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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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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Code of urban Residential AreasPlanning&DesignGB 5018093(2002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2月1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工程建设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31号关于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我部组织有关单位对该规范局部修订的条文进行了共同审查,现予批准,自 2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1.0.3、3.0.1、3.0.2、3.0.3、5.0.2(第1款)、5.0.5(第2款)、6.0.1、6.0.3、6.0.5、7.0.1、7.0.2(第3款)、7.0.4(第1款的第5项)、7.0.5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该规范经此次修改的条文规定同时废止。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3月1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3542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7)25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城市居住区规划

3、设计规范GB 5018093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四年二月一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3年7月16日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应符合表的规定。居住区居住区小区小区组团组团户数(户)1000016000300050003001000人口(人)3000050000100001500010003000 居住区的配建设施,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其配建设施的 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应遵循

4、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2、符合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 原则;3、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和传统风貌等地 方特点和规划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充分利用规划用地内有保留价值的河湖 水域、地形地物、植被、道路、建筑物与构筑物等,并将基纳入规划;4、适应居民的活动规律,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 建设施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居住生活环境;5、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6、为工业化生产、机械化施工和建筑群体、空间环境多样化创造 条件;7、为商品化经营、社会化管理及分期实施创造条件;8、

5、充分考虑社会、经济和环境三方面的综合效益;居住区规划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其各类、项用地名称可采用本规范第2章规定的代号标志。居住区用地构成中,各项用地面积和所占比例应符合下列规定:居住区用地平衡表的格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5 条的要求。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 表3.0.2 的规定。用地构成用地构成居住区居住区小区小区组团组团1.住宅用地(R01)5060556570802.公建用地

6、(R02)152512226123.道路用地(R03)10189177154.公共绿地(R04)7.51851536居住区用地(R)100100100表3.0.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 表3.0.3 规定。表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居住区内建筑应包括住宅建筑和公共服务设施建筑(也称公建)两部份;在居住区规划用地内的其它建筑的设置,应符合无污染不扰民的要求 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2人计算。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并应遵

7、循下列原则:1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安全防卫和物业管理;2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3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和车位停放,创造安全、安静、方便的居住环境;居住区的空间与环境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1 规划布局和建筑应体现地方特色,与周围环境相协调;2 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避免烟气(味)、尘及噪声对居民的污染和干扰;3 精心设置建筑小品,丰富与美化环境;4 注重景观和空间的完整性,市政公用站点等宜与住宅或公建结合安排;供电、电讯、路灯等管线宜地下埋设;5 公共活动空间的环境设计,应处理好建筑、道路、广场、院落绿地和建筑小品之间及其与人的活动之间的相互关系。便

8、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规划范围内进行住宅设计,起规划设计必须遵循保护规划的指导;居住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树名木必须依法予以保护;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新建建筑和构筑物,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住宅 住宅建筑的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要等因素确定。宜安排一定比例的老年人居住建筑。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 表5.0.2-1 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

9、应符合下列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表5.0.2-1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注: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的规定。底层窗台面是指距离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住宅正面间距,应按日照标准确定的不同方位的日照间距系数控制,也可采用 表5.0.2-2 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换算。不同方位间距折减系数 表5.0.2-2注:表中方位为正南向(0)偏东、偏西的方位角。L为当地正南向住宅的标准日照间距(M)。本表指

10、标仅适用于无其他日照遮挡的平行布置条式住宅之间。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选用环境条件优越的地段布置住宅,其布置应合理紧凑;2 面街布置的住宅,其出入口应避免直接开向城市道路和居住区级道路;3 在、建筑气候区,主要应利用于住宅冬季的日照、防寒、保温与防风沙的侵袭;在、建筑气候区,主要应考虑住宅夏季防热和组织自然通风、导入室的要求;4 在丘陵和山区,除考虑住宅布置与主导风向的关系外,,尚

11、应重视因地形变化而产生的地方风对住宅建筑防寒、保温或自然通风的影响;5 老年人居住建筑宜靠近相关服务设施和公共绿地。住宅设计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96-99的规定,宜采用多种户型和多种面积标准。住宅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2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六层。在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当住宅分层入口时,,可按进入住宅后的单程上或下的层数计算。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住宅建筑净密度的最大值,不宜超过 表5.0.6-1 规定;2 住宅建筑面积净密度的最大值,应符合 表5.0.6-2 规定。居住区配套公建

12、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居住区配套公建的项目,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6 条规定。配建指标,应以 表6.0.3 规定的千人总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注: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0.2 规定;总指标未含其他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选确定 各地应按表6.0.3中规定所确定的本规范附录A第A.0.6 条中有关项目及具体指标控制;本规范附录A第A.0.6 条和 表6.0.3 在

13、使用时可根据规划布局形式和规划地四周的设施条件,对配建项目进行合理的归并、调整;但不应少于与其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应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当规划用地内的居住人口规模界于组团和小区之间或小区和居住区之间时;除配建下一级应配建的项目外;还应根据所增人数及规划用地周围的设施条件,增配高一级的有关项目及增加有关指标;旧区改建和城市边缘的居住区,其配建项目与千人总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凡国家确定的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均应按国家人防部门的有关规定配建防空地下室,并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将居住区使用部份的面积,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14、;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7 条的规定。对其中的服务内容可酌情选用。居住区配套公建各项目的规划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 根据不同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居住区的规划规划布局形式,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2 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居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3 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4 配套公建的规划布局和设计应考虑发展需要。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配建公共停车场

15、(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 表6.0.5 规定;2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居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其中包括了满足当地植树绿化覆土要求、方便居民出入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居住区内绿地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一切可绿化的用地均应绿化,并窒发展垂直绿化;2 宅间绿地应精心规划与设计;宅间绿地面积计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中有关规定;3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居住区内的绿地规划,应根据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形式、环境特点及用地的具体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

