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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工程交通设计及停车库( 场) 设置标准
1 总则
1、 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 使本市建筑工程和停车( 场) 的规划、 设计和建设符合城市交通组织需要和管理要求, 制定本标准。
2、 建筑工程和停车库( 场) 设计, 必须保障交通安全, 配置合理, 方便使用, 并应满足道路动态交通, 城市环境保护的要求。
3、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 扩建部分的公共建筑和住宅类工程以及停放标准车型的停车库( 场) , 改建工程经技术经济及交通影响评价可适度放宽标准。专用停车库( 场) 、 独立式别墅的停车库( 场) 、 特种车型的停车库( 场) 、 历史风貌保护街区的停车库( 场) 、 文物保护单位和古建单位的停车库( 场) 以及工厂、 仓库的停车库( 场) 也可参照执行。
4、 建筑工程和停车库( 场) 的设计、 除执行本标准外, 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5、 建筑工程和停车库( 场) 的设计、 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施设计标准》( DGJ08-103- ) 的要求, 同时应符合国家、 行业和本市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要求。
2 术语
6、 道路, 指公路、 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包括广场、 公共停车场等供通行的场所。
7、 主干路, 是城市道路网的骨架, 为连接城市主要分区的干路, 以交通功能为主。
8、 次干路, 是城市的交通干路, 以区域性交通功能为主, 兼有服务功能。与主干路组成道路网, 广泛连接城市各区, 集散主干路交通。
9、 支路, 是住宅及工业区或其它类地区的交通路线, 为连接次干路与街坊的道路, 以服务功能为主。
10、 机非隔离带, 指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物体隔离。
11、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 达到一定的排气量和速度, 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
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作业的轮式车辆。
12、 非机动车, 指以人力或畜力驱动, 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 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
时速、 空车质量、 外型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13、 停车场, 指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露天场地。
14、 停车库, 指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建、 构筑物, 包括封闭、 敞开的单层、 多层、 地面及地下车库。
15、 通道, 指停车库( 场) 内部供车辆行驶以及车辆进、 出车位的库( 场) 内的道路。
16、 公共停车库( 场) , 指主要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停车库( 场) , 包括社会停车库( 场) 和公共建筑物、 住宅配建的停车库( 场) 。
17、 专用停车场, 指主要供本单位车辆停放的库( 场) 和私人停车库( 场) 。
18、 机械式立体停车库, 指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停放和搬运汽车的停车库, 一般也包含车道前面空地以及相关的配套设备。机械式立体停车库主要有塔式车库以及双层立体停车库。
19、 自行车停车架, 指停放自行车以节约自行车停车面积的构架。
20、 子母车位, 指前方或底层停车位的车辆驶出后, 后方或上层停车位的车辆才能驶出的停车位形式称子母车位形式。前方或底层车位称母车位, 后方或上层车位称子车位。
21、 弯道超高, 指为了平衡汽车在弯道上行驶所产生的离心力而设置的单向横坡而形成的高差。
3 一般规定
22、 公共建筑、 住宅配建的停车库( 场) 宜与主体建筑位于城市道路的同侧布置, 并在建筑项目用地范围之内, 如由于用地限制不得不设置在城市道路两侧时, 应用人行天桥连接。
23、 公共建筑、 住宅配建的停车库( 场) 的设计, 应使建筑基地出入口、 主体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及停车库( 场) 以及基地内道路之间有合理通畅的交通关系。
24、 公共建筑、 住宅配建的停车库( 场) 的平面设计, 必须按本标准第4章的有关规定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GB5768-1999) 、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技术规程》〔DBJ08-39-94〕的规定, 标明场内通道、 车辆及人流路线走向、 出入口交通组织、 停车车位、 交通标志、 标线和交通安全等设施。
25、 停车库( 场) 的设计采用标准车型的总长、 总宽、 总高应符合以下规定:
机动车: 微型汽车, 3.5米×1.6米×1.8米。
小型汽车, 4.8米×1.8米×2.0米。
