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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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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职业病防治云南省职业病防治(fngzh)(fngzh)条例条例云南省卫生云南省卫生(wishng)(wishng)厅卫生厅卫生(wishng)(wishng)监督监督局局王树忠王树忠第一页,共四十九页。摘要摘要(zhiyo)(zhiyo)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号)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法于(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法于(2009年年3月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九次会议通过(tnggu)2009年年3月月27日云南省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

2、布 自自2009年年5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第二页,共四十九页。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zngz)(zngz)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动。本条例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本条例

3、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sh y dn wi)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第三页,共四十九页。第三条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用人单位负责、全社会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用人单位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共同参与的机制。第四条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4、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作的领导,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建立部门划,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联席会议制度,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shg)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第五条第五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省职业病防治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省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卫生行政的监督管理工作;州(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页,共四十

5、九页。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安全生产监管、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gngzu)。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落实参保职业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理,落实参保职业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保护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工会应当督促和协调

6、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工会应当督促和协调用人单位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页,共四十九页。第六条第六条 用人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用人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责任人。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依法参加工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使劳动者得到职业卫生伤保险,加强职业病防治管理,使劳动者得到职业卫生保护。保护。第七条第七条 卫生、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司法等部门应当做卫生、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司法等部门应当做好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及标准好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

7、及标准(biozhn)、知识的宣传。、知识的宣传。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职业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病防治知识的公益宣传。每年每年4月月25日至日至5月月1日为全省职业病防治宣传周。日为全省职业病防治宣传周。第六页,共四十九页。第八条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职业病防治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职业病防治(fngzh)工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业病防治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予表彰奖励。第七页,共四十九页。第二章第二章 预防预防(yfng

8、)(yfng)第九条第九条 矿山矿山(kungshn)、冶金、化工、建材、有机、冶金、化工、建材、有机溶剂、放射及其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立溶剂、放射及其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立项论证应当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项论证应当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提出职业卫生防护意见。提出职业卫生防护意见。第十条第十条 涉及国家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新建、改建、涉及国家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扩建或者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向卫生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要求建

9、设单位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将批准的报告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将批准的报告作为审批的条件。作为审批的条件。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按照国家职业病目录、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按照国家职业病目录、高毒物品目录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执高毒物品目录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执行。行。第八页,共四十九页。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由省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由省或者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省者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权限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人民政府的规定办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10、和专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材料之日起家评审意见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确定为职业病危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中确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取得住房城乡建设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部门(bmn)资质认证的设计单位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资质认证的设计单位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告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审查,符合

11、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的方可施工。第九页,共四十九页。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未进行职业病危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在竣工验收时职业病防护设施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在竣工验收时职业病防护设施(shsh)未经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未经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取得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评价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取得国家和

12、省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立用人单位应当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立职业卫生制度,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职业卫生制度,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因素的浓度和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第十页,共四十九页。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同时,应当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职业病防护措施(cush)和工伤保险等待遇如实和工伤保险等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

13、,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瞒或者欺骗。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用人单位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管理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卫生管理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第十一页,共四十九页。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规、规章(guzhng)和操作规程;配置符合卫

14、生防和操作规程;配置符合卫生防护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其有效运转,护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其有效运转,发放符合卫生防护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发放符合卫生防护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监督劳动者使用。监督劳动者使用。劳动者应当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劳动者应当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培训,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提高自我健康保护意识。业病防护用品,提高自我健康保护意识。第十二页,共四

15、十九页。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委托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定,定期委托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wishng)技术技术服务机构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服务机构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监测,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的监监测,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的监测每年不得少于测每年不得少于1次,涉及高毒物品作业场所次,涉及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监测每个月不得少于的监测每个月不得少于1次。次。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放射、高毒作业人员应当经有放射、高毒作业人员应当经有关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工关部门培训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相应工作,其中放射

16、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省卫生行政作,其中放射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放射工作人员证。部门核发的放射工作人员证。第十三页,共四十九页。第三章第三章 职业健康职业健康(jinkng)(jinkng)监护监护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掌握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应当掌握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状况,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状况,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组织劳动者到取得资质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组织劳动者到取得资质(zzh)的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包

17、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和应急时的健康检查以及离岗后的医学随访。时的健康检查以及离岗后的医学随访。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职业健康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进行。监护技术规范进行。第十四页,共四十九页。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为正常出勤,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查应当视为正常出勤,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医学观察和医学随访的费用。察和医学随访的费用。劳动者应当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应当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时,职业

18、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时,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本单位的基本(一)本单位的基本(jbn)情况;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接触(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接触人数、监测的浓度或者强度等资料;人数、监测的浓度或者强度等资料;(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及(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及原辅材料、产品名称等基本情况;原辅材料、产品名称等基本情况;(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方案及其(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方案及其他有关资料。他有关资料。第十五页,共四十九页。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

19、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对涉及劳动者的个人隐私予以保密。职劳动者本人,并对涉及劳动者的个人隐私予以保密。职业健康业健康(jinkng)检查机构发现健康检查机构发现健康(jinkng)损伤或者需要复查损伤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当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的,应当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有权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者用人单位索劳动者有权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者用人单位索要检查结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无要检查结果,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应当无偿提供。偿提供。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对有职业禁忌或者身体健用人单位对有职业禁忌或

