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暑期工管理制度初稿
38
资料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不当或者侵权,请联系本人改正或者删除。
人力资源
劳
务
派
遣
管理办法
广东省高新技术技工学校人力资源公司
人力资源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一、 总则
二、 劳务合同
三、 薪资福利
四、 管理制度
五、 附则
六、 附件
人力资源劳务派遣管理办法
一、 总则
( 一) 、 本着对劳务工作人员负责, 对人力资源的充分利用, 在《劳动法》和《广东省劳务派遣管理规定》的指导下, 经行劳务派遣工作。
( 二) 、 本公司的所有劳务派遣原则上本着自愿, 自主, 公平, 透明的原则进行。在派遣过程中的劳务纠纷, 由本公司和用工单位和劳务工作者双方协调解决, 在派遣工作务工之中劳务工作者在工作期间出现的违法行为, 经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 三) 、 所有参与劳务派遣的员工, 必须与本公司签署安全责任管理书, 遵守本公司指定的管理人员管理。
( 四) 、 劳务派遣的意义
历史与实践证明, 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模式以其特有的优势帮助用人单位规避了诸多风险, 节省了不少成本:
4.1、 劳务派遣企业立足行业服务, 与相关行业的用工需求相结合, 帮助用工单位解决大规模用工问题, 降低了企业的人才选用成本;
4.2、 劳务派遣企业对派遣员工的日常管理服务, 减少了用工单位的管理幅度和难度, 有助于提高其人力资源管理效率;
4. 3、 采取劳务派遣能否有效对用工单位人力资源管理风险的转移与承接, 这里的风险包括劳动关系管理带来的法律风险( 如劳动争议等) , 也包括人才使用与管理的成本费用等经济风险( 如企业职工的老龄化成本) 。
( 五) 、 劳务工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5.1劳务工的基本权利
5.1.1、 依法受到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5.1.2、 依法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5.1.3、 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
5.1.4国家法律规定的其它各项权利。
5.2劳务工的基本义务:
5.2.1自觉遵守用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制度;
5.2.2服从用人单位的各项日常管理;
5.2.3国家法律和劳动合同规定的其它各项义务。
二、 劳务合同
所有求职者都必须签署务工合同, 必须遵守合同约定的细则规定, 必须遵守用工方的管理之规章制度, 遵守用工单位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安排, 否则单方面按照违反合同之规定处理, 合同细则注明之条款除外。劳务合同见附件。
三、 薪资福利
(一) 薪资待遇: 所有参与劳务派遣的求职者在同一工作单位, 原则上是同一薪资标准, 在派遣中由于用工单位要求的特殊工作岗位或者特殊工种的求职者将会根据工作性质不同, 对薪资进行适当调整。
(二) 福利待遇原则上是按照用工单位的福利标准进行, 由本公司和用工单位进行进行沟通和处理。
四、 管理制度
( 一) 基本行为准则
1、 着装及礼仪
1.1派遣员工在工作期间应按照劳动保护的规定和岗位要求着装, 保持衣冠、 头发整洁;
1.2上班前和上班时间不得饮酒( 公务接待除外) ;
1.3谈话时态度要和蔼, 使用文明用语;
1.4注重礼仪, 讲究文明礼貌, 自觉维护用工单位的集体荣誉和对外形象。
2 、 基本行为准则
2.1工作时间坚守岗位, 不准擅离职守或聊天;
2.2应当致力于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不得进行任何干扰和破坏工作秩序的行为;
2.3维护平等、 信任、 协作、 健康的员工关系;
2.4自觉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 忠于职守, 熟悉业务, 高效率的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2.5注意保持清洁、 良好的办公环境, 不得在办公区域进食、 吸烟、 聊天、 高声喧哗;
2.6爱护公共财产, 不得盗用或非法挪用用工单位的财物;
2.7严守用工单位商业秘密, 维护集体利益, 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用工单位经营状况, 更不能越权签署任何文件、 合同;
2.8公私分明, 不得利用用工单位资源谋取私人利益;
2.9未经批准, 不得影响正常工作在外兼职。
3、 安 全
3.1具备安全意识, 确保工作场所安全;
3.2工作结束离开工作场所时, 要确保窗户、 电源、 水源的关闭, 确保锁好大门;
3.3发现可疑分子要及时报告, 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办公室财物搬出室外;
3.4如果发现用工单位或个人财产被盗, 应及时汇报。
4 、 派遣人员应自觉遵守用工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按规定时间上下班, 不迟到、 不早退, 服从工作安排。
5 、 用工单位实行的标准工时制或综合计时制及不定时工时制应获得政府相关部门审批。
6 因工作需要, 派遣员工需要加班的, 由用工单位按加班审批程序确定加班事宜。
7 派遣员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按旷工处理:
7.1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不完成工作任务的;
7.2无故迟到、 早退, 月累计3次按旷工1天处理;
7.3在工作时间内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7.4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手续不完善的。
( 二) 劳务派遣人员劳动管理规定
1为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 严肃工作纪律, 完善管理制度, 提高工作效率, 使单位各项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 规范化、 制度化。结合单位具体工作实际, 制定本规定。
2工作纪律
2.1、 劳务工作者应遵守单位工作制度, 加强纪律性, 按照单位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 不得迟到早退。
2.2、 上班时间不得无故串岗、 打闹嬉戏、 电话闲聊, 不得在工作时间内打牌、 下棋、 打游戏、 网聊及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违反者, 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 给予相应的罚金处分。
2.3、 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工作情况安排职工的工作, 对不服从安排与调整、 无理取闹、 消极对待或擅自离岗不上班的, 视情节按照旷工或给予罚金处罚。
2.4、 劳务工作者要积极参加用人单位举办的各项活动, 对无故不参加集体学习、 集体活动及单位安排的其它活动的, 按旷工处理。
2.5、 劳务工作者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离开工作岗位应及时请假并告知驻厂管理人员。
3 考勤制度
3.1、 考勤主要考察劳务工作者在用人单位上下班时间及迟到早退、 工作时间脱岗和旷工情况。我公司对劳务工作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考勤为准。
3.1、 以用人单位的编组进行职工考勤。由用人汇总后, 通报我公司驻厂管理人员。
