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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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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版本:2008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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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店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鲍店煤矿
二00八年五月一日
目录
1 总则 1
2 矿井危险性分析 7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8
4 预防与预警 16
5 应急响应 23
6 信息发布 26
7 后期处置 26
8 保障措施 27
9 培训与演练 30
10 奖惩 30
11 附则 31
附件1:鲍店煤矿瓦斯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44
附件2:鲍店煤矿煤尘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54
附件3:鲍店煤矿井下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63
附件4:鲍店煤矿矿井停电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78
附件5:鲍店煤矿矿井提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91
附件6:鲍店煤矿顶板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02
附件7:鲍店煤矿井下运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19
附件8:鲍店煤矿井下水害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35
附件9:鲍店煤矿洪涝灾害及停产撤人专项应急预案 155
附件10:鲍店煤矿地面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64
附件11:鲍店煤矿突发公共卫生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89
附件12:鲍店煤矿锅炉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97
颁布令
鲍店煤矿应急预案由一个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10个专项应急预案(瓦斯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煤尘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井下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井下水害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矿井停电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矿井提升事故专项应急预案、顶板事故专项应急预案、井下运输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洪涝灾害及停产撤人专项应急预案、地面火灾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及鲍店煤矿锅炉爆炸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组成。经集团公司和矿评审,符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标准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矿实际情况,能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规范本矿应急管理工作,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保证职工安全健康和公众生命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环境损害和社会影响。
现决定正式颁布,于2008年 月 日起实施。
批准人:李仲辉
二00八年 月 日
备案:集团公司调度室、安监局、矿调度室、安监处、地方政府。
鲍店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保证迅速、有序、高效救援行动,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增强我矿对突发重特大事故的应急处理能力。
1.2 依据
1.2.1 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
(1)《中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AQ/T9002—200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4)《煤矿安全规程》;
(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0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
(8)《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9)《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
(10)《特种设备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
