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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生产技术科各类管理制度汇总(DOC 69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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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目 录 第一节 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1 第二节 采煤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13 第三节 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收尾管理 15 第四节 掘进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16 第五节 巷道贯通技术管理规定 18 第六节 采掘生产接续管理制度 20 第七节 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制度 21 第八节 掘进工程质量月度验收管理办法 28 第九节 井巷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考核办法 31 第十节 顶板管理制度 35 第十一节 科技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39 第十二节 科技创新管理制度 42 第十三节 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推广应用制度 50 第十四节 块煤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50 第十五节 测量工作概要及日常工作管理 53 第十六节 巷道贯通测量考核办法 57 第十七节 测量仪器及工器具管理制度 58 第十八节 中、腰线技术管理规定 59 第十八节 地质工作概要 61 第十九节 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 62 第二十节 防治水隐患排查评估制度 62 第二十节 地质预测预报及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64 第二十二节 探放水管理制度 65 第二十三节 回采率管理制度 65 第二十四节 探煤厚管理制度 67 第二十五节 地测事故报告制度 67 第一节 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条 矿总工程师是矿井技术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对矿井的技术工作负全面责任,直接对矿长负责。 第二条 矿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技术管理工作,负责分管范围内的技术工作,并行使相应的职权,对总工程师负责。 第三条 生产技术部是矿井采掘生产、矿井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业务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区队技术主管、技术员对本单位的技术工作负责。 第五条 煤炭资源管理 (一)储量注销、报损、地损与储量的核实; (二)各类地质说明书的编制; (三)回采率计划指标的确定及实际分析、控制; (四)“三量”的统计、分析,提出提高回采率的措施; (五)岩层移动观测及资料总结与永久煤柱尺寸的审报,矿井“三量”、储量和回采率的定期分析。 第六条 设计管理 (一)新采区、水平阶段与工作面整体设计; (二)设计委托、设计计划任务书编制、设计呈报、审批、变更、修改、批准等。 第七条 工程质量及施工过程管理 (一)以提高工程质量为目的专题会议、日常抽查、典型质量事故的分析与通报,工程质量月度验收及竣工验收; (二)新开工工程的开工验收及通知单下发。 第八条 生产接续管理 (一)生产布局与生产接续方案的确定; (二)月度、季度、年度、三年、五年接续计划编制及更新; (三)保证矿井合理采掘比例。 第九条 规程、措施管理 (一)各类工程的作业规程、施工组织措施、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与监督执行; (二)开采方法的选择与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试验方案的确定与监督执行;矿压观测及顶板离层观测制度的编制与监督执行; (三) 煤炭生产工艺改进方案。 第十条 技术改进与设备更新管理 (一)矿井各生产环节与综合生产能力的核定; (二)技术改进项目与方案的确定; (三)施工与生产设备的更新和设备与设施大修技术鉴定以及先进设备引进与应用。 第十一条 安全技术管理 (一)安全技术措施工程项目的确定,安全技术工程设计与施工项目的申报、审批; (二)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三)各类安全措施的制定与呈报; (四)矿井生产能力的核定; (五)重大事故案例分析与各专业业务保安制度的建立。 第十二条 科技管理 (一)积极探索、调研、引进,推广新的先进技术。 (二)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申报、奖励; (三)年度技术工作总结与年度科技机制制定、实施。 第十三条 科技信息与技术资料的管理(生产技术部、综合部) (一)做好科技信息的总结、交流、研究、利用; (二)技术资料的归档、保管、提供、发放、借阅工作。 第十四条 井巷工程设计 (一)设计的原则及依据 1、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政策、设计规范、《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要求; 2、积极应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3、设计必须实事求是,注重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符合煤矿企业的发展规律,超前分析、预测、解决工程设计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切实体现设计工作的部学性、合理性和指导性。 (二)生产技术部设计工作范围 1、协助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完成矿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设计; 2、完成矿井优化设计; 3、完成综采工作面设计; 4、完成全矿开拓巷道设计(包括运输大巷、辅运大巷、回风大巷等); 5、主要准备巷道设计,永久硐室及交岔点设计(包括煤仓、溜煤眼、采区水仓、采区车场、采区变电所、给煤机硐室、永久皮带机机头硐室等专用硐室); 6、完成回采巷道设计(包括工作面煤巷等); 7、完成准备巷道设计(包括煤巷运输巷、联络巷等); 8、完成临时硐室及交岔点设计(包括临时水仓、小型皮带机机头机尾硐室、信号硐室、躲避硐室、临时水沟等); 9、完成常用支护材料设计(包括梯形棚架、“U”型支架、异形棚架、可缩性棚架、前探梁等); 10、必须积极完成矿领导布置交办的其它方面的设计工作。 (三)设计要求 1、矿内自行完成的设计必须由总工程师签字方可生效,否则视为无效设计,并不得实施; 2、凡对外提供的用于设计或其它用途的技术资料,必须经总工程师同意; 3、井巷工程的设计必须包含一次成巷的所有项目,设备基础、缆线、管道、水沟、台阶、扶手与巷道设计在同一图纸中出现。 第十五条 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和审批步骤 (一)编制步骤 1、凡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工程,编制前由业务主管部门向施工单位下达编制业务联系单; 2、施工单位技术员接到编制业务联系单后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地质及掘进设备情况,并收集有关资料; 3、明确任务,掌握由我矿下达的关于该工作面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产量、进尺、效率等控制数字; 4、编制前施工单位技术员要同施工队长、现场管理人员研究施工方法及安全等方面的问题,施工单位必须达成一致意见,并做好记录; 5、编制作业规程初稿并上报审批:首先由技术主管初审,合格后向专业副总工程师汇报,确定集体会审时间; 6、由专业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部、安全管理部、机电动力部、调度室、通风部、煤炭管理部、供应站、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对规程进行集体会审,会审技术后由施工单位技术员按照规定日期,及时、准确地修改、补充和完善作业规程,达到作业规程审批要求; 7、采煤工作面的收尾、初采初放、过巷、顶板破碎、过地质构造以及掘进工作面改变支护、巷道贯通、过地质构造等工程,施工单位技术人员必须提前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8、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与应用、试验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经集体会审通过,技术措施中必须包括劳动组织、人员分工及负责人等; (二)审批步骤 1、作业规程初稿经技术主管初审合格后由专业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部、安全部、机电部、调度室、通风部、地测部、、监理项目部、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集体会审; 2、会审时如作业规程的编制符合要求,经集体会审后全体成员对会审意见表决通过,并在集体会审记录本上签字,表示参与会审,并同意会审意见,作业规程的修改、补充内容由技术主管负责监督落实; 3、会审时作业规程存在重大问题或原则性错误的,集体会审不予通过,由专业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责令区队技术负责人或技术员重新编制作业规程,另行确定集体会审时间,直到编制作业规程编制合格,实行集体会签为止; 4、作业规程的修改、补充、完善,首先由区队技术负责人、区队长审查,审查合格同意执行后报业务主管部门,作业规程进入审签流程,签字顺序为:技术措施的编制人→施工队队长→审核→主管业务部门→其他业务部门→安全管理部→专业副总工程师→机电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 5、作业规程审签完成后将文本版分发:驻矿安监处、各业务部室、调度室、安全管理部、施工单位; 6、工作面遇特殊情况所采取的重大安全技术措施和紧急措施,可以不会审直接进行审签。 (三)编制要求 1、作业规程的编制必须按照矿统一要求的格式编制; 2、作业规程文字部分应简明扼要、通俗易懂;所有技术用语必须规范;必须应用计算机编写,做到排版精美、部学合理;无错字、无涂改,并使用A4纸双面打印,正文字体用小四号;编页、目录、工程名称、签字栏、总工程师意见栏齐全; 3、作业规程编制前,必须有生产技术部提供经总工程师签字的地质说明书和正式的设计,并保证地质资料完整可靠。 (四)审批要求 1、作业规程、各类安全技术措施严禁他人代签,签字必须由本人进行,凡经总工程师签字的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图纸即刻生效,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改动、补签或涂改;并且作业规程和各类安全技术措施中任何地方都不得出现手工涂改,签字必须遵循先业务主管部门后相关业务部门的原则; 2、专业副总工程师在未接到总工程师的授权前无权进行代理签字,总工程师因故外出超过3天时间,应进行授权委托代理签字;总工程师授权后的签字与总工程师签字具有同等效力,授权后总工程师负同等责任,总工程师对授权的副总工程师签字认可;总工程师返矿后对授权的副总工程师签字有不同意见的,可重新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 作业规程、措施的会审与复审 (一)生产技术部开工准备通知单一经下发,各相关单位必须认真执行。如果没有按期完成相关任务影响正常开工的,由调度室组织追查处理。 (二)对于编制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必须达成一致意见,由队长签字并持有队内会审意见方可报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后安排时间进行集中会审。 (三)参加采掘作业规程会(复)审的单位为:生产技术部、通风部、机电部、调度室、、地测部、安全部、专业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会审由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授权的副总工程师主持。 (四)各单位参加作业规程集体会(复)审人员必须按专业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确定的会审时间按时参加,不得迟到、早退,不得中途脱岗;会审时必须集思广义、群策群力,不得推诿扯皮、消极怠工影响会审的质量,否则,给于严厉的处罚。 (五)作业规程、各类安全技术措施会审时应由主管业务部门做好审查意见记录,总工程师或总工程师授权的副总工程师意见为最终结论。主管业务部门根据会审整理出会审意见,施工单位技术人员按会审意见进行修改补充,会审意见一同装订在作业规程或技术措施中。 (六)作业规程及措施的复审时间规定为每月上旬,复审时采掘区队技术员对本月内规程及措施在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由矿采掘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室进行复审,确定意见,复审意见报矿总工程师复查后,由采掘区队技术员另行编制专项补充措施。 第十七条 采掘专业(包括采掘工程、巷道维修、水仓清理、硐室、地坪、设备基础、各种预埋件等)、探放水、探煤厚、探地质构造等工程均实行开工通知单制。 第十八条 新开工的工程由生产技术部下发工程开工准备通知单;施工单位及相关单位按通知单要求,一切准备就绪后,施工单位向生产技术部提交工程开工验收申请单申请开工验收,生产技术部组织矿相关业务部室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生产技术部要将经过相关部门审签的工程开工通知单下发到各部室及施工单位作为正式开工依据。 第十九条 矿井采掘工作面停、复工由安全部组织各业务部室参加检查;工程竣工后移交工作由调度室组织相关业务部室及区队进行移交。 第二十条 采煤工作面安装前,生产技术部要编写准备开工业务联系单,完成安装等施工准备工作后,经矿验收领导小组验收合格,生产技术部要将经相关部门审签的开工通知单下发到各部室及综采队;采煤工作面回撤前,生产技术部编制准备停工通知单,回撤结束后,经矿验收领导小组验收合格,由生产技术部编制停工通知单(包括巷道密闭等内容);施工单位要根据停工后需施工过程的情况编制施工措施,完成停工所需工程的施工。 第二十一条 业务联系单、工程准备开(停)工业务联系单、开(停)工通知单、工程验收单实行统一格式(详见附表)。 第二十二条 工程准备开(停)工业务联系单、开(停)工通知单、工程验收单必须经矿各相关部室签字,由分管矿领导签发。工程准备开(停)工业务联系单、开(停)工通知单、工程验收单签发后,必须及时送达所有签字部门和人员。 第二十三条 考核 1、作业规程、措施没有及时送达各管理部室的,每出现一次对技术员罚款100元;规程、措施内容不全或漏审批单位的,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 2、工作面遇变化不及时编制措施的,对技术员罚款100-200元;对影响生产的要进行追查处理。 3、规程、措施编制不认真,出现明显错误、书写不工整、缺项、少面、涂改、针对性不强、词不达意、代替队长签字等情况的,对编制人员罚款100-200元,当场指出并责令其及时修改;若出现影响生产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4、所编制的采掘作业规程、措施的内容如有违反《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技术操作规程》、《煤炭工业技术政策》、《生产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集团公司有关技术安全文件规定的现象,发现一处对编制人员罚款100元。 5、《煤矿安全规程》中要求必须在作业规程、措施中做出规定的,编制人员必须在作业规程、措施中予以规定;《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等有关技术安全文件无规定而在作业规程、措施中必须明确规定的内容,必须在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凡作业规程或措施中缺一处或一项内容的,对编制人员罚款50元。 6、技术员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没有认真调查研究,积极掌握地质及采掘设备情况,也没有收集有关资料,积极掌握矿下达的有关该工作面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发现一次对队长、技术员各罚款200元。 7、技术员编制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时,根据集体会审意见,不能按照规定期限完成,并且第二次集体会审时仍达不到作业规程审批要求的,对技术员罚款100元;第三次集体会审仍达不到审批要求的,将直接被评为最差技术员,调离工作岗位。 8、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不力而影响工程正常开工的,出现一次对技术员罚款200元,并且一切后果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 9、各单位参加采掘作业规程集体会审、会签的人员,必须按专业副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确定的会审、会签时间按时参加,缺一次罚款100元;迟到一次罚款50元;早退一次罚款50元;中途脱岗一次罚款50元;会审、会签时不认真影响会审质量的,出现一次罚款50元。 10、技术员没有及时签字送达、贯彻学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或执行不严格的,每出现一次对技术员罚款50元。 11、各单位没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完整、合格的贯彻记录、考试档案,或贯彻记录、考试档案弄虚作假,或不经过贯彻学习和考试就有下井作业现象的,每出现一人次对该单位技术员罚款50元。 12、开工时以及在整个作业时间内,工作面附近都没有设置必备的施工图板的,每出现一次对技术员罚款50元。 13、补充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与规程一并贯彻到每个施工员工,如果发现没有接受贯彻措施的人员下井作业的,每出现一人次对技术员罚款50元。 