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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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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所) 律师事务所章程律师事务所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留学人员的聪明才智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鼓励和吸引留学人员参加祖国的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国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第三产业的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所由海外留学人员律师投资创办。是为中外企业、法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第三条本所的宗旨是:坚持质量第一、服务第一、信誉第一,维护中外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留学人员的专长和桥梁作用,促进中国的对外经济贸易和法律事业的发展。第四条本所的活动遵守国家的法律和规定。第五条本所接受_市司法局的领导和业务监督

2、。第六条本所律师享有和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本所律师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享受和承担该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本所接受市律师协会的业务指导。第二章投资第八条本所的初期投资总额为_万元,本所经营期间,不得减少投资数额。第九条本所投资数额的增加或转让应由律师会议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第十条在按劳分配为主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合伙人的利益,具体办法由律师会议决定,报司法局备案。第三章设立第十一条本所由合伙律师和聘用律师组成。主任律师经律师会议同意,可聘用律师助理和职员。第十二条本所的所有基金和财产,除合伙人的投资部分外,均为全体律师会议成员所有。第十三条本所开

3、展的律师业务以涉外经济法律业务为重点,以涉外投资、贸易、金融、保险、海事、航空和房地产等法律事务为主要特色。第四章律师第十四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和律师,经律师会议一致同意,可成为合伙律师会议成员。第十五条合伙律师会议成员享有以下权利:参加律师会议,审议决定经营范围、发展方向、收益分配及终止、清算和合并等重大事宜;在合伙律师会议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按规定享有本所各项福利待遇的权利;有按本所规定自愿退出合伙的权利。第十六条合伙律师会议成员承担以下义务:自觉遵守本所章程和其他所规;服从分配,努力工作;执行律师会议的决定;维护本所的声誉。第十七条合伙律师会议成员违法乱纪或犯严重错误,或工作不

4、负责任,以致严重影响本所工作或给本所的声誉造成较大危害时,经合伙律师会议全体成员三分之二通过,可按本所规定条款,令其退出本所。第十八条合伙律师会议成员退出本所,可从本所的基金中领取一定数额的退出费,具体比例按本所规定办理。第十九条合伙律师会议成员退休,按本所规定,一次性支付其退休工资。第二十条合伙律师会议成员退休后仍享受本所规定的医疗待遇,具体办法按本所规定。第二十一条合伙律师会议成员退出本所,则不享受医疗费待遇。第五章律师会议第二十二条本所设立律师会议,律师会议由全体律师组成。第二十三条律师会议是本所实行民主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律师召集。遇特殊情况,律师会议成员也可

5、提议,并经律师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可临时召开律师会议。第二十四条律师会议有如下权力:制定修改本所章程;选举产生主任律师,改选、罢免主任律师;审议主任律师的年度工作报告;决定本所的经营范围、发展方向、收益分配、终止、清算和合并等事宜;审议批准本所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决算;审议批准本所律师的加入和退出本所事宜;决定聘任律师及其他职员的报酬和待遇;制定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律师协议;审议通过本所的各项基金的比例、金额和主要用途;审议通过本所律师提出的本所下辖机构和国内、外分支机构的设置;审议通过对聘任律师和其他职员的聘任、解聘、试聘和待聘的建议;审议通过应由律师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六章主任律师第二

6、十五条本所的主任律师由合伙律师会议选举产生。除合伙律师会议成员外,本所的其他人员一律实行聘任制,由所主任律师聘任或聘用。第二十六条本所实行所主任律师负责制,主任律师对合伙律师会议负责。第二十七条本所主任律师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经律师会议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可免除其主任律师职务。第二十八条本所主任律师行使下列职权:主持本所的日常工作;聘任和辞退本所聘任律师、兼职律师、顾问、行政和业务部门的负责人及其他职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所务会议,布置检查工作,研究解决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批准日常的财务开支;在特殊情况下,对本所的重大事务有临时决定权。第二十九条主任律师可任命副主任律师,必要时副主任律师

7、可代理主任律师职责。第三十条本所的所务会议,由各部门负责人参加,必要时,有关人员列席。第三十一条本所将不定期地召开全所业务会议,由本所律师会议成员、聘任律师、兼职律师、顾问和律师助理等人员参加。第七章聘任律师和其他职员第三十二条本所实行聘用合同制,择优招聘律师和其他职员,签订聘用合同。本所享有用人自主权。第三十三条本所聘任律师须有国外高等院校的毕业文凭或国内大专以上毕业文凭,至少掌握一门外语,具有律师执业证。有特殊能力者,按有关规定办理,不在此限。第三十四条本所聘任律师和其他职员享有以下权利:对本所的经营管理有建议权;享有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五条本所聘任律师和其他职员须承担下列义务:

8、服从主任律师和管理和指挥;履行聘用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遵守本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严守律师职业道德。第三十六条本所可聘任兼职律师和顾问。第八章财务制度和收益分配第三十七条本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第三十八条本所享有收益分配自主权。律师会议成员实行效益浮动工资,使工资与业务数量、质量、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相结合,收益提成比例由律师会议决定,报司法局备案。本所聘用的其他成员的报酬由主任律师决定,经律师会议通过,报司法局备案。第三十九条本所按规定向市司法局上缴管理费,向律师协会缴纳会费。第四十条本所按一定比例设立业务发展基金、社会保险基金、福利基金和主任基金。提取比例由律师会议决定,报司法局备案。第四十

9、一条本所享有收费自主权。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由律师会议参照国内规定和国际惯例决定。该收费标准可报市司法局备案。第九章终止和清算第四十二条本所若因故无法继续开业时,由合伙律师会议决议提出终止申请,报市司法局批准后终止。第四十三条若产生终止,由合伙律师会议组成清算小组进行清算。本所的各项基金和所有财产在偿付债务后,由律师会议成员按其在本所的投资权益,服务年限及实际贡献合理分割。若发生纠纷,由主管机构或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第十章章程的生效及修改第四十四条本章程须经本所律师会议三分之二多数成员通过后,按规定报市司法局批准。第四十五条本所制订的与本章程有关的各项办法和规章制度,为本章程的附件,其生效和修改程序与章程相同。第四十六条本章程可由合伙律师会议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进行修改。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由合伙律师会议负责解释。律师事务所章程律师事务所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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