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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唐传奇作家白行简的生平事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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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也谈唐传奇作家白行简的生平事迹【内容提要】白行简行年事迹及其诗文作年考一文存在不少错误,特提出商榷,并对白行简生平中的某些问题,作了新的考索。【关键词】 白行简 生平事迹 崔徽歌 李娃传白行简为白居易之弟,唐传奇名作李娃传的作者。关于他的生平事迹,史传记载颇为简略,尚有不少问题须作进一步考索,黄大宏的白行简行年事迹及其诗文作年考一文,就做了若干这方面的工作,但笔者发现,此文同时又存在不少错误,现择要写出来同作者商榷,并就正于方家。一 关于“初应进士举及登第时间”“黄文”说:“今据考索,行简确于元和二年及第,但曾于贞元十六年初应举,不第。证成此说的关键性文献依据是白居易集祭乌江十五兄文。此文作于

2、贞元十七年七月,叙云:维贞元十七年自居易与兄、高九、行简同参选于东都,俱署吏于西京友于四人,同年成名。居易于贞元十六年进士及第,十九年中拔萃,元和元年中制科乙等,行简可与居易同年成名的时间是哪一年呢?元和元年自不可能,则只有贞元十六年与十九年可供简择。但贞元十九年却无举事。旧唐书德宗本纪下载:秋七月戊午,以关辅饥,罢吏部选、礼部贡举。可见贞元十九年并未开科,行简根本无由应试,故只贞元十六年有可能。此点前贤未及,故详加申论。”按,贞元十九年恰恰有“举事”,唐时科举考试例于每年正月举行,十九年七月下诏罢礼部贡举时,这一年的贡举已经举行过了,所以停的实际是二十年贡举而非十九年贡举,这一点徐松登科记考

3、说得很清楚,看一下就明白了。又,既然白居易的祭文作于十七年七月,则文中所叙之事自然不可能发生在十九年,这是再清楚不过的,“黄文”何必绕个大弯子从十九年有无“举事”的角度来论证这个问题?“黄文”所引居易祭文,作过大的删削,已导致原意混淆,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有必要先将这篇文章引录于下:维贞元十七年七月七日,从祖弟居易谨以清酌庶羞之奠,敬祭于故乌江主簿十五兄之灵自居易与兄及高九、行简,虽从祖之昆弟,甚同气之天伦。徒抚膺而陨涕,谅沉痛之难伸。追思乎早岁离阻,各悲零俜;中年集会,共喜长成。同参选于东都,俱署吏于西京。居则共被而寝,出则连骑而行。友于四人,同年成名。优游笑傲,怡怡弟兄。虽不侔八龙三虎,亦自

4、谓当家一时之荣。及兄辞满淮南,薄游江东,居易亦以行迈,忽逆旅而逢。或酒或歌,宴衎从容。何期不游?何夕不同?呜呼!位始及一命,禄未遇数钟;年又不得四十,而殁于道途之中。况旧业东洛,先茔北邙,三千里外,身殁陵阳。哀哉!伏惟尚飨。 “黄文”说:“所谓友于四人,兄及居易从父兄白逸,行十五,卒于乌江主簿任者;另即行简与己,高九其人不详,但同参选于东都一语已明谓四人同预十六年举事。而贞元十七年亦不误,居易为十六年进士但该科延至十七年方毕。和郑方及第后秋归洛下闲居 诗作于十七年,有玉怜同匠琢,桂根同年攀句,自注云:同高侍郎下隔年及第。故贞元十六、十七年为一科。而前后数年四人行迹为:贞元十四年居易移家洛阳,十

5、五年秋参加东选,十六年正月入长安发榜及第,随即与行简偕归洛阳,至暮春南游白逸则于贞元十七年病卒于乌江主簿任,是中举得官后旋即发生之事,此可回应俱署吏于西京之语。这里的问题是,同参选于东都是四人,俱署吏于西京者则不然,两句对举乃行文所需,前者事实,后者举其大概而已,如此正可释友于四人,同年成名之说。行简于贞元十六年显然不第但初应进士举的时间应在此时。”谓白逸贞元十七年登第,贞元十六、十七年进士试为一科,大误。首先,贞元十七年为白逸辞世和白居易写这篇祭文的时间,而非白逸“参选于东都”的时间,更不是他登第的时间,只要仔细阅读一下上面引录的白居易祭文,就不难弄清这一点。其次,一科者,古时分科取士之同一