14、作业规程(或措施)没有送达或作业规程(措施)没有编制、审签而私自开工者,将严肃追究施工单位和技术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对施工单位及技术员惩罚100-500元。 15、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的,将扣除当班进尺,并对技术员罚款 100元。 16、若因审批人员不负责任而造成业务范围内有漏硐的,对审批人员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7、生产技术部不及时收集提供各类资料,不及时准确下发各类通知单,现场不标定各种位置、做好各种记录、填报各种图表的,每出现一次对责任人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的要进行追查处理。 附件1: 鸿福煤矿 开(停)工准备通知单 编号: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联系单位 工程 简要 概述 及要 求 (包括:工程施工长度、用途、被联系单位所提供的资料等) 工 程 示 意 图 签字 主管业务部室 专业副总工程师 分管领导 总工程师 签 收 施工单位 (项目部) 业 务 部 门 生产技术部 安全部 调度室 机电部 地测部 通风部 附件2: 鸿福煤矿 开工验收申请单 编号: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区队技术负责人 队 长 申 请 事 项 区 队 验 收 情 况 签字 生产技术部 调度室 安全部 机电部 专业副总工程师 分管领导 注:外委施工单位必须由项目部负责人签字。 10 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第71页 共72页 附件3: 鸿福煤矿 工程验收单 编号: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施工地点 施工单位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验 收 意 见 签 字 施工单位 业 务 部 门 签发意见: 生产技术部 安全部 调度室 机电部 地测部 通风部 专业副总工程师 分管副矿长 总工程师 附件4: 鸿福煤矿开 (停)工通知单 编号: 年 月 日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开(停)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 程 简 要 概 述 及 要 求 签 字 区 队 业 务 部 门 分管领导 签发意见 施工单位 专业副总工程师 生产技术部 安全部 调度室 机电部 地测部 通风部 第二节 采煤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编制任务由生产技术部以书面形式及时下达给综采队。 第二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由综采队技术负责人根据生产技术部的安排编制。工作面开采期间的各种安全技术措施由综采队技术负责人负责自主编制,生产技术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包括: (一)工作面初放、收尾、过横穿、过老巷、过硐室、过地质构造带、过顶底板破碎松软带、过煤柱、过冒顶区、过压力集中带、托伪顶开采、挂顶煤开采、托夹矸开采、复合顶板开采等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监督检查。 (二)凡工作面条件发生变化,作业规程不适应时,都必须及时编制补充完善措施;工作面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时,都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监督检查。 (三)综采工作面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有安全措施。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当工作面上下顺槽变形严重,支架不能正常推进时,必须提前制定安全措施,由生产技术部负责监督检查。 凡煤矿安全规程和操作规程明确规定要制定安全措施的都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地质测量、机电、通风、设计和矿压资料分别由地测部、机电部、通风部、设计专业组、矿压组负责提供,需要其他各职能部门提供的资料,各职能部门也必须提供。各部门提供的资料必须全面、准确,并经过本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以书面形式提供。由于资料不准确或者错误而造成的事故责任,由相应的资料提供部门负责。严禁通过非正式渠道提供和获得有关技术资料。 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所需的施工现场资料、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和其它有关资料,由综采队技术负责人组织收集,其中现场资料必须由技术负责人亲自到现场收集。生产技术部负责对上述资料进行校核。 第二十八条 生产技术部业务主管负责校核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确保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的内容符合会审和审批意见,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政策和煤矿安全规程的条款,没有文字错误、计算错误、标点错误、语法错误、逻辑错误、制图错误、尺寸标注错误以及其他与采煤技术本身无关的错误。否则,要追究其校核不严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收尾搬家、过横川老巷、过各种峒室、过断层、褶曲及其他各种地质构造带、过顶底板及煤体松软破碎带、过煤柱、过冒顶区、过压力集中带;采煤工作面封闭;凡工作面条件发生变化;工作面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时;综放综采工作面运送、安装和拆除液压支架时;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和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当工作面上下顺槽变形严重,支架不能正常推进时;工作面遇有其他特殊情况时。