(11)《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1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
(1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第8号令);
(1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5)《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6)《国家电网公司城区电力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
(17)《国家处置大面积电网停电事件应急预案》;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2.2 山东省地方政府文件
(1)《关于印发(山东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煤安查字〔2004〕91号);
(2)《关于认真做好申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准备工作的通知》(鲁煤安查字〔2004〕92号);
(3)《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年3月3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4)《山东省矿山事故灾难应急救援预案》
(5)《山东省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山东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7)《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1.3.1本应急预案适用的区域范围
鲍店煤矿井下生产、辅助系统及地面工广和生活区范围内发生各类事故后的应急救援。
1.3.2事故类型
煤矿瓦斯爆炸、煤尘爆炸、井下火灾、矿井停电、提升事故、顶板事故、运输事故、水害事故、洪涝灾害、地面火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1.3.3事故级别
3人以下的人身伤亡事故和一级及以下的非伤亡事故。具体分类如下:
1.3.3.1非伤亡事故级别
(1)三级非伤亡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非伤亡事故:
a) 凡所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小时至4小时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4小时至16小时;
b) 通风不良或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使风流中局部瓦斯积聚,瓦斯浓度超过3%;
c) 局部瓦斯超限作业或防尘设施不完善造成粉尘浓度超标作业,不采取措施处理的;
d) 按高瓦斯区域管理地点通风无计划停风10分钟以内的;
e) 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在10吨以下;
f) 因水灾使一个采掘面停止生产;
g) 直接经济损失在2万元至10万无(含10万元)的;
h) 提升设备的断股、卡罐;起吊设备断绳;主井、副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0.5m以内;
i) 小型物件坠入井筒;
j) 电机车(机动车辆)碰头、追尾、撞车、翻车;
k) 锅炉缺水;压风机风缸捣毁;压力容器安全阀失效;
l) 溜子拉翻机头或机尾;拉翻绞车;
m) 井下透水,影响正常作业的;
n) 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冒顶高度在1m以上的;掘进巷道冒顶长度3m以下、冒顶高度在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5m以下、冒顶高度在1m以上;
o) 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10000元的;
p) 其他认定为性质达到三级非伤亡事故的。
(2)二级非伤亡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非伤亡事故:
a) 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4小时以上但不足16小时或使采掘工作面、生产系统停工16小时以上,但不足三昼夜;
b) 井下发火封闭采掘工作面;
c) 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10吨(含10吨);
d) 按高瓦斯区域管理的地点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10~60分钟(含10分钟)的;
e) 因水灾使采区停产;
f) 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g) 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在1m以上的;
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3m(含3m)、冒顶高度在1m以上的;巷道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1m以上;
h) 提升设备断绳、蹲罐、坠罐;主井、副井提升绞车全速过卷超过0.5m以上的;
i) 大型物件坠入井筒;
j) 井下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
k) 主排水泵停泵,造成泵房进水或淹泵的;
l) 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50万元(包括50万元)的;
m) 小型压力容器、压风机风缸、风包及风管爆炸;
n) 有毒、有害气体容器及管路泄露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o) 35kV以上供电系统误停、误送电的;
p) 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10万元(含10万元)的;
q) 矿区内积水较多,东部山洪威胁本区,主、副井、35kV变电所存在进水可能;
