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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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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 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制度
第一条 为减少静电危害, 保证安全生产, 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制度适用全厂对易燃、 可燃液体的装卸、 输送、 调合、 采样、 检尺、 测温及设备清洗等, 易燃、 可燃液体贮罐(槽)车、 汽车罐(槽)车, 鹤管以及设备、 管线等, 防止人体带静电作业。
本制度不适用于雷电及杂散电流的防护, 固体、 气体、 粉尘的防静电。
第三条 要防止易燃、 可燃液体的静电危害, 必须消除静电引燃的条件:
1、 有静电电荷的产生。
2、 有是以产生引燃性放电的静电电荷的积聚。
3、 有合适的火花间隙, 使积聚的电荷以引燃的火花形式放电;
4、 在火花间隙中必须有可燃性液体的蒸气-空气的混合物。
第四条 根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对贮存易燃、 可燃液体的分类, 如下表所列。
进入贮罐和槽车对甲、 乙类易燃, 可燃液体其电阻率等于或少于108欧姆.米者不受本规定约束。
第五条 甲、 乙类液体进入贮罐和槽车时, 初速不得大于1米/秒, 当入口管浸没200毫米后可提高流速, 最高不得超出6米/秒。
甲、 乙类液体含水、 含杂质以及两种以上油品混送时的初流速亦不得超过1米/秒。
甲、 乙类液体经过添加抗静电剂, 专门静电消除器, 报警仪同时具备的流速可按6米/秒。
当液体输送管线上装有过滤器时, 甲、 乙类液体输送自过滤器至装料之间应有30秒的缓和时间, 如满足不了缓和时间, 可配置缓和器和采取其它防静电措施。流速的限制见下表。
第六条 贮罐装入易燃, 可燃液体时, 必须做到:
1、 严禁从贮罐上部注入甲、 乙类液体。
2、 罐内液体必须进行充分脱水后, 方可进料。
3、 禁止对装过汽油等高挥发性产品的油罐切换注入低挥发性油品。
4、 在贮罐变更注入油品时, 必须进行惰性气体置换, 置换后测定空气中的油体浓度, 使之符合安全规定范围。
5、 对于难以进行惰性气体置换的桶、 槽等容器, 必须严格控制流速和静电接地。
第七条 油品调和的规定:
1、 严禁用压缩空气进行甲、 乙类油品的调合。
2、 丙类油品的调合, 其中有一个单体组分属于甲、 乙类油品时, 也不准用压缩空气进行调合。
3、 丙A类油品用压缩空气调合时, 必须控制风压不大于0.343MPa, 并注意油品调合温度应控制在低于该油品闪点20℃。
第八条 甲、 乙类液体的检尺、 测温、 采样规定:
1、 液体进入贮罐, 给一定的静电时间, 方可进行检尺测温、 采样作业, 但浮顶罐浮船( 盘) 已接触油面或装有检尺、 检尺井的贮罐, 不受上述静置时间的限制。
2、 不准使用两种不同材质( 指导电性能不同的材质, 如金属器具和尼龙绳索) 的检尺、 测温、 采样工具进行作业。
3、 凡是用金属材质制成的测温盒和采样器, 必须使用导电性材质的绳索, 并与罐体进行可靠接地。
4、 对固定顶油罐或浮顶油罐在未浮起之前, 进行液体测温和测样时, 不得猛拉快提, 上提速度不大于0.5米/秒,下落速度不大于1米/秒。
5、 铁路罐( 槽) 车和汽罐( 槽) 车的检尺和测温, 必须在装完且静置2分钟后进行。
6、 工作人员在检尺、 测温和采样前, 必须消除人体所带静电。
7、 贮罐在收油过程中, 会聚积大量静电荷, 应逐步采用自动检尺, 测温和采样设备。
第九条 铁路罐( 槽) 车装卸规定:
1、 液体装车鹤管应逐步采用液下密闭装车设施。
2、 铁路罐( 槽) 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 D≤0.8
式中V-油品流速, 米/ 秒
D-输油管径, 米。
3、 鹤管应插入罐( 槽) 车底部, 距罐( 槽) 车底部不大于200毫米为宜。
第十条 汽车罐( 槽) 车装卸规定。
1、 汽车罐( 槽) 车在进行装卸作业之前, 必须将车体接地。
2、 装卸操作完毕, 要经过表3规定的静置时间, 才能进行提升鹤管, 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3、 汽车罐车浸没装油速度应满足下式关系:
VD≤0.5
第十一条 小型容器盛装易燃液体规定:
1、 不宜使用绝缘材料的桶盛装易燃液体。
