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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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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时间:2021年x月x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页码:第28页 共28页 阳泉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增强防范全市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和应对处置安全生产事故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煤矿安全规程》 《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 《山西省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山西省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事故灾难主要是指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因洪水、地质灾害、地震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煤矿事故灾难,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煤矿事故灾难及较大涉险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救援工作。 (1)较大和重大以上煤矿事故; (2)县(区)和企业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不足,需要增援的煤矿事故; (3)市委、市政府领导有重要批示,社会影响较大的矿山事故; (4)市安委认为有必要启动本预案的矿山事故。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协调指挥机构与职责 在市委、市政府及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下,设立阳泉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总 指 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山西煤监局阳泉分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煤炭局、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山西煤监局阳泉分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移动、联通通讯公司、市供电分公司、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阳泉办事处、阳泉市军分区、武警阳泉支队、市委新闻中心等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 市指挥部职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煤矿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负责对煤矿事故灾难应急处置重大决策的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市委、市人民政府对煤矿事故灾难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煤矿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做好煤矿事故灾难重要信息发布工作。 2.2 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指挥部的安排,负责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和发布信息,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协调解决新闻报道中遇到的问题。 市发改委:按照《山西省物资储备调拨应急预案》,建立市级相关应急救援物资监测网、信息库以及必要的联系沟通机制;负责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矿山救护队装备配置及更新项目计划的审批。 市公安局:组织控制事故灾难责任人;组织指挥维护矿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组织对事故发生地道路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组织对遇难者进行身份确认;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指挥调度消防队伍参与煤矿火灾、水灾等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工作。 市民政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协调遇险遇难人员亲属转移、安置和临时的基本生活救助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组织、指导抢险救援捐赠工作。 市财政局:指导各县区建立煤矿事故灾难应急专项经费制度和做好矿山救护队日常经费保障工作;负责煤矿事故灾难应急资金的预算、及时划拨和监督使用。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煤炭企业做好事故灾难伤亡人员工伤保险的相关工作;依法查处和督办煤矿重大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协调有关单位开展劳动者维权和再就业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对矿业权人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煤炭企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险情动态监测和预报,及时发布相关预警信息;参与因超层越界开采、私挖滥采、地质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协调调运公路运输应急保障车辆,保障抢险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通道畅通。 市水务局:负责会同市煤炭局指导、督促地方煤炭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做好所属(辖)煤矿汛期安全工作;负责通报包括矿区附近主要河流、水库超保证水位警报、病险水库、堤坝险情、泄洪等预警信息;参与因洪涝灾害引发煤矿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和指导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煤矿事故灾难伤员、被困获救人员急救、转诊、心理干预和现场卫生防疫、生活饮用水抽检等医疗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集市及周边县、区医疗卫生资源进行增援,协调配合运输部门及时、安全转运伤员。 市环保局:负责煤矿事故灾难中环境监测工作;提出因煤矿事故灾难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对因煤矿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可能引发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报告,为抢险救援指挥部决策提供参考;指导和监督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 市煤炭局:指导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组织专家制定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方案,督促、指导、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和协调全市煤矿专业救援队伍、物资等应急资源。 市国资委:指导、检查和督促所属煤炭企业的应急管理工作;参与市属煤炭企业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市安监局:承担对煤炭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的责任,参与煤矿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 山西煤监局阳泉分局:负责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指导和协调煤矿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组织煤矿事故灾难的调查处理。 