轻型汽车, 7.0米×2.1米×2.6米。
中型汽车, 9.0米×2.5米×3.2米。
大型货车, 10.0米×2.5米×4.0米。
大型客车, 12.0米×2.5米×3.2米。
非机动车: 自行车, 1.9米×0.6米×1.2米。
注: 二轮摩托车按2辆自行车尺寸计算; 助动车按1.2辆自行车尺寸计算; 专用汽车库可按所停放的汽车进行设计; 本机动车设计尺寸参阅《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相关内容。
26、 停车库( 场) 场地应平整、 坚实、 防滑, 并应满足排水要求。一般停车场的地坪坡度不应小于0.5%, 停车库的楼地面坡度不应小于1%, 且最大坡度不宜大于4%。
27、 吸引大量人流、 车流的大型设施、 停车场( 库) 、 大型市场且位于城市快速路或主干路两侧, 主次干路交叉口附近, 城市出入口道路, 交通繁忙地区等, 建筑面积大于5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或停车位不小于500辆的工程项目, 应在选址阶段进行交通影响分析。大型设施、 停车场( 库) 、 大型市场, 停车位不小于100辆的工程项目或位于内环线以内的建筑面积大于 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大于50000平方米住宅小区; 在其它地区建筑面积大于5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 大于100000平方米的住宅小区或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200辆的项目, 应在方案立项阶段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见附录) , 并作为方案选址或设计的重要依据。
4 总平面布局
28、 建筑工程总平面应保证基地内有车辆环通道路或回转场地, 并符合机动车流与上下客及停车库( 场) 之间交通组织的要求。基地内部主要道路应设双车道, 供小型车通行的宽度不应小于5.5米, 供大型车通行的宽度不应小于6.5米; 当停车数小于50辆时, 可采用单向通道, 宽度不应小于3.5米, 但在人流上下客处, 道路宽应设双车道, 其长度不宜小于20米。当沿基地内道路设置停车位时, 除应满足本规定第56条的规定外, 道路宽度应相应增加1.0米。当停车数大于500辆时, 主要道路宽度不应小于8.5米。小型车停车库( 场) 回转场地应保证通道的转弯半径不小于3.0米, 大型车停车库( 场) 回转场地应保证通道转弯半径不小于10.0米, 宽度不小于4.0米的回转车道。
29、 基地内道路宜采用工程措施限制车速, 车速不宜大于每小时10公里, 确保交通安全。
30、 宾馆、 饭店、 娱乐场所、 办公、 交通枢纽等公共建筑, 当停车数大于等于50辆时, 应在主体建筑人流主出入口处设置专用的出租车排队候车车道; 当停车数大于80辆时, 其排队候车车道总长度应按公式L=0.2n( 米) 计算( L为候客车道长度, n 为核定总停车数, n≥80) ; 大型住宅区当停车数大于100辆时, 应在小区入口处设置专用的出租车排队候客车道, 排队车位2个, 在此基础上, 每增加200停车数, 应相应增加1个出租车排队车位; 且总排队车位不应多于10个。候客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0米, 可有多个车道组成, 其总长度应按上述公式计算, 每条车道长度不应小于16米。
31、 当停车数大于等于50辆时, 车辆上下客处与基地出入口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20米。
32、 公共建筑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库( 场) , 地面停车位不宜小于总停车数的5%( 包括首层平面或上下客层平面) 。
33、 位于交叉路口的建筑物、 构筑物和绿化等, 除按规划要求后退道路红线外, 在其1.2-5.0米高的范围内还必须满足《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规划与设计规程》( DGJ08-96- ) 有关”正十字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和”畸形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
34、 商场、 饭店或宾馆等有大量货物装卸的公共建筑, 应在基地内部道路上设置货物入口, 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 小于 平方米可不设装卸车位; 当装卸车位
超过3个, 每增加10000平方米加设1个装卸车位; 当装卸车位超过6个, 每增加15000平方米加设1个装卸车位。
② 宾馆、 饭店每1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设置1个装卸车位, 不足10000平方米的则按1个装卸车
位设置; 当装卸车位超过3个, 每增加 0平方米加设1个装卸车位。
③ 装卸车位尺寸为3.5米×7.0米。
④ 装卸车位不得沿道路设置并不得占用内部环通道路。
35、 停车库( 场) 、 工厂、 仓库等, 在基地入口以内的15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加油站、 收费口、 计量工具等, 在15米范围外设置收费口, 收费口数不宜少于车道数的两倍。
36、 停车库( 场) 内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区宜分开设置, 在车库内同一平面时, 应用分隔设施将其完全隔离。
37、 基地内部道路及出入口的设计, 应避免机动车从道路倒退驶入基地, 或从基地倒退驶向城市道路。