2、 禁止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易燃液体。
3、 金属制桶盛装易燃液体前, 桶体、 漏斗和注油管嘴必须接地。
4、 桶罐注油品, 宜采用导电胶管( 电阻值<10欧姆) 。
第十二条 为防止人体带静电产生电击或放电, 可引起可燃性物质着火, 爆炸等事故的发生, 必须消除人体静电。
第十三条 使人体所带静电安全地泄漏于大地, 在O区爆炸危险场所新建装置一定按规范要求设计、 施工、 验收。宜将地面做成导电性地面, 其电阻率应在10欧姆左右为宜。
贮罐梯子进门处, 应在已接地的金属扶栏上留出1米长的裸金属面, 做为手握接地体。
第十四条 防止人体带电, 着装时注意:
1、 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穿宜产生静电的服装和鞋靴。
2、 在爆炸危险场所不准脱衣服、 鞋靴、 不准梳头。
3、 除雨天在积水场所进行作业时穿着橡胶雨衣和高腰胶靴外, 均不得在爆炸危险场所穿用。
4、 人工清洗油罐和洗刷槽车时, 必须穿着防静电工作服和防静电雨衣, 导电胶靴。
第十五条 清洗设备、 器具的几不准:
1、 不准使用汽油、 苯类等易燃溶剂进行设备器具的清洗。
2、 使用液体喷洗溶器时, 压力不得大于0.981MPa。
3、 不准使用压缩空气进行甲、 乙类易燃、 可燃液体管线的清扫。
4、 采样器的清洗, 必须用所要采样的同类油品进行清洗, 清洗用过的和剩余的样品不准倒回罐内。
5、 在易燃、 易爆场所不准使用化纤材质制作的拖布、 抹布来拖擦物体和地面。
6、 不准在一个容器内同时采用人工和机械两种方法清洗。
第十六条 接地是防静电的最基本的措施, 主要是将设备管道等金属导体与大地进行电气上的连接, 使金属导体上的静电泄入大地, 使与大地接近同电位, 但必须做到:
1、 在”接地连接”的各导体之间, 接触应牢固可靠, 确保电气通路的完好性。
2、 如接地连结系统有断裂点, 在从事恢复性工作前, 应确保断裂点周围的环境内没有易燃、 易爆物质。
3、 在对接地连接系统的维护工作中, 应重点检查螺栓紧固接点, 及时更换腐蚀了的垫片。
4、 静电接地系统的电阻值应符合本制度的规定。
5、 每年应对各固定设备的接地电阻进行一次测量, 并建立测量数据档案, 如果被测设备电阻值不符合规定, 立即检修。
6、 在能产生静电的场合, 移动设备( 工具) 的接地线装拆工作应该:
① 在操作或移动之前, 将接地线装设好。
② 当操作完了, 必须经过规定的静置时间, 方可拆除接地线。
③ 装拆接地线的连接点位置应离开易燃、 易爆危险部位, 也不应在装卸作业的下风向。
7、 如对设备、 管道等进行局部检修, 会造成有关物体静点连接回路断路时, 应事先做好临时性接地, 检修后应及时复原, 并重新测定接地电阻值。
第十七条 下列场所或情况, 必须做静电接地:
1、 易燃、 易爆危险场所。
2、 生产装置上所带有的静电会危害生产或人体遭受静电电击时。
第十八条 下列情况不需要另做静电接地:
1、 当金属导体已与防雷保护、 电气保护接地系统有可靠联接时, 就不要另做静电接地。
2、 当金属导体间有紧密的机械连接, 在任何情况下, 金属接触面都有足够的静电导电性时, 可不另做静电跨接。
第十九条 静电接地连接系统总泄漏电阻值应不大于10欧姆, 接地体的接地电阻值应不大于100欧姆。
静电接地连接系统的金属( 包括带电金属体本身) 已与其它用途的接地网共用时, 接地的电阻值可由其它用途的接地要求来确定。
第二十条 接地连接必须依照下述方法:
1、 接地连接的支、 干线与接地等处, 应采用焊接法或用螺栓紧固法相连接;
2、 在设备或管道的金属体的一定位置上设有专用的接地连端板, 在”端板”与接地支线之间, 加挠性跨线用螺栓坚固法连接。
3、 对移动式设备及工具类可应用电池夹头, 鳄式夹钳、 专用连接夹头, 碟形螺栓等连接器械与接地支、 干线相连接。
4、 设备、 管道用金属法兰连接时, 其接触电阻不大于10欧姆, 能够认为接触面之间的足够的静电导电通性, 在一般情况下, 可不另装跨接线。
5、 接地对象不是金属体时, 应在接地物上装设紧密结合的金属体再进行接地, 此种”间接接地处”要避免受机械振动、 摩擦和拉压等损害。
第二十一条 设备、 管道上静电接地连接点位置的选择;
1、 不受外力伤害。
2、 便于检查维修。
3、 便于与接地干线相连。
4、 不妨碍操作。
5、 不易形成和积聚危险性混合物的地方。
对设置供接地用的接地连端板的要求:
1、 设备外壳( 包括设备支座、 耳座) 裸露而预留出的金属表面。
2、 设备、 管道上的金属螺栓连接部位。
3、 焊于设备、 管道外壳或支座上的接地端板( 或螺栓) 其材质应与被焊母材相同, 端板截面应不小于40×3毫米, 设备有保温层, 该端板应伸出保温层外60毫米。
第二十二条 对接地干线和接地体的具体要求:
