验收。不及时参加验收每次对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并视为”默认”合格,若出现质量问题,对其罚款200元。 5、验收小组要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验收。各类产品必须具备有效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被列入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目录的矿用产品还必须具备有效的”煤安标志”,防爆产品要有”防爆合格证”等,否则不予验收。 6、验收中发现质量问题,由验收小组写出质量问题通知单,交供应站,供应站不得入库、发放,否则不予结算费用,造成损失的要赔偿损失。 7、沙子、石子、氧气、乙炔等用量较大材料的验收采取不定期抽查的办法。 8、材料领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①若属肉眼看不出的隐性问题,供应站必须组织退货并停止发放,若供应站继续发放,赔偿损失,造成事故的,供应站承担责任。 ②属显性质量问题影响生产的,质量验收部门承担验收责任,具体处罚意见,以调度室分析的结果而定,供应站负责退货。造成事故的,供应站和质量验收部门共同承担责任。 ③对于有合格率要求的材料如椽子、竹笆等,按照抽查合格率,结算费用。 9、确因生产急需不能按正常程序验收的物资(如井下设备急用配件、临时拉回的物资直接下井等),供应站必须在24小时内将物资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数量、金额等相关资料报给物资验收小组。 10、材料在使用中出现质量等问题,使用单位要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经营管理科,经营管理科应立即联系供应站解决。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 11、凡因质量问题退货或调换的材料使用单位已支付材料费的,领用时不再支付材料费。 12、自制加工、修复的配件出现质量问题由加工或承修单位按以上规定负责。 13、非生产用物资的计划、采购和验收按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审批、发放 1、审批程序: 领料单位提交申请→主管部门审批→经营管理科审批→打印料单→交旧料→仓库领料。 即:各领料单位应根据上报计划和实际需要开申领单,经相应系统主管部门审批,经营管理科核查,打印料单,办理交旧手续,加盖审批专用章,凭领料单到仓库领取材料。 2、领料单上经领、主管、审批以及交旧等印章必须齐全、清晰,单据整洁,否则,每次对材料员罚款20元,并不予审批。 3、材料分管系统主管部门审批时要根据现场实际需要,严格把关。若因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材料流失浪费或积压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外,对主管部门材料审批员每次罚款100元。 4、严格执行物资交旧领新管理制度,不交旧、不审批、不发放。没有交旧料,盖”交旧章”或审批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5、经营管理科材料审批人员应对照计划,认真核查领用及单据、印戳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审批。否则每次对审批员罚款50元。 6、审批后的物资领料单领料单位、主管部门各留1联,登记、记帐、核对、备查,报供应站仓库4联,仓库自留1联,报局财务、矿财务、经营管理科各1联,经营管理科与审批联、财务联核对无误后,分系统核算考核。 7、领料时,领料员必须认真细致地检验、过磅、点数,不能以少顶多,以多顶少,以次充好。若因领料员失职造成材料浪费流失的,对材料员罚款100元并立即追回,否则按以下第12条处理。 8、因节假日等特殊原因不能办理正规手续的,应写出借据,经主管部门、调度室、值班领导签字,经营管理科值班人员登记备案,仓库方可发放。并在三天内办理正规手续。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9、所有出库物资必须到仓库、门岗进行登记、核对,做到票、物相符,否则不予放行,并上报经营管理科对不符的部分按原值罚款。 10、对仓库院内所有进出车辆,门卫要做好验收登记,并由司机本人签名,否则不予放行。所有外单位或与仓库无关的车辆,禁止进入仓库院内,否则对门卫罚款100元。 11、不按规定私自放行进出车辆按照”物资出门管理制度”进行处罚。 12、在材料管理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私自篡改帐目,开假单据,做假帐的,一经查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赔偿损失,并调离工作岗位。 13、支护(建工)材料的审批、发放同时执行”支护(建工)材料审批发放制度”。 