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律师事务所合作所合作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事务所名称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第二条 住所
事务所总部设在:
事务所能够在其余国家和中国其余地域设置分支机构。
第三务 宗旨
事务所宗旨为:谒诚为委托人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并努力使之成为世界第一流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 性质
事务所为个人合作制。
第五条 合作人
事务所合作人分为无限责任合作人和有限责任合作人(以下“合作人”称谓含有限责任合作人和无限责任合作人)。
无限责任合作人对外负担无限连带责任,并对其投资形成事务所财产共同全部。
有限责任合作人按合作人会议决定对事务所出资,对外仅按其出资份额负担有限责任。
第六条 事务所接收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入伙、退伙
第七条 入伙
认可并愿恪守事务所合作协议及合作人会议决议者均可申请入伙。
申请入伙者应向合作人会议提出书面申请,并由两名无限责任合作人书面推荐,经合作人有效表决后经过,其享受合作人资格起始日期,由合作人会议决定。
第八条 退伙
1、合作人有权退伙,退伙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其余合作人;
2、无限责任合作人无故不参加事务所合作人大会三次以上者,视为自动放弃合作资格;
3、合作人因违反国家法律、律师职业道德、事务所关于规章制度、合作人会议决议、玩忽职守给事务所造成重大声誉或经济损失,经合作人会议决定,可中止或免去其合作人资格,该合作人对其给事务所造成损失应进行赔偿;
4、合作人退伙后,应依照退伙时事务所财产情况进行结算并于退伙后12个月内分割其合作财产,包含该合作人投资及合作期间积累财产、无限责任合作人退伙时对于其在合作期间事务所全部债务负连带责任;
5、合作人退伙后应保守事务所商业秘密,不得带走合作期间本事务所客户资料。违反前述要求者应对事务所损失进行赔偿。
第三章 合作人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无限责任合作人享受以下权利:
1.在合作人会议上享受平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提议修改本协议及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
3.参加事务所管理;
4.监督事务所业务活动、财务收支和人事安排;
5.享受事务所中因其投资所形成财产权利;
6.参加事务所盈利分配;
7.按事务所要求享受事务所提供福利待遇。在事务所工作满及年纪满65岁合作人能够享受退休待遇。
第十条 无限责任合作人义务;
1.依据合作人会议决定及确认向事务所进行出资;
2.恪守并执行事务所合作人协议和各项规章制度及合作人会议经过各项决议;
3.出席合作人大会;
4.全心全意维护事务所利益;个人利益服从事务所集体利益。忠实推行事务所内职务,做好律师业务。不得利用在事务所地位和职务为个人谋取私利。不参加与事务全部竞争或利益冲突事务或事业。合作人在本事务所以外投资、收入及负债应向其余合作人披露。未经合作人会议同意,合作人不得在事务所以外其余单位从事有酬劳工作或担任其余有酬劳职务(包含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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