凡上述情况,均为采煤工作面技术管理的关键过程。对技术管理的关键过程,必须重点管理。 第三十条 技术管理关键过程实施前,必须做好充分准备。综采队技术负责人、生产技术部业务主管必须深入现场,确定需要做那些准备工作,检查准备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三十一条 技术管理关键过程实施前,生产技术部、其他相关职能部室业务主管以及综采队技术负责人必须现场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开工条件与规程措施相符。 第三十二条 在技术管理关键过程实施过程中,生产技术部、其他职能部室的业务主管、综采队技术负责人必须深入现场,对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补充完善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 第三十三条 在技术管理关键过程完成后,生产技术部要及时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 生产技术部业务主管、综采队的技术负责人对关键技术管理过程必须建立记录台帐,过程结束后必须认真写出技术总结报告,报有关领导审阅。 第三十五条 在工作面正常开采过程中,生产技术部、各职能部室业务主管和综采队技术负责人、副总工程师,必须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调查研究,及时发现技术问题,解决技术问题。 第三节 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收尾管理 第三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和收尾前,矿成立初次放顶和收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成:生产矿长为组长,总工程师、机电矿长、安全部部长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各副总、生产技术部、调度室、生产技术部分管采掘技术员、安全部副部长、安全部安全监察员以及综采队队长、技术员。 第三十七条 每次放顶和收尾前,由生产矿长召集专题会议,领导小组成员、跟班安检员学习初放和收尾安全技术措施,并进行有关初次放顶和收尾的具体安排,明确跟班人员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放顶或收尾前两天内将《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收尾)安全技术措施》向职工贯彻学习。 第三十九条 跟班领导小组成员参与综采队的班前会,并与职工同上同下,到现场后先同工长、跟班队长、安监员对作业场所的安全、支护、设备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同意开始作业。 第四十条 收尾和初采和初放都必须由生产技术部组织,生产矿长、总工程师参与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始采煤工作面收尾、初采、初次放顶工作,严禁未验收擅自进行收尾和初采初放。 第四十一条 初采初放结束必须由领导小组组长亲自组织验收,经验收检查,确认符合规程要求后工作面初采初放工作结束。并由综采队编制初采初放结束的申请经总工程师签字,初采初放告以结束。对初采初放结束后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初放或收尾前,综采队必须向员工贯彻学习初放或收尾安全技术措施,做到有贯彻、有考试、有记录。 第四十三条 初放或收尾期间,综采队主要领导必须做到现场跟班指挥生产。 第四十四条 领导小组成员根据分工,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到达工作地点和升井前必须向矿调度、安全部进行汇报。当班出现问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当班出现问题与队现场管理人员共同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领导小组成员,在初放顶和收尾期间,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要求对工作面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章人员及时制止,并在本班结束后及时向组长汇报工作面情况。 第四十六条 在初采初放和收尾期间,采煤工作面的工程质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领导小组成员对作业环境安全、工程质量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利,对不符合规程规定、违反作业规程及影响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停止作业,直至停止整个工作面。 第四节 掘进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掘进工作面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生产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炭行业巷道掘进、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集团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 各类巷道施工作业前,必须有经过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开工通知单。施工巷道贯通、过断层、老空区、集中应力带、冒落带、巷道开口、突出瓦斯(煤层)地带等事故多发地段时,施工队必须专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矿井通风系统调整方案等,并经过审批后方可开始施工。 