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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伙章程.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976597 上传时间:2024-06-12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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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XX律师事务所(普通合作)章程(供申请设立普通合作所参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定及合作人签署的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名称和执业场合。名称:江苏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英文名称:JIANGSU LAW FIRM住所:第三条 本所宗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的确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本着团结、协作、开拓、负责的精神,把本所创办成管理规范、业务一流、形象良好的律师事务所第四条本所的组织形式:普通合作制律师

2、事务所。第五条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本所资产共计XX万元,由设立人共同出资。 第六条 本所经江苏省司法厅批准和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后成立,依法开展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 本所的一切业务及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本所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征询,代理申诉、控告,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

3、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与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第三章 决策、管理机构设立第八条 本所设立合作人会议制度。第九条 本所设主任一名,副主任X名,主任对外代表本所,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条 合作人会议是本所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所全体合作人组成。第十一条 合作人会议决定本所的一切重大事宜,其重要职权为:(一)制定本所的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决定本所主任和副主任人选;(三)决定本所分所、内部

4、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四)审议本所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结算报告、收益分派方案及重大开支事项;(五)决定吸取新合作人;(六)决定合作人的退伙、除名及财产处置;(七)修改合作协议、本所章程;(八)决定本所的变更、终止;(九)决定合作人会议认为必须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 合作人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每季度终了十日内。经三分之二合作人建议,可召开合作人会议临时会议,讨论决定某一具体事项。第十三条 合作人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审议、通过决议按以下规则进行:(一)第十一条(五)、(七)、(八)项由与会全体合作人及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合作人一致批准,方可生效。(二)第十一条(一)、(二)、(三)、

5、(四)(六)、(九)项由与会合作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作人超过三分之二批准方可生效。第十四条 本所设行政办公室,聘用行政主任一名。行政主任负责本所的对外联络、广告宣传、财务管理、行政事务等工作。行政主任由合作人会议决定聘用和辞退。第十五条 本所建立一套完整的内部管理制度,涉及人员管理、业务学习培训、财务管理、统一收案收费、职业道德教育、服务质量监督、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利益冲突审查、执业过错责任追究、业务档案归档等制度。第十六条 本所建立严格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按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的规定对本所律师的执业表现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等次,实行奖惩,建立律师执业档

6、案。向市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并接受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第四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七条 律师的权利:(一)律师有权获得本所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二)律师有权获取劳动报酬及享受有关福利待遇;(三)律师有权参与本所的民主管理;(四)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规则规定的权利。第十八条 律师的义务:(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依法办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二)律师应当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律师应当接受本所的管理,遵守本所的规章制度;(四)律师应当依法纳税; (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六)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规则规定的义务。第五

7、章 律师和行辅等人员的聘用、接受和管理第十九条 根据本所的发展和需要,可聘用专职律师和兼职律师及行政辅助人员,聘用和管理办法由合作人会议制订。第二十条 根据发展的需要,本所接受取得律师或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实习,按照规定指定经验丰富的专职律师担任指导,完毕教育大纲规定的内容,实习结束后,对其作出客观的鉴定。第二十一条 聘用的律师和各类辅助人员(涉及律师辅助人员、行政工作人员及其他辅助人员),均实行协议制,以本所名义与其签订聘用协议,其聘用期限、工作职责、工资报酬、劳动保险、福利待遇及其权利、义务等,均由聘用协议拟定。第二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为本所员工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第六章 律师执业、收费

8、、财务、分派制度 第二十三条 律师在本所执业,必须持本所的律师执业证,未办完转入本所手续的律师不得在本所执业,律师调离本所,必须结清财务,办结业务、移交业务档案,同时由本所收回律师执业证,由本所开具“三清”证明。律师执业证逐级上交发证机关。被本所除名的律师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外,离所手续依本条办理。第二十四条 本所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规定标准收取法律服务费用。承办法律事务,必须由本所统一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统历来当事人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并如实入帐。合作人及聘用律师个人不得收取服务费用和办案费用。第二十五条 本所按国家规定建立规范、完备的财务制度。(一)建立并健全

9、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纪律、贯彻制度和本所规章;(三)自觉接受主管机关及财税务部门监督、审计;(四)依法纳税并按规定上交律师协会会员费;(五)按照有关规定,提留各项基金;(六)聘请符合规定条件的财务人员,分别担任总帐会计和钞票会计。第二十六条 本所合作关系存续期间,合作人的共同财产由本所统一管理,未经合作人会议决定,不得分割、挪用、处置。第二十七条 本所总收入由业务收入、利息收入、其他合法收益组成。本所建立成本统一支付制,该成本涉及(1)业务提成;(2)办公房租金及物业管理费;(3)办公费用;(4)行政辅助人员工资;(5)广告宣传费用;(6)培训费;(7)营业

10、税及附加费;(8)会员费;(9)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10)固定资产折旧费;(11)律师责任保险费用;(12)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支出;(13)法律政策允许的事务所其他开支。本所负责人应在每年元月三十一日前提出本所下年度预算方案经合作人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会计年度结束后的20日内,负责人应向合作人会议作决算报告。第二十八条 薪金提取(业务提成)或实行薪金制。合作人实行收入提成或薪金制,具体标准按合作人协议及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基金提取。本所设立合作人福利基金,由合作人按业务收入的1%向本所缴纳该项基金,本所帐户产生的利息亦计入该基金。合作人福利基金的使用由合作人会

11、议制定细则,交合作人会议讨论通过。该项基金在合作人退伙、本所分立、解散时,作为本所的财产,由全体合作人平均享有和分派。本所按规定提取律师执业风险基金,并参与办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第三十条 可分派利润。全所的总收入在支付成本、缴纳税收、提取各项基金之后,积余部分为可分派利润。如当年度本所专职律师业务收入减去提成、税收等直接费用后剩余部分足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时,全体合作人按全年业务收入比例参与剩余利润分派;如专职律师业务收入的剩余部分局限性以支付当年度公共费用的,则由合作人平均支付。第三十一条 亏损承担。如年度的业务收入在业务提成后局限性以支付各种成本时,则应从已提取的业务提成中按所提比例退还;

12、业务提成所有退还尚局限性填补亏损的,由全体合作人平均分摊。如本所的亏损是由某一合作人过错所致,则负责人一方面应承担这种亏损,局限性部分由其他合作人平均分摊,分摊后的合作人对有过错合作人享有追偿权。第七章 终止与清算第三十二条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 (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 (三)合作人会议决定解散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三条 本所终止事由发生后,应当向社会公告,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机构,清算机构由全体合作人组成,在机构成立起10日内告知未办结委托事项的委托人和债权人。第三十四条 清算机构应当按照法

13、律的规定,清理本所的财产,编制财务清算报表和财产清单,解决未了结的事务,清理债权债务,处置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事宜。对剩余财产,由合作人依照合作协议进行分派。当本所财产局限性以偿还债务时,由合作人依照合作协议对剩余债务进行分摊并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结束后,应当制定清算报告提交合作人会议及有关机关通过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所在清算期间,合作人不得执业。本所的执业许可证及合作人、聘用律师的执业证,应当上交原登记机关。未办结的法律事务,由本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 第三十六条 本所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合作人会议审议通过,再经审计部门审计,向税务部门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最后,由本所主任署名并盖章,在15日内上报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同时将财务账簿、业务档案、印章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生效。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为全体合作人会议,章程补充或修改须经合作人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生效。 合作人署名: 二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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