第四章 支护(建工)材料审批、发放 一、机构及职责 经营管理科成立支护(建工)材料管理小组,负责支护(建工)材料的审批、验收、质检(监尺测量)、发放、检验出门等工作;开拓掘进科、生产科做为支护(建工)材料使用主管部门须派专人参加对支护(建工)材料的验收、质检、发放等环节的监督;各材料使用区队在领取支护(建工)材料时须派本队材料员跟踪落实材料的质量、数量是否达到使用标准要求。 二、计划及审批 1、材料使用区队每天16点以前根据第二天生产需要开具”材料申领单”,经本系统主管部门审批后到经营管理科审批登记。 2、经营管理科审批人员按照各队的”材料申领单”,统一编制全矿次日”支护材料需用计划总表”, 一式四份,自存一份,装卸队一份、坑代库及运输单位各一份,装卸队、运输单位按计划表安排装运。使用单位到供应站材料发放场所监督领取材料。 3、系统主管部门审批人员按照生产单位当天工作量和施工巷道支护形式、断面大小、消耗定额及支护材料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批把关,审批数量不得超过一天的计划使用量,否则,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 三、发 放 1、装运时,经营管理科监料员、运输单位、供应站必须到装运现场按”计划表”清点、测量、检验、监督。 2、材料装车后,经营管理科监料员、运输单位、供应站根据实际装车数量,填写”支护材料发放单”, ”发放单”一式三份,由经营管理科支护材料监料员、运输单位、供应站签字,各持一份。 3、签字后的”支护材料发放单”做为向供应站结算材料的依据。经营管理科支护材料监料员根据各单位实际装车数量填写材料交接单,由监料员、运输队签字,一式两份,监料员存一份,运输队持一份,待材料运到使用地点后,由使用单位签字后,运输队于次日10点以前返回监料员,此单据作为各单位领用材料核算费用的依据,若发现材料丢失损坏,材料费由运输单位承担。 4、支护材料发放后,由主管部门对材料的运输、使用、建帐、摆放、回收复用等全过程实施跟踪管理。 四、处 罚 1、凡发现支护(建工)材料质量、数量、技术参数不符合使用标准的,按质量验收规定处理。 2、参加验收、发放的单位要在经营管理科支护(建工)材料验收小组的统一组织下,随叫、随到,节假日必须有人值班,否则对责任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次。 第五章 跟踪管理 一、职 责 经营管理科及材料主管部门负责材料领取后的管理工作,按制度对材料全过程管理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和奖罚。 二、计 划 1、各单位在编制下月材料需用计划时,要结合当月库存量和生产实际。对于不结合实际虚报计划或库存有两个月以上的消耗量,仍报计划的,一经查出每项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2、对于上月已报计划但没到货的材料,本月仍需要的,需再次报计划,并注明”催要上月计划”,金额记入本月计划指标考核。 三、领 用 1、材料到货后两个月内不领用,每种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对材料员罚款100元。出票后3天内不领取,每次对出票单位材料员罚款100元,每超一天加罚50元。 2、材料领取后两个月内不投入使用(特殊储备除外),对领用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对材料员罚款50元。并对使用单位按材料价值的30%重新计费考核,直至投用或上交为止(上交按材料价值的50%减费考核)。 3、经营管理科及材料主管部门负责不定时对已领材料的领取、使用、库存(或闲置)数量进行抽查核对,若有误差按材料原值进行处罚。 4、人为破坏偷取材料的(如剥电缆、拆配件等),一经查出按偷盗论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若没找到责任人,则对附近作业区域的单位按材料原值分别进行处罚。并对材料主管部门罚款200元,及时举报、报案的除外。 5、领取非本单位使用的材料,按材料价值的两倍对责任单位处罚。特殊情况应列专项计划经主管领导、经营副矿长批准。 四、运输、交接 1、支护材料装车后,运输单位必须在下班前两小时把材料运送到各施工单位车场,延误时间或错送施工地点,每车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若影响生产由责任单位负责。 2、运输单位按职责范围把支护材料运到指定位置进行交接(运输二队在二一平台与运输一队交接,运输二队运到西大巷车场与使用单位交接,运输一队从二一平台接车后运往-150各施工地点料场),双方清点无误后应在规定交接单上签字,并注明车号。 3、使用单位不签字视为材料没运到位或丢失,每次对运输单位按材料原值罚款,对责任人罚款100元;运输单位把材料运到位后,使用单位没人接料或无故不签字,运输单位应及时通知经营管理科,对使用单位责任人罚款100元。 4、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把料送到(必须经调度室批准,否则按误时处罚),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按新的交接时间进行交接,因通知不及时影响交接,每次对运输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使用单位不按新通知时间及时到现场交接,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对其负责人罚款100元。 