市气象局:负责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负责煤矿事故灾难救援现场的气象监测和气象预报等工作,提供短时临近天气预报服务和气象灾害情报。   市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和地震预报等工作,及时提供震情对煤矿安全生产或煤矿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的影响范围、程度、时间,跟踪震情趋势并提出相应的防控建议。 市移动、联通通讯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煤矿事故灾难抢险救援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市供电分公司:协调省和市电力企业做好煤矿事故灾难抢险救援过程中的电力保障工作。 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阳泉办事处、负责事故灾难发生后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督促、指导承保保险公司及时开展查勘理赔工作。 阳泉市军分区: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分队,必要时协调驻地部队,参与煤矿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工作。 武警阳泉支队: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组织指挥所属武警部队参与煤矿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护重要目标安全。 市委新闻中心:在市委组织部的领导下,配合市指挥部掌握舆论引导主动权,及时获取和发布全面、真实、客观的煤矿事故灾难及抢险救援工作信息。 2.3 煤矿应急救援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煤炭工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兼任。 办公室是市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和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各煤炭主体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编制阳泉市煤矿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贯彻落实市指挥部有关煤矿应急工作各项工作部署;向市指挥部报告煤矿应急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监控、接收、报告、传达或通报煤矿事故灾难发生及抢险救援工作相关信息和指令;协调调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资源;根据煤矿事故灾难情况,在市指挥部的领导下或受其委托,指导、协调煤矿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工作;参与煤矿事故灾难情况的重要信息发布工作;承担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设立煤矿事故灾难应急调度室,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 值班电话(兼传真):0351-2561000  2561001 2.4 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各级煤矿企业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各级煤矿企业分别成立相应的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别根据 县区人民政府机构组成及职能和各级煤矿企业内设机构及职能,并结合实际予以确定。 2.5 煤矿应急救援专家库成员及职责 市指挥部设立煤矿应急救援专家库,根据事故灾难类别,抽调专家库的有关成员组成专家组,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其职责是: (1)参与煤矿事故救援方案的研究与制定; (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事故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提出事故防范措施与建议; (4)为恢复生产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2.6 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灾难等级,遵循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由省、市及事故所属县(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有关人员成立相应的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全面负责抢险救援指挥、协调工作。 2.6.1 发生较大事故灾难,成立市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 总 指 挥: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煤炭工业局局长、山西煤监局阳泉分局局长、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 下设8个工作小组,实行应急联动,其组成及职责是: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组成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市煤炭、安监、煤监、国资委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 主要职责:协调其他各工作小组开展抢险救援相关工作;传达关于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意见,并负责督办落实;跟踪、报告和通报事故灾难救援进展情况;负责现场应急值守等项工作。 (2)现场抢险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人民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 组成单位:煤监分局、市县煤炭、煤矿企业、矿山救护队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制定抢险救援方案、技术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协调应急救援队伍、物资等应急资源,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等。 根据事故灾难类型、程度和抢险工作需要,市县国土、水利、环保及市军分区、武警、公安消防等部门和单位派人参加,按相关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救援专家组 牵头单位:市煤炭局 组成单位:市煤炭局、煤矿应急救援专家 主要职责:参与救援方案的研究;研究分析事故灾难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抢险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事故扩大防范措施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4)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 组成单位:市县发展改革委、财政、煤炭、交通运输、公安交警、气象、通信、电力等部门、煤矿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组织事故灾难抢险救援所需的抢险物资、经费、运输、气象、通信、电力等各种保障,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 国土、水利、地震等部门视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煤矿事故灾难情况参加,建立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工作机制,及时提供相关地质、水文、地震等信息。根据应急处置需要,铁路和民航部门参加,做好铁路、空运保障工作。 (5)医疗防疫组 牵头单位:市卫生局 组成单位:市县卫生、发展改革、民政、公安、环保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协调医疗器械、药品供应;协同组织遇难人员身份确认和遗体处置;监测、检测灾区环境和水源等。 (6)治安警戒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组成单位:市县公安、市军分区、市武警等部门和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组织事故灾难抢险救援所需的抢险物资的安全保障,实施交通管制和疏导;维护矿区的治安和社会稳定,保护重要目标安全,保障救援顺利进行。 (7)新闻宣传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组成单位:市委新闻中心、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煤监、市县宣传、煤炭、安监、等部门和市直主要新闻媒体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灾难相关信息管理、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工作。 (8)善后工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 组成单位:市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保及煤矿企业、保险企业 主要职责:负责抢险救援生活保障;遇险遇难人员亲属安置、安抚、救济;遇难人员遗体处置、抚恤、理赔;接收社会各界各类物资和资金的捐赠;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受污染和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等。 根据抢险救援需要,可增设现场督导组、钻探救援组、救护队协调组等其他工作小组。 2.6.2 发生重特大事故灾难,启动省级预案,成立省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其组成及职责见2.6.1),或在分管副省长的领导下由煤炭、煤监等相关成员单位成立省现场指导协调组,部署、指导、协调抢险救援工作。 2.6.3 发生较大事故灾难,根据事发煤矿企业的性质和类别,由事发地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具体领导、指挥和组织现场抢险救援和各种保障工作。省指挥部指导、协调抢险救援工作。 2.6.4 发生一般事故灾难,根据事发煤矿企业的性质和类别,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二级子公司、事发煤矿企业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具体领导、指挥和组织现场抢险救援和各种保障工作。市指挥部指导、协调抢险救援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控与报告 (1)市煤炭管理部门(包括煤炭、煤监、国资委、国土部门,下同)负责全市煤矿重特大事故灾难信息的监测与监控、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2)各县区煤炭管理部门和国有煤炭集团公司负责所属(辖)煤矿事故灾难信息的监测与监控、接收、报告、初步处理、统计分析,制定相关工作制度。 (3)市、县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建立煤矿基本情况、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数据库,同时报上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按照煤矿重大危险源的等级分别对全市、辖区内存在的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煤矿企业实施重点监测与监控,及时分析重点监测与监控信息,督促煤矿企业整改并跟踪整改情况。 (4)煤矿企业信息监测与监控工作 ①根据煤矿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建立本企业基本情况和事故隐患及危险源数据库,同时报送煤炭管理部门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在省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②设立重大危险源、重大隐患警示标志,并将重大危险源及重大隐患现状、可能造成的危害、有关管理措施、应急预案等信息按程序报告省、市、县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并向本单位职工、专业救援人员及相关单位通告。 ③及时收集并登记安监员、瓦检员、现场作业人员及其他职工提供的各种安全信息和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监测的数据,并及时组织安全评估、报告备案和监控整改。 ④与当地气象、地震、水利、国土以及供电部门和单位建立通信联络,一旦得到灾害性天气、地震、洪水、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及停电事故预报,及时发出通知、通告,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3.2 预警预防行动 (1)煤炭管理部门预警预防工作 ①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管和监察,定期分析、研究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信息,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下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采取针对性的防止措施。 ②各级煤炭管理部门接到煤矿企业的预警信息报告后,及时调度、了解、核实相关信息和事态发展情况。 ③上级煤炭管理部门责令下一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对可能发生煤矿事故灾难的信息加强监测监控、预报、预警,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对发生突发事故灾难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级别进行分析评估。根据发生突发事故灾难可能性的严重程度进行现场督导,检查预防性处置措施执行情况。 ④通知煤矿专业救援队伍、救援装备物资生产或储备单位、应急救援专家等做好应急准备。 ⑤认为可能发生较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的,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指挥部,并通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 ⑥一旦发生事故灾难,根据事故灾难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2)煤矿企业预警预防工作 ①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开展经常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及时消除隐患;定期组织安全生产风险分析,有效利用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进行实时动态预警预报。 ②遇重大危险源失控或重大安全隐患出现事故征兆时,立即发布和传递预警信息,按程序向上级报告;下达预警指令,启动预警行动方案,停止生产,组织撤离人员,执行相关的预防性处置措施;加强监控,密切跟踪事态发展,检查措施执行情况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一旦发生事故灾难,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并按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及时予以处置。 ③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等在遇到险情时有权在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指令,控制人员进入或关闭、限制使用有险情的场所。