3.3、 驻厂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的核对好考勤表, 不得营私舞弊, 弄虚作假。考勤应当逐日进行, 准确反映、 严格登记下列内容:
3.3.1劳务工作者每日上、 下班时间;
3.3.2休假的类别、 日期;
3.3.3公差、 学习等时间;
3.3.4迟到、 早退、 旷工的时间。
3.4、 劳务工作者要按照规定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超过规定上班时间未到岗是迟到。在上班时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早退:
3.4.1早于规定时间下班的;
3.4.2擅离岗位职守的;
3.4.3不参加应当参加的公益、 集体活动, 又不报告用人单位领导而自动离岗的。
3.5、 对有迟到、 早退、 擅离职守现象的劳务工作者, 应进行教育, 屡教不改的, 给予一定的纪律和经济处分。如有造成严重后果的, 应追究其责任。
3.6、 经常迟到早退, 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每迟到早退一次扣发当月绩效考核工资50元; 一月内累计迟到早退超过5次扣发当月绩效考核工资。经教育无效, 长期迟到、 早退的, 每三次按旷工一天处理。
3.7、 未经领导批准擅离职守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到岗超过半天以上为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旷工:
3.7.1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上班的;
3.7.2无正当理由超过假期一天以上的;
3.7.3请假有虚假情形经查实的;
3.7.4其它违反劳动纪律不上班, 情节严重的。
3.8、 旷工一天, 扣发三天工资, 旷工两天扣发八天工资, 旷工超过三天, 扣发当月工资的50%; 连续旷工超过五天视为自动离职, 本公司不予结算任何薪资。
3.9、 对有不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按规定给予哺乳时间。每天上午上班和下午下班可分别推迟和提前三十分钟, 也能够上班推迟一小时或者下班提前一小时。
3.10、 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纳入对劳务工作者年度考核内容。全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年不能评选先进, 年度考评不能评鉴为优秀等次:
3.10.1迟到或者早退二十次以上的;
3.10.2事假十天以上的;
3.10.3旷工一天以上的;
3.10.4病假三个月以上的。
4、 休假规定( 原则上按照用人单位休假规定执行)
附常规休假规定( 只能够借鉴) 见附件四
(三) 劳务派遣人员奖惩规定
为严明纪律, 奖励先进, 处罚落后, 调动员工积极性, 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 物制订本制度。
本奖惩措施在于本公司更好的监管输出的劳务工作人员人员在用工单位的履行职责和智能, 遵守用工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与用工单位建立良好地双赢工作关系。本简称规定与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中奖惩措施双重作用于劳务工作人员。
1、 奖励: 本公司设立以下奖励方法:
1.1、 用人单位和本公司通报表扬;
1.2.奖金奖励;
1.3.晋升提级。
1.2、 对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 应当给予奖金奖励:
1.2.1.遵纪守法, 执行公司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思想进步, 文明礼貌, 团结互助, 事迹突出;
1.2.2.一贯忠于职守、 积极负责, 廉洁奉公, 派遣期间无出现任何责任事故;
1.2.3.完成派遣任务, 为公司树立良好形象为公司争取荣誉和好评奖励5-50元/次;
1.2.4.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 为公司采纳奖励100—1000元/次;
1.2.5.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并协助驻厂管理人员做好劳务工作者的思想工作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奖励10----1000元/次;
1.2.6、 在每次劳务工作阶段性结束之后经行量化评比, 在整个劳务工作阶段中表现突出者公司给予物质奖励和职务晋升双重奖励。
1.3、 员工有上述表现符合《晋升制度》规定的, 给予晋升提级。
1.3.1.员工推荐、 本人自荐或主场工作人员以及用人单位单位提名;
1.3.2驻厂管理人员汇报并经过管理部门审核;
1.3.3.公司总经理批准。
2、 处罚
2.1、 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 经批评教育不改的, 视情节轻重, 分别给予扣除一定时期的奖金、 扣除部分工资、 警告、 记过、 辞退、 开除等处分:
2.1.1.违反国家法规、 法律、 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 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1.2.经常迟到、 早退、 旷工、 消极怠工, 不服从用工单位和驻厂管理人员的管理。没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的;
2.1.3.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 指挥, 或无理取闹, 影响生产秩序、 工作秩序的;
2.1. 4.拒不执行公司和用工单位决定的, 干扰工作的;
2.1.5.工作不负责, 损坏设备、 工具, 浪费原材料、 能源, 造成经济损失的;
2.1.6.玩忽职守, 违章操作或违章指挥, 造成事故或经济损失的;
2.1. 7.滥用职权, 违反财经纪律, 挥霍浪费公司资财, 损公肥私, 造成经济损失的;
2.1.8.贪污、 盗窃、 行贿受贿、 敲诈勒索、 赌博、 流氓、 斗殴, 尚未达到刑事处分的;
2.1.9挑动是非, 破坏团结, 损害她人名誉或领导威信, 影响恶劣的;
2.1.10.泄露公司秘密, 把公司客户介绍给她人或向客索取回扣、 介绍费的;
2.1.11.散布谣言, 损害公司声誉或影响稳定的;
2.1.12.利用职权对员工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2.1.13.有其它违章违纪行为, 公司或用人单位应予以处罚的。
员工有上述行为, 情节严重, 触犯刑律的, 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3、 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 取得证据, 征求驻厂管理人员意见, 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4、 对员工进行处分, 应书面通知本人, 并记入档案。
5、 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 允许向上级主管机关申诉。受处分的员工, 能改正错误, 积极工作, 表现良好的可酌情减轻或免除处分。
(四) 劳务工( 暑期工) 管理规定
关于劳务工( 暑期工) 的现场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1、 正常上班时间, 按照用人单位管理制度执行; 下班后管理遵照本制度进行。
2、 正常上班期间, 每月不放假的基础上能够酌情按照上班强度请假四天, 所有劳务工不得无故请假, 非病假或者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上班的, 按照旷工计算, 旷工一天扣除一天的正班( 8小时) 工资。如的确因为劳动强度大, 工作时间长, 管理者协商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给个别体质较差的员工请假调休。
