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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处理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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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2019 年第 161 号为进一步引导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查自纠、守法自律,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持续改善营商环境,现就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下简称涉税违规行为)处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一)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二)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2 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 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 50 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二、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原税款征收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报告。三、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附件:主动披露报告表海关总署2019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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