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灾难分级及应急响应分级标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煤矿事故灾难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事故灾难(Ⅰ级),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 (2)重大事故灾难(Ⅱ级),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 (3)较大事故灾难(Ⅲ级),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 较大涉险事故是指: ①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 ②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的事故; ③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4)一般事故灾难(Ⅳ级),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灾难。 上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 “以下”不包括本数。 应急响应分级标准是: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启动一级响应; 发生重大事故灾难,启动二级响应; 发生较大事故灾难,启动三级响应; 发生一般事故灾难,启动四级响应。 4.2 事故灾难信息报告和处理 煤矿企业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煤矿企业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1)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煤矿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当地人民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事故发生煤矿立即向发生地县级、市级人民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国有煤炭集团公司)电话报告,半小时内书面文字报告,应当在1小时内将事故信息首先用电话快报的方式报告省煤炭工业厅。 各级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要在获知事故灾难发生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省煤炭管理部门。 (2)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快报,然后半小时内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一般事故灾难、较大事故灾难每日至少续报1次,重大事故灾难、特别重大事故灾难每隔4小时续报1次。 (3)事故灾难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灾难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事故灾难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灾难现场情况;事故灾难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事故灾难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等。 电话快报内容包括:事故灾难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事故灾难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灾难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4)市指挥部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全市煤矿事故信息报告。 (5)市煤炭局信息调度中心值班电话(兼传真):0353-2561000,0353-2561001;事故举报:0353-2561000,0353-2561018,0353-2561005。 4.3应急响应启动 根据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煤矿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见4.1应急响应分级标准)。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4.3.1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灾难,省、市(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县(国有煤炭集团公司二级子公司)及事发煤矿企业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挥、部署并指导市政府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实施救援工作。 4.3.2 发生重大事故灾难,省、市(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县(国有煤炭集团公司二级子公司)及事发煤矿企业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部署、指导、协调市政府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实施救援工作。 4.3.3 发生较大事故灾难,市(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县(国有煤炭集团公司二级子公司)及事发煤矿企业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指挥、部署、指导、协调县级人民政府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二级子公司实施救援工作。省指挥部进入预备状态,派出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灾难现场督导抢险救援工作。 4.3.4 发生一般事故灾难,县(国有煤炭集团公司二级子公司)及事发煤矿企业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二级子公司指挥、部署、指导事发煤矿企业实施救援工作。市政府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应急指挥机构进入预备状态,派出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督导救援工作。 以上各级在应急响应过程中,认为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响应实施应急救援。 市、县级人民政府参与驻地中央煤炭企业、省属煤炭企业煤矿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灾难时的应急指挥和协调工作。 4.4应急响应程序 4.4.1 Ⅲ级及以下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 (Ⅲ级)煤矿事故时,市政府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预备状态,做好如下应急准备: (1)市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市指挥部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有关成员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市指挥部主要成员到位,向事故发生地传达市指挥部总指挥关于应急救援的处置意见。 (2)市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整理事故灾难相关资料和信息,为省指挥部决策提供基础资料;及时向事发地传达省指挥部领导关于抢险救援工作的指示和意见。并根据事故类别、事故地点和救援工作的需要,及时通知煤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救援装备、设备、物资生产或储备单位、应急救援专家组等单位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将针对通报事故灾难信息所采取的措施及时反馈市指挥部办公室煤矿事故灾难应急值班室。 (3)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需要协调调度煤矿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参加应急处置工作的省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和方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4)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煤矿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并适时向媒体公布。 