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财 税 顾 问 合 同
甲 方:
乙 方: 【本协议由盈科律师研究院 律师提供】
律师申明
鉴于每份协议都有其特殊目标和作用,本所提供仅是参考性本文,在使用前请与我所律师联络,就相关问题有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如直接套用本示范文本发生法律纠纷,我所概不负担任何责任。
特此申明!
()财税顾问字第 号
【财税律师提醒】按年度分类立档,有利于企业法律文书规范
管理和查询。
甲方(聘请人):营业执照号或身份证号: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代表人: 电子邮件:
乙方(受聘执业机构):营业执照号或身份证号: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代表人: 电子邮件:
【财税律师提醒】填写完整单位信息,有利于与对方发生纠纷时,有明确地址及联络方式向对方发送督促函件或顾问人员公函,在诉讼时能提供有效信息给法院,降低诉讼程序风险及案件处理效率。
第一条 财税顾问服务范围
甲方聘请乙方为财税顾问,在以下各方面为甲方提供财税服务:
1、 为甲方提供相关税收法规及信息,以使甲方及时了解国家
关于政策,为甲方财务部门做好税收计划及税收核实工作提供帮助;提供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信息咨询;
2、 依照甲方现在业务运作和财务核实情况,分析可能存在纳税问题和对应税收风险,帮助甲方进行税收谋划。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前提下,对甲方经营、纳税情况进行分析,提出业务运作管理流程与财务核实调整配套方案,使其享受到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负,实现无风险纳税;
3、 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财务、税收基础知识、税收新政策、纳税程序、行业财务、税收知识等方面专业培训;
4、 双方约定其余事宜:
【财税律师提醒】约定完整全方面服务范围,有利于明确提供服
务一方义务,能有效促使服务提供方推行义务,降低纠纷。 第二条 财税顾问及助理
1、 乙方接收甲方聘请要求,指派顾问人员担任甲方财税顾
问(以下简称“顾问人员”)。
【财税律师提醒】应明确指派服务人员名称及人数,以确保协议及时全方面推行。
2、 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顾问人员在认为必要时可将部分财税顾问服务工作交由乙方其余顾问人员及助理人员帮助完成。
【财税律师提醒】本条款约定有利于甲方在特殊及紧急情况下推行协议义务,降低纠纷。
3、 本协议推行过程中,若顾问人员因合理原因(包含但不限于正常调动、离职、时间冲突、回避、身体情况等)无法继续或暂不能提供服务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由协议双方协商另行指派乙方其余适宜顾问人员接替;甲方不一样意乙方指派其余顾问人员接替,视为甲方解除协议,本协议终止推行,双方互不负担违约责任。
【财税律师提醒】本条款为预防人员调动引发服务中止、变更产生争议。
第三条 提供服务方式
乙方指定顾问人员能够依照工作需要,采取现场、电话、电子
邮件等方式为甲方提供服务。双方共同认定通信电子邮件地址为:
甲方:乙方:【财税律师提醒】双方能够依照工作需要约定其余服务方式。
本条款为预防双方在服务方式上发生纠纷,指定工作邮箱,有
利考评工作量和保密工作。人员调动引发服务中止、变更产生争议。 第四条 协议期限
1、 双方约定乙方为甲方提供财税顾问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满双方另行协商
续签。
2、 协议期满后,若甲方不通知乙方终止协议,且实际支付一年顾问费,则本协议自动延长(续聘)1年;其后每年类推。
【财税律师提醒】本条款为协议期限条款,包含明确约定与推定
约定。
第五条 财税顾问费
1、 财务顾问费为每年人民币元(大写) 元。不满一年可
以按月计算。
2、 上述财税顾问费在本协议订立后 工作日支付。
分期支付,详细支付时间为:
1)、 年 月 日支付第一笔顾问费计 元;
2)、 年 月 日支付第二笔顾问费计 元;
3)、 年 月 日支付第三笔顾问费计 元;
【财税律师提醒】本条款为价款和支付方式约定,约定得越明确,越不轻易产生纠纷。
第六条 其它费用
双方约定以下与财税顾问服务关于费用开支由甲方负担,且未包含在本协议第4条财税顾问费中:
1、 直接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通讯,电信,文印等);
2、 间接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委托审计、判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搜集资料费用);
3、 上列其它费用由乙方向甲方按实报销。
【财税律师提醒】本条款约定在财税服务中可能包括非顾问费用负担问题。
第七条 发票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财税顾问费后,在 工作日内向甲方出具
正式发票。
【财税律师提醒】1、因现在全国不一样省份包括鉴证、咨询服务应缴纳税种区分增值税和营业税,故本条款需注明出具是可用于进项税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是不能抵扣普通发票。
2、依照各方需要能够约定开票日期,本条能够躲避“先票
后款”还是“先款后票”问题。
第八条 甲方义务
1、 与乙方和乙方顾问人员诚信合作,为乙方开展工作提供方便,向乙方和顾问人员如实提供关于情况和资料;
2、 如关于情况和事实发生改变,应及时通知乙方或顾问人员;
3、 如变更联络信息,应该及时通知乙方和顾问人员;
4、 按照约定支付财税顾问费和其它费用;
【财税律师提醒】双方权利义务依照协议目标应尽可能约定越细致越好,必须明确。
第九条 乙方及顾问人员义务
1、 顾问人员必须认真推行职责;
2、 顾问人员应该勤勉尽职,依法在本协议约定范围内维护甲方最大利益;
3、 顾问人员应该及时向甲方出具顾问意见;
4、 顾问人员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假如确有需要,应该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授权;
5、 乙方或顾问人员变更联络信息,应该及时通知甲方;
6、 乙方和顾问人员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
【财税律师提醒】双方权利义务应尽可能约定越细致越好。
第十条 保密
1、 乙方和顾问人员对于甲方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应该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 客户有特殊保密要求,应另行订立保密协议,以保密协议
约定为准。
【财税律师提醒】保密条款包括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与重大利益,应作出详细约定。第十一条 利益冲突