5、运输单位材料运不到位,各施工单位应及时反馈信息(通知调度室、机电运输科、经营管理科),否则,影响生产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 6、按规定能一次性运到指定地点的,中途不准乱卸车,否则,每次对运输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7、材料交接时,施工单位发现与交接单上数量不符,应按材料实际数量签字,并向经营管理科反馈信息,经营管理科对运输单位按所欠材料金额进行罚款。 8、材料运到后不及时卸车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若又重新拉回升井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9、矿车卸料必须卸干净,不能留厚底,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车。 10、运输单位每天中午10点前必须将前一天交接单交经营管理科,否则每推迟一班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元。 11、回收材料车辆由回收单位运到车场并在矿车上注明单位、运往地点、升井时间等,并通知运输单位按照要求安排运输,否则,每次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2、回收材料升井后,运输二队应及时通知装卸队或责任单位卸车,卸车不及时每车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对责任人罚款50元。若找不到责任单位由运输二队负责卸车并码放到指定位置。 13、升井碴车、垃圾车内,严禁装有价值的材料,否则每车次对责任单位罚款100元;运输单位发现应积极回收,集中存放,否则对运输单位每车次罚款100元。 14、矿车上碴山前,运输二队、武装保卫科门卫应严格检查,发现车内装有有价值的材料,应主动回收或通知责任单位回收并上交矿,矿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15、车内装有有价值材料的矿车上碴山前超过”木料厂斜坡位置”,按偷盗对运输二队责任人进行处理;若超过武装保卫科门岗上碴山,按偷盗同时对武装保卫科、运输二队责任人进行处理。 五、存 放 1、各单位领取的材料使用前必须在仓库或料场集中、分类、整齐、妥善存放。地面不能入库的要求在库棚内存放,小型材料必须上台上架;井下料场有水应垫高底层,避免浸水。否则每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因存放不善造成材料丢失、损坏或性能下降的按材料原值处罚。并对责任人(材料员、库工或看料人员)罚款50元/种。 2、材料乱扔乱放的按后附表1标准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同时按照材料费分解分管办法,对分管该材料的主管部门进行处罚。管理区域按安全管理科规定划分。 3、井下各队料场储备材料,不能超过2天的需用量,否则对其负责人及其材料员各罚款100元,特殊原因必须经主管领导、生产副矿长批准。 六、使用及回收 1、材料的使用必须坚持需要多少,投入多少。严禁随意投入,浪费材料和挪作它用。如:掘进面和扩修点用管子、道轨、皮带架、钎子、破槽子等非支护材料打邦顶,及私自破坏材料加工生活用品等。否则按照材料费分解分管办法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2、材料领取后必须合理使用,能循环复用的,要循环复用,因使用不合理造成材料积压浪费的,按材料费分解分管办法处罚。 3、巷道回收前,主管部门通知经营管理科、生产科、机电运输科、通风科及有关科队检查验收材料回收情况,不经验收进行回收的对回收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 4、回采工作面结束、安装工程竣工、采掘队料场转移时,所有材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回收转运完。否则,按乱扔乱放对责任单位处罚。 5、回收期间不准埋压材料、设备、配件等,一经发现,均按原价罚款。 6、掘进面贯通后,定额、限额材料剩余部分,换下来的断梁折柱、废坑木等,必须集中码放整齐。否则,按乱扔乱放处罚。 7、巷修队扩修、维护、支木垛等工程结束后,剩余材料两天内清净,旧材料应放置闲巷码放整齐。否则,按乱扔乱放处罚。 8、工程结束后,材料及设备必须在5天内回收干净,回收不及时,对责任单位责任人罚款100元/天。 9、调整通风系统、封闭采区采面时,新建、拆除通风设施剩余材料(如水泥、沙子、木板、砖、风筒等)必须在两天内运走。否则,按剩余材料的原价罚款。 10、密闭、栅栏、木垛内不得封闭有价值的材料。否则,按材料价值的100%罚款。 11、所有材料、设备必须按照规定的回收率(附表2)进行回收,达不到,差额部分按原值对回收单位罚款。 12、对于现场管理中发现的问题下次检查中仍没有处理的,加倍处罚。 七、大型材料及专控物资管理 大型材料指:钢丝绳、道轨、钢铁管、皮带、电缆、矿车、设备大宗配件、铁水槽,工字钢、U型钢、卡缆、拉杆、十头连锁装置,∏型钢、小梁、铁鞋、单体柱、风筒、抽放管路、防尘管、压风自救管路。