6、科目也;参加同年同一科目的考试,也称为“一科”。贞元十六年的进士科考试,在这年二、三月间放榜时就已结束,哪能“延至十七年方毕”?如果因为贞元十六、十七年的主考官都是礼部侍郎高郢,就说他们“为一科”,则高郢实际上接连主持了贞元十五、十六、十七年三年的贡举,那岂不是应说这三年为一科才对?然而在唐人的记载中却从未有过这种提法。又,“黄文”所引和郑方及第诗之下句,白居易集原作“桂恨隔年攀”,而“黄文”却引作“桂根同年攀”,且作为“贞元十六、十七年为一科”的证据,真是奇怪!第三,唐时举与选是分得很清楚的,而“黄文”却将这二者混为一谈。举谓贡举,即科举考试,由礼部负责;选谓官吏铨选,文官由吏部负责,武官由

7、兵部负责。“凡选有文、武,文选吏部主之,武选兵部主之。” 新唐书选举志分为上下两卷,上卷叙贡举事,下卷谈铨选事,二者分得很清,只要读一读,即不难弄清二者的区别。还有“黄文”引录的旧唐书德宗本纪下之“罢吏部选、礼部贡举”,也将选举二者区分得很清楚。唐时举士与选官分离,举子进士及第后,只是获得了出身,还必须经过吏部的铨选,才能授官,进士及第和铨选授官往往不在同一年。“黄文”称“同参选于东都一语已明谓四人同预十六年举事”,明显地误将选举二者混同。“同参选于东都”,谓一起在东都洛阳参加吏部铨选,唐时为方便选人,曾经同时在西京和东都置选,在东都举行的铨选,又称为“东选”,新唐书选举志下:“太宗时,以岁旱

8、谷贵,东人选者集于洛州,谓之东选。”“俱署吏于西京”,谓在东都参选中选后,同至长安授官,此即所谓“两都分简,留放既毕,同赴京师,谓之东选” 。那么白逸是在哪年参加东选并授官的呢?居易此文所谓“兄辞满淮南”,说的是白逸为乌江主簿秩满后辞官,唐乌江县属淮南道和州,在今和县北乌江镇,故称“淮南”;“薄游江东”三句,谓白逸辞官后游江南,同南行的居易在旅舍相逢;“殁于道途之中”、“身殁陵阳”,谓白逸游江南途中卒于陵阳。考居易贞元十七年春在符离 ,同年七月七日在宣城作此文,则白逸之卒当在十七年六月间,白逸与居易相遇应在这年四、五月间,而他秩满去职则应在这年三月间。白逸游江南所走路线应是自乌江渡江南行,先到

9、宣城,而后到陵阳,白逸与居易相遇的地点应在宣城一带。通典卷一五云:“凡居官以年为考,六品以下四考为满。”乌江主簿为六品以下官,四年秩满,由白逸秩满去职的时间上推,可知他参加东选后授官的时间在贞元十三年三月。如果白逸曾登进士第或明经第的话,则更应在此前数年。“黄文”称白逸“于贞元十七年病卒于乌江主簿任,是中举得官后旋即发生之事”,皆非是。居易此文所说“友于四人,同年成名”,是就白氏兄弟四人同时参加吏部铨选并授官而言的,与贡举之事无涉,而且这“四人”也并非如“黄文”所说是指“居易与兄及高九、行简”。居易于贞元十五年秋赴长安应进士试,十六年春及第 ,哪有资格在贞元十三年参加吏部铨选并授官?至于白行简