第四十九条 凡属《煤矿安全规程》明文规定必须在作业规程、措施中做出规定的都必须在作业规程、措施中予以规定;凡属《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等有关技术安全文件无规定而在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的内容,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或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五十条 编制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的主要依据: (一)矿总工程师签发的工作面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编制计划通知书(或矿技术计划)。 (二)经过审批的开拓延深设计、采区设计或单项工程设计等。 (三)各工种操作规程和各工程岗位责任制。 (四)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如顶板控制实施细则、交接班制度、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巷道维修制度、采掘设备技术管理规定,掘进工作面通风、瓦斯、煤尘管理规定,放炮管理规定等。 (五)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六)地质测量部门提供的地质说明书、探放水设计。 (七)掘进工作面必须收集临近地区或相同围岩的矿压观测资料,掘进巷道的顶底板和两帮移近量、移近速度、收缩率等。 第五十一条 巷道掘进施工必须按照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文件和施工技术参数,严格按照《煤矿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中有关凿岩(煤)、爆破、支护、装渣、运输工序和设备维修、管理、使用等规定进行管理,任何人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第五十二条 巷道施工过程中,因水文地质、施工机械、材料等发生变化,而引起巷道的用途、层位、支护形式、结构、断面特点、施工方法和工艺等设计、工程变更时,巷道的施工图设计和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必须重新编制、审批。 第五十三条 巷道掘进施工过程中,发现水文地质、瓦斯、煤(岩)层、老空、断层等异常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汇报。在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且未经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矿长、总工程师等领导研究决定前,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复工。 第五十四条 因停电、停风等原因造成巷道停工的,复工前必须按矿井机电、运输、通风、瓦斯等方面的管理规定和制度进行检查、检测,达到施工要求后方可复工。 第五十五条 掘进施工作业必须执行已批准的《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作业工艺和工序。 第五十六条 技术资料管理 掘进工作面开工前二周,生产技术部负责提供施工设计图、地质说明书等资料。 地测部每月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掘进队下发地质、测量预报及各类揭煤、贯通、过巷、防治水等安全通知单(揭煤、贯通通知两次,其它为一次)。 地测部每10天测量一次掘进工作面的施工位置,每5天收集一次掘进工作面的施工断面,并向有关领导和采、掘队及时反馈,掘进队技术员必须每周填一次工作面实际位置,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掘进队技术员在工作面掘进完毕后5日内,填写工作面技术管理台帐,并送交生产技术部一份存档。每月由副总工程师组织生产技术部不定期检查各队技术员填图情况。 生产技术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必须将标准化检查的各种内业资料准备齐全,迎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生产技术部负责做好各种技术会议记录。 生产技术部、地测部每月要及时上报、填写各种报表及交换图,并及时将各类地质资料、验收记录、施工图、竣工图、设计变更、质量保证资料等存档,并配专人负责资料管理。 第五十七条 开、停工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先停后开”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 每月末由矿总工程师主持召开一次全矿技术工作例会,各生产区队技术负责人及相关单位业务主管部长参加。会议总结各区队、部门本月工作,安排部署下月技术工作。生产技术部将下月技术工作重点以文字形式下发各单位及相关领导。 第五节 巷道贯通技术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鸿福煤矿各掘进工作面,包括外委施工单位掘进工作面。 第六十条 生产技术部、地测部在炮掘巷道与贯通巷道相距20m、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相距50m前,必须下发巷道贯通预报,预报内容应包括贯通点附近的地质条件、岩性、地质构造、顶底板稳定性以及水文地质等情况。 第六十一条 生产技术部掘进组根据地测部提供的资料及贯通预报,安排施工单位编制贯通措施。 第六十二条 巷道贯通前,通风部要做好正常通风工作,保证两端巷道内有足够的有效风量,确保瓦斯不超限、不积聚,并做好贯通时风流调整的准备工作。调风准备工作包括: (一)编制巷道贯通时通风系统调整方案,绘制贯通巷道两端附近的通风系统图,图中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涌出量,并预计巷道贯通后的风流方向、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的变化情况; (二)明确贯通时调整风流设施的布置位置和要求。 (三)做好有关通风的组织准备工作。 第六十三条 巷道贯通后,通风部要立即组织人员进行风流调整,实现全风压通风,并检查风速和瓦斯浓度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六十四条 安全部负责巷道贯通期间跟班人员的安排。 第六十五条 调度室负责贯通巷道进度记录。 