专控物资指:2.5mm2及以下小电缆、电话线、电话、焊条、胶质线、铜铝线、地埋线、闸刀、灯炮、电棒(管)、手电筒、水笼头、接头、三通等水暖配件、仪器仪表、油漆、各类胶管、白铁皮、6分以下钢管、50*50mm以下角铁、铁丝、各种工具等。对这些材料除按照以上规定管理外,补充规定如下: 1、大型材料实行动态台帐管理,每月月底前材料分管部门把井下、平地大型材料分布、使用、存放记录台帐报经营管理科,到期不报罚部门负责人50元。数据不准确罚部门负责人20元。 2、每月由经营管理科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对井下使用、分布、存放的大型材料普查一次,达不到附表2规定的应回收率,按原值罚分管部门。 3、大型材料报废、损坏及由于地质因素不能回收必须由分管部门牵头,经营管理科、审计、财务等现场核定,报经营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批准,否则,按丢失论处。 4、非本单位业务范围内使用大型材料,必须先写申请,经分管该材料的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使用,否则对使用单位按原值的50%处罚。 5、对专控物资的管理,每月由经营管理科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参加,对专控物资使用情况跟踪抽查,发现有料单没实物的,由领用科(队)照价赔偿。若属材料员监守自盗,对材料员开除矿籍,并移送武装保卫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修理复用 1、各单位回收的材料能够复用的由材料主管部门负责安排集中存放,维修复用,以减少重新投入,不能复用的按规定交旧。 2、材料主管部门负责分区域和地点建立分管材料的领用、回收复用台帐,及时核查、兑帐,确保材料不丢失、不埋压、不浪费。经营管理科负责对全矿材料的领用、回收、复用及建帐情况进行督察,对管理职能缺失的部门每次罚款300元,负责人罚款100元。 3、对于能维修复用的材料,不安排维修复用,而投入新材料,每种材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按浪费材料核减分管材料费指标。 4、由于技术等方面的原因无法自行安排修理复用的交经营管理科统一安排,但产生的费用由本单位承担。 5、对积极收集回收不属于本单位回收范围内材料的,按规定奖励。 第七章 交旧领新及废料处理 1、 所有废旧材料必须统一交矿废料库。私自存放废料不交者,每次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 2、领用新材料时必须按规定交旧率(见后附表3)办理交旧领新手续。不交旧或交不够,按欠交材料原值对领用单位处罚。 3、交旧领新程序为:领料单打印后,使用单位到废料库按规定上交旧料,达到规定交旧数量后加盖旧料已交章,经营管理科审批员核查,加盖矿物资审批专用章,凭料单到仓库领料。 4、确因生产急需,不能先交旧领新的物资,由领料单位负责人写出欠条,说明原因,经主管部门及经营管理科负责人签字同意,废料库保管员建立台帐,加盖交旧章后可领用新物资。但旧料必须在限期内交回,否则每超一天罚责任单位100元,责任人50元。 5、交旧物资主要零部件必须齐全,否则按所缺零件原值进行处罚。 6、新增物资(新增加或旧料能修理复用的),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记帐,系统领导签字,方可办理领新手续。 7、各项新增工程安装前期投入物资,施工单位、主管部门应先建立专项投入台账,工程安装结束后应及时向承接单位移交手续,谁承接谁负责上交旧料。 8、废料库由经营管理科负责管理,建立旧料回收台帐,并做到帐物对照,否则按缺少物资原值罚保管员。 9、能够再修理复用和再利用的旧料,经主管部门、经营管理科鉴定、核实,经营副矿长签字同意,可重新领取。但领取后不进行修理复用和再利用,按材料原价值进行处罚。 10、对于无修理复用价值的废料,由经营管理科组织财务、审计及材料主管部门共同鉴定后,报请集团公司批准,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安排处理。处理时,有关单位共同参与点数、过秤,财务科按价收款后,办理出门手续。私自处理废料按偷盗论处。 第八章 专用工具 1、为提高专用工具的利用率,减少投入,杜绝浪费,矿对部分专用工具实行”租赁”管理,即矿统一安排领取修复后,建帐入库。使用单位领用,需按使用时间长短以材料费形式支付一定的租赁费用。具体标准见附表4。 2、各单位租赁专用工具时,先列出租赁专用工具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到经营管理科办理相关租赁手续后方可领取。 3、各单位要加强租赁专用工具的现场管理,工程完工后及时交回。对于管理不善造成专用工具损坏、丢失的,按原值对租赁单位进行处罚。 4、专用工具租赁费的计算方法为:从专用工具租赁当日起到上交租赁库之日止为计费天数,物资租赁费用标准×计费天数=租赁费,各单位以内部领料单的形式向经营管理科结算。 第九章 自制加工及修理 1、矿内能自制加工、修理的物资,严禁外委加工修理。 2、机修队负责全矿除U型钢以外的自制加工和修理业务,U型钢加工修复组负责U型钢加工修复。 