3、 绩效工资管理: 所有暑假工的工资计算按照工时工资和绩效工资两部分计算: 以签署合同工资为7.00元/小时 绩效工资为0.50元/小时计算如下:
3.1 所有在同意暑假期间参与暑期工的默认同意从开始工作之时起一直 工作到暑期工结束, 中途离职的一律按照违反暑期工用工合同计算。如: 第一次发工资后要求离职, 那么按照自动离职计算, 不发放离职前工资计算周期内工资, 如却因身体原因, 工种问题等用人单位原因的经协商无果的能够书面形式辞工, 书面形式辞工一般在10个工作日给予办理, 工资按照合同工资—绩效工资发放。
3.2所有暑期工的工资一般是两次发放, 第一次是一个月工资发放时间, 发放前一个月有效工作时间的工资, 不包含绩效工资, 第二次是暑期工结束, 发放第一次工资之后的全部工资以及补发所有暑期工有效工时的绩效工资。按照以下两种方法计算:
①( 合同工资—绩效工资) ×有效工作时间=第一次工资发放标准
②绩效工资×暑期工有效工时总和=补发绩效工资
3.3在暑期工之中, 违纪三次以上, 屡教不改、 不论服从管理、 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需要管理人员协商解决的、 对公司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在整个暑期工之中直发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不得发放。
3.4暑期工设立业余时间管理, 业余时间原则上不得独立外出, 每次外出须两人以上同行, 在半小时内无需请示管理人员, 可是需在门卫处登记外出以及返回时间; 半小时以上以及节假日外出必须书面请假条上交管理人员, 而且自行承担外出期间发生的任何安全责任事故, 请假条上面须注明而且在请假条上要有自己电话, 家人电话, 外出大致时间, 外出理由, 日期时间等内容。外出时亦必须在门卫处登记外出时间和同行人员。
3.5外出超时的第一次罚金5元, 私自外出( 半小时以上) 的每次罚金10元, 在业余时间酗酒、 打架、 滋事、 和管理人员发生强烈争执造成负面影响的每次处罚金20元并警告处理, 三次以上劝辞, 劝辞的工资按照合同工资—绩效工资发放。
3.6绩效工资以及罚金管理: 所有罚金和绩效截留资金统一并入暑期工的奖励基金, 奖励基金的作用为:
①暑期工的公共物资购买( 药品、 加餐等) ;
②暑期工优秀员工奖励资金;
③暑期工优秀领队( 舍长) 奖励资金;
④其它奖励;
3.7暑期工奖励: 所有暑期工按照车间划分, 每个车间评选一名优秀员工( 严重违纪取消资格的除外) , 按照男女领队或者舍长( 管理协助人员) 划分分别评选一名优秀协助管理者。所有评选出来的优秀暑期工按照百分比均分奖励基金。
4、 暑期工期间主要任务为 抓安全, 保稳定, 促和谐 所有工作在以上的指导思想上进行, 以安全为主体, 以稳定为基准, 以和谐为目标, 在安全、 稳定、 和谐的基础上加强社会锻炼, 增强个人理财观念, 促进人际关系处理, 养成良好地个人习惯, 锻造和谐集体精神, 提高沟通协调能力, 确保令行禁止的行为习惯。
五、 附则
( 一)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相抵触的,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 二) 用工单位制定对派遣人员的工资支付、 劳动纪律、 绩效考核、 奖惩等规章制度实施细则, 应依法履行职代会讨论及告知义务。应与用人单位协商的, 应当提前协商一致, 并将有关规章制度抄用人单位备查。用工单位及用人单位应当以多种形式将有关规章制度告知派遣人员。
( 三) 本办法由本公司劳务派遣管理部负责解释。
( 四)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六、 附件
( 一) 、 劳务派遣合同( 协议)
劳务派遣合同( 协议)
用人单位: ( 以下简称甲方)
派遣单位: 广东高新技术技工学校(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就业, 满足甲方的用人需求,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 平等协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框架内建立劳务派遣合作关系。甲方将本企业所需劳动力交由乙方统一派遣。双方经协商一致, 就劳务派遣事宜签订以下协议:
一、 劳务派遣人员的条件和提供劳务的方式
乙方按甲方要求招聘、 录用符合条件的人员, 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往甲方( 具体人数另约定) 。
二、 劳务派遣人员的招录与变更
1.劳务派遣人员可由甲方自行面试、 确认录用, 也可委托乙方进行招聘并交由甲方确定。派遣的劳务人员一经确定, 甲、 乙双方应拟定《劳务派遣人员名单》, 并签字、 盖章, 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由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签定劳动合同;
2.甲、 乙双方按照商定对被派遣的劳务人员进行变更的, 要相应更改《劳务派遣人员名单》, 并须经双方签字、 盖章认可。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依法需要辞退的, 甲方应提前30个工作日将辞退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由乙方负责与劳务派遣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甲方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 因病、 工伤( 含职业病) 在医疗期内的, 以及女性职工的”三期”期间, 甲方不得通知乙方与其终止、 解除劳动关系, 甲方应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用人单位的职责。
三、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 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支付
1.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标准执行, 实行同工同酬;
2.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 各项社会保险费, 甲方应于每月 日前转入乙方银行账户。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清单, 转入每个劳务派遣人员的银行工资卡账户内;
3.甲方应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 各项社会保险费明细表, 乙方根据甲方转入的工资、 各项社会保险费足额发放和缴纳;
4.劳务派遣人员的每月工资、 各项社会保险费甲方如不能按期支付, 以及乙方未能按期转入工资卡账户, 违约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支付总额5‰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四、 甲方权利与义务
1.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合法规范用工, 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的具体工作岗位, 监督、 检查、 考核劳务派遣人员完成工作的情况;
2.对劳务派遣人员是否适合要求有最终决定权;
3.劳务派遣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甲方可立即通知并退回乙方:
( 1) 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甲方工作要求的;
( 2) 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 规章制度的;
( 3) 严重工作失职, 营私舞弊, 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甲方要求劳务派遣人员进入公司前需身体健康, 并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健康证明, 体检不合格的人员退回乙方, 乙方自行安排;