38、 对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库( 场) 宜设置停车诱导信息系统、 电子收费系统、 广播系统和驾驶员休息室等。
5 基地出入口设置
39、 基地位于城市主干路与次干路、 支路相交的位置旁, 出入口不应设置在主干路上; 基地位于次干路和支路相交的位置旁, 出入口不应设置在次干路上。确需在主干路上设置时, 距离交叉口不应小于80米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在次干路上设置出入口, 距离交叉口不应小于50米或在基地的最远端。在支路上设置出入口, 距离与主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 距离与次干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30米, 距离与支路相交的交叉口不应小于20米。
40、 基地出入口与交叉口的距离计算, 应从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起到基地出入口道端边线为止。
41、 基地出入口距地铁人行出入口、 人行横道线、 人行过街天桥、 人行地道应保持不小于30米的距离; 距地铁道口应保持不小于50米的距离; 距桥梁、 隧道引道端点等, 当桥梁、 隧道坡度大于等于2%时, 出入口应保持不小于50米的距离; 当坡度大于1%且小于2%时, 在桥梁、 隧道坡度范围内不宜设置出入口; 距公交车站应保持不小于15米的距离。
42、 基地出入通道与城市道路相交的角度应为75-90度, 具有良好的通视条件, 并在距出入口边线内2米处作为视点的120度范围内至边线外7.5米不应有遮挡视线的障碍物。
43、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双向行驶的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7-11米; 单向行驶的出入口车行道宽度宜为5-7米。有机非隔离带的道路, 机非隔离带开口宽度可在此基础上增加5-8米。
44、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机动车出入口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当机动车停车数小于等于100辆时, 如必须在主干路上设置出入口的, 则基地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1个; 出入口均设在次干路上和支干路上的, 则基地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2个。
② 当机动车停车数大于100辆且小于等于300辆时, 如必须在主干路上设置出入口的, 则基地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2个; 出入口均设在次干路和支干路上的, 则基地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3个。
③ 当机动车停车数大于300辆时, 且基地位于主干路与次干路, 或与支路相交的道路上, 主干路上不应设置车辆出入口, 且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3个, 并应分别布置在主干路以外的不同城市道路上。主干路上必须设置出入口的, 出入口总数不应超过2个。
④ 非机动车不宜在道路上单独设置出入口。
⑤ 有弯道设置超高的道路上, 不应设置车辆出入口。
⑥ 出入口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20米。
⑦ 相邻两块基地在用地分界线两侧分别设置出入口时, 两个出入口宜合并为1个。
⑧ 可在道路上另设置备用出入口, 但备用出入口不应设置在城市主干路上, 在城市道路上不得设
置进口坡道, 机非隔离带不得开口。
45、 城市主干路不宜单独设置行人出入口。
6 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设置
46、 基地内配建的机动车停车库( 场) 不应将其出入口直接设置在城市道路上, 其出入口应设在基地内部道路上, 并应符合内部交通组织的需要。
47、 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的坡道终点面向城市道路时, 其与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7.5米, 平行城市道路或与城市道路斜交角度小于75度时应后退基地的出入口不小于5.0米。
48、 机动车停车库的出入口, 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 当停车数小于100辆时, 出入口设置不少于1个双车道或2个单车道的出入口。当停车数小于25辆时, 宜设置双车道, 也可设置1个单车道的出入口, 但必须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 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少于2个等候客车位。
② 停车数大于等于100辆且小于200辆时, 应设置不少于2个单车道的出入口。
③ 停车数大于等于200辆且小于700辆时, 应设置不少于两条车道进、 两条车道出的出入口。
④ 停车数大于等于700辆时, 应设置不少于3个双车道的出入口, 并应进行服务水平评价, 确定出入口数量。
49、 停车数小于50辆的停车库, 汽车坡道的设置可改用垂直升降梯作机动车的出入口, 但应设置2台升降梯, 或设置1台升降梯和1个坡道为单车道的出入口, 并完善交通信号和安全设施, 出入口外应设置不少于2个等候客车位。
50、 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之间的净距不宜小于5.0米。