乙方和顾问人员应将已经、正在或可能存在与甲方有利益冲突当事人提供财税顾问服务情况如实通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情况下,甲方有权且应该选择继续订立/推行协议或改变委托权限或解除协议;乙方有权作出回避安排。
【财税律师提醒】:利益冲突约定不但包括防止纠纷,也关系商业诚信,值得双方提前约定。
第十二条 其余财税事务
乙方和顾问人员均无权利和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协议约定财税顾问服务范围以外其余财税事务(如咨询代理业务或专题财税顾问服务)。甲方如确需乙方和顾问人员提供关于其它财税事务服务,应该与乙方另行订立财税服务委托协议。
【财税律师提醒】:本条款约定是其余财税事务处理,包括专题或个案财税事务服务。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向乙方支付顾问费,每延迟一天应按协议总金额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超出15天未支付
顾问费,乙方有权解除协议。
2、 乙方给甲方提供服务因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该赔偿甲方损失。
3、 乙方因未能及时给甲方提供服务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
当赔偿甲方损失。
【财税律师提醒】违约责任条款在于督促双方及时推行义务,能够依照协议目标加以愈加详细约定,不过一定要约定明确,具备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要能督促各方认真推行协议。
第十四条 协议解除、终止推行
1、 经书面通知,甲方有权随时以任何理由解除本协议,该解除通知在乙方收到之日生效。一旦收到解除通知,乙方和顾问人员即停顿提供财税顾问服务。
2、 假如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支付财税顾问费和其它费用且延期超出三十日,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3、 若甲方要求达成目标有违顾问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求,则乙方有权随时终止向甲方提供财税顾问服务,但应书面通知甲方。
4、 本协议因上列第1、2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已收取财税顾问费不予退还,甲方欠付应给予全额补足并负担违约责任;
5、 因上列第3项情形而解除时,乙方按实际还未服务时间所
占百分比退还部分财税顾问费。
【财税律师提醒】:本条包括协议解除与终止推行情形及费用约定。因财税顾问协议是委托协议,委托人能够随时撤回委任,解除委托协议。当然,因解除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委托人应负担赔偿责任。
协议终止条款有利于躲避违约责任和潜在风险,当风险较大时,能够经过终止条款来解除协议,躲避风险。所以在约定时要依照项目标风险而定。
第十五条 免责
本协议推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实际/继续履
行,双方应按关于法律要求处理。
【财税律师提醒】免责条款原因通常应为不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和不能克服情形。
第十六条 协议可分性
本协议中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造成部分无效,本协议其余
条款仍保持原有效力,应该给予推行。
【财税律师提醒】该条款有利于防止协议无效造成协议条款失效风险。
第十七条 通知
与本协议推行关于通知应该以书面方式提交对方,送达方式可为邮寄、挂号邮寄、专员送达、传真、电子邮件等。各方均可视需要选择适宜送达方式。
【财税律师提醒】:送达方式是否正当到位,包括主张权利时证据效力。
第十八条 争议处理
1、 双方之间发生争议,应该进行协商,假如协商不成,可申
请关于财税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财税律师提醒】:纠纷处理,首倡和解,所以约定可向关于财税部门调解是必要。
2、 双方同意,就本协议订立、推行而发生任何争议,在无法经过协商和调解方式处理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财税律师提醒】:争议管辖权条款约定用于防止对方精心设计司法陷阱,在约定争议管辖条款时,通常应约定由自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协议约定管辖权时要注意以下三个事项:第一,约定诉讼管辖,双方当事人能够约定以下管辖地之一: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协议订立地、协议推行地、标物所在地法院管辖,在选择时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不然约定无效。第二,在选择仲裁管辖时一定要注意仲裁机构名称不得有错,更不能先多个仲裁机构,不然约定无效。第三,在约定管辖时还注意,约定了法院管辖就不能在约定仲裁管辖,二者只能选择其一。
管辖地要约定明确,在实务中存在因管辖约定含糊,法院不给立
案情况。
第十九条 其余约定
除上述条款约定外,乙方和甲方就以下内容达成一致约定:
【财税律师提醒】书写补充条款时需注意,①妥善保管协议。通常协议订立是一式多份,订立双方各持有一份,要妥善保管好自己手中协议。②协议应以正规打印文本为准。提议在协议中约定协议以打印文本为准。③对金额较大协议进行公证。预防少数缺乏诚信人采取换页、添加等方式改变协议内容,造成无须要损失。
第二十条 生效条件
本协议在双方签署盖章(或由甲方实际支付财税顾问费)后生效,
在此之前,乙方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财税顾问服务,但顾问人员在订立协议前已提供预备性财税顾问服务包含在本协议内。
【财税律师提醒】一定要约定清楚生效条件,对于重大协议还应该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责任人签字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协议同等效力
本协议空格部分填写文字与印刷文字具备同等效力。
第二十二条 协议份数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财税律师提醒】有些单位财务做账时要求协议原件,所以协议份数依照需要确定。
甲方:(盖章) 乙方: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期: 日期:
【财税律师提醒】注意查看代表是否有单位授权,主要查看文件是企业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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