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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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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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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离职管理有所依循,确保学院和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学院所有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本办法办理,若有特例,由院领导签字认可。
第三章 职 责
第三条
各部门职责: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的离职管理工作;
各部门(图书馆、教务处、资产处、后勤处)协助人力资源部完成工作、事务的交接手续;
财务部负责员工款项的核算与支付。
第四章 离职类别及定义
第四条
1、 合同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1)辞职
辞职是指在合同期内,由员工提出提前终止聘用关系的行为。
试用期内员工辞职须提前5天申请,转正后须提前30天申请,院领导特别指示的人员不受此限。否则,每提前一天离职,均需按比例扣除相应天数的工资。员工申请辞职,须填写<员工离职申请单>(见附表1),经所在部门领导同意,报学院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辞职手续。
(2) 劝退
劝退是指在合同期内,由学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原则上,学院劝退员工须提前一个月通知被劝退员工,或按<劳动法>规定立即劝退,以加一个月工资补助代替通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学院可劝退员工:
A、患有非本职工作引起的疾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经医疗部门证实身体不适,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B、工作能力明显不适应本职工作需求,在学院内部又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岗位的。
C、参加岗位适应性培训后考核仍不合格或在内部找不到合适的工作的。
(3)辞退
辞退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不合格或工作态度、技能等不符合学院要求,学院决定提前终止与员工聘用关系的行为。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学院能够辞退员工,<劳动法>中相关条款有明文规定的情况,可不按以下情况处理:
A、试用期未满,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能力较差、表现不佳而不能保证质量完成工作任务的。
B、试用期满后劳动态度差,工作缺乏责任心和主动性的,原则上学院辞退该类员工必须下达<员工离职申请单>(见附表2),提前一个月通知被辞退员工。或按<劳动法>规定立即辞退,以加一个月工资作为资遣费。
(4)除名
除名是在合同期内,员工违反学院有关规定或做出有损于学院的行为,给学院造成较大损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予以除名。学院除名员工时填写<员工辞离职单>,通知被除名员工。
有下列情况之一学院有权除名员工:
A、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学院规章制度的。
B、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贪污腐化或有其它严重不良行为,对学院利益或声誉造成损害的。
C、对学院有严重的欺骗行为的。
D、因触犯法律而被拘留、劳教、逮捕或判刑的。
E、泄漏秘密,使学院蒙受损失的。
(5)自动离职
自动离职是指在合同期内,员工未经学院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三天以上的行为。辞职、劝退、辞退员工的离职日期在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未办离职手续者,原则上人力资源部亦会将其转为自动离职。对于自动离职的员工,部门须及时填写<员工离职申请单>中的自动离职栏,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
2、 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1) 学院提出不再续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是指合同期满,学院根据情况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在合同到期一个月前学院应下达<员工辞(离)职申请/通知单>,通知员工本人合同到期不再与其续签合同。人力资源部应在合同到期二个月前将合同到期需续签合同人员名单提交各部门负责人,各部门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及学院发展需要决定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人员名单,并在十五天内反馈给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合同续签事宜或提前一个月向员工下达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2) 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此种情况是指合同期满,员工不愿与学院续签劳动合同,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员工应填写<员工辞(离)职申请/通知单>的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栏,通知学院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第五章 离职手续办理
第五条 离职申报
普通员工离职的书面申报,应提前一个月报送,教师、中高级岗位应提前二个月。
离职员工,不论是那种方式应到人力资源部领取<离职申请/通知单>,报学院领导签批。
员工离职申请获准后,方可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学院应安排其它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
员工主管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进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六条 移交
员工离职应办理以下交接手续:
1、工作移交
指将本人经办的各项工作、保管的各类工作性资料等移交至部门领导所指定的人员,并要求接交人在<离职移交清单>签字确认,具体内容如下:
(1) 学院的各项内部文件;
(2) 经手工作详细资料;
(3) <工作联系信息表>(含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其它相关信息);
(4) 培训资料原件;
(5)部门的专业资料(包括书面文档、电子文档两类);
(6) 本职工作情况资料:
A、本职工作计划书
B、本职工作实施进度资料
C、本职工作相关技术资料
D、其它与本职工作相关情况详细资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书面或电子文件。
二、事物移交
员工在学院就职期间所有领用物品的移交,并应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1、领用办公用品、学院配置的办公工具、办公桌钥匙、各类工具(如维修用品、移动存储、保管工具等)移交至本部门接交人、直接上级或资产处;
2、借阅图书资料移交至图书馆;
3 、领用的宿舍用品移交至后勤处。
三、 款项移交
1、将经手各类本职工作、个人借款等款项事宜移交至财务处。
2、经手办理的工作合同(协议)移交至本部门领导。
以上各项交接均应由交接人、接管人签字确认,部门领导作为监交人审核、备案后方可认为交接完成。
四、结算
1、结算条件:当交接事项全部完成,并经相关接交人及学院领导签字认可后,方可对离职人员进行相关结算。
2、结算部门:离职人员的工资、违约金等款项的结算由财务处、人力资源部共同进行。
3、结算本职工作:
(1) 违约金:因除名、解聘、自动离职和违约性辞职产生的违约金,由人力资源部按照合同违约条款进行核算;
A、<劳动合同>合同期未满违约金;
B、<保密协议>违约金;
(2) 赔偿金:违约性离职对学院造成的损失,由人力资源部、财务处进行核算;
A、 物品损失赔偿金:学院为方便办公所配置物品,不能完好归还,按物品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额赔偿损失(1000元以上).
B、 培训损失赔偿金:
按<培训协议>及<学院培训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3) 工资:
A、合同期满人员,发放正常出勤工资,无违约责任;
B、学院除名、辞退的人员,发放正常出勤工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C、因学院组织机构调整等特殊原因而劝退资遣人员,发放正常出勤工资外,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发给一定比例的工次补贴。
第六章 工资福利结算
第七条 离职员工领取工资,享受福利待遇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
第八条 辞职员工结算款项:
1. 结算工资。
2.学院应付未付的奖金、佣金。
3.解除合同的补偿金。
4.学院拖欠员工的其它款项。
须扣除以下款项:
1.员工拖欠未付的学院借款、罚金;
2.员工对学院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抵押金;
3.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
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予办理手续。
第九条 关系转移
1.转移前提
(1) 交接工作全部完成(以签字为确);
(2) 违约金、赔偿金等结算完成(以签字为确)。
2.转移内容
(1) 档案关系
(2) 社保关系
3.学院内部建立个人档案中资料不再归还本人,由人力资源部分类存档。
第十条 离职手续办妥后,由人力资源部通知离职员工到财务处结算工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院辞职工作以保密方式处理,并保持工作连贯、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辞职者即与学院脱离劳动关系,学院亦不受理在3个月内提出的复职要求。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及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二00六年十二月一日起发布执行,本制度的解释权、修改权归人力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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