51、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停车库出入口宜分开设置, 出入口净距不宜小于5.0米。设置在一起时, 应用物理分隔。
7 机动车停车库( 场) 设计
52、 停车库( 场) 内部通道和坡道的宽度, 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 微型车、 小型车停车库( 场) 车辆双向行驶的, 通道宽度不应小于5.5米, 单向行驶的不应小于3.0米; 弯道处, 当转弯半径( 内径) 小于15.0米时, 双向行驶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7.0米, 单向行驶的不应小于4.0米。
② 中型车、 大型车停车库( 场) 车辆双向行驶的, 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5米, 单向行驶的不应小于3.5米; 弯道处, 当转弯半径( 内径) 小于20.0米时, 双向行驶的通道宽度不应小于8.0米, 单向驶的不应小于5.0米。
53、 停车库( 场) 的停车方式, 根据地形条件以占地面积小、 疏散方便、 保证安全为原则。主要停车方式有平行式、 斜列式和垂直式三种。也可采用其它停车方式, 但必须保证一次进出停车位的要求。
54、 由于地形条件限制, 布置停车位可按子母停车位方式设置, 但这种子母停车位里面的每个子车位必须按1/2车位计算。
55、 停车面积应根据车辆类型、 停车方式以及车辆进出所需的纵向与横向净距的要求确定。停车库( 场) 车辆与车辆之间、 车辆与其它物体之间的纵、 横向净距不应小于以下规定:
微、 小型汽车, 平行式停车时两车之间纵向净距1.2米; 垂直式、 斜列式停车时两车之间纵向净距0.5米, 横向净距0.6米; 车与柱之间净距0.3米; 车与围墙、 护栏及其它构筑物之间的纵向净距0.5米, 横向净距0.6米。
轻型汽车, 平行式停车时两车之间纵向净距1.2米; 垂直式、 斜列式停车时两车之间纵向净距0.7米, 横向净距0.8米; 车与柱之间净距0.3米; 车与围墙、 护栏及其它构筑物之间的纵向净距0.5米, 横向净距0.8米。
大、 中型汽车, 平行式停车时两车之间纵向净距2.4米; 垂直式、 斜列式停车时两车之间纵向净距0.8米, 横向净距1.0米; 车与柱之间净距0.4米; 车与围墙、 护栏及其它构筑物之间的纵向净距0.5米, 横向净距1.0米。
注: 停车库( 场) 内背对停车、 两车之间植树的, 车尾间距应为1.0米。
56、 机动车停车库内, 墙和柱子宜采用防撞措施。
57、 机动车停车库( 场) 的主要设计参数规定如下:
① 垂直通道方向的停车带宽( 米) :
微型汽车, 平行式前进停车方式2.2米; 斜列式30度前进停车方式3.0米, 45度前进停车方式3.8
米, 60度前进和后退停车方式均为4.3米; 垂直式前进、 后退停车方式均为4.0米。
小型汽车, 平行式前进停车方式2.4米; 斜列式30度前进停车方式3.6米, 45度前进停车方式4.4
米, 60度前进和后退停车方式均为5.0米; 垂直式前进、 后退停车方式均为5.3米。
轻型汽车, 平行式前进停车方式3.0米; 斜列式30度前进停车方式5.0米, 45度前进停车方式6.2
米, 60度前进和后退停车方式均为7.1米; 垂直式前进、 后退停车方式均为7.7米。
中型汽车, 平行式前进停车方式3.5米; 斜列式30度前进停车方式6.2米, 45度前进停车方式7.8
米, 斜列式60度前进和后退停车方式均为9.1米; 垂直式前进、 后退停车方式均为9.4米。
大货车, 平行式前进停车方式3.5米; 斜列式30度前进停车方式6.7米, 45度前进停车方式8.5米,
60度前进和后退停车方式均为9.9米; 垂直式前进和后退停车方式均为10.4米。
大客车, 平行式前进停车方式3.5米; 斜列式30度前进停车方式7.7米, 45度前进停车方式9.9米,
60度前进和后退停车方式均为12.0米; 垂直式前进和后退停车方式均为12.4米。
② 平行通道方向的停车带长( 米) :
微型汽车, 平行式前进停车方式5.7米; 斜列式30度前进停车方式4.4米, 45度前进停车方式3.1
米, 60度前进和后退停车方式均为2.6米; 垂直式前进、 后退停车方式均为2.2米。
小型汽车, 平行式前进停车方式6.0米; 斜列式30度前进停车方式4.8米, 45度前进停车方式3.4
米, 60度前进和后退停车方式均为2.8米; 垂直式前进和后退停车方式均为2.4米。
轻型汽车, 平行式前进停车方式8.2米; 斜列式30度前进停车方式5.8米, 45度前进停车方式4.1
米, 60度前进和后退停车方式均为3.4米; 垂直式前进、 退停停车方式均为2.9米。
中型汽车, 平行式前进停车方式11.4米; 斜列式30度前进停车方式7.0米, 45度前进停车方式
5.0米, 60度前进和后退停车方式均为4.0米; 垂直式前进、 后退停车方式均为3.5米。
大货车, 平行式前进停车方式12.4米; 斜列式30度前进停车方式7.0米, 45度前进停车方式5.0
米, 60度前进和后退停车方式均为4.0米; 垂直式前进、 后退停车方式均为3.5米。
大客车, 平行式前进停车方式14.4米; 斜列式30度前进停车方式7.0米, 45度前进停车方式5.0
米, 60度前进和后退停车方式均为4.0米; 垂直式前进、 后退停车方式均为3.5米。
③ 通道宽( 米) :
微型汽车, 平行式前进停车方式3.0米; 斜列式30度前进停车方式3.0米, 45度前进停车方式3.0
米, 60度前进和后退停车方式分别为4.0米和3.6米; 垂直式前进和后退停车方式分别为7.0米和4.5米。
小型汽车, 平行式前进停车方式3.8米; 斜列式30度前进停车方式3.8米, 45度前进停车方式3.8
米, 60度前进和后退停车方式分别为4.5米和4.2米; 垂直式前进和后退停车方式分别为9.0米和5.5米。
轻型汽车, 平行式前进停车方式4.1米; 斜列式30度前进停车方式4.1米, 45度前进停车方式4.6