1、 装置区的电气保护接地干线, 可作为静电接地的干线使用, 而设备、 管道的静电接地线不得利用电气设备专用的零线。
2、 当没有电气保护接地干线可利用时, 应专门设计和安装静电接地干线和接地体。
3、 静电接地干线在装置内应呈环状布置, 不同标高的接地干线之间应有两处相连, 每一装置区( 包括装卸栈台) 的相对侧的适当位置最少各设一组独立的接地体, 并与干线相连接。
4、 静电接地干线可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板上去, 但不得与一类防雷保护的接地板共用, 其间距应符合防雷规范。
5、 立设备及室外管道的接地点, 应根据需要设置接地体。
6、 接地干线和接地体所用材料可按表4选择。
7、 雷电引流线不得用于静电接地。
第二十三条 对接地支线和跨接线的选择:
1、 ”接地支线”和”跨接线”应使用有足够机械强度, 且能耐腐蚀的金属导体。
2、 固定设备的接地支线可选用截面不小于∮6毫米的圆钢, 截面不大于12×4毫米的扁钢或截面不小于4毫米的多股铜芯电线。大型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10毫米的铜芯软绞线或橡套铜芯电缆。一般移动设备选用截面不小于4毫米的多股铜芯电线作接地连线。
3、 振动和频繁移动的器件, 应选用截面不小于4毫米的可挠铜芯绞线作接地连线。
第二十四条 罐、 塔等固定设备接地时, 应考虑如下情况:
1、 如罐塔等固定设备的金属壳体已作防雷接地, 则此设备可不要另做静电的接地连接。
2、 罐、 塔等孤立设备的金属体用螺栓固定于混凝土基础上, 或有一部分埋设于地下, 当其接地电阻小于100欧姆时, 不要再为防静电而另作接地体。
3、 在装置区的静电接地干线, 应设专用接地体或将静电接地线接到其它用途的接地极上( 一类防雷设施除外) 。
4、 罐、 塔等设备原则上要求在多个部位上进行重复接地、 接地端板位置不应装在物料进出口附近。
5、 贮存易燃液体的浮动式金属罐顶, 应用挠性跨接线与罐体相接, 不应少于两处, 跨接线须选用截面不小于25毫米。
6、 凡使用称重式计量仪表的贮罐、 上罐及伸入罐内的管位均应用金属导管, 并安装牢固, 罐内钟罩应做接地连接。
7、 贮罐的采样点应与罐体相跨接, 在取样操作台上设置接地端板, 以便取样器导电绳索、 检尺工具接地用, 接地端板位置在操作口的上风向, 可在操作口两侧各设一处, 以便操作前根据风向决定风向点。
8、 贮罐等内壁需涂漆时, 应涂比所装介质电导率大的漆。
第二十五条 对管网系统的接地要求:
1、 装置区内的管道可经过与工艺设备的金属外壳的接地取得接地的条件。
2、 管网内的泵、 过滤器、 缓冲器等应设置接地连接点。
3、 管网在进出装置区或室外直线管道每隔100米左右处, 应与接地干线或专设的接地体连接。
4、 在平行金属管道的可利用管架上焊接连接端板, 进行静电挠性跨接, 亦可利用固定支座进行跨接接地。
5、 型钢管架可做为接地连接系统的导体使用, 可在上边焊接端板或钻孔( ∮11) 以便跨接连线。
6、 跨接连线选用多股6毫米25×4扁钢、 长度为管间距加适当裕度不小于100毫米, 屏蔽线选多股10毫米裸铜软绞线, 跨接螺栓为M10。
7、 工艺管道与伴热管间除利用绑扎用金属丝作跨接外, 伴热管进汽口及回水口应与工艺管道支座相跨接。
8、 金属管已装设阴极保护的区段, 不应再作静电接地。
第二十六条 装卸栈台接地系统:
1、 易燃、 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的管道、 设备支架、 建构筑物的金属体和铁路钢轨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
2、 铁路钢轨的轨端跨接和接地连线应参照铁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移动设备也要实施接地措施:
1、 用于储运易燃、 可燃液体的中、 小型移动设备均应实施防静电接地。
2、 铁路罐( 槽) 车和铁路钢轨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并接地, 各个铁路罐( 槽) 车应按有关规定定期测试接地良好状况。
3、 汽车罐( 槽) 车车体应设有接地连接端板、 该端板和罐( 槽) 体应连接成电气通路, 同时, 汽车罐( 槽) 车不宜采用金属链条接地线, 而采用140200欧姆的导电拖地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标准不符时, 可按国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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