10、,直到元和二年才进士及第,更无可能在此前十年参加吏部铨选。“黄文”称行简曾于贞元十六年应进士试,是误解居易此文之意而出现的错误。下面,再谈一下“友于四人”之所指。居易称白逸为从祖兄,但新唐书卷七五下宰相世系表录白居易同辈的兄弟,只有幼文、居易、行简、敏中四人而无白逸,其中幼文、行简为居易的亲兄弟,敏中为居易之从祖弟;又居易此文称白逸“先茔白邙”,而居易、敏中之先茔,皆在下邽 ,由此可见,在白氏家族中,居易与白逸的关系,当较居易与敏中之关系为远。“友于四人”之中,除白逸外,其余三人估计都是年龄与白逸接近的居易的从祖兄弟,如居易的诗文中提过的“符离六兄”、“於潜七兄”之类。“黄文”又谓,行简元和二

11、年登第,“更有居易诗为证。醉后走笔酬刘五主簿长句之赠,兼简张大、贾二十四先辈昆季一诗记事始于元和元年,止于三年五月许。元和元年居易辞秘书省校书郎,制科及第后任京兆尉三年五月,拜左拾遗,仍充翰林学士 ,该诗首四句元和运启千年圣,同遇明时余最幸。始辞秘阁吏王畿,遽列谏垣升禁闱即述此。谏垣即御史台。接下,诗有二贾二张与舍弟,驱车迤俪来相继,指在五月或稍后,行简至长安;关键是以下几句:齐入文场同苦战,五人十载九登科。二张得隽名居甲,美退争雄重告捷。唯有沅犀屈未伸,握中自谓骇鸡珍。五人当为二张、二贾与弟行简,即诗中的二张、美、退及沅犀,退乃知退省称。五人十年间同入文场,九应科举,二张应有斩获,美、退则于

12、此告捷,只沅犀一人未得第。由此可见行简于本年登第,且当参加的是东选,否则不会迟至三年五月后方至长安,此时一般说来放榜已毕;其次,回应贞元十六年落榜事,故居易有重告捷之语。”“黄文”据唐诗纪事、登科记考定行简于元和二年登第,正确;但引居易此诗,不仅不能证明行简于元和二年登第,反而生出许多新的错误,真有画蛇添足之嫌。先将此诗原文引录于下:刘兄文高行孤立,十五年前名翕习。是时相遇在符离,我年二十君三十。心畏后时同励志,身牵前事各求名。问我栖栖何所事?乡人荐为鹿鸣客。出门可怜唯一身,敝裘瘦马入咸秦。冬冬街鼓红尘暗,晚到长安无主人。二贾二张与余弟,驱车迤俪来相继。操词握赋为干戈,锋锐森然胜气多。齐入文场

13、同苦战,五人十载九登科。二张得隽名居甲,美退争雄重告捷。唯有沅犀屈未伸,握中自谓骇鸡珍。元和运启千年圣,同遇明时余最幸。始辞秘阁吏王畿,遽列谏垣升禁闱。此诗叙事始于贞元七年,而作于元和四年,因为诗中谈及张彻登第事 。诗中“问我”二句谓自己被州府荐送长安参加进士试,“出门”四句写自己入京应试情景,“二贾”二句谓二贾、二张和行简在己之后亦相继入京应试。五人,指二张、贾餗、居易、行简,沅犀不当包括在五人之中,因为诗明言五人为“登科”者,而沅犀却未得第;十年,指自居易登科的贞元十六年至元和四年;九登科,谓白居易三次登科、贾餗两次、张复一次、张彻一次、行简一次,以上均据登科记考,合计共八次登科,尚缺一次

14、,可能指行简再次登第。“二张”二句谓二张、贾餗、行简皆登第,“重告捷”指贾餗两次登科,“黄文”称这是回应行简“贞元十六年落榜事”,非是。谏垣,谏官官署;列谏垣,指任左拾遗;升禁闱,指为翰林学士,元和四年居易仍官左拾遗、翰林学士。“黄文”意谓,行简于元和二年春在东都参加进士试,“迟至三年五月后方至长安”,此时“放榜已毕”,居易写了此诗。按,唐代科举考试,确实有时在洛阳举行,还曾两都同时置举,但自大历十一年之后,仅有大和二年一年科举考试在东都举行 ,这也就是说,元和元年冬,行简已到长安应试,根本不存在什么“迟至三年五月后方至长安”之事。又,唐制,科举考试例于正月举行,二、三月间放榜,哪有元和二年考