米, 60度前进和后退停车方式分别为7.0米和5.5米; 垂直式前进和后退停车方式分别为13.5米和8.0米。
中型汽车, 平行式前进停车方式4.5米; 斜列式30度前进停车方式4.5米, 45度前进停车方式5.6
米, 60度前进和后退停车方式分别为8.5米和6.3米; 垂直式前进和后退停车方式分别为15.0米和9.0米。
大货车, 平行式前进停车方式5.0米; 斜列式30度前进停车方式5.0米, 45度前进停车方式6.6
米, 60度前进和后退停车方式分别为10.0米和7.3米; 垂直式前进和后退停车方式分别为17.0米和10.0米。
大客车, 平行式前进停车方式5.0米; 斜列式30度前进停车方式5.0米, 45度前进停车方式8.0
米, 60度前进和后退停车方式分别为12.0米和8.2米; 垂直式前进和后退停车方式分别为19.0米和11.0米。
注: 停车场的设计参数按上述数值增加0.4米。
④ 停车库( 场) 最小单位停车面积:
微型汽车, 平行式前进停车方式17.4平方米; 斜列式30度前进停车方式19.8平方米, 45度前进
停车方式16.4平方米, 60度前进和后退停车方式分别为16.4平方米和15.9平方米; 垂直式前进和后退停车方式分别为16.5平方米和13.8平方米。
小型汽车, 平行式前进停车方式25.8平方米; 斜列式30度前进停车方式26.4平方米, 45度前进
停车方式21.4平方米, 60度前进和后退停车方式分别为20.3平方米和19.9平方米; 垂直式前进和后退停车方式分别为23.5平方米和19.平方米。
轻型汽车, 平行式前进停车方式41.6平方米; 斜列式30度前进停车方式40.9平方米, 45度前进
停车方式34.9平方米, 60度前进和后退停车方式分别为40.3平方米和33.5平方米; 垂直式前进和后退停车方式分别为41.9平方米和33.9平方米。
中型汽车, 平行式前进停车方式65.6平方米; 斜列式30度前进停车方式59.2平方米, 45度前进
停车方式53.0平方米, 60度前进和后退停车方式分别为53.4平方米和49.0平方米; 垂直式前进和后退停车方式分别为59.2平方米和48.7平方米。
大货车, 平行式前进停车方式5.0平方米; 斜列式30度前进停车方式74.4平方米, 45度前进停车
方式64.4平方米, 60度前进和后退停车方式分别为59.8平方米和54.2平方米; 垂直式前进和后退停车方式分别为59.2平方米和53.9平方米。
大客车, 平行式前进停车方式86.4平方米; 斜列式30度前进停车方式71.4平方米, 45度前进停
车方式69.5平方米, 60度前进和后退停车方式分别为72.0平方米和64.4平方米; 垂直式前进和后退停车方式分别为76.7平方米和62.7平方米。
58、 停车库( 场) 的内部主要通道的转弯半径( 内径) 不应小于以下规定:
大型汽车, 最小转弯半径10.0米; 中型汽车, 最小转弯半径7.0米; 轻型汽车, 最小转弯半径5.0米; 小型汽车, 最小转弯半径3.0米; 微型汽车, 最小转弯半径3.0米。
59、 停车库( 场) 的坡道最大纵坡应符合以下规定:
大型汽车, 最大直线纵坡10.0%, 最大曲线纵坡8.0%; 中型汽车, 最大直线纵坡12.0%, 最大曲线纵坡10.0%; 轻型汽车, 最大直线纵坡13.3%, 最大曲线纵坡10.0%; 小( 微) 型汽车, 最大直线纵坡16.0%, 最大曲线纵坡12.0%。当纵坡大于10%, 坡道的上下两端应增设竖曲线, 竖曲线的半径不应小于22.0米, 或用长度不小于3.5米的1/2纵坡连接。
60、 停车库( 场) 的净空高度( 室内地面到梁底或管底的距离) 规定如下:
大( 中) 型汽车停车库( 场) 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3.5米; 轻型汽车停车库( 场) 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8米; 小( 微) 型汽车停车库( 场) 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2米。
注: 停放其它特殊车型的停车库净空高度按其外轮廓高度再增加20.0厘米; 对于停车库( 场) 内由于管道、 通风设施等造成局部车位净空高度不能达到规定的, 局部车位净空高度能够降低20.0厘米, 但其总数不能大于库( 场) 内总车位的10%。但停车库( 场) 内部通道净空高度不应小于上述规定。
61、 可建造机械式停车库代替自走式停车库, 但必须满足机动车停车库的有关规定, 还必须满足总平面布局的有关要求, 并符合《机械式停车库设计规定》( DBJ08-60-97) , 且公共建筑和住宅配建的停车库( 场) 机械停车泊位数不应多于停车泊位总数的90%。
62、 体育场( 馆) 等大量人流、 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宜采用机械式停车库。
63、 采用简易升降式机械立体停车设施的, 其子车位( 即在升降平台上的车位) 应按1/2车位计算。子母车位总数不得大于核定总停车数的10%。
8 非机动车停车库( 场) 设计
64、 非机动车停车库( 场) 应设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 不宜设在交叉口附近。当车位数在300辆以上时, 其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出入口净宽不宜小于2.0米, 多层停车库或地下停车库在人行台阶旁应设置供非机动车推行的斜坡, 坡度宜在20%以下, 斜坡宽度不应小于30.0厘米。当人车共用斜坡时, 斜坡坡度宜在15%以下。
65、 非机动车停车方式应以出入方便为原则, 主要停车方式有垂直式和斜列式两种, 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斜列式停车方式:
30度的, 单排停车带宽度1.00米; 双排停车带宽度1.60米; 停车车辆间距0.5米; 一侧停车通道宽度1.2米, 两侧停车通道宽度2.0米。双排一侧停车单位停车面积2.00平方米, 双排两侧停车单位停车面积1.80平方米。