r) 其他认定性质达到二级非伤亡事故的。
(3)一级非伤亡事故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非伤亡事故:
a) 发生的事故使矿井停工16小时以上或采掘工作面及生产系统停工3昼夜以上;
b) 瓦斯煤尘燃烧、爆炸;
c)煤与瓦斯突出,其突出煤量超过50吨(含50吨);
d) 井下发火封闭采区或影响安全生产;
e) 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
f) 采区通风不良,风流瓦斯浓度超限或瓦斯积聚,造成停产;
g) 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60分钟及以上的;
h) 采煤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10m(含10m)、冒顶高度1m以上;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超过5m(含5m)、冒顶高度1m以上;巷道冒顶长度超过10m(含10m)、冒顶高度1m以上;
i) 直接经济损失在50~100万元(含100万元)的;
j) 地面发生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20万元(含10万元)的;
k) 西苇水库出现决堤,大量洪水冲向本区;
l) 其它认定为性质恶劣的,情节特别严重的非伤亡事故。
1.3.3.2伤亡事故的分类
a)轻伤事故:指事故中只有轻伤的事故。
b)重伤事故:指事故中含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
c)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至2人(多人事故含轻伤重伤)的事故。
1.4 应急预案体系(见图1)
图1
1.5 应急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煤矿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减少煤矿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5.2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矿长总负责,分管矿领导分工负责及有关部门科室领导配合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
1.5.3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5.4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煤矿事故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和经费准备,加强培训演练,做到常备不懈。
2 矿井危险性分析
2.1 矿井概况
鲍店煤矿位于山东省邹城市境内,井田煤层南北走向,总体为西高东低。南端以皇甫断层为界,与南屯矿井相邻;北端山西组煤层以1-1号孔和35号孔的连线为界,太原群煤层则以铺子断层为界,与兴隆煤矿相邻;西部山西组以第三层煤露头、下组煤以第17层煤-430水平垂直下切与田庄、杨村煤矿为界;东部与东滩煤矿相邻。
区内交通便利,铁路、公路运输发达,京广、京沪及连接京广线与京沪线的新乡至兖州的铁路(兖新线)分别从矿井的西部、东部及北部通过,公路网四通八达。
矿井于1986年6月正式投产,设计年产量300万t,矿井服务年限80年;2003年核定矿井生产能力为640万t/年,2007年核定通风能力为724万t/年。
井田开拓方式为立井开拓,采用两翼对角抽出通风方式,副井进风,南、北风井排风。现主要生产采区为五采区、十采区,五、十采区采用走向长壁布置工作面,相邻工作面采用无煤柱开采,不留护巷煤柱,沿空送巷。
矿井通风方式为两翼对角抽出式,主要通风机采用上海鼓风机厂的G4-73-11№:28D型离心式风机,南、北风各安装两台,一台工作、一台备用,电动机型号为:YR630-10/1180,电动机额定功率630KW,额定转速为589r/min。
2.2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根据矿井煤层地质赋存条件和历年来发生的事故统计分析,矿井有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潜在可能性。可能发生的事故主要是瓦斯爆炸、煤尘爆炸、井下火灾、冲击地压(矿震)、水害、矿井停电、提升、运输事故等,特别是瓦斯爆炸、煤尘爆炸、井下火灾、冲击地压(矿震)、水害事故危害巨大,后果严重,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设备、设施损坏,并且易造成次生或衍生事故。如:煤尘爆炸可能会发生多次爆炸,易引发瓦斯爆炸、燃烧,摧毁矿井生产系统;瓦斯爆炸可能引起煤尘爆炸和顶板事故;井下火灾易引起煤尘爆炸、瓦斯爆炸;冲击地压(矿震)易引起瓦斯积聚、煤尘扬起甚至发生爆炸。矿井为“一通三防”、水害事故及冲击地压(矿震)事故重点防护单位。
矿井为低瓦斯矿井,矿井煤层具有自然发火危险,为容易自然发火矿井,煤层自然发火期3~6个月,最短煤层自然发火期为26天;矿井煤尘具有爆炸危险。
矿井属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型矿井,主要含水层为煤层顶板砂岩与红层,矿井涌水量较大,2007年平均涌水量490m3/h;矿井防治水重点为回采工作面涌水的正常排放、掘进工作面老空水的探放等工作。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体系(见图2)
3.1.1应急领导小组
建立矿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
组 长:李仲辉 郭 军
副组长:王荀晏 张守田 宋连启 李 峰 张 震 唐子波 吕立安 丁玉贤
成 员: 辛忠玉 李付臣 冯传波 阮国强 杨士富 张 果
尹明长 邵明月 张泽军 李 剑 单 伟 魏忠民 张纯柱 王宗胜 刘礼军 李首和 梁传军 吕传海
狄传民 葛 飞 任晓东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及办公室、成员联系表见附表1。