15、试,迟至三年才放榜的?另外,据居易此诗,只能证明行简在贞元十六年至元和四年的十年间登第,不能证明他一定在元和二年登第。二 行简释褐时间行简元和二年登第后,何时释褐为秘书省校书郎?“黄文”说:“元稹集使东川诗序云:元和四年三月七日秘书省校书郎白行简为予手写为东川卷。而元和三年中,吏部曾对元和元年以来的待阙者多次即行授官,唐会要杂处置有:元和三年正月,吏部奏,准去年六月敕,元和元年下文状人,但有续阙,即便注拟。元和二年下文状人,均待有两季下续阙,至冬末合收用者注拟。又其下:其年三月敕:秘书省、宏文馆、崇文馆、左春坊司经局校书郎、正字,宜委吏部自今平流选人中,选取志行贞进、艺学精通者注拟。据此,行简

16、起家应在元和三年,至迟在该年末至四年初之间,既与元稹之说合,也是及第后的通例。”按,元稹使东川诗序云:“元和四年三月七日,予以监察御史使东川,往来鞍马间,赋诗凡三十二章。秘书省校书郎白行简,为予手写为东川卷。今所录者,但七言绝句、长句耳,起骆口驿,尽望驿台,二十二首云。”“黄文”引录这段文字时作了删节,遂使人误以为白行简手写元稹东川卷在元和四年三月七日,当时行简已任秘书省校书郎;而实际上三月七日是元稹使东川自长安首途的时间,他抵达东川治所梓州时已是“三月尽”,至于他使毕还京的时间,则在这年六月 11 ,所以据使东川诗序不能证明行简元和四年已任校书郎。要弄清行简何时为校书郎,须先弄清这篇诗序作于

17、何时。诗序说自己使东川往来途中,共作诗三十二首,现在录入使东川组诗中的,只是其中的七绝和长句共二十二首,由这些话看来,诗序当作于元稹整理、编辑自己的诗集的时候。元稹曾于元和七年首次编辑自己的诗集,叙诗寄乐天书说:“适值河东李明府景俭在江陵时,僻好仆诗章,谓为能解,欲得尽取观览,仆因撰成卷轴。自十六时,至是元和七年矣,有诗八百余首,色类相从,共成十体,凡二十卷。”这篇诗序当即作于此时。诗序既称行简的官衔为“秘书省校书郎”,则他任校书郎的时间应在元和七年以前。又,“黄文”征引唐会要中的两条材料,也不能证明行简释褐“应在元和三年”。先看第一条。“黄文”未将此条文字引全,在所引“至冬末合收用者注拟”句

18、下,尚有以下文字:“伏以非时选集,见在无多,待阙多年,艰辛转甚,其元年二月十三日已前下文状应未得官人,并请依当年平选得选留人例,一时注拟,其十月以后及今年下文状人,如元敕即与处分,亦请准前注拟,其余并请待注平选人毕,有阙相当,便与注拟,如无阙相当,即请许待续阙。敕旨:依奏。” 12 唐代吏部铨选有常选、非时选之分。非时选即不受常选的选限时间限制的铨选,它是针对少量有优异表现或特殊情况的前资官及现任官进行的非定时的铨选,而新进士、明经及第者的铨选,则属于常选的范畴 13 。上面引录的吏部奏文有“伏以非时选集”等语,它所谈的是关于非时选中吏部已下文状选留却因等待员缺尚未注拟之人如何注拟的问题,而行