45度的, 单排停车带宽度1.4米; 双排停车带宽度2.26米; 停车车辆间距0.5米; 一侧停车通道宽度1.2米, 两侧停车通道宽度2.0米。双排一侧停车单位停车面积1.65平方米, 双排两侧停车单位停车面积1.51平方米。
60度的, 单排停车带宽度1.7米。双排停车带宽度2.77米。停车车辆间距0.5米; 一侧停车通道宽度1.5米, 两侧停车通道宽度2.6米。双排一侧停车单位停车面积1.67平方米, 双排两侧停车单位停车面积1.55平方米。
垂直式停车方式:
单排停车带宽度2.00米; 双排停车带宽度3.20米; 停车车辆间距0.5米; 一侧停车通道宽度1.5米, 两侧停车通道宽度2.6米。双排一侧停车单位停车面积1.86平方米, 双排两侧停车单位停车面积1.74平方米。
66、 非机动车停车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0米。
67、 公共建筑吸引的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应在主体建筑用地范围内设置, 宜设在主体建筑人流出入口旁, 建筑后退红线部分的硬地或沿城市道路人行道外停放, 其停车场地标高宜与人行道一致, 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68、 内部工作人员的非机动车停车, 其场地应与吸引的外来非机动车场地分开设置, 并应停放在车库或车棚内。
69、 自行车停车可采用停车架, 其停车面积按车架形式分别计算。
9 建筑工程配置停车位指标
70、 建筑工程配建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 以小型车为计算当量, 非机动车以自行车为计算当量, 各类车辆的换算当量系数应符合以下规定:
机动车类: 小型车为1.0。则微型车为0.7, 轻型车为1.5, 中型车为2.0, 大型车为2.5。
非机动车类: 自行车为1.0, 则助动车为1.2, 三轮车为2.5。
71、 停车库( 场) 停车位的设置, 应以小型车为计算标准, 其它车型停车位不应超过核定总停车位的10%。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的大型停车位不应小于总停车位的2%。
72、 住宅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规定:
① 住宅分类:
一类, 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 二类, 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平方米、 大于等
于100平方米; 三类, 平均每套建筑面积小于100平方米。
② 位于内环线以内的: 每套一类住宅, 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8; 每套二类住宅, 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5; 每套三类住宅, 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3。
③ 位于内、 外环线之间的: 每套一类住宅, 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1.0; 每套二类住宅, 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6; 每套三类住宅, 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4。
④ 位于外环线以外的: 每套一类住宅, 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1.1; 每套二类住宅, 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7; 每套三类住宅, 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5。
73、 住宅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规定:
① 位于内环线以内的: 每套一类住宅, 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8; 每套二类住宅, 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1.0; 每套三类住宅, 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1.2。
② 位于内、 外环线之间和外环线以外的: 每套一类住宅, 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5; 每套二类住宅, 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0.9; 每套三类住宅, 非机动车停车位应大于等于1.1。
74、 办公楼停车位指标规定:
位于内环线以内的, 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6, 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0, 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
位于内环线以外的, 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0, 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0, 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
