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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软件企业能否按1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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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企业能否按软件企业能否按 1515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问:软件行业,经批准,于 2005 年按国税发200529 号文规定,开始享受两免三减半优惠(2005 年为第一个获利年度),2008 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请问:可否按 7.5%的税率申报 2008 年的企业所得税?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号)第一条规定,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 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第二条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 号)第三条所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根据上述规定,从事软件行业的贵公司处于“两免三减半”过渡期,2008 年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不能叠加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如果贵公司选择新所得税法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则 2008 年企业所得税率为 15%.如果贵公司选择享受过渡优惠政策,则 2008 年企业所得税率只能按照企业所得税 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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