4.4.2 Ⅲ级以上事故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煤矿事故时,市指挥部办公室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启动省级预案,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市指挥部总指挥,同时上报省指挥部办公室。 (2)根据市指挥部总指挥指示,立即通知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到市指挥部办公室集中并立即通知矿山医疗救护中心赶赴现场。 (3)市指挥部办公室进一步了解事故情况,整理事故相关资料和图纸,为市指挥部决策提供基础资料。 (4)根据省指挥部办公室指示,由市指挥部研究、决策救援方案,确定委派现场工作组和救援专家组人选,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救援方案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 (5)根据救援工作的需要,参与协调调动省级煤矿救援基地的救援力量增援。对于矿井瓦斯煤尘事故、大型火灾事故,可协调调动省级煤矿救援基地的大型装备实施救援;对于特大水灾或顶板事故,可报省指挥部办公室协调调动大型排水设备和深孔钻机实施救援。 (6)根据受伤人员情况,参与协调调动省级煤矿医疗救护中心专家组奔赴现场,加强医疗救护的指导和救治。 (7)及时上报事故和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并适时向媒体公布。 4.5指挥协调和应急处置 (1)煤矿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单位按有关规定迅速上报,并按照本级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并根据事故情况和抢险救援需要,通知或请求有关专业救援机构、队伍增援。 (2)市、县人民政府及煤炭管理部门或国有煤炭集团公司接到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按照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开展先期的应急处置工作。 国有煤炭集团公司发生事故灾难,情况严重,需要地方人民政府支持的,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 (3)根据事故灾难应急响应的级别,相应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集结到位后,下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和煤矿企业应急指挥机构迅速与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进行衔接,共同成立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指挥协调事项: ①根据抢险救援工作情况,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抢险救援进展情况,提出抢险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②认真贯彻落实现场指挥部的决策指示,及时制订或修订科学施救方案,实施抢险救援; ③协调落实队伍、物资、经费、交通、医疗、通信、电力、自然灾害信息、社会动员和技术支持等各种保障措施; ④组织治安警戒; ⑤做好新闻报道工作等。 (4)参加抢险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在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下,按照抢险救援工作部署和方案,积极开展抢险救援行动和各种保障行动。行动内容: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 ②迅速找到并控制或消除事故灾难的危险源,标明或划定危险区域,防止事故灾难扩大; ③根据事故灾难类型,迅速恢复被损坏的供电、通风、提升运输、排水、通讯等系统,并采取措施为遇险人员逃生创造条件; ④组织专业人员加强灾区环境、气体等监测监控,确保抢险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⑤积极组织各种应急保障等。 (5)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6)在抢险救援过程中,出现继续进行抢险救援对救援人员的生命有直接威胁,可能引发次生事故灾难,或不具备救援条件无法实施抢险救援,或没有继续实施抢险救援的价值等情况时,经过救援专家充分论证,提出中止抢险救援的意见,由现场指挥部决定,影响特别重大的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4.6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专业或辅助救援人员,根据煤矿事故的类别、性质,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救援井下煤矿事故必须由专业煤矿救护队进行,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所有应急救援工作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装备,才能进入事故救援区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所有应急救援工作地点都要安排专人检测气体成份、风向和温度等,保证工作地点的安全。 4.7信息发布 市指挥部办公室是煤矿事故信息的指定发布单位。市指挥部办公室在市委宣传部的领导下负责对外发布、报道准确、权威的煤矿事故信息。 4.8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县(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处置结束。煤矿事故灾难善后处置工作完成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指挥部办公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遇难人员亲属的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确保社会稳定。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应急救援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发生的费用,整理应急救援记录、图纸,写出救援报告。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管理,制定防范措施,落实监管主体责任。 煤矿企业应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2保险 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派员开展相关的保险受理和赔付工作。 5.3调查、总结与评估 煤矿事故灾难调查工作由煤监部门牵头组织,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查明事故灾难原因,落实事故灾难责任,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类似事故灾难发生。 应急响应结束后,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市指挥办公室负责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组织专家对应急救援过程和应急救援保障等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煤矿应急救援工作,并在应急响应结束一个月内,将总结评估报送市政府及省指挥办公室。 6保障措施 6.1救援队伍保障 (1)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全市煤矿应急救援工作。 (2)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市煤矿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及煤矿应急救援工作。 (3)有煤矿企业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建立煤矿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和专职应急救援队伍。 (4)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煤矿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救援组织的小型煤矿企业,除应建立兼职的救援组织外,还应与临近的专业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临近的煤矿企业联合建立专业救援组织。 (5)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矿山救护队的协调调动,检查并掌握全市矿山救护队建设和装备情况。事故灾难发生后,视抢险救援需要,调动所属矿山救护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6)煤矿救援人员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单位为其按规定足额缴纳人身保险金,保障救援人员的切身利益。 6.2经费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将煤矿事故灾难应急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事故灾难发生后及时启用,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2)各级煤矿企业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灾难责任单位承担,事故灾难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6.3医疗卫生保障 (1)市煤炭局和阳煤集团设立煤矿医疗救护专家组,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医疗救护方面的技术支持。 (2)市120急救中心和阳煤集团总医院作为市级煤矿医疗救护中心,负责煤矿事故中危重伤员的救治工作。 (3)煤矿企业建立煤矿医疗救护站(或与企业所在地医疗单位签订医疗救护协议),负责企业煤矿事故伤员的医疗急救和煤矿救援队伍医疗救护知识专项培训工作。 6.4 救援装备、物资保障 6.4.1 已有救援装备保障 (1)阳泉市煤矿救援装备储备情况见附件。 (2)重点煤矿排水设备储备单位及电话见附件。 (3)煤矿企业负责局部通风机、导风筒、水泵、排水管、施工材料等必要救灾装备和物资的储备。 6.4.2救援装备的储备 根据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煤矿救援新技术、新装备的开发应用,应建立必要的救援资源储备,包括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先进救灾装备、设施等,以提高全市应对复杂煤矿事故的能力。 6.4.3紧急征用救援装备 在应急救援中,储备的资源不能满足救援需求,市指挥部办公室需要紧急征用有关单位、部门的救援装备时,涉及到的单位、部门必须全力支持,积极配合,保证救灾的顺利进行。征用救援装备所需的费用,由涉及到的县(区)人民政府和事故单位予以解决。 6.5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管理部门,对救援工作应大力支持。在应急响应时,利用现有的交通资源,协调公安、公路等系统提供交通支持,协调沿途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提供交通警戒支持,以保证及时调运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有关人员、队伍、装备、物资。 (2)煤矿救援和医疗救护车辆配用专用警灯、警笛,事故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应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最大限度地赢得应急救援时间。 6.6通信与信息保障 (1)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联系方式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有关单位的调度值班电话保证24小时有人值守。通过有线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手段,保证各有关方面的通讯联系畅通。 (2)市指挥部办公室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煤炭局、应急机构以及省内各矿山救护队、煤矿应急救援专家库、市煤矿救援物资储备单位、市120医疗急救中心建立畅通的应急救援指挥通信信息系统。 (3)市指挥部办公室依托有关安全技术中心安全技术信息系统,随时掌握全市煤矿企业现场有关情况。 (4)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设、维护、更新煤矿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决策支持系统和相关保障系统,并负责有关机构和人员的通信保障,做到及时联系,信息畅通。 (5)煤矿企业负责保障本单位应急通信、信息网络的畅通。 6.7治安保障 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做好治安工作。 6.8技术支持与保障 市指挥部设立煤矿应急救援专家库,为煤矿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同时依托现有资源,开展事故预防和应急技术以及煤矿救援技术设备的研究和开发。 6.9社会动员保障 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抢险救援工作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灾难的抢险救援。 6.10宣传、培训和演练 6.10.1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煤矿管理部门及煤矿企业要按规定向员工说明煤矿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灾难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应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危险源状况、危险源分析以及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6.10.2培训 (1)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应将煤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知识和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提高处置事故灾难的能力和素质。 (2)矿山救护队伍要加强日常战备训练,并按国家规定负责煤矿救援人员培训,确保队伍的应急救援抢险战斗力。 (3)煤矿企业负责组织本企业职工救援与自救、互救知识的培训。 6.10.3演练 市指挥部每年组织一次全市煤矿应急救援演练。县(区)指挥部每年要组织二次本辖区内煤矿应急救援演练。 煤矿企业必须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灾难预防重点,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经常组织队、班组的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预案,完善应急措施。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各县(区)煤炭工业局和有关应急保障单位,根据本预案和所承担的应急处置任务,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所涉及的部门职责和人员已经调整、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等情况时,由市煤炭局及时组织修订,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指挥部办公室对煤矿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备案、衔接、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 7.2 7.3奖励与责任 (1)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上级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3)救援工作中为抢救他人或国家财产英勇牺牲的,由所在单位上报政府主管部门,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追认为烈士。对不服从指挥部调遣、临阵脱逃、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煤矿事故灾难重要情况或者对在应急处置中有不服从调遣、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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