5.甲方确因生产经营变化需减少或退回乙方劳务派遣人员时, 应提前3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甲方须结算清本协议第六条第一项1、 2、 3款的费用, 经甲、 乙双方商定后, 由乙方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6.因社保费用为提前申报, 故甲方每月10日前应将社保费用增减情况通知乙方( 如遇休息日及节假日应相应提前一日) ;
7.确定和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标准;
8.因甲方原因造成劳务派遣人员与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其经济补偿责任, 由甲方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9.对乙方不履行合同的, 甲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10.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工作任务、 技能培训、 应达到的工作要求、 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应遵守的各项纪律等履行告知、 教育、 管理督查的义务;
11.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必须的劳动条件、 劳动工具和业务用品, 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简单的工厂医疗服务。
五、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义务把甲、 乙双方签定劳务派遣协议的事实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而且作为乙方和劳务派遣人员签定劳动合同的其中一项条款;
2.对甲方不履行合同的, 乙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3.全面负责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劳务用工管理、 劳务纠纷处理与社保办理, 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所有事宜, 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而且提供给甲方备案;
4.负责劳务派遣人员档案管理, 负责建立、 接转劳务派遣人员档案;
5.按合同条款规定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到甲方工作。对于甲方按本合同相关条款停止派遣并退回乙方的劳务人员, 乙方应予接收并负责处理与劳务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等后续工作, 尽量避免对甲方的正常生产运营造成不利影响;
6.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作事故的, 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 按相关保险条例妥善处理, 并负责办理申报和理赔事宜;
7.对劳务派遣人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乙方应积极帮助甲方向劳务人员索赔, 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8.乙方应指定专人定期到甲方处, 了解劳务派遣人员的思想动态、 工作表现、 遵纪情况以及对乙方的合理要求, 乙方应尽力提供最佳服务;
9.乙方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生活、 工作的协调处理工作;
10.劳务派遣人员应遵守甲乙双方的规章制度, 服从甲、 乙双方的工作安排与管理, 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结束服务期的, 应提前30日向甲、 乙双方同时书面申请。待批准并办理完毕与甲方的移交手续后方可离职, 其相关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六、 费用的支付
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费用包括:
( 1) 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
( 2) 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或实习生的意外险费用;
( 3) 劳务派遣的服务管理费用;
2.费用的标准:
( 1) 甲方应支付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数额按双方约定的标准, 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
( 2) 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实习生的 万元额度的意外险保费, 按每人一份年交额一次性划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 3) 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费标准:
①每人每月 元;
②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 收取。
3.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甲方于每月 日前将2项中( 1) 、 ( 2) 、 ( 3) 款规定的费用以 的方式支付给乙方。( 其中: 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标准以甲方的工资清单为准; 各项社会保险费如遇国家及广东省社会保障厅的政策调整, 双方也应依法及时调整; 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费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
七、 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
1.劳务派遣人员在派往甲方工作期间, 其日常管理工作、 安全教育、 月评、 季评及年度考核等均由甲方负责落实;
2.劳务派遣人员在派往甲方工作期间, 享有甲方规定的福利、 劳保、 工作、 学习、 休息等待遇和评优、 评先等权利。
3.经双方约定乙方也能够安排驻厂工作人员协助甲方进行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非工作期间的管理工作。
八、 工伤事故处理
1.甲方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2.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 甲方应积极组织抢救、 保护现场, 而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承担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以及协调工作, 甲方应积极配合。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结束后, 由甲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 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3.因发生工伤而引起的所有费用, 除社会保险机构按政策规定支付外, 其它费用均由甲方支付, 乙方负责办理;