19、简元和二年方登第,根本不存在在元和二、三年参加非时选的可能性。再看第二条。册府元龟卷六三一铨选部条制三录此敕文,“自今平流选人中”作“自今于平留选人中”,是。所谓“平留选人”,是指吏部常选中被选留的人;这条敕文说的是,秘书省、宏文馆等机构的校书郎和正字的官职,从现在起委托吏部从“平留选人”中选择那些“志行贞进、艺学精通者”充任。唐时每年参加吏部常选的人,除了数量众多的前资官外,还有新及第进士,白行简如果得以参加元和三年或四年的吏部常选,倒是有可能被授以秘书省校书郎的官,然而令人遗撼的是,依照唐代的制度,白行简还不具有参加元和三、四年的吏部常选的资格。王勋成在唐代铨选与文学一书中提出,唐代实行守

20、选制,新及第进士必须守选三年,才能参加吏部的铨选授官,譬如行简元和二年登第,至元和五年守选期满,才能参加吏部的冬集铨选,而释褐授官,则只能在六年春;新及第进士若想提前入仕,须参加科目选或制举,登第后就可立即授官 14 。上述说法符合中晚唐的实际,例如诗人孟郊贞元十二年登第,至十六年春方解褐溧阳尉;白居易贞元十六年登第,至十九年试书判拔萃登科,方解褐秘书省校书郎,所以,如果白行简不曾应过科目选或制举并登第的话,他解褐秘书省校书郎的时间,就当在元和六年二、三月间。那么,白行简是否应过科目选或制举并登第呢?据居易诗“美退争雄重告捷”之语,行简有可能于元和三、四年登科目选或制科之第;而加上此次登第,正

21、好符合“十载九登科”之数。如果此说不误,行简当于元和三、四年解褐。白居易襄州别驾府君事状:“公讳季庚贞元十年五月二十八日终于襄阳官舍至元和六年十月八日,嗣子居易等迁护于下邽县义津乡北原夫人颍川陈氏元和六年四月三日,殁于长安宣平里第,享年五十七。其年十月八日,从先府君于皇姑焉。有子四人次曰居易,前京兆府户曹参军、翰林学士。次曰行简,前秘书省校书郎。”此文作于元和六年十月初,文中称其母陈氏卒于六年四月三日,称行简之官衔为“前秘书省校书郎”,则六年四月三日之前,行简已解褐秘书省校书郎;四月三日之后,行简丁母忧去职,故曰“前”。唐律疏议卷一:“冒哀求仕者,谓父母之丧,二十五月大祥后,未满二十七月,而预

22、选求仕合处徒一年。”据此,知行简守丧,当至元和八年六月服除。此后仕历,“黄文”已叙及,这里就不多说了。三 关于崔徽歌与李娃传作年元稹崔徽歌咏蒲州妓女崔徽与裴敬中的恋爱故事,为一长篇叙事诗,今仅存若干残句。关于此歌的本事,绿窗新话卷上崔徽私会裴敬中引丽情集云:“崔徽,蒲妓也,裴敬中为梁使蒲,一见为动,相从累月。敬中言旋,徽不得去,怨抑不能自支。后数月,敬中密友东川白知退至蒲,有丘夏善写真,知退为徽致意于夏,果得绝笔。徽持画谓知退曰:为妾谢敬中,崔徽一旦不及卷中人,徽且为郎死矣!明日,发狂。自是移疾,不复旧时形容而卒。”又王十朋东坡先生诗集注卷一二宋援注云:“崔徽,河中倡也,以御史裴钦中病亡,元稹

23、为作崔徽歌。”学者认为丽情集所载,实为元稹崔徽歌之序,“黄文”“行简元和十至十一年间于东川使蒲及元稹崔徽歌及序之作年”一节说:“据此透露,裴敬中曾任监察御史,并入兴元幕,元文作于其以御史职病亡之后;且行简至蒲约在敬中使蒲后数月,受崔徽之托转交画像予裴敬中,则甚至两人曾有会面?但是,此裴敬中即新唐书、旧唐书的裴垍,裴氏本字敬中,称弘中乃宋人避赵匡胤祖讳敬改,宋人记载也有作钦中者,应系讹误。检本传事迹多与元文不合,裴垍于贞元中曾拜监察御史,然藩府交辟,皆不就,并无作幕记载。且元和三年入相,又元和五年,中风病。明年,改太子宾客,卒,即于元和六年亡故。此时行简尚未入卢坦幕,且裴氏非终于御史,而谓裴氏以

