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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题库——工程法规2级.doc

上传人:人****来 文档编号:4417766 上传时间:2024-09-19 格式:DOC 页数:39 大小:137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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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二级建造师题库工程法规2级资料仅供参考工程法规一、建造师相关管理制度1. 建造师制度起源于英国,发展于美国,国际建造师协会有17个成员。2. 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注册建造师实行统一管理;省建设厅负责二级注册建造师监督管理。3. 注册建造师注册类别:初始、延续、变更、增项注册四类。初始有效期3年,前后连续计算。4. 因变更注册不及时的损失由聘用企业负责。5. 执业范围:考核认定或经过全国统考取得资质证书并经注册的二级建造师,可在全国范围内执业。6. 必须有注册建造师签字盖章情形:(1)工程施工管理文件;(2)质量合格文件。7. 项目负责人专业和级别限制:大型工程:本专业

2、一级;中型工程:本专业一级、二级;小型工程:无限制8. 继续教育年学时:共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其中公共和专业各30学时),选修课60学时(公共和专业各30学时)。注册两个以上专业:60个公共学时外,每个专业各20学时9. 注册建造师的信用档案:包括基本情况、业绩、良好行为、不良行为等。10. 不良行为:违法违规行为、被投诉举报处理、行政处罚等。犯罪行为不是不良行为11. 监督管理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12. 相互告知: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报告注册机关;注册机关将注册信息告知建设主管部门。二、法律体系和法的基本形式1. 法律体系一般包括宪法、民法、商

3、法、经济法、行政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与诉讼法。2. 合同法包括合同法、担保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等3. 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4. 经济法包括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法等5.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包括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等6.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有关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7. 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是关于保护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的法律。8. 法律形式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法律等也属于中国法的形

4、式。9.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辖区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低于同级或上级地方性法规。三、宪法1. 公民的基本权利: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财产权、劳动权、休息权)、文化教育权利、监督权和获得赔偿权2. 监督权包括:建议权、检举控告权、申诉权3. 获得赔偿权的原因: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赔偿:国家机关或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造成的损害补偿:国家机关或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造成的损害4. 公民的基本义务: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服兵役;依

5、法纳税。四、民法1.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2. 民事法律关系三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3.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自然人:不但包括公民,还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能够进行与她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它民事活动由她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她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无民事

6、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由她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法人: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最重要的条件)。()其它组织:如合伙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国家机关在不行使行政权力时也能够是民事主体4.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财、物、行为、智力成果。5. 民事法律关系变更:主体变更、客体变更6. 民事法律关系终止:自然终止(履行)、协议终止(事后)、约定终止条件(事先)、违约终止7. 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8. 不要式法律行为:对形式没有要求,口头、书面和其它形式

7、均可。9. 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1)法律行为主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内容合法:表现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4)行为形式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内心的效果表示与表示意思一致。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乘人之危等情形。意思不真实的法律后果:无效或被撤销。10.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受领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直接对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本人指被代理人11. 代理关系当事人: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第三人。12. 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13.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责任承担1) 授权不明确被代理人承

8、担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 无权代理代理人承担责任3)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代理人承担责任4) 代理事项违法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5) 转托她人代理一般代理人承担,特殊情况除外14. 委托代理的终止情形: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15. 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情形: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其它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不一定终止 16. 债是按照

9、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17. 债的发生根据:合同(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必要的管理支出能够向债务人索取,但不能要报酬)、债的其它发生根据:遗赠、扶养、发现埋藏物等。18. 债的消灭:(1)履行:债务人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当事人间设立债的目的已达到,债的关系也就自然消灭了。(2)抵销:法定抵销的条件:必须是对等债务;必须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3)提存(4)混同:企业合并,产生混同的法律效果。(5)免除(完全、部分免除)(6)当事人死亡:债因当事人

10、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 19. 知识产权基本特征: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专有性(创造权不具有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20. 著作权:(1)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文字作品、美术作品、建筑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2)著作权的内容(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3)著作权的侵权与保护发行权是财产权不是人身权。21. 专利权:职务创造专利权主体:创造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专利权的保护对象:创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期限:创造20年;其它 。22. 商标权: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23. 超过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胜诉权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24. 诉讼时效

