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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德国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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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海海关关总总署署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农农业业农农村村部部公公告告2020 年第 104 号当地时间 2020 年 9 月 10 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通报德国勃兰登堡州发生1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为该国首次发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公告如下: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德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停止签发从德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2撤销已经签发有效期内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启运的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

2、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启运的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要加强检疫,经检疫合格后方可放行。三、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四、在进境运输工具(如船舶、航空器、国际列车等)上,如发现有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德国的猪、野猪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七、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3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2020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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