16、并宜保留和利用规划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布局形式设置相应的中心绿地,以及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和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中心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符合 表7.0.4-1 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2)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3)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居住区的道路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1 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和用地四周的环境条件、城市交通系统以及居民的 出行方式,应选择经济、便捷的道路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2 小区内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道路通而不畅、避免往返迂回,并适于消防

17、车、救护车、商店货车和垃圾车等的通行;3 有利于居住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4 当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居住区级道路时,应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5 在地震烈度不低于六度的地区,应考虑防灾救灾要求;6 满足居住区的日照通风和地下工程管线的埋设要求;7 城市旧区改建,其道路系统应充分考虑原有道路特点,保留和利用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8 应便于居民汽车的通行;居住区内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其道路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2 小区路:路面宽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的不宜小于1

18、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的不宜小于10M;3 组团路:路面宽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采暖区不宜小于10M;非采暖区不宜小于8M;4 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5 在多雪地区,应考虑堆积清扫道路积雪的面积,道路宽度可酌情放宽,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居住区内道路纵坡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1 居住区内道路纵坡控制指标应符合 表8.0.3 的规定;2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的道路,其纵坡宜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或分段按非机动车道要求控制。山区和丘陵地区的道路系统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1 车行与人行宜分开设置自成系统;2 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3 主要道路宜平缓;4

19、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安排必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居住区内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当建筑物长度超过80m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2 居住区内道路与城市道路相接时,其交角不宜小于75;当居住区内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3 进入组团的道路,既应方便居民出行和利于消防车、救护车的通行,又应维护院落的完整性和利于治安保卫;4

20、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2.5m,纵坡不应大于2.5%;5 当居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6 当居住区内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辅以梯步解决竖向交通,并宜在梯步旁附设推行自行车的坡道;7 在多雪严寒的山坡地区,居住区内道路路面应考虑防滑措施;在地震设防地区,居住区内的主要道路,宜采用柔性路面;8 居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 表8.0.5 规定;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居民汽车停车场车率不应小于10;2居住区

21、内地面停车率(居住区内居民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于居民住户数的比率)不宜超过10;3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方便居民使用,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50m;4居民停车场、库的布置应留有必要的发展余地。居住区的竖向规划,应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规划等内容。居住区竖向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1 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减少土方工程量;2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应符合 表9.0.1 规定;满足水管线的埋设要求;避免土壤受冲刷;有利于建筑布置与空间环境的设计;对外联系道路的高程应与城市道路标高相衔接。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居住区地面连接形式宜选用台地式,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居住区内地面水的排

22、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在山区和丘陵地区还必须考虑排洪要求。地面水排水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1 居住区内应采用暗沟(管)排除地面水;2 在埋设地下暗沟(管)极不经济的陡坎、岩石地段,或在山坡冲刷严重,管沟易堵塞的地段,可采用明沟排水。居住区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和电力管线。在采用集中供热居住区内还应设置供热管线。同时,还应考虑煤气、通讯、电视公用天线、闭路电视、智能化等管线的设置或预留埋设位置。居住区内各类管线的设置,应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必须与城市管线衔接;2 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宜符合 表10.0.

23、2-1 和 表10.0.2-2 的规定;宜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尽量减少交叉;应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及重压。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 表10.0.2-3 规定;注:表中给水管与城市道路侧石边缘的水平间距1.0m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1.5m;表中给水管与围墙或篱笆的水平间距1.5m 是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mm,当管径大于2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2.5m;排水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间距,当埋深

24、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应大于或等于2.5m;表中热力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最小水平间距对于管沟敷设的热力管道为0.5M,对于直埋闭式热力管道管径小于或等于250mm时为2.5m,管径大于或等于300mm时为3.0m,对于直埋开式热力管道为5.0m。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1)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管线或电信管线、燃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2)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信管线、热力管、小于10KV电力电缆、大于10KV电力电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宜远离,并按照电力电缆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电信电缆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原则布置;管

25、线之间遇到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3)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地下管线不宜横穿公共绿地和庭院绿地。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 表10.0.2-4 中的规定。居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 各项指标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规划总用地范围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当规划总用地周界为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小区路或自然分界线时,用地范围划至道路中心线或自然分界线;(2)当规划总用地与其它用地相邻,用地范围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底层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综合楼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

26、定确定:(1)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该幢建筑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2)底层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院场或因公建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均应计入公建用地。底层架空建筑用地面积的确定,应按底层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质及其各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并分别计入有关用地内;绿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2 条的规定:绿地边界对宅间道路、组团路和小区路算到路边,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便道边,沿居住区路、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M;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2)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

27、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3)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3 条的规定:绿地边界距宅间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1M;当小区路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临城市道路、居住区级道路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M;(4)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应符合本规范表7.0.4-2要求;至少有一个面 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M的组团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满足本规范附录A第A.0.4 条的规定;(5)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居住区用地内道路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28、1)按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同级道路及其以下各级道路计算用地面积,外围道路不计入;(2)居住区(级)道路,按红线宽度计算;(3)小区路、组团路,按路面宽度计算。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人行便道计入道路用地面积;(4)居民汽车停放场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5)宅间小路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其它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确定:(1)规划用地外围的道路算至外围道路的中心线;(2)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其它用地,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停车场车位数的确定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其它各型车辆的停车位,应按 表11.0.2 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附加说明本标准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加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湖北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唐山市规划局 重庆市城市规划设计院 常州市规划局 同济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王玮华 吴晟 颜望馥 杨振华 涂英时主要修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加修编单位: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主要起草人:涂英时 吴晟 杨振华 刘燕辉 赵文凯 张播 参加人员:刘国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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