75、 综合性大楼停车位指标按各类性质和规模分别计算。
76、 教育类设施的停车位指标, 根据其中的办公建筑面积, 按照办公楼停车位指标的规定执行。中、 小学校宜将校门后退围墙3米, 供停车排队使用。
77、 宾馆停车位指标规定:
中高档宾馆、 旅馆、 酒店, 每套客房, 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5, 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
一般旅馆、 招待所, 每套客房, 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3, 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 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25。注: 中心城外汽车旅馆泊位应增加30%。
78、 饭店、 餐馆、 酒店、 娱乐等停车位指标规定:
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0平方米的, 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 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5。
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 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25, 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5, 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25。
注: 桑拿、 健身参照此规定执行。
79、 商业场所停车位指标规定:
位于内环线以内的商业, 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3, 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 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2。
位于内环线以外的商业, 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5, 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 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2。
位于内环线以内的超级市场, 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8, 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 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2。
位于内环线以外的超级市场, 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2, 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 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2。
注: 建筑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小型商店、 便利店可不配建停车位; 对商业建筑面积无法标定的, 按营业面积加30%计算。
80、 体育场馆停车位指标规定:
容量规模大于等于15000座位数的一类体育场和大于等于4000座位数的一类体育馆, 每100座位, 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3.5, 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7.5。
容量规模小于15000座位数的二类体育场和小于4000座位数的二类体育馆, 每100座位, 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2.0, 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7.5。
三类娱乐性体育设施, 每100座位, 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0.0, 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4.0。
注: 机动车停车位中, 大型车停车位的比例按照交通影响分析来确定; 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按职工人数的30%计算。
81、 影( 剧) 院停车位指标规定:
影( 剧) 院, 每100座位, 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2.5, 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3.5, 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7.5。注: 图书馆停车位参照影剧院停车位指标执行。
82、 展览馆停车位指标规定:
展览馆, 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6, 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5, 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0。注: 博物馆、 会议中心停车位参照展览馆停车位指标执行。