第六十六条 炮掘巷道贯通相距50m时发出第一次测量贯通预报,在相距20m时发出第二次测量贯通预报;机掘巷道贯通相距100m时发出第一次测量贯通预报,在相距50m时发出第二次测量贯通预报。贯通预报由生产技术部测量组负责发给相关部室和外委施工单位。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次预报后,生产技术部测量组使用红漆在被贯通巷道标定贯通位置。 外委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必须在地测部测量组发出第一次贯通预报后编制贯通专项技术措施,并经审批上报到相关单位,贯通相距剩余20m时向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贯彻。 第六十八条 贯通距离炮掘剩20米、综合机械化掘进剩50米(快速掘进应于贯通前三天)时,测量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报告矿总工程师和有关负责人,并通知施工单位及相关部室进行安全检查。 第六十九条 贯通距离剩余20m视为开始贯通,调度室做好贯通进度记录,生产副矿长负责统一指挥工作。通风部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并对贯通巷道实行挂牌管理,牌板内容应包括施工单位负责人、安检员(早、中、夜)、测量负责人。 第七十条 掘进巷道相向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只准从一个掘进工作面向前贯通,而另一个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停止一切工作并撤出人员。 第七十一条 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在巷口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 第七十二条 贯通时,生产副矿长必须指定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 第七十三条 贯通时,炮掘工作面每次爆破前,班长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2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0.8%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 第七十四条 每次爆破前,2个工作面入口必须设置栅栏和专人警戒。 第七十五条 爆破工作面应坚持“一炮三检”制度。每次爆破后,爆破工和掘进工作面班组长必须巡视爆破地点,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护和瞎炮情况。如果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处理。只有待2个工作面检查完毕,确认无异常情况、人员撤出警戒区域后,才允许进行掘进工作面的下一次爆破工作。 第七十六条 巷道进入贯通期,生产技术部、地测部每天必须进行剩余巷道收尺工作,确保贯通剩余距离准确,同时在贯通示意图上标定出剩余距离,经总工程师签字确认后,发送到各生产职能部室。 第七十七条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以上条款中的各项规定。 第七十八条 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通风部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待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七十九条 井巷贯通后,应在贯通点处测量贯通实际偏差值,并将两端导线高程连接起来计算各项闭合差。 第八十条 重要贯通测量完成后,还应进行精度分析,并做出总结,总结要连同设计书和全部内业、外业资料一起保存。 第八十一条 巷道贯通预报下发不及时造成贯通事故的,对责任人考核500元;没有造成贯通事故的对责任人考核100元。 第八十二条 地测部标定的贯通位置与实际贯通位置误差超过2.0m,对责任人考核500元。 第八十三条 外委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巷道贯通措施》中的规定执行,否则,按矿有关规定对外委施工单位及施工队长给予1000元处罚。 第八十四条 贯通跟班人员必须按照安全部排定的时间进行跟班,并向矿调度室汇报,出现空班的对责任人考核200元;跟班期间没有发现安全隐患的,根据矿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考核。 第六节 采掘生产接续管理制度 第八十五条 矿井生产的各期计划,由生产技术部等相关部室根据有关规定,组织人员编制。呈报和下达年、季、月生产计划指标,要结合矿井实际情况,通过矿领导集体研究,矿长负责确定。月度计划指标,应根据有关劳动定额,结合具体实际情况编制提出,并组织有关人员审议后,由矿长确定。一经确定的年度、季度、月度计划,要编制表册,及时呈报,发至各有关部门和生产单位。生产月度作业计划,要在计划实施前2天下发。 第八十六条 生产技术部每月二十五日前要编排出下月的生产接续计划,每季度编制一次全年采、掘接续计划,每年编排一次三至五年的采、掘接续计划,接续方案要科学、合理,并至少有两种以上方案,所有计划都报请总工程师审核。 第八十七条 凡属矿井生产的开拓、开采、巷道准备、维修、机电设备安装维修工程,供电、排水、压风、抽风、提升、运输和“一通三防”各系统的调整及其系统内的设备、设施等的安装、拆除、更换的施工作业,均应编制和提出计划,并提交作业规程或措施,由矿统筹安排,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作主,进行影响正常生产秩序及各系统正常进行的非正常性施工作业(应急抢险、抢救除外)。 第八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按照矿下达计划,要尽快研究制订出落实完成计划指标的方案和措施,并做好相应的传达、布置工作。生产技术部负责落实矿井产量进尺、工程计划的生产组织安排和布置工作。供应部按计划负责材料、物资的采购供应。 第八十九条 矿利用生产平衡会、调度会形式,调度、平衡生产计划及指标的落实,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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