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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督查工作管理制度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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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督查工作管理制度规范 8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石家庄市行政督查管理规定     (1994年5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经过,1994年5月2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发布)第一条   为使行政督查工作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保证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督查,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交办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的督促检查。 第三条   石家庄市所属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的行政督查,按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督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分级负责、务实高效、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第五条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全市行政督查工作的主管机关。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办公室负责本区域和本部门的行政督查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督查机构,政府各部门应配置与督查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督查机构或督查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行政督查事项的立项、交办、督促、检查、反馈; (二)负责行政督查的组织协调; (三)根据本级领导的意见,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对承办工作情况提出表彰、奖励、通报或处分建议; (五)负责审查下属机关呈报的督查承办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六)对下属机关督查工作实施业务指导和综合考评。 第六条   下列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属于行政督查范围: (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文件规定的事项; (二)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决定、议定的事项; (三)上级机关批示、交办的事项; (四)本级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 (五)其它行政督查事项。 第七条   对上级交办或领导批示的事项,督查机构应及时立项,确定主要承办单位、协办单位,明确承办要求和时限;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文件确定事项的督查,应筛选主题、合理分解、提出拟办建议,呈报主管领导审定后立项。 第八条   督查机构对督查事项进行登记,应载明类别、序号、来源、内容摘要、承办单位、交办和办结日期,并填写督查通知,附有关批件、材料一并交承办单位。 第九条   承办单位接到督查通知后,应按通知要求按期办结。遇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须在办结期限前向交办单位说明理由,经同意后可适当延期。承办工作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主管领导应及时组织、协调、督促落实。 第十条   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督查事项,由主办单位负责协调并反馈;主办单位协调有困难的,应报请交办的督查机构,由上一级主管领导协调;经授权,督查机构可直接参于协调。 第十一条   督查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承办过程和办结后,派员进行调查、督促、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在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写出书面办结报告,经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连同交办原件一并报送交办的督查机构。 第十三条    督查机构接到承办单位报送的办结报告后,应进行审核,并按下列规定提出审核意见。(一)对符合承办要求的,报经领导批示可按结案处理; (二)对领导另有批示要求的.应重新立项办理; (三)对需告知有关部门的,应及时转告; (四)对需向上级机关报告结果的,应及时起草办结报告,呈报主管领导批示后上报; (五)对不符合承办要求的,可退回责令重新办理。 第十四条   督查机构对已办结的督查件,应分类整理,装订立卷,并移交档案室。 第十五条   对督查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人员,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承办工作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规定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给予政纪处分。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泰州市气象局行政督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上级的指示、全局行政工作重大决策及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提高办事效率,促进各项工作快速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督查工作是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领导的重要环节,是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是决策落实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  行政督查就是行政工作的督促检查,包括督办、敦促、检查三个方面,是保障全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全局重要会议决议、决定,有关文件精神、领导批示等落实的重要手段。主要任务是根据全局工作部署,对有关工作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行政督查是行政职能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提高工作效率、搞好服务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  行政督查工作要遵循”归口管理、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全局综合行政工作及重大决策执行情况的督查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行政督查工作的范围及程序 第五条  行政督查工作的范围 (一)对上级重要文件精神和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二)对全局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有关会议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三)对年度工作计划和短期工作计划所安排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的督促检查。 (四)对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委、市政府公文交办事项的查办。 (五)对局发文中提出办理、执行事项的查办。 (六)对局领导就某项工作的批示和交办事项的查办。 (七)对群众来信来访及其它渠道了解到的事关重大、需要查办问题的督查。 第六条  行政督查工作一般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拟办。在接到局领导、上级部门的批示、交办事项后,或者在做出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之后,办公室应根据督查内容和领导批示,及时填写<泰州市气象局行政督办单>,行政督办的事项要一事一办。行政督查意见要写明督办项目、内容摘要、领导批示、承办单位、完成时限、办理结果等。 (二)交办。办公室根据局领导批示精神,明确牵头单位、协办单位,通知承办单位办理。通知要做到时限具体、责任明确、要求清楚。对办公室下发的<泰州市气象局行政督办单>一般应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收。 (三)督办。行政督办单发出后,督办单位要对行政督查事项适时催办,定期检查,及时了解行政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对办理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行政督查部门要及时做好协调工作,促进行政督查事项的落实。 (四)办结。行政督查事项规定了时限的必须如期办结。督办单位对承办单位上报的行政督查事项办理结果报告,要进行认真审查,看是否符合交办时所提出的要求,情况是否清楚,工作是否落实。办理结果符合要求的,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审阅后,及时向局领导汇报,同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确实难以办结或难以按期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及时报告进展情况,说明原因。由局办公室负责人向局领导汇报。重大和复杂事项的督查,其办理情况应整理成书面材料,报局领导传阅。 (五)归档。每项行政督查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做好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章  行政督查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七条  紧扣中心,突出重点。行政督查工作一定要围绕全局的中心工作来开展,把主要精力放在促进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上,把工作重点放在决策督查上,推动局党组作出的重要决策的贯彻落实。 第八条  尽职尽责,有查必果。单位主要负责人亲自抓督查工作,做到快办、快结、快反馈,保证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防止流于形式。 第九条  注重实效,保证质量。必须坚持把注重实效,确保质量作为行政督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单位报告办理结果要客观全面,讲实话,报实情,力戒回避矛盾、掩盖问题,杜绝避重就轻、敷衍塞责等不良现象,使行政督查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收到效果。 第十条  办公室与各行政处室在行政督查工作中应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一方面,要按照要求积极进行督促检查;另一方面要努力搞好协调,使督查达到推进工作顺利实施、任务圆满完成的目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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