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海海关关总总署署令令第 244 号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 2020 年 12 月 1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署长倪岳峰2020 年 12 月 21 日2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工作实际,现决定废止 1987 年 6 月 30 日以1987署货字第667号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出口货物申请担保的管理办法、2004 年 2 月 6 日以海关总署令第 112 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来往香港、澳门小型船舶及所载货物、物品管理办法和 2014 年 2 月 26 日以海关总署令第 215 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政府信息公开办法。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