3、对整个自制加工和修理业务的监督和管理由机电运输科、经营管理科负责。每月下达修理加工计划,督促作业过程,搞好质量验收和入库。 4、为提高承修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其工时费用的结算能够实行计件形式,详见相应办法。经营、审计及业务部门对自制加工、修理物资的价格进行核定。核定的原则是:低于市场价格或供应站进货价格的30%以上。 5、使用单位需要加工修理件时应提前向主管部门递交需用计划(非常见件要提供加工图纸),因计划提交不及时影响生产的,由使用单位负责;承修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没完成任务,由承修单位负责;因提供的图纸错误造成产品质量不合格,损失由使用单位自已承担。同时对责任人每次罚款200元。 6、 承修单位不经主管部门批准私自接受加工修理业务,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其负责人罚款200元,并不予结算工时费。 7、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而导致不合格品入库,每次对验收人员各罚款100元,验收部门各罚款500元。 8、承修单位不经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发放加工修理件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对其负责人罚款200元,并不予结算工时费。 第十章 区队小仓库管理 1、各单位材料员对本单位小仓库管理工作具体负责。 2、各单位小仓库的设立必须到经营管理科备案,其它地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存放矿用物资。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1000元,对负责人罚款500元,对材料员罚款300元。 3、各区队小仓库和修理房要进行区分,小仓库存放未投入使用的备用材料,修理房存放待修和回收的材料。新旧材料混放,每次对队罚款100元,对材料员罚款20元。 4、小仓库内任何一种物资库存量不得超过一个月的使用量,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项,对材料员罚款50元/项。 5、小仓库必须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物资出入库管理制度和修旧利废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并严格落实。否则对单位罚款100元,对材料员罚款50元。 6、小仓库必须建立物资流动台帐,其内容包括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库存数、入库数、发出数、时间、领用人员签名等,并做到帐、卡、物三对照,否则罚材料员20元/项。 7、小仓库必须按标准实行动态达标,所有能上架的必须上架,码放整齐,新旧物资、报废物资分开存放,卫生整洁。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项,对材料员罚款20元/项。 8、各队小仓库或修理房严禁干私活,发现一次罚当事人500元/次,并按原值对所属单位进行罚款。做到专物专用,私自改用者按原值对所属单位进行罚款。 9、每月月底前各队必须把当月库存物资的种类、数量、金额以及本月本单位物资交旧领新情况以报表形式报经营管理科及主管部门备查。不报罚材料员200元,迟报罚材料员100元,上报数据不准,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元/项,对材料员罚款20元/项。 10、小仓库内超过两个月不用的积压材料和废旧材料必须上报或交旧,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300元,对材料员罚款100元。 11、小仓库因管理不善出现失盗现象,对单位罚款500元,对单位负责人罚款100元,对材料员罚款200元。 12、各单位小仓库库存物资经营管理科及系统主管部门有权统一调配使用,相关手续由经营管理科或系统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材料员调离工作岗位。 13、各区队必须按要求积极配合矿组织的检查。拒不接受检查,对责任单位罚款500元,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材料员调离工作岗位。 第十一章 物资出门 1、 矿内物资出门时,应由经办人员写出书面请示,注明出门原因、物资种类、数量、规格型号、状态等,加盖部门公章,经主管部门、主管领导签字批准后,到经营管理科办理手续。节假日原则上所有物资不准出门。特殊情况确需出门的,必须经调度室及值班领导签字同意。 2、武装保卫科根据经营管理科办理的物资出门手续登记建帐,开据出门证,加盖武装保卫科公章,一式两份,自存一份,交经办人一份。 3、经办人将出门证交门卫,门卫对照出门证上注明的物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状态等进行详细检查,确认无误后,收缴出门证放行。 