83、 医院停车位指标规定:
门诊部、 诊所, 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4, 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7, 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1.0。
住院部, 每张床位, 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12, 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3, 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5。
疗养院, 每张床位, 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08, 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3。
84、 游览场所停车位指标规定:
市区, 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07, 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3。
郊区( 县) , 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15, 外部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应小于0.2。
注: 内部非机动车停车位按职工总人数的30%计算。
85、 长途汽车客运站停车位指标规定:
① 长途汽车客运站分类:
一级站, 发车位20-24, 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10000-25000人次;
二级站, 发车位13-19, 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5000-9999人次;
三级站, 发车位7-12, 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1000-4999人次;
四级站, 发车位6以下, 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1000人次以下;
② 位于内环线以内的机动车停车位:
二、 三、 四级站的, 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 不应小于2.2;
一级站的, 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 不应小于2.0。
高于一级站的, 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 不应小于1.6。
③ 位于内环线以外的机动车停车位:
二、 三、 四级站的, 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 不应小于2.0;
一级站的, 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 不应小于1.8。
高于一级站的, 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 不应小于1.2。
④ 位于内环线内、 外的非机动车停车位:
二、 三、 四级站的, 一级站的, 高于一级站的, 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 均不应小于3.0;
注: 由于上海特大城市的实际情况, 高峰小时交通量较大, 因此在一级站以上另外增加了”高于一
级站”的指标。
86、 客运码头、 火车站停车位指标规定:
客运码头, 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 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3.0, 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1.5;
火车站, 年平均日每百位旅客, 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1.5, 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1.5;
87、 轨道交通车站停车位指标规定:
一般站, 远期高峰小时每百位旅客, 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10.0;
换乘站( 有两条轨道交通经过) , 远期高峰小时每百位旅客, 中环线以外, 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0.2,
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7.0;
枢纽站( 有三条及三条以上轨道交通经过) , 远期高峰小时每百位旅客, 中环线以外, 机动车停车位
不小于0.3非机动车停车位不小于4.0;
注: 每个轨道交通车站均应设非机动车停车库( 场) ; 中环线以内的轨道交通站, 不配建机动车停车场。
88、 客运机场停车位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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