24、旧相病亡而崔徽不知,似也有悖常情。”“黄文”的独特见解是认为裴敬中即裴垍,文中此节的不少论述,都是由这一见解引出的;然而恰恰是这一见解,犯了一种粗率的错误。两唐书本传都说裴垍“字弘中”,“黄文”谓“弘中”乃宋人避赵匡胤祖讳敬改,按,古人避讳改字,多以一同义互训之字相代,“弘”非“敬”的同义互训之字,不当相代,陈垣史讳举例卷八宋讳例云:“敬改为恭,为严,为钦,或为景。镜改为鉴,或为照。敬州改梅州,王居敬改居安。”可见宋人避“敬”讳不改为“弘”,“敬中”宋人记载有作“钦中”者,恰恰是避讳改字而非讹误。而且,改“敬”为“弘”,非但不能避讳,恰恰犯了宋讳,因为赵匡胤父讳弘殷,宋讳例云:“弘改为洪弘农县

25、改恒农钱俶本名弘俶,赵文度本名弘。”所以,谓“弘中”乃宋人避讳所改,敬中即裴垍,误甚。又,“黄文”谓“元文作于其以御史职病亡之后”,亦误。宋援注所谓“以御史裴钦中病亡”,是说崔徽因为御史裴敬中而病亡,病亡的是崔徽,不是敬中,元稹崔徽歌是为崔徽而作,不是为敬中而作,说崔徽歌及序作于敬中病亡之后,纯属误解。白行简于元和九年至十二年入东川卢坦幕,“黄文”谓行简自东川出使蒲州在元和十至十一年,近是;行简自蒲州还东川必经兴元,所以崔徽才托他将自己的画像交给当时在兴元幕府任职的裴敬中;又,元稹正好于元和十一年夏至十二年九月寓居兴元,所以有机会从行简或敬中那里得知崔、裴的恋爱故事,元稹作崔徽歌时,敬中应当还

26、健在,而据两唐书本传记载,裴垍却卒于元和六年。裴垍“事迹多与元文不合”,这是“黄文”承认了的,然而令人奇怪的是,其却坚持认为敬中即裴垍,而且试图将两人本不相合的事迹硬牵合到一起,如称“裴崔相遇与行简使蒲间应有一段相当长的距离。彼时,裴垍曾以御史出使兴元,与崔徽相遇并生情愫,裴不久旋归,崔徽则相思成疾”,“由此造成两个结果,一是崔徽确不知裴氏之亡;二是深陷相思,时间概念也因此错乱”,等等,随意附会,毫无根据,为省篇幅,此处就不打算一一置辩了。关于李娃传作年,传文结尾说:“贞元中,予与陇西公佐话妇人操烈之品格,因遂述汧国之事。公佐拊掌竦听,命予为传。时乙亥岁秋八月,太原白行简云。”乙亥为贞元十一年

27、,当时行简只有二十岁,论者多认为传作于此年的可能性很小。又,传文开头说:“汧国夫人李娃,长安之倡女也。节行瑰奇,有足称者,故监察御史白行简为传述。”周绍良唐传奇笺证认为这段话乃异闻集编者唐末人陈翰所加,“监察御史”为行简在剑南东川卢坦幕府任职时所带宪衔,此衔必署于李娃传原稿上,是行简元和十三年离开东川幕府后“元和十五年之前跟随白居易时所流传出来的。因之陈翰于编入异闻集时加此一段三十二字,照录原衔而加一故字” 15 。此说不无道理。“黄文”另提出新说,认为传“当属行简晚年作品,约作于长庆四年至宝历二年间。理由如下:长庆三年,元氏长庆集成,但不见载李娃行一诗,而且有关此诗在唐代流传的情况从未见载,

