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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盐城市计生委《禁止非法使用超声与染色体技术鉴定胎儿性别的管理制度》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东台市东台镇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东镇政办[2005]21号
东台市东台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盐城市计生委《禁止非法使用超声与染色体技术鉴定胎儿性别的管理制度》
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医疗卫生机构:
为了使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范围内,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市实际,盐城市计生委、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了《禁止非法使用超声与染色体技术鉴定胎儿性别的管理制度》、《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审批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申报审批登记制度》、《自然流产、死产、急症流引产、急症接产个案审查认定制度》、《孕情随访服务制度》和《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等六项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禁止非法使用超声与染色体技术鉴定
胎儿性别的管理制度
一、医疗保健机构购置,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设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l、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诊疗科目设有超声诊断项目和染色体检测项目;
3、超声诊断人员由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经过专门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染色体检测技术人员只能由执业医师担任。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购置,使用具有鉴定胎儿性别功能的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等设备,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2、服务项目设有孕环情监测项目和染色体检测项目;
3、超声诊断人员和染色体检测人员必须由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并经过专门培训的技术人员担任。染色体检测技术人员还必须由注册执业医师担任。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加强超声诊断和染色体检测技术人员的管理和教育,每年与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签订责任书,并定期对其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四、依法开展超声诊断,染色体检测业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超声诊断室、染色体检测室的醒目位置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警示标志,并公布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监督电话。
五、实施医疗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实行定点挂牌服务。(盐城市定点医院为盐城妇幼保健院)
六、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孕妇进行染色体检测或者对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进行超声诊断,需经分管负责人或总值班审批,B超检查时必须有两名以上医务人员参与,准确、真实地填写《产前诊断染色体检测登记表》和《超声检查登记表》,并共同签名。在检查前及书写报告时,应当认真核对、登记被检查者的身份、姓名、年龄和检查部位,并妥善保管好登记和检查记录,在出具报告时,不得含有胎儿性别的内容。
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审批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需要做胎儿性别鉴定者及实施鉴定的单位。
二、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必须是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产前诊断技术资格。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三、确需进行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需经东台市卫生局和东台市人口计生委共同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三人专家组集体诊断,并由三人共同签字出具医学诊断证明,注册因患何种医病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报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批准。
四、孕妇持东台市人口计生委出具的《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批准书》到指定机构鉴定胎儿性别,并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擅自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五、鉴定工作完成后,鉴定单位应出具《胎儿性别鉴定证明》一式四份,分别提供给被鉴定人、鉴定机构、东台市人口计生委和东台市卫生局。
六、东台市人口计生委依据胎儿性别鉴定证明,对确因医学需要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出具《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
人工终止妊娠申报审批登记制度
一、严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二、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必须依法取得东台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或东台市卫生局的执业许可证和取得相应资格。
三、持《生育服务证》的孕妇因医学需要确需人工终止妊娠,必须经东台市卫生局和东台市人口计生委共同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的三人专家组集体诊断,并出具诊断报告。孕妇本人持诊断报告提出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申请,逐级上报东台市人口计生委批准并出具全市统一编号的《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
四、政策外怀孕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由乡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
五、承担施行终止妊娠(孕14周以上)手术的医务人员,应在手术前查验受术者身份证、《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查验无误的方可施术。无《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属急症流、引产的,要先抢救患者,并于24小时内报东台市人口计生委调查审核。承担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做好相关证件的保管工作。
六、凡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含未婚先孕、小月份流产)施术人员都要如实填写《终止妊娠情况登记表》,并由医护人员两人以上签字。
七、违反以上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自然流产、死产、急症流引产、急症接产个案
审查认定制度
一、持《生育服务证))的孕妇出现先兆流产要24小时内报告村专干,村专干按到情况报告后要立即回报镇计生服务中心并陪同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就诊。
二、持《生育服务证》孕妇在家中发生自然流产、死产要于24小时之内报村计生专干,由村专干报镇级计生办。
三、镇计生办接村通知后要立即进行实地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如实填写《自然流产、死产、急症流引产、急症接产个案审核认定书》,确属自然流产、死产的予以认定,并由两名以上调查员签字。
四、发生先兆流产或自然流产不在规定时间向村计生专干报告的导致无法认定是否系自然流产、死产的,由市计生主管部门或授权镇计生服务中心在一个月内收回《生育服务证》,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生育。
五、无《计划生育手术介绍信》孕妇急症流、引产,无《生育服务证》孕发急症接产,医疗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先抢救患者,并于24小时之内报东台市人口计生委。
六、东台市人口计生委接急症流引产、急症按产施术单位报告后,要及时进行实地调查或委托镇计生服务中心进行实地调查,情况属实的填写《自然流产、死产、急症流引产、急症按产个案审查认定书》。
七、违反以上规定,擅自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对施术单位主要负责
八、相关责任人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同时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宣告当事人《生育服务证》无效。
孕情随访服务制度
一、东台市人口计生委、各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指导村、社区基层服务网络,结合经常性计划生育工作,生殖保健服务和随访服务活动,及时掌握已婚育龄妇女孕情,给予咨询服务和指导,并动员其到所在镇卫生院建立围产期保健卡。
二、东台市人口计生委全体人员、镇计生办人员、村支部、村(居)委会全体人员、组计生信息员,实行四级联动包保责任制,东台市人口计生委全体人员包保到镇,镇全体人员包保到村(居)委会、村支部全体人员包保到组,组计生信息员包到怀孕妇女本人;各级要层层签订禁止选择性生育责任书。
三、镇、村要与已怀孕妇女签订禁止选择性生育协议,或结合合同化管理设定相关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严防漏管失控现象的发生。村计生专干和组计生信息员要跟踪服务到位,及时了解服务对象的具体孕情,告知服务对象在出现先兆流产或自然流产,死产、胎儿畸形等异常情况要及时回报。
四、镇村要明确跟踪服务责任人,村级责任人对本村符合条件生育的对象每月访视一次,镇级责任人对包干村照顾生育对象每月视一次。对因责任心不强、情况不清导致私自终止妊娠未能及时发现上报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有包庇他人选择性生育情节的,要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五、凡已领取(《生育服务证》,自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要严肃追查原因,属因选择性别而人工终止妊娠的依据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六、医疗卫生单位在开展围产期保健服务工作时,发现孕妇有终止妊娠意向或已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应及时向镇或东台市计生行政部门报告。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一、药品生产、经营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
二、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不具备合法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个人;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用药。
三、药品批发企业经销终止妊娠药品的,要按规定做好药品购销记录,不得经销假劣药品。
四、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从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购入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保管,专柜加锁,专设帐册,并做好购入和使用记录。终止妊娠药品用于其他医学用途的,必须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核批准,并按审核批准的用途使用。
五、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验收入库工作,及时做好记录,库存期间不得转借、转卖,药房申请终止妊娠药品时,保管员凭申请单发货,交领药人员现场清点、确认,并及时做好出库登记。
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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