4、门卫下班后将收缴的出门证上交武装保卫科核对,发现不对照,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不办理出门证(或实际物资的种类、规格、数量等与出门证不符的)擅自携带物资出门的,一经查出,对出门人员按盗窃论处;若武装保卫科没有发现,对武装保卫科按物资原值的50%进行处罚(与出门证不符的,按超出部分价值核算),并由武装保卫科负责追回。无法追回的由武装保卫科全额赔偿。同时对责任部门按物资原值进行处罚,并对当班门卫、责任部门负责人分别罚款200元。 6、武装保卫科门卫应对出门所有车辆进行详细检查(被查车辆必须停放在探视器可视位置),否则,每放行一辆车,对当班门卫罚款50元,对武装保卫科罚款100元。不检查私自放行,造成矿内物资流失的,除按第3条处罚外,当班门卫调离工作岗位。 7、出门车辆及行人,应积极配合门卫履行检查,不配合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并扣留车辆。 8、下井人员私自携带生产物资升井,一经查到按盗窃论处。武装保卫科每班安排保卫在井口负责验身。发现一次没人验身,罚武装保卫科负责人20元。不配合检查的每次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9、凡在作衣柜、工具柜等个人器具内存放矿有物资(工具、劳保除外),一经查出,按盗窃论处。 10、凡属盗窃行为的,按被盗物资价值的5倍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1、因矿生产、生活等需要,矿外物资确需在矿内停留的,必须写出证明,并经调度室、武装保卫科及主管领导签字,出矿时出示证明,方可放行。否则,按以上规定处理。 第十二章 材料员管理 为加强我矿材料管理队伍建设,规范材料员行为,搞好材料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1、科队长是本单位材料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材料员对本单位需用材料的计划编制、申报、质量验收、领取、建帐、保管、发放、现场跟踪及回收复用等管理具体负责。 2、材料员任用的基本条件是:属我矿全民合同制职工,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品行端正,责任心强,在本单位工作2年以上,熟悉本单位生产作业工艺,且与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无亲缘关系。不符合以上条件,不得任用。否则,对单位负责人罚款200元,并立即撤换。 3、各单位材料员的任用必须经系统领导批准,到经营管理科审查备案,业务上归口经营管理科领导,否则,不予承认。 4、材料员应熟练掌握并严格执行矿有关物资材料管理的政策、制度。对有关政策、制度不熟悉,每次罚款20元。 5、材料员必须熟悉本单位安全生产动态,对材料的需求和投入做到心中有数。每月下井8次以上(无井下作业的除外),每少下一次罚款20元;不熟悉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不能说明材料用途,每次罚款20元。 6、各单位材料员对本单位材料费消耗指标的完成具体负责,各单位应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将材料管理及材料费指标完成情况与材料员工资挂钩。单位材料费单月超支20%以上,或连续两个月超支10%以上,该单位材料员自动离岗,且在2年内不得重新从事材料员工作。系统材料费超指标5%,对系统主管材料员罚200元,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款100元;超指标10%以上时,对系统主管材料人员罚500元,对主管部门负责人罚款300元。 7、材料员有偷盗、造假、倒买倒卖材料行为,一经查出,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必须立即撤换。否则,该单位主要负责人就地免职。 8、材料员应积极参加矿组织的有关材料管理的各种会议及活动,迟到、早退、违反会议纪律每次罚款20元,不参加每次罚款50元。 9、材料员应按时完成经营管理科及材料主管部门布置的有关材料管理的工作任务,及时上报各种报表、单据,数据准确无误。否则,每次罚款50元。 第十三章 材料管理评比 为加强我矿材料管理,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搞好材料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我矿材料管理水平,确保我矿材料指标圆满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以指标考核为主导,充分发挥激励约束机制,强化管理,深挖内潜,提高全员成本意识,努力降低消耗,提高效益。 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标准、办法,力求评出优劣、评出干劲。 二、适用范围 全矿有材料费指标的各区队。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材料评比工作的领导,成立米村矿材料管理评比领导小组。 