3.1.2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矿调度室,单伟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全面负责日常业务、组织协调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3.1.3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应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矿应急救援工作。
⑴负责编制、修订矿应急救援预案;
⑵组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救援器材和装备;
⑶组织应急救援预案培训、演练和演习;
⑷接受集团公司的指令和调动,指挥、调度矿应急救援力量参加社会支援;
⑸负责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的上报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的汇报。
3.2指挥机构和职责
3.2.1应急救援指挥部
设立鲍店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总指挥:矿 长
副总指挥:总工程师(第一副总指挥,总指挥因故不能行使职责时,由第一副总指挥行使总指挥职责)、书记、分管副矿长、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安监处长
事故现场副总指挥:分管副总工程师
应急指挥部职责:
⑴负责全面负责应急救援工作;
⑵负责通知指挥部成员立即到达调度室(指挥部成员联络表见附表2);
⑶负责向总指挥报告事故信息;根据总指挥指令调度并指挥各应急救援小组参加救援工作;跟踪事故救援情况;
⑷根据事故现场基本情况,研究救援计划,并向总指挥提出建议;
⑸向集团公司总调度室和安监局汇报事故情况。
鲍店煤矿应急指挥组织体系
总指挥
副总指挥
指挥部(调度室
)
事故现场副总指挥
通
风
控
制
组
现
场
抢
救
组
救
援
物
资
保
障
组
秩
序
保
卫
组
医
疗
急
救
组
事
故
调
查
组
后
勤
服
务
组
善
后
处
理
组
分
管
副
总
技
术
保
障
组
机
电
控
制
组
现
场
处
理
组
安
监
处
事
故
单
位
通
风
科
机
电
科
综
采
办
技
术
科
井
口
保
健
站
计
划
科
经
管
中心
救
护
队
保
卫
科
生产
科
医
院
接
待
中
心
物
业
公
司
车
管
中
心
安
监
处
工
会
人
资
科
工
会
矿
办
党
办
纪
委
财
务
科
经
管
中心
调度室
工
资
科
总
工
程
师
机
电
副
总
经
营
副
矿
长
通
风
副
总
测绘中心
图2
3.2.2指挥机构职责
3.2.2.1 总指挥职责
①负责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②负责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反应行动,在矿总工程师和救护队的协助下,制定营救遇险人员和处理事故的作战计划;
⑶负责与上级应急救援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直接监督检查应急操作人员的行动。
3.2.2.2副总指挥职责
⑴协助矿长组织和指挥应急救援任务;
⑵负责向矿长提出应采取的降低事故后果行动的对策及建议;
⑶负责保持与事故现场副总指挥的直接联络;
⑷负责协调组织和获取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其它救援物资、装备以支援现场救援行动。
3.2.2.3事故现场副总指挥职责
⑴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和协调,保证现场职工和救援人员应急救援计划的执行;
⑵负责控制事故次生和衍生的紧急情况;
⑶负责应急救援行动过程中与指挥部副总指挥的联络和协调,并提出建议;
⑷负责组织人员保护事故现场。
3.2.2.4成员单位职责
在矿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职责:
⑴矿长:是救灾的全权指挥者,在矿总工程师和相关人员的协助下制定营救遇险人员和事故处理作战方案。
⑵矿总工程师:是矿长处理事故的第一助手,在矿长领导下组织制定营救遇险人员和事故处理作战方案。
⑶副矿长、矿副总工程师:根据矿长命令,负责某一方面的抢救工作。
⑷安监处处长:根据批准的营救遇险人员和事故处理作战方案,依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对抢险救灾工作的安全和入井人员的控制有效监督。
⑸救护队队长:对矿山救护队的行动具体负责,全面指挥、领导矿山救护队,根据营救遇险人员和事故处理作战方案所规定的任务,完成对灾区遇险人员的救援和事故处理。如果与外局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时,应成立矿山救护队联合作战部,由本矿救护队队长担任指挥,协调各救护队的行动。
⑹生产技术科科长:按照矿长命令协调各方面工作,协助矿长进行营救和灾害处理;负责准备必需的图纸和资料。
⑺科研测绘中心主任:根据矿长命令完成测量和钻孔定位工作;负责准备必需的图纸和资料。
⑻采、掘区队长:负责清点受威胁区域范围人员,采取措施有组织地带领到安全地点,直至地面,将现场的事故范围及原因等情况,如实详细地报告矿调度室,随时接受矿长命令,完成有关抢救和灾害处理任务。
⑼矿值班调度员:负责详细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等情况,按事故报告程序立即将情况报告矿长、矿总工程师、公司调度室、矿山救护队及有关领导和单位,及时传达矿长命令,通知召集有关人员到调度室或指定地点待命,随时调度井下救灾的工作,统计掌握出入井人数和井下各地点的人数。
⑽供电工区区长、人力资源科科长:根据入井人员矿灯、自救器牌号、井下矿灯考勤记录,查清井下的人数及姓名,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未持有经签发入井许可的人员不得发给矿灯、自救器。
⑾经营管理中心主任:及时准备好必需的抢救器材,根据矿长命令迅速到指定地点。
⑿机电科科长:根据矿长命令,负责改变主要通风机工作制度,并保持其正常运转,掌握矿井内停送电工作,及时抢修或安装机电设备,完成其它有关任务。
⒀运搬工区区长:负责将遇险人员及时运至井上,保证救灾器材及时运到使用地点,满足救灾需要。
⒁医院院长:负责组织受伤人员的急救治疗,组织护理和药物供应。
⒂通风科科长、通风工区区长:按照矿长命令,负责改变矿井通风制度,监视主要通风机工作情况和组织完成必须的通风工程,并执行与通风有关的措施。
⒃矿长办公室主任、生活科科长:负责对遇险人员的妥善安置和救灾人员的食宿以及其它生活事宜。