20、者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原岗位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离并妥善康状况不适宜原岗位的劳动者,应当及时调离并妥善安置;对需要复查或者医学观察的,应当按照职业健安置;对需要复查或者医学观察的,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第十六页,共四十九页。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卫生档案(dng n)和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dng n)。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dng n)应当做到应当做到1人人1档。档。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从事有职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从事

21、有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各种用工形式的劳动者,享业病危害作业的各种用工形式的劳动者,享有同等职业病防治待遇。有同等职业病防治待遇。第十七页,共四十九页。第四章第四章 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防治(fngzh)(fngzh)服务服务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提供职业病防治服务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包括职业卫提供职业病防治服务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包括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开展职业卫生服务应当开展职业卫生服务应当(yngdng)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职业病卫

22、生技术服务资质证书、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批准证书、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证书有效期为诊断机构批准证书,证书有效期为4年。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年。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应当(yngdng)在批准的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职业卫生服务,并对出具的技术在批准的范围和有效期内开展职业卫生服务,并对出具的技术报告负责。报告负责。鼓励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根据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开展科鼓励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根据我省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开展科学研究和公益性职业卫生服务工作。学研究和公益性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有关信息向社会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公告。第十八

23、页,共四十九页。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卫生部制定的评价部制定的评价(pngji)规范,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规范,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pngji)和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pngji),并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并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后后60日内出具评价日内出具评价(pngji)报告,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报告,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评价报告应当科学、公正、客观、真实。评价报告应当科学、公正、客观、真实。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2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应当组织应当组织5名以上专家对预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名以上专家对预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预评价报告的附件。并将专家评审意见作为预评价报告的附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对涉及建设单位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对涉及建设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及劳动者个人隐私予以保密。技术、商业秘密及劳动者个人隐私予以保密。第十九页,共四十九页。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进行职业健康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开展现场调查,了解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查时,应当开展现场调查,了解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等情况,依

25、照卫生部制定的职业健病危害因素种类等情况,依照卫生部制定的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gudng)的项目进行检查,不得缺的项目进行检查,不得缺项、漏项。项、漏项。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使用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使用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表。一格式的云南省职业健康检查表。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结束之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体检结束之日起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总体报告、个日内向用人单位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总体报告、个人结果通知书和职业健康检查表。有特殊情况需要延人结果通知书和职业健康检查表。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

26、,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长时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体报告应当对检查结果进行统计职业健康检查总体报告应当对检查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并明确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分析,并明确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题和改进建议。第二十页,共四十九页。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按照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按照统计年度汇总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资料和疑似患有职业禁忌症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将汇总资料和疑似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劳动者名单,报告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突增

27、疑似职业病的情况,应当及时健康检查机构发现突增疑似职业病的情况,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的,应当提供诊断所需资料。提出职业病诊断申请的,应当提供诊断所需资料。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jih)申请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申请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与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与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28、,并在进行综合分析,并在30日内作出诊断。日内作出诊断。第二十一页,共四十九页。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劳动者离开原岗位或者原用人单位后,两劳动者离开原岗位或者原用人单位后,两年内出现疑似职业病症状的,可以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年内出现疑似职业病症状的,可以向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申请人应当诊断,申请人应当(yngdng)提供诊断所需资料。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职业病诊断机构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职业病诊断机构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进行医学检查或者医学观察后再作出业病病人,应当进行医学检查或者医学观察后再作出诊断。诊断。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省、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

29、省、州(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本条例公布之日起3个月内,指定并公布具备条件的个月内,指定并公布具备条件的机构作为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负责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作为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负责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工作。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应当自接到诊断鉴定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应当自接到诊断鉴定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在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并在60日内作出诊断鉴定。日内作出诊断鉴定。第二十二页,共四十九页。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日内,可以(ky

30、)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首次鉴所在地的州(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首次鉴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自接到定。当事人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自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日内可以(ky)向省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最终鉴定。当事人也可以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最终鉴定。当事人也可以(ky)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直日内直接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最终鉴定。接向省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最终鉴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向职业病诊断鉴定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向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提出诊断鉴定申请的,应当

31、提供诊断鉴定构提出诊断鉴定申请的,应当提供诊断鉴定所需资料。所需资料。第二十三页,共四十九页。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经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职业经职业病诊断机构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诊断、鉴定为患有职业病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诊断、鉴定为患有职业病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有工伤保的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其他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险和其他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bozhng)由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承担。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健康检查、诊断及鉴定的收

32、费标准,服务、健康检查、诊断及鉴定的收费标准,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由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四页,共四十九页。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监督(jind)(jind)检查检查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及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按照要求,按照(nzho)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诊断、鉴定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危害检测、评价、诊断、鉴定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33、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存在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及用人单位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业病危害的场所及用人单位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查。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第二十五页,共四十九页。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用人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职责时,有权进入用人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岗位场,了解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岗位分布和接触人员