组 长: 经营副矿长 副组长: 有关矿领导 成 员: 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 办公室设在经营管理科。主任:经营科负责人(兼) 四、领导小组的职责 贯彻执行”材料管理评比办法”,协调解决”材料管理评比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监督评比工作。 五、评比办法 从指标完成、现场管理、过程控制、小仓库管理、材料员素质行为、其它等六个方面进行评定打分。具体评分办法、标准见附表5、6。 ”指标完成”以月考核为准;”现场管理、过程控制、材料员行为”以日常井下、平地现场检查的资料为准;”小仓库管理”以每月动态组织的小仓库现场检查为准;”其它”包括如小改小革等由队提出申请,经营管理科组织业务部门鉴定确认。 每月4日前由评比办公室根据评比资料,按照评比标准对上月工作进行评定,拿出初评意见,经领导小组统一审定后,在经营分析会上进行通报,奖罚款项从当月工资中兑现。 六、奖罚标准 第一名:对队奖3000元,对队长奖300元,对支书奖300元,对队材料员奖300元。 第二名:对队奖 元,对队长奖200元,对支书奖200元,对队材料员奖200元。 第三名:对队奖1000 元,对队长奖100元,对支书奖100元,对队材料员奖100元。 倒数第一名:对队罚 元,对队长罚200元,对支书罚200元,对队材料员罚200元。 倒数第二名:对队罚1000元,对队长罚100元,对支书罚100元,对队材料员罚100元。 倒数第三名:对队罚500元,对队长罚50元,对支书罚50元,对队材料员罚50元。 七、要 求 1、区队领导要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高度重视评比工作,切实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控制消耗,杜绝浪费。 2、各部门要积极参与,认真对待,实事求是的提供评比资料,严格按标准考核、评分。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3、对材料管理评比连续3个月倒数的单位,材料员调离本工作岗位。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00九年三月十二日 附表1: 材料乱扔乱放处罚标准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处罚金额(元) 1 椽子 根 1 10 2 竹笆 个 1 20 3 椽杆鞋 个 1 50 4 石子 m3 1 100 5 沙子 m3 1 150 6 水泥(速凝剂) 袋 1 50 7 金属网 卷 1 200 8 塑料网 卷 1 100 9 坑木(或道木、木板) 根 1 50 10 单体柱 根 1 50 11 U型钢 根 1 50 12 矿工钢 根 1 50 13 π型梁 根 1 50 14 小梁 根 1 50 15 铁鞋 个 1 20 16 卡缆 个 1 20 17 液压材料 件 1 50 18 炸药 支 1 100 19 雷管 支 1 50 20 皮带 米 1 50 21 电缆 米 1 50 22 道轨 根 1 50 23 钢管 根 1 50 24 2寸以上阀门及管件 个 1 100 25 2寸以下阀门及管件 元 1 30 26 铁水槽 节 1 50 27 木水槽 节 1 30 28 风筒 节 1 50 29 溜槽 节 1 50 30 刮板 块 1 20 31 链条 根 1 30 32 皮带托辊 节 1 30 33 皮带架子 个 1 50 34 钻杆 根 1 30 35 挡煤板 块 1 50 36 集流器 个 1 200 37 压风自救装置 个 1 100 38 钢丝绳 米 1 20 注: 其它材料按大小分别罚款20—100元/件。 附表2: 大型材料回收率 材料名称 型号 回收率% 1、工字钢 (以可变巷道支架数为准) 99.9 2、π型钢及小梁 100 3、U型钢 100 4、铁 鞋 99.5 5、单体柱 100 6、钢丝绳 主付井 100 其它 90 7、电 缆 35mm2以上 97 35-4mm2 95 4mm2以下 90 8、道 轨 99.9 9、钢 管 100 10、皮 带 90 11、风 筒 80 12、矿 车 100 13、机头、机尾、减速机、联轴节、滚筒、溜子槽、铁水槽等 100 14、抽放管 100 15、卡缆、拉杆 100 16、十头联锁装置 100 17、其它大宗配件 100 18、有消耗因素的可根据实际考核 附表3-1 xx煤矿交旧领新物资明细表 序号 物资名称 单位 交旧率 序号 物资名称 单位 交旧率 1 各种水阀门 个 100% 39 带锯条 条 100% 2 闸门、水嘴 个 90% 40 机锯条 根 80% 3 各种仪表 块 100% 41 各种皮尺 只 100% 4 各种电器配件 件 100% 42 水平尺 把 100% 5 电工钳 件 100% 43 各种量具 把 100% 6 改锥 个 100% 44 游标卡尺 把 100% 7 扳子 个 100% 45 汽车内外胎 只 100% 8 电工刀 个 100% 46 平车内外胎 只 100% 9 电笔 支 100% 47 拉车圈 个 100% 10 手锤 把 100% 48 拉车轴 根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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