4.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 在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由甲方按月支付。
九、 劳务派遣协议的期限
本协议期为 年, 自 年 月 日起, 至 年 月 日止, 如合同期满甲、 乙双方无疑义, 合同顺延; 合同期满后甲、 乙双方一方提出异议, 双方协商解决。
十、 合同的变更、 解除、 终止和其它
1.甲、 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尽事宜, 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 补充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期满即终止。甲、 乙任何一方如拟变更本合同内容或提前终止本合同的, 都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并协商解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合同终止后, 甲方仍继续使用被派遣劳务人员的, 则视为本派遣协议继续有效, 合同期顺延, 甲、 乙双方应当及时补办派遣协议手续。
3.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 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十一、 争议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双方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十二、 其它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 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 签字后生效。
甲方( 盖章) : 乙方( 盖章) :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 二) 广东省劳务派遣管理规定:
广东省劳务派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务派遣行为, 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劳务派遣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 劳务派遣,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 按照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到用工单位劳动, 由用工单位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务派遣行为的监督管理, 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级工会依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不得拒绝。
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行使工会会员权利。
第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创造良好的职业发展空间, 增强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积极性。
被派遣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岗位培训, 提高职业技能, 严格遵守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
第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 其经营范围应当登记从事劳务派遣项目,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
未取得职业中介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行政机关及其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有固定的、 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设施, 并具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劳务派遣管理规章制度。
第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配备与被派遣劳动者人数规模相适应的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依法批准设立劳务派遣单位之日起30日内, 将劳务派遣单位的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派遣劳动者之日起30日内, 向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被派遣劳动者个人资料及用工单位名称、 工作地点、 派遣岗位等劳务派遣情况。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被派遣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劳务派遣情况, 并建立专门的管理台帐。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超过20人且占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和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总人数10%以上的, 应当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用工单位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不得超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和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总人数的30%。
用工单位应当建立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名册。
第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岗位计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的, 由用工单位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派遣劳动者前应当向用工单位提供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文本。
用工单位在接受被派遣劳动者前应当核实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第十五条 用工单位应当对相同工作岗位上的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工资分配办法和绩效考核办法, 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应当每月将被派遣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费等劳动权益费用支付情况告知被派遣劳动者本人。
劳务派遣单位必须足额将用工单位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按月发放给被派遣劳动者。
第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注册地以外的地级以上市派遣劳动者的, 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以下内容:
( 一) 工作地点、 派遣岗位、 派遣期限和人员数量;
