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海海关关总总署署公公告告2021 年第 34 号为进一步优化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申报,海关总署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有关原产地栏目的填制和申报要求调整如下:一、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办理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货物海关申报手续时,应当如实填报报关单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填报要求见附件 1),同时在商品项对应的“原产国(地区)”栏填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和海关总署令第 122 号确定的货物原产地,不 2 再需要按照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18 号附件中有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
2、填制要求填报“随附单证及编号”栏目。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可以自行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或者“有纸报关”方式申报:(一)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的,进口人应当以电子方式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明、商业发票、运输单证和未再加工证明文件等单证正本(以下简称原产地单证),具体要求见附件 2。进口人以电子方式提交的原产地单证内容应当与其持有的纸质文件一致。进口人应当按照海关有关规定保存原产地单证纸质文件。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原产地单证纸质文件。(二)选择“有纸报关”方式申报的,进口人在申报进口时提交原产地单证纸质文件。三、对于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统
3、称区域(场所)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货物,进口人应在内销时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的要求填报报关单;在货物从境外入区域(场所)时,无需比照本公告第一条要求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备案清单)商品项“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内销时货物实际报验状态与其从境外入区域(场所)时的状态相比,超出了相关优惠贸易协定所规定的微小加工或处理范围的,不得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四、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农产品仍然按照海关总署 2019 年第 207 号公告要求申报。有关农产品出区域(场所)申请适用协定税率的,在货物从 3 境外入区域(场所)时进口人应当比照本公告第一条
4、规定填报 备案清单,并以“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五、向香港或者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口用于生产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香港 CEPA)或者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澳门 CEPA)项下协定税率货物的原材料时,应当在报关单的“关联备案”栏填报香港或澳门生产厂商在香港工贸署或者澳门经济局登记备案的有关备案号。本公告中“原产地证明”是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本公告自 2021 年 5 月 10 日起实施。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海关总署公告 2016 年第 51 号、2017 年第 67 号和 2019 年第 178号废止。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18 号附件中“三十一、随附单证及编号”项下的第(二)、(三)项内容停止执行。特此公告。附件:1报关单“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填制要求2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以电子方式提交原产地单证操作规范海关总署2021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