⒄保卫科科长:负责处理事故抢救和治理过程中的治安保卫工作,维护现场秩序,不准闲杂人员入矿,并在井口附近设专人警戒,严禁闲杂人员逗留围观。
3.2.3应急救援小组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10个应急救援小组。
⑴事故处理组
组长:生产副矿长
成员:安监处处长、专业副总工程师、事故单位负责人、专业科室科长。
主要工作:现场指挥协调事故抢救及恢复生产工作。
⑵矿山救护组
组长:救护队队长
成员:救护队队员
主要工作:侦察、探明灾区情况,参与抢救方案的制定,并实施对遇险人员的抢救。
⑶通防组
组长:通防副总工程师
成员:通风科、通风工区、防尘工区全体管理人员
主要工作:保证全矿通风系统稳定,监测井下空气成分;全面落实事故抢救过程中和事故处理后的通风系统调整与恢复工作。
⑷机电组
组长:机电副矿长
成员:机电副总工程师、机电科、供电工区、运搬工区、机安工区、东宇公司全体管理人员
主要工作:负责全矿供用电、机电设备的调试、运转、维护等工作;及时将救灾物资送至井下指定地点。
⑸器材供应组
组长:总会计师
成员:经营管理中心、计划科、财务科、运搬工区全体管理人员
主要工作:负责救灾物资的准备、购置,并按规定装车运至副井井口或地面事故地点。
⑹秩序维护组
组长:保卫科科长
成员:保卫科全体管理人员
主要工作:负责地面事故现场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做好事故抢险期间安全保卫工作。
⑺医疗急救组
组长:职工医院院长
成员:职工医院全体管理人员
主要工作:全面落实遇灾人员急救、康复计划,包括急救站的设立、物资准备、救治护理人员配备等。
⑻后勤服务组
组长:后勤副矿长
成员:生活科、食堂、矿长办公室全体管理人员
主要工作:负责事故处理过程中全部参战人员的生活安排。
⑼事故调查组
组长:安监处处长
成员:安监处、纪委、工会及各有关单位部门负责人
主要工作:事故原因组织调查,勘察事故现场,搜集原始资料证据、形成事故报告。
⑽善后处理组
组长:工会主席
成员:矿长办公室、工会、纪委、人力资源科、劳动保险科、医院、生活科等单位负责人
主要工作:负责事故善后处理。
4 预防与预警
4.1 危险源监控
4.1.1瓦斯、火灾事故监控
4.1.1.1安全监控系统
鲍店煤矿采用KJ95N安全监控系统,配置两台主机,一台监控、一台备用,中心站配有不间断电源。目前,井下共安装监控分站15台、传感器62台;其中,甲烷传感器14台、一氧化碳传感器7台、风速传感器7台、温度传感器2台、负压传感器2台、风机开停传感器8台和风门开关传感器22台。
4.1.1.2矿井束管监测系统
为加强井下气体监测和煤层自燃发火预测、预报,矿井先后建立了KSS-200束管监测系统和煤矿煤层自燃早期预测预报装置。系统在微机控制下可将井下任意地点的气体,通过已敷设的束管连续不断的抽至井上气相色谱仪中进行精确分析,实现对CO、CO2、CH4、C2H2、C2H4、C2H6、O2、N2等气体的含量的在线监测,其分析结果用实时监测报告、分析日报表两种方式提供给相关机构的同时,自动存入数据库中,以便对某种气体含量的变化趋势进行分析,预报煤炭自燃的趋势;在不进行束管监测时,可由人工定点取样分析,直接输出分析报告和图谱。
4.1.2顶板事故监控
根据作业现场矿压仪器仪表显示数据、顶板离层仪显示离层大小、现场观察等对顶板进行监测监控。
4.1.3煤尘爆炸事故监控
4.1.3.1测尘员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进行周期、定点测尘。
4.1.3.2通风科对采掘工作面开工前的综合防尘设施进行验收。
4.1.3.3通风工区瓦斯检查员、通风工、密闭检查工等下井职工必须检查其巡回检查路线上防尘设施情况和巷道积尘情况。
4.1.3.4采掘工作面防尘的监督检查采取检查表的方式,检查表应列明区域内应具有的防尘设施及完好状况,区域内的巷道冲刷及粉尘积聚情况。安监员必须认真对照检查,填写清楚,发现问题,必须立即督促整改,并将检查表报安监处值班领导。采掘工作面配备专责防尘人员,每班负责责任区内的防尘工作,并把名字填写到防尘管理牌板上。
4.1.4矿井停电事故监控
设备选型按照国家电力行业、《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选择保护齐全、可靠的设备和装置,通过各种保护装置的动作情况和监控系统对危险源监测。日常情况下,机电维修工,岗位配电工,每天应对各保护装置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损坏时,应及时更换。
4.1.5运输事故监控
4.1.5.1斜巷跑车监控方式、方法:用游标卡尺检查绞车提升钢丝绳直径;目测绞车提升钢丝绳断丝数及锈蚀情况;定期取样到监测中心检验绞车提升钢丝绳及连接装置;用塞尺检查绞车制动闸的间隙。
4.1.6井下水害事故监控
井下水文采用观察、探测、预测预报等方式进行监测。工作面回采前进行水文地质分析,凡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或预计涌水量较大的工作面,要积极开展水文地质探查,查明充水含水层(体)富水部位和构造富水、导水情况,并提出详细防治措施。回采工作面必须有完善的排水系统,排放水能力应不小于预计最大涌水量的1.5倍,工作面排水设备需保持配套完好,并委派专人进行管理维护,确保能随时启动排水,其备用排水设备也应配备齐全完好。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对掘进迎头前方预计异常地质构造,进行超前探测,探水安全距离不得小于30m,确保排除隐患后方可向前掘进。沿空巷道施工时,必须认真排查采空区泄水密闭和泄水钻孔畅通情况,对堵塞的翻水池和放水钻孔应进行疏通处理,同时分析采空区内可能造成的积水具体情况。发现积水应超前探放,确保排除采空区积水威胁。测绘中心水文地质人员应经常观测迎头水文地质情况,及时进行预测预报,杜绝水害事故发生。掘进区队应随时观察迎头水文情况,发现突水征兆,对人身安全及安全生产可能造成威胁时,区队值班人员首先利用工作地点的通讯工具,向矿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值班人员,应通知水文专业人员到井下现场及时调查,并及时分析研究水灾情况现状并预测水灾情况发展趋势,为领导制定治理方案提供准确的技术资料。
4.1.7洪涝灾害监控
4.1.7.1 每年从5月20日起,调度室要实施昼夜值班,及时收听收看每天的天气预报、查收上级预警预报。
4.1.7.2 机电科、运转工区、机安工区、供电工区对全矿井上、下排水设施,供电设备和排水管路,密闭门、水闸门、管道设备等要进行一次彻底检查、检修及技术性能测定,配备不同型号的防洪抢险用水泵40台(套),确保每台设备完好。
