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2021 年第 74 号2021 年 3 月,中国与智利双方海关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智利共和国海关署关于中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智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安排(以下简称 互认安排),决定自 2021 年 10 月 8 日起正式实施。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根据互认安排规定,中智双方相互认可对方海关的“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企业”),为双方 AEO 企业的进出口货物提供通关便利。其中,2 智利海关认可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为互认的 AEO 企业,中
2、国海关认可智利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为互认的 AEO 企业。二、中智双方海关在进出口货物通关时,相互给予对方 AEO企业如下通关便利措施:按照相关海关规定,通过减少单证审核和对进出口货物适用较低的查验率加快通关速度;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 AEO企业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在国际贸易中断恢复后优先快速通关。三、与智利有进出口贸易的中国海关高级认证企业,需要将AEO 编码(AEOCN+在中国海关注册的 10 位企业编码,例如AEOCN0123456789)告知智利进口商或出口商,由其按照智利海关规定填写申报,智利海关在确认中国海关 AEO 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四、企业自智利 AEO 企业进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进口报关单“境外发货人”栏目中的“境外发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发货人AEO编码”一栏填写智利发货人的AEO编码;企业向智利 AEO 企业出口货物时,需要分别在出口报关单“境外收货人”栏目中的“境外收货人编码”一栏和水、空运货运舱单中的“收货人 AEO 编码”一栏填写智利收货人的 AEO编码。填写方式为:“国别代码(CL)+AEO 企业编码(10 位数 3 字)”,例如“CL0123456789”。中国海关在确认智利 AEO 企业身份后,将会给予相关便利措施。特此公告。海关总署2021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