( 二)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 三)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费、 服务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
( 四) 劳动安全卫生和培训事项;
( 五) 被派遣劳动者工伤或者患病相关事项;
( 六)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条件和经济补偿金等费用;
( 七) 劳动纠纷处理相关事项;
( 八) 解除协议的条件和违反协议的责任;
( 九)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 一) 订立劳动合同时明确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形式为劳务派遣;
( 二) 派遣劳动者前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 三) 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 四) 按照有关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福利待遇;
( 五) 定期与被派遣劳动者联系, 了解其工作情况;
( 六) 督促用工单位改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 七) 及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 八) 协调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 九) 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其它法定义务。
第二十条 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 一)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 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 二)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 三) 支付加班费、 绩效奖金, 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 四)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须的培训;
( 五) 连续用工的, 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 六) 法律、 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用工单位以暴力、 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被派遣劳动者劳动的, 或者用工单位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被派遣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被派遣劳动者能够拒绝。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法定义务,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工单位违反法定义务, 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由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并由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劳务派遣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报告劳务派遣情况的, 由用工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按照未报告劳务派遣情况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处以每人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用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 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按照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处以每人每月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用工单位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超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和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总人数的30%的, 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并按照超过比例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处以每人每月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用工单位未建立接受的被派遣劳动者名册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 处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 其它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在劳务派遣监督管理中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的, 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 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在劳务派遣用工中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 对一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管辖权的劳动行政部门能够一并管辖。
第三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 按照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发生纠纷, 按照民事纠纷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 一) 临时性岗位, 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岗位。
( 二) 辅助性岗位, 是指为用工单位主营业务提供服务的工作岗位。
( 三) 替代性岗位, 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休病假、 产假或者脱产培训、 服兵役、 工伤治疗等情况不能提供劳动而暂时由被派遣劳动者代替的工作岗位。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施行之日起, 用工单位在非临时性、 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 用工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 3月1日起施行。
( 三) 行为规范仪表检查表
□头发
□胡须
□首饰
□个人卫生
□工牌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