34、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提分布和接触人员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提供本单位的生产工艺、布局、流程、岗位设供本单位的生产工艺、布局、流程、岗位设置、用工情况、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出具的技置、用工情况、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出具的技术报告等相关资料协助监督检查。术报告等相关资料协助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取得职业卫生服务资质的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服务资质的机构进行(jnxng)日常监督日常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对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与年度考核,对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考核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检查仍不合格的,注销

35、其资质。者检查仍不合格的,注销其资质。第二十六页,共四十九页。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开展执法监督工作。资格认定,开展执法监督工作。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建设建设(jinsh)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正,处10万元以上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权限责令停建、关闭: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权限

36、责令停建、关闭:(一)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一)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危害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危害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预评价,或者预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工的;自开工的;第二十七页,共四十九页。(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职(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业卫生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

37、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擅自施工的;(四)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四)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竣工前未进行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前未进行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以及(yj)竣工验竣工验收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收时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擅自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第二十八页,共四十九页。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xinq)改正;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逾期不改正

38、的,处2000元以上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提交有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提交有关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处关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处2000元以上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以及违反国家技术规范、标准、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以及违反国家技术规范、标准、程序

39、进行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程序进行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卫生服务资质。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卫生服务资质。第二十九页,共四十九页。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职业卫生评审专家和职业卫生服务人职业卫生评审专家和职业卫生服务人员员(rnyun),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专家资格或者

40、吊销其服务资格;由卫生行政部门取消其专家资格或者吊销其服务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的;(一)超出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的;(二)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二)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及程序进行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的。准及程序进行职业卫生服务工作的。第三十页,共四十九页。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卫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卫生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tiol)

41、规定,由上规定,由上级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级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发给项目有关证明(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项目,发给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

42、以批准的;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的;(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履行监督检查职(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责的;(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的;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三十一页,共四十九页。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fz)(fz)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本条例(tiol)自自2009年年5月月1日起施日起施行行。第三十二页,共四十九页。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云南省职业

43、病防治条例亮点亮点(lin din)(lin din)系列解读系列解读 摘要:摘要: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在政府与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在政府与企业对职业病监管的责任上,在违法处罚上企业对职业病监管的责任上,在违法处罚上等方面较多亮点,本人等方面较多亮点,本人(bnrn)将一一进行解读。将一一进行解读。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年3月月27日审议通过,并将于日审议通过,并将于2009年年5月月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第三十三页,共四十九页。云南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云南

44、省职业病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职业病防治法自条例)是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年5月月1日起开始施行以来颁布的首个地方职业病日起开始施行以来颁布的首个地方职业病防治条例,尤其是条例制定期间发生了防治条例,尤其是条例制定期间发生了云南水富云南水富12位农民工职业病病死事件,因此位农民工职业病病死事件,因此这部条例受到了极大关注。这部条例受到了极大关注。条例经过充分条例经过充分(chngfn)讨论、广泛争取讨论、广泛争取意见,又有水富事件的教训与启示,因而在意见,又有水富事件的教训与启示,因而在政府与企业对职业病监管的责任上,在违法政府与企业对职业病监管的责任上,在违法处罚上等方面较多亮点。处罚

45、上等方面较多亮点。第三十四页,共四十九页。亮点亮点(lin din)一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一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应负责任防治中应负责任亮点二明确各政府部门在职业病防治亮点二明确各政府部门在职业病防治中应负责任中应负责任亮点三条例给了劳动者更多权益亮点三条例给了劳动者更多权益和保护和保护亮点四对职业病防治中出现的违法行亮点四对职业病防治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严加处罚为严加处罚 第三十五页,共四十九页。亮点一明确亮点一明确(mngqu)(mngqu)了用人单位在职业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中应负责任病防治中应负责任 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

46、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个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有责任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用人单位有责任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zhy)安全。安全。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设置职业病防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立职业卫生制度,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使作护设施,建立职业卫生制度,采取有效防治措施,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浓度和强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可能产生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注明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的职业危害

47、。第三十六页,共四十九页。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工伤保应当将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工伤保险等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险等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欺骗。用人单位不仅要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也要对劳动用人单位不仅要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也要对劳动者进行培训。者进行培训。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管理培训,遵

48、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生管理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配置符合卫生防护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配置符合卫生防护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其有效运转,发放符合卫生防护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其有效运转,发放符合卫生防护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监督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监督(jind)劳动者使用

49、。劳动者使用。第三十七页,共四十九页。条例对用人单位实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条例对用人单位实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监测提出了量化规定所监测提出了量化规定(gudng)。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条例在第第十八条进行了更加详细的常运行状态。条例在第第十八条进行了更加详细的量化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委托量化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委托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

50、技术服务机构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监测,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的作业场所进行监测,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的监测每年不得少于监测每年不得少于1次,涉及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监测每次,涉及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监测每个月不得少于个月不得少于1次。次。条例提出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条例提出用人单位要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一人一档建立起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一人一档建立起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第三十八页,共四十九页。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掌握本单位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掌握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状况,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职业病危害状况,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根据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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