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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水果行业协会章程模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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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阳县水果行业协会章程 16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桂阳县水果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桂阳县水果行业协会( 以下简称县果协) , 英文简称为GuiYang Fruit Association( 缩写为GYFA) 。   第二条 协会性质: 本会是由桂阳县内从事水果种植、 经营、 贮运、 加工、 销售、 科研、 技术推广、 教育、 管理等直接和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专业化合作组织、 种植大户自愿组成的行业性、 地方性、 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 协会宗旨: 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规和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竭诚为会员服务, 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保障行业公平竞争, 促进行业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的提高, 为行业服务, 为政府服务, 维护反映行业的愿望和要求, 在政府和行业中起桥梁和纽带作用, 推动我县水果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接受桂阳县农业局、 桂阳县科协的业务指导和桂阳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协会会址: 桂阳县农业局院内( 桂阳县城关镇园艺路17号)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 一) 组织调查和讨论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向政府部门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组织参与水果生产管理、 果品采收、 贮运等方面的各类技术规程、 技术标准等技术性法规的制定、 修订;   ( 二) 根据国家法律、 法规和市场经济公平、 公正、 公开的原则, 制订行规行约, 开展行评行检, 规范会员市场行为, 协调处理会员在经营活动中的争议, 促进会员诚信经营, 维护水果市场秩序;   ( 三) 加强会员互助, 促进会员优先获得水果新品种、 新技术的开发和推广应用, 鼓励和协助会员申报无公害果品、 绿色果品、 有机水果、 地理产品标志等工作, 为会员提供技术、 经营管理、 市场开拓、 等咨询和服务工作;   ( 四) 组织水果技术交流会、 研讨会、 新技术和新品种发布会、 展览会; 组织开展果树行业的宣传和各类培训活动, 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   ( 五) 根据法律、 法规授权或接受政府部门的委托, 开展行业统计、 调查、 规划、 信息发布、 行业准入资格审核、 价格协调、 代表行业参与谈判、 灾害预警预报, 以及承办政府或企事业单位、 社团组织的委托事项;   ( 六) 开展行业相关研究工作, 定期或不定期的发布研究报告和市场资讯;   ( 七) 开展和承担本行业公益活动和有益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组成: 凡在本县从事有关水果和相关产业的团体、 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入会。   本行业协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三) 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四) 应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或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 二) 经理事会讨论经过;   (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一) 出席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 参加协会活动、 接受协会提供的服务;   ( 二) 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 四) 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 建议权和监督权;   ( 五) 入会自愿、 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一) 遵守协会章程, 执行协会的决议;   ( 二)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行业的共同利益;   (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 四) 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和意见, 提供有关信息、 资料;   ( 五) 对本会的工作和如何推动水果产业发展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   ( 六) 按时交纳会费;   ( 七) 其它按章程应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 一)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 二)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 元;   ( 三)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   ( 四)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 五) 一般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元。   除会费标准外, 多缴不限。每年1月至5月为当年会费交纳时间。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 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长期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 将由本行业协会提出批评、 教育; 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经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经过, 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 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在会员数量达到30个以上时, 能够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依照国家法律、 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决定协会在法律、 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监事;   ( 三)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   ( 四) 审议理事会、 监事会( 监事) 的工作报告、 财务预决算方案;   ( 五)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 六) 对协会变更、 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 七)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 八) 制订或修改章程、 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 九) 决定终止事宜;   (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经过, 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 能够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必须由全体会员( 或会员代表大会) 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 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代表的过半数经过。   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 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的常设机构, 在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 依照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为会员( 会员代表) 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一)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   ( 二) 执行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 并向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   ( 三) 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 四) 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 变更、 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 五) 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 六) 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 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 七) 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 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 八) 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根据秘书长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决定其报酬事项;   ( 九)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 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经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能够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人数在20人以上的, 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 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 副会长、 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 经理事会授权能够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的第一、 二、 四、 五、 六、 七、 八、 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作出的决议, 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常务理事经过。   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的规则、 程序:   ( 一) 由本行业协会秘书处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 二) 将具体方案提交常务理事会议讨论经过;   ( 三) 将经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 四) 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 或会员不超过50名时, 只设监事1名) , 由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期满能够连任。   会长、 副会长、 理事、 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 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 坚持党的路线、 方针、 政策,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三) 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 四) 身体健康, 能坚持正常工作;   ( 五) 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 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 副会长、 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 连任不得超过二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 二) 检查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 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决议的落实情况;   (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也可书面授权委托她人代表法人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四) 决定协会的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 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三十条 本会副会长、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 组织制定、 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决定;   ( 三) 协调各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 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 五) 提名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 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报会长批准;   ( 六)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 七) 秘书长出席(或列席)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会议, 秘书长为列席。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 或监事) 行使下列职权:   ( 一) 向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年度工作。   ( 二) 监督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和理事会的选举、 罢免; 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的决议。   ( 三)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 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 五)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 副会长、 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 要求其予以纠正, 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 接受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领导, 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 一) 本协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 二) 有关部门、 单位或个人捐赠;   ( 三) 政府直接资助;   ( 四) 企业赞助;   ( 五) 承担完成专项工作提供的经费;   ( 六)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七) 利息;   ( 八)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 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 资助人或单位、 会员、 监事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 管理情况, 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 资助人或单位、 会员、 监事的查询, 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协会经费管理: 本协会的经费专款专用, 独立核算, 并建立会计、 审计制度, 财务账目定期公布,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 准确、 完整; 经费使用主要用于协会日常性开支、 会员培训、 表彰先进、 奖励有功人员等。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财产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 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会长、 副会长、 理事、 监事、 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 侵占、 挪用协会财产的, 应当退还, 并在会员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 上进行检讨;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 真实、 准确、 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 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 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 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接受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 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进行年度报告、 换届、 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 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 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 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 研讨会、 展览会, 举办对外交流, 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 开展业内评比、 达标、 表彰活动, 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 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 福利待遇, 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 须经理事会表决经过后报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 须在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经过后30日内, 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 应当终止, 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 二) 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决议解散的;   ( 三) 协会发生分立、 合并的;   ( 四)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经过, 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 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 清理债权债务, 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 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 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 会员大会( 或会员代表大会) 表决经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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