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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基工程施工合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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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桩基工程)
第一部分
总承包人 :
分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 同意下,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内容: 购买工程桩、压桩施工
二、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购买工程桩、工程桩施工(场地平整、道路施工由总承包人完成)。
三、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 11月20 日
竣工日期: 2 12月20日
四、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一次性验收合格(优良标准)
材料质量要求: 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及现行规定 。
五、 合同价款
工程造价:暂估合同总造价1511626元(此款项是按总造价下浮5.5%后暂估工程价),主材以业主核定的单价1128.65元/m3及工程造价以93定额为依据,同时分承包人向总承包人缴纳结算总价8%的总包管理费、配合费,分承包人的营业税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
(人民币大写): 壹佰伍拾壹万壹仟陆佰贰拾陆元整
六、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
2、 本合同专用条款
3、 本合同通用条款(按国家工商局GF-1999-0201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
4、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 图纸
6、 工程量清单
7、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8、 安全生产协议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基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分承包人向总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总承包人向分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经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委托人签字盖章后生效,至桩基工程经验收合格,保修期满及工程款支付完毕后终止。
总承包人:(公章) 分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1 总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分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总承包人接受,具有承建该工程相应专业资质的当事人。
1. 3发包人(业主):上海市 公司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规范
2.1 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2.2 适用法律和法规适用标准、规范:国家及上海市标准及有关技术规范和合同所附的施工技术要求,以及上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实施办法。
3.图纸
3.1 总承包人在开工日期七天之前向分承包人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五套。工程竣工后分承包人向总承包人提供竣工图三套(图纸另行提供)。
4.工程师
4.1 发包人(业主)委托 为本工程监理工程师,对本工程实施监理。
4.2 总承包人委派 为驻施工场地的项目经理,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总承包人委派 为驻施工场地的工程师,负责技术工作。
5、项目经理
5.1 分承包人任命 为驻工地负责人,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力,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5.2 项目部人员组成网络图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总承包人工作
6.1 总承包人在开工前七天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2) 将施工所需水、电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施工区域附近,保证施工期限间的需要。
(3) 向分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确保资料数据的正确有效。
(4)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申请批准手续。
(5) 组织分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6.2负责协助分承包人在施工期间与周边的协调。
6.3 负责现场协调,提供水、电接口,场地布置配合。
6.4 负责轴线放样工作。
6.5 负责对规划红线、水准点的保护工作。
7.分承包人工作
7.1分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及日报表。
(2)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3)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4)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总承包人之前,分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分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总承包人要求分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再另行约定。
(5) 做好施工场地已交清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如有损失,产生经济损失由分承包人负责赔偿。
(6)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总承包人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7) 分承包人由于工程桩的施工不当或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的周边房屋开裂、位移及管线变形等不良情况均由分承包人负责赔偿。
(8)分承包人做好桩基的最终报验及竣工资料整理,总承包人配合。
7.2文明施工:
(1) 分承包人在夜间施工时应尽量防止人为的噪音产生,并在22:00时后停止空压机、鸣笛声,如因上述原因引起周边居民意见,由分承包人承担责任。
(2) 保证工地干净整洁,无泥浆泄漏现象。
(3) 施工人员着装整洁,在施工现场不得出现各种不文明现象,对进场参观的小业主要礼貌对待。
(4) 符合上海市文明工地的要求。
(5) 注意现场施工安全。
8.进度计划
8.1 分承包人在开工前7天,将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提交总承包人。总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前三天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批复,可视为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已经批准。
8.2 凭总承包人书面开工令开始施工,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8.3 由于政府原因及自然灾害或其它特殊因素暂停施工,工期相应顺延。因分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按合同金额的 5‰ 扣罚。
9.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9.1施工具备隐蔽和中间验收部位时,分承包人进行自检,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分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总承包人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分承包人可进行下道工序。验收不合格,分承包人在总承包人指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造成的工期延误及总承包方对业主的违约损失由分承包方完全承担。
10.合同价款及调整
10.1 合同价款确定依据:
(1)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颁布的”93”建筑工程综合预算定额及相应估价表。
(2)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制订的有关取费标准规定。
(3) 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总站发布的上海工程造价信息。
(4) 工程设计图纸。
10.2 合同价款: 暂估合同总造价1511626元(此款项是按业主要求总造价下浮5.5%后的暂估工程价),主材以业主核定的单价1128.65元/m3及工程造价以93定额为依据,同时分承包人向总承包人缴纳总承包人桩基决算总价8%的总包管理费、配合费, 分承包人的营业税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
10.3 合同价款的调整:
(1) 总承包人审核并经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 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
(3) 经发包人确认签字的现场有关的签证单。
11.工程量的确认
11.1 分承包人应在工程完工15日内,向总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总承包人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分承包人,分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分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以总承包人计量结果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2.工程款支付
12.1 工程款支付方式: 支票
12.2 合同签订后待业主支付工程款到帐后七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 30 % 。
12.3 打桩工程全部完工检测验收合格后,在上海市邮政局支付给总承包人桩基工程款伍天后,支付分承包人完成部分的73.6%(92%×80%)。桩基工程经上海市邮政局审核结算后,在上海市邮政局支付总承包人桩基工程款伍天后的,由总承包人支付给分承包人合同总价的87.4%(92%×95%)。桩基工程竣工结束后6个月总承包人向分承包人付至工程款总价的89.7%(97.5%×92%)。
12.4工程保修期满后在上海市 公司支付总承包人本工程桩基余款五天后,总承包人与分承包人结清余款。
13.竣工验收,
13.1 工程竣工后15天内,由总承包人组织有关部门按国家、上海市现行规范、规程和设计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15天内向总承包人提交竣工平面图和竣工报告各五份。分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30天内向总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五套。
13.2如发生桩基工程竣工验收不合格,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均由分承包人承担。
14.竣工结算
14.1 工程完工后28天内,分承包人向总承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确定及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15.争议
15.1总承包人、分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能够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能够按以下方式解决争议: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5.2 对合同价款确定、计量结果的争议,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定额总站裁定。
16.合同份数
16.1 本合同正本贰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总承包人、分承包人分别保存壹份。
16.2 本合同副本肆份,由总承包人、分承包人分别保存贰份。
17. 补充条款
17.1分承包人在施工区域,施工期限内必须遵守国家、上海市、上海市 公司,总包人及其它各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如承包人违反上述各级部门及单位的管理规定,造成安全、文明施工以及场区内外的设施损坏、治安案件等。一切罚款及赔偿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17.2 分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所发生的施工用水、用电、生活用水,用电及借用总承包人提供的食宿等条件,由总承包人收取相关费用。
17.3如总承包人为分承包人提供施工便利条件而产生的费用,如属于定额规定范围之类的,总承包人扣除该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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