11、的种类:1) 普通诉讼时效:2年(主观起算时间: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2) 短期诉讼时效:1年。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产品责任除外);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3) 特殊诉讼时效:依照特别法规定:涉外合同期间为4年;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时效期间为1年。4) 最长保护期:20年(客观起算时间:权利被侵害之日)。26.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1) 中止: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中止事由:因不可抗力或者其它障碍(客观原因)。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继续计算。2) 中断:中断事由: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

12、行义务。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重新计算。五、物权法1.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她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法于 3月16日经过,10月1日起实行。2. 物权的2大法律特征:直接支配、排她3. 物权的种类:所有权(对自己的物)、用益物权(对她人的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4. 六种物权保护方式:请求确认权利;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恢复原状;请求排除妨害;请求消除危险;请求损害赔偿。5. 抵押权1) 抵押人:能够是债务人,也能够是第三人。2) 抵押的特点: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3) 在建工程

13、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4) 浮动抵押中抵押财产的确定时间:(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3)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4)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它情形。 5) 抵押权对第三人的效力6. 承租人:)先出租后抵押:租赁权优先实现(买卖不破租赁);)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优先实现7. 抵押权的放弃与顺位的变更,但不能损害别人的利益8. 抵押权的实现与其它债权人的撤销权: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能够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但只能由法院拍卖和变卖。9. 撤销权:协议损害

14、其它债权人利益的,其它债权人能够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10. 质押与抵押的区别:质押转移占有,抵押不转移占有;抵押能物尽其用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质押权的产生一定要转移占有交付给质押权人,质押合同和质押物权分离11. 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放弃质权;义务:不得擅自使用;不得处分质押财产;不得擅自转质出质人的权利:出质人能够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质权人行使质权不需经过法院。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12. 留置权1) 留置

15、财产:只能是动产。2) 留置动产的条件: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例外:企业之间留置。3) 留置权人的权利:收取利息。4) 权利冲突规则: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权,质权优先于没有登记的抵押权,而留置权最为优先5) 留置权的实现:折价、拍卖或变卖(拍卖或变卖不需要经过法院)6) 留置期:不能少于两个月(鲜活易腐的动产除外)13.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登记生效(例外:国家所有权可不登记)()登记与合同效力的关系:不登记不转移物权,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拒绝登记要承担违约责任()预告登记预告登记

16、的效力: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 动产交付()动产自交付生效。例外:船舶、航空器、机动车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三种特殊交付:简易交付:转让前已经依法占有。指示交付:第三人占有。占有改定:出让人继续占有。14. 建设用地使用权1)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设立范围: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设立方式:出让;划拨。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

17、价的方式出让。2)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3) 物权的保护:(l)请求确认权利(2)请求排除妨碍(3)请求恢复原状(4)请求返还原物(5)请求消除危险(6)请求损失赔偿能够单独适用,也可合并适用。六、建筑法1.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主体:建设单位 ,施工许可证的颁发部门: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 申请施工许可证的条件(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注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区别)(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

18、规定进行了审查)(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哦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为30%)(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如公安机关的消防审核)3. 未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后果:责令改正;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停工,能够予以处罚;符合开工条件的,不需要停工和处罚。4. 不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的工程类型(六类)(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 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2)作为文物保护的工程(3)抢险救灾工程(4)临时性建筑(5)

19、军用房屋建筑(6)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5. 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6. 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7.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8. 建设工程企业的经济组织包括: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建设单位

20、不属于建设工程企业9.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条件: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的建筑工程的业绩。10. 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管理:管理机关: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各行业部门配合管理;工商部门营业执照管理。先工商登记注册后资质申请。(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2)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 11. 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1、执业资格与执业的分离2、建筑工程的执业人员: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

21、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工程造价师、注册建造师等(注意无“注册资产评估师”!)。12. 发包方式: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13. 禁止肢解工程发包的有关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14. 禁止违法采购:不符合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小规模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采购有三种形式: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由承包商负责采购;由双方约定的供应商供应。15.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16.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没有

22、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认定无效1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18.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19.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20. 联合承包:大型建筑工

23、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能够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21. 转包(禁止):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她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她人。承包人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她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能够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扣除成本后的获利部分)。22. 转让、出借资质: 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