4.1.7.3 调度室、机电科、居委会等单位必须在4月底以前做好地面高层建筑物、变电所、供电通讯线路、避雷设施的接地电阻测试和线路维修、加固清扫工作。
4.1.7.4 主、副井、中央变电所、35kV变电所的防洪挡水墙和挡水板,由相关单位安排专人检查和调试。
4.1.9.5 机电科和运转工区必须在5月底以前完成井下所有大泵联合试运转。
4.1.7.6调度室负责落实施工单位,组织井下水仓、排水沟的清挖工作,保证水仓有效容量和排水畅通无阻。
4.1.7.7 调度室、工农办负责安排落实工广区以外防洪沟的清挖疏通工作。
4.1.8提升事故监控
4.1.8.1提升钢丝绳的监控
大筒工坚持日常检修,每天检查钢丝绳断丝、锈蚀、磨损等情况
制动,应停车检查钢丝绳情况,特别检查受力段的变化。加强对主井主提钢丝绳继续使用的管理,应由经验的老工人具体负责。多绳机保持钢丝绳张力差不超10%。
4.1.8.2制动系统的监控
坚持对制动系统的日常检查,机修工要对制动器的间隙每天一测量,副井提升机小于2.5mm,另外三台提升机小于2mm,若不符合规定要求应及时调整。副井安全缸及工作缸安全可靠,各控制阀及管路系统不得漏气,主井的液压站压力符合规定,保证二级制动,压力正常。
4.1.8.3安全保护装置监控
电修工对提升机的各种安全保护,按规定日常检查,保证其灵敏可靠。
4.1.8.4杜绝装重煤故障
提升机司机及装卸载司机必须密切监视设备运行情况,杜绝装重煤现象,电修工应加大对保护装置的检查力度,确保保护灵敏可靠。
4.1.8.5大筒工每天要对提升容器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容器滚动罐耳(或滑动罐耳)及悬挂装置,确保容器运行平稳。
4.1.8.6副井罐笼防坠器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试验,保证动作灵敏可靠。
4.1.8.7提升系统关键部位定期探伤。立井提升容器同提升钢丝绳之间的楔形连接装置,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对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主、副提升机的制动系统连杆,销轴等关键部件,每年应做一次探伤试验,对不合格的部件及时更换。
4.1.8.8每部提升机每年由测绘中心对井塔、井架、井筒的中心线测量一次;对于井筒设施每周由大筒工检查一次(区队管理人员参加);机电管理部门每月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提升容器与井筒设施的安全间隙测量、井架、提升容器、提升绳、罐道、罐耳、尾绳、分绳架、托罐装置、楔形罐道、防撞梁及提升机的各种保护等。
4.1.8.9大筒工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运转工区、机电科反映。诸如:井筒变形、罐道错位、尾绳变形等情况。机电科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召开会议制定解决方案,有必要的列为机电隐患报矿解决。
4.1.8.10对于井筒设施中易损件,如行程开关、四角罐道、滚动罐耳、分绳架、悬挂装置等要有足够备件。对提升机按规程要求进行每年一次的性能测试。注意冬季的防寒防冻工作。
4.1.9地面火灾监控
以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原则,定期组织对危险源的防火安全检查,充分利用烟雾感应报警、红外线报警、视频监控报警等多种手段。
4.1.1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控
4.1.10.1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的监控。
通过设置检测点,定人、定时检测与日常监督检查相结合方法;专职与兼职人员相结和的方式进行监控。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预防传染病的卫生健康教育;组织力量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昆虫以及其他传播传染病的或者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动物的危害。
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对易感人群提高预防接种率、应急接种率和覆盖率。
加强对饮用水监督的力度和频度,使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
实行预防性健康查体制度不得使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或者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医疗、卫生单位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
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的人员,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矿根据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4.1.10.2重大食物中毒的监控
通过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和平时卫生监督检测相结合的方法;专业人员与单位管理者共同参与的方式进行监控。
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对矿区职工家属进行食品卫生知识的宣传和培训,使他们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严格要求从业人员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确保食品安全。
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点抓好节日和重大活动的食品安全。
4.1.10.3职业中毒的监控
通过矿安全简报,通风科、环保中心检测报表和现场查看的方法,专业队伍与相关单位相结合的管理方式进行监控。