28、至宋方有佚句出现,窃意其从未进入元氏长庆集,只口耳相传,方致遗佚,故此诗应作于长庆三年十月之后,即李娃传的创作上限应系于长庆三年十月;李娃传结语仅及李公佐一人以理推之,如元白诸人在场,必见诸文字。而自长庆四年至宝历二年冬,长安仅行简一人;现存唐代文学史料亦未有一言及于李娃传者,亦可证其为晚年作品,因与诸人异地而居,且不久辞世,其文行之未远,未及取誉故也。”按,元稹李娃行今仅存残句,其写作时间当略晚于李娃传,但“黄文”关于李娃行写作时间的论断难以成立。首先,称元氏长庆集编成于长庆三年缺乏根据。白居易元稹墓志铭:“公着文一百卷,题为元氏长庆集。”此文作于大和六年,元氏长庆集之名,最早见于此文,但不

29、知是否元氏自题,亦未明言集编成于何时。白居易予与微之老而无子发于言叹着在诗篇今年冬各有一子戏作二什一以相贺一以自嘲云:“一园水竹今为主,百卷文章更付谁?”自注:“微之文集凡一百卷。”此诗作于大和三年,其时元稹的百卷文集当已编成。据元稹今存诗文,元稹诗集曾有过几次编集,但均非百卷全帙,而且编成时间都不在长庆三年。第二,元氏长庆集原本已缺佚不传,晁公武郡斋读书志卷四中:“元稹长庆集六十卷有长庆集百卷,今亡其四十卷。”长庆集原本是否载有李娃行,今已不得而知,所以我们只能说今存的六十卷本长庆集与宋代流传的六十卷本长庆集无李娃行,而不能说长庆集原本无李娃行。又,“黄文”谓李娃传结尾仅及李公佐一人,说明当

30、时行简与元白异地而居,亦难以成立。我们知道,李公佐是较行简年长十余岁的前辈知名传奇作家 16 ,今传有南柯太守传、庐江冯媪传、古岳渎经、谢小娥传等作品,他的传奇创作早于元白,成就也大于他们,所以行简才在传中特别提到:传的写作得到他的鼓励;而居易为行简之亲兄,元稹为行简的同辈友人,即便传写作时两人“在场”并给予鼓励,也不是非得在传中交代一下才行,况且元稹写了李娃行,说明他对传的写作显然是支持和鼓励的。又,行简并非唐末人,他卒后过了八十年唐才灭亡,所以唐人是否言及传,同传是否作于行简晚年无多大关系。综上所述,“黄文”关于李娃传作年的论断缺少根据。最后,推究一下“黄文”的致误之由,这对于避免产生类似

31、的错误也许有帮助。笔者认为,“黄文”产生错误的原因主要有三:一是误解原文之意,考证唐代作家的生平事迹,自然要利用唐人的有关诗文资料,在利用这些资料时,首先必须对它有一个正确的理解;误解原文之意,是考证最易犯的错误,方家不免,不过有些常识性的错误,却是应该避免和完全可以避免的。二是不明唐代制度,如“黄文”的一些错误,就是因为不熟悉唐代的科举、铨选制度造成的。三是不注意汲取已有的研究成果,如文中涉及对白居易诗文的解释,作者如能将已出版的两种白居易诗文注释本找来读一读,有的错误也许就可以避免。注 释见朱金城白居易集笺校卷四,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白居易集卷一三。新唐书选举志下。册府元龟卷六二九铨选部总序。参见朱金城白居易年谱,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版,第22、23页。见白居易送侯权秀才序。参见旧唐书白居易传、唐代墓志汇编续集咸通五白敏中墓志铭。见旧唐书白居易传。张彻元和四年登第,见登科记考卷一七。参见傅璇琮唐代科举与文学,陕西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377页。11参见卞孝萱元稹年谱,齐鲁书社1980年版,第116页。12唐会要卷七五选部下杂处置。13关于非时选,请参阅王勋成唐代铨选与文学,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201203页。14说详此书第二章。15唐传奇笺证,人民文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5236页。16李公佐约生于肃宗上元年间,参见唐传奇笺证,第38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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