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死刑命令(核准死刑用) _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_人民法院:本院已依法核准犯有_罪的罪犯_死刑。现命令你院自接到执行死刑命令之日起七日以内,将罪犯_验明正身,核对犯罪事实无误,讯问有无遗言、信札之后,交付执行死刑,并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本院。如果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或者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规定的应当停止执行的情况,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立即报告本院。此令。附: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制订,供最高人民法院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在作出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或者裁定之后,由本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