在确定的职业危害作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设置职业危害告知警示标志;采用新工艺新技术降低职业危害;对从事生产一线作业的人员,工作时间严格加以控制;并有针对性的采取防护措施;加强对生产工作人员的职业病危害教育,提高对职业危害的认识;掌握职业病防治的方法;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定期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将体检报告存入档案。
4.2 预警行动
总工程师负责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和人员分析、研究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确定应对方案;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针对性的措施预防事故发生。调度室根据专项事故应急预案预警条件信息报告,及时通知指挥部成员做好应急准备。
4.3 信息报告与处置
4.3.1轻伤或三级非伤亡事故信息报告与处置
4.3.1.1矿井发生轻伤或三级非伤亡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调度室、安监处,调度室报告值班矿领导。
4.3.1.2矿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安排相关部门调查分析后,填写《职工伤亡事故月报表》按月向集团公司总调度室、安监局报告。
4.3.2重伤或二级非伤亡事故信息报告与处置
4.3.2.1矿井发生重伤或二级非伤亡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调度室、安监处。调度室报告值班矿领导和分管矿长(总工程师)。
4.3.2.2分管矿长(总工程师)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并报告矿长。同时由矿长通过电话、电报、电传等方式将事故报告集团公司总调度室、安监局。
4.3.3死亡或一级非伤亡事故信息报告与处置
4.3.3.1矿井发生死亡或一级非伤亡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开展自救和互救,并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和调度室、安监处,调度室报告值班矿领导和分管矿长(总工程师)、矿长。
4.3.3.2矿长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组织救援。同时用电话、电报、电传等方式将事故报告集团公司总调度室、安监局。
4.3.4事故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事故发生时间、事故地点、伤亡情况、事故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分析、事故报告人姓名等。
4.3.5矿调度室实行24 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552215,接收全矿事故报告信息。集团公司总调度室值班电话:383150、382022、941006。安监局值班电话:392283。
4.3.6事故发生后,矿长立即组织全矿安全紧急会,通报事故基本情况,责令相关部门调查分析并形成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下发矿属各单位,吸取事故教训,采取预防措施。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按照事故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Ⅲ级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Ⅲ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1~2人轻伤,或造成1~2人中毒,或造三级非伤亡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Ⅱ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1~2人重伤,或造成3人及以上轻伤,或造成二级非伤亡事故。
出现下列情况时启动Ⅰ级响应:造成或可能造成1 人及以上死亡,或造成3 人及以上中毒、重伤,或造成一级非伤亡事故。
5.2 响应程序(见图3)
5.2.1 Ⅲ级响应:由单位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负责启动现场处置方案,必要时请求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启动《鲍店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专项应急救预案》。
5.2.2 Ⅱ级响应:由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负责启动《鲍店煤矿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必要时请求矿长启动《鲍店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援预案》。
5.2.3 Ⅰ级响应:由矿长启动《鲍店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必要时请求集团公司救援。
通知事故单位负责人或现场负责人
事故发生
发现人员进行事故初步评估
通知调度室、安监处,由调度室通知分管矿领导、值班矿领导
是
事故是否扩大
否
响应结束
事故是否扩大
是
分管矿领导通知矿长
否
Ⅱ级响应开始,分管矿领导启动专项应急预案
Ⅰ级响应开始,矿长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Ⅲ级响应开始,现场负责人启动现场处置方案
响应分级程序流程图(图3)
5.3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5.3.1事故情况上报事项
由调度室、安监处分别将事故情况上报集团公司总调度室、安监局,内容包括事故分析报告、经济损失、事故影响范围、环境破坏程度、救援费用核算、事故现场控制和恢复、受影响及遇难人员家属的安置等情况。
5.3.2向事故调查小组移交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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