24、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3. 施工总承包企业的分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能够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能够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它建筑业企业。24. 专业承包企业的分包:专业承包企业能够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能够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25. 对分包单位的认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指定分包商在国内是违法的。26. 禁止违法分包27. 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既能够根据总承包合同向总承包单位追究违约责任,也能够根据法律规定直接要求分

25、包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分包单位不得拒绝。28. 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是委托代理关系。29. 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95万平方米以上)(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5)其它工程(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30. 工程监理的依据:(1)法律、法规(2)有关的技术标准(3)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31. 工程监理的内容:三控制: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成本控制;三管理:安全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一协调:沟通协调。32. 工程监理

26、人员的权限:(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33. 监理任务的承接: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包括不得转包和分包。34. 履行监理合同:(1)独立监理(2)公正监理七、招标投标法1. 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2. 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

27、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私人投资的项目如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公众安全也需要招标。3. 必须招标的项目规模标准::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 能够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3)施工主要技术

28、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5.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6. 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相关信息7. 投标保证金的没收情形: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中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 8.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除现金外,能够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9. 投标保证金的

29、额度: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10.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施工招标: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货物招标:与投标有效期一致。11. 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后果: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12.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13.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能够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截止时间后,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

30、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4. 联合体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能够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招标人与中标后的联合体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而不是与各成员单位签订合同。15. 联合体各方资质条件: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2)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3)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16. 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及其连带责任:1)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

31、件一并提交招标人;2)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它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3)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经过的,其组成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标人的同意;4)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5)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投标保证金可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但都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17. 投标人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委会成

32、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以她人名义投标或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18. 开标时间: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19. 开标地点: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20.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能够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的其它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21. 招标人不予受理情形: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22.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

33、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23. 一般招标项目能够采取随机抽取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能够由招标人直接确定。24.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25.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它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26.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

34、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27.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28. 评标委员会能够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可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9. 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调整后的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30.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

35、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31.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表明排列顺序。32. 确定中标人: 15日内确定(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标人能够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33. 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34. 签订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它形式履约担保

36、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35. 垫资及利息处理:对垫资和利息有约定,依约定; 对垫资没有约定,按工程欠款处理; 对利息没有约定,不需支付利息。36. 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资金来源已经落实37.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三个以上)38.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

37、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39. 经资格预审后,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40. 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41.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预先明确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42. 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

38、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43.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它内容。44. 澄清或修改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票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45. 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编制标底并不是强制性的,招标人能够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46.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39、。47.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能够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并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48. 招标组织形式包括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其中,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自身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依法能够自行办理招标;而委托招标,是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49. 招标投标法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50.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

40、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它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益关系。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之间,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关系,八、安全生产法1.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组织保障措施、管理保障措施、经济保障措施、技术保障措施2.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责任: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3.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4.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

41、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5.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6. 对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管理: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7. 对员工宿舍的管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8.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1)知情权(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3)拒绝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4)紧急避险权: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

42、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5)请求赔偿权(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9.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义务:(1)自律遵规的义务(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3)危险报告义务10. 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1)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2)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3)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

43、经济损失。11. 应急救援体系的建立: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能够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12.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13.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特

44、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上报国务院安监部门;较大事故:报省一级安监部门;一般事故:市一级安监部门。每级上报时间不超过2小时14. 事故调查的管辖:级别管辖:特别重大:国务院或授权部门;重大:省级政府; 较大:市级政府; 一般:县级政府。15. 地域管辖:特别重大以下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16. 调查的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17. 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事故处理的规定:处理时限:特大事故:30日;其它:15日。 18.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19

45、.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20.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可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实施2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2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23.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权:(1)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要求限期改正,或给予行政处罚;(3)责令排除事故隐患;(4)对有安全问题的设施、设

46、备、器材予以查封或扣押。24. 安全生产监督检察人员的义务:(1)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2)检查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3)保密。九、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最基本、核心)、群防群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预防为主的体现)、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2. “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3.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依法履行合同(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提供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备案)、拆除工

47、程进行备案的安全责任。4.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5. 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6.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包含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主要负责人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7.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8.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9.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10.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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