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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甬DX-03 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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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 2018 甬 DX-03 2018 甬 DX-03 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 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design in Ningbo Implementation rules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design in Ningbo 20180222 发布 20180501 20180222 发布 20180501 实施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 宁波市工程建设地方细则 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 Impleme

2、ntation rules for residential buildings design in Ningbo 2012018 8 甬甬 DXDX- -0303 主编单位: 宁波市房屋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宁波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宁波华聪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批准部门: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实施日期: 2018 年 5 月 1 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甬建发201823 号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发布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发布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

3、的通知 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房产建设、设计、节 能评估、审图、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住宅建筑设计质量,统一和规范住宅建筑设 计技术要求,根据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和住宅设 计标准(DB33/1006-2017)等规范标准,结合我市的住宅建筑设 计实践经验,由宁波市房屋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单位编制的 宁波市住宅设计实施细则已通过专家评审,现批准发布,编号 为 2018 甬 DX-03,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本细则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编制单位负 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

4、018 年 2 月 22 日 前前 言言 为进一步提高宁波市住宅建筑设计质量,统一和规范住宅建筑设计 的相关标准,本细则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近年来宁波市住 宅建筑设计的实践经验与研究成果,以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和现行浙江省标准住宅设计标准 (DB33/1006-2017) 等规范标准为主要依据,参考同类地区的住宅建筑设计标准或细则,结 合宁波市实际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讨论、修改、 完善,提出了具体的住宅建筑设计量化、细化、深化措施,形成了本实 施细则。 本细则共分 11 章,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场地 空间,套内空间

5、,公共空间,建筑设施,围护结构,室内环境,建筑结 构,建筑设备等。 本细则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编制单位负责 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订或补充之处,请将意 见或有关资料寄送至宁波市房屋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宁波 市江南路 595 号九五商务大厦 A 座 20 楼,邮政编码:315040) ,以供今 后修订时参考。 本细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及主要起草人、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主编单位: 宁波市房屋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参编单位: 宁波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宁波市城建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宁波华聪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主要起草人

6、: 桑方圆 郭晓晖 马林海 王云海 张新跃 陈松立 薛锋标 胡小兵 娄启坤 高 杰 潘德梅 王敏霞 冯晔晨 陈一鸣 曾宝玺 孙明红 陈志华 主要审查人:主要审查人: 方继立 张聚伟 王 里 邵 霞 袁爱芬 张蓓蕾 林豪杰 程建华 王 洋 I 目目 录录 1 1 总则总则1 1 2 2 术语术语2 2 3 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5 5 4 4 场地空间场地空间7 7 5 5 套内空间套内空间8 8 5.1 套型8 5.2 居住空间8 5.3 厨房8 5.4 卫生间9 5.5 阳台9 5.6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10 5.7 层高和室内净高10 6 6 公共空间公共空间1 11 1 6.1 出入

7、口、门厅和走廊11 6.2 楼梯11 6.3 电梯13 6.4 地下室和半地下室13 6.5 附建公共用房14 7 7 建筑设施建筑设施1 15 5 7.1 安全防护15 7.2 无障碍设施16 7.3 信报箱和智能快件箱17 7.4 设备平台和室外搁板17 7.5 共用排气道和管道井18 II 8 8 围护结构围护结构1 19 9 8.1 外墙19 8.2 门窗19 8.3 屋面21 9 9 室内环境室内环境2 22 2 9.1 日照、天然采光、遮阳22 9.2 自然通风23 9.3 隔声、降噪23 9.4 防水、防潮24 9.5 室内空气质量25 1010 建筑结构建筑结构2 26 6 1

8、0.1 一般规定26 10.2 地基基础设计26 10.3 结构设计26 1111 建筑设备建筑设备2 29 9 11.1 一般规定29 11.2 给水排水30 11.3 采暖31 11.4 燃气32 11.5 通风33 11.6 空调33 11.7 电气33 1 1 1 总则总则 1.0.11.0.1 为保障宁波市城镇居民的基本住房条件和功能质量,提高城镇住宅设计水平,使住 宅设计满足安全卫生、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等性能要求,在执行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设计 规范GB50096 的基础上,结合宁波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1.0.21.0.2 本细则适用于宁波市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住宅的建筑设计。

9、1.0.31.0.3 住宅设计必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卫生、 绿色环保、节约资源等基本原则。 1.0.41.0.4 住宅的建筑工业化(PC)专项设计和建筑节能设计、消防设计等要求,应按国家和 地方现行有关标准或文件的规定执行。 1.0.51.0.5 住宅建筑室内装修设计的具体要求,可参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规范JGJ367 和浙江省住宅全装修设计技术导则等国家和地方的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1.0.1.0.6 6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有关规范或标准的规定。 2 2 2 术语术语 2.0.12.0.1 住宅 residential bui

10、lding 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2.0.2 住宅分类 Residential classification 一层至三层为低层住宅,四层至六层为多层住宅,七层至九层为中高层住宅,十层及 十层以上或建筑高度大于 27 米的为高层住宅。 2.0.2.0.3 3 套型 dwelling unit 由居住空间和厨房、卫生间等共同组成的基本住宅单位。 2.0.2.0.4 4 居住空间 habitable space 卧室、起居室(厅) 、书房和可独立使用的餐厅等功能空间的统称。 2.0.2.0.5 5 卧室 bed room 供居住者睡眠、休息的空间。 2.0.2.0.6 6 起居室(厅)

11、living room 供居住者会客、娱乐、团聚等活动的空间。 2.0.2.0.7 7 厨房 kitchen 供居住者进行炊事活动的空间。 2.0.2.0.8 8 卫生间 bathroom 供居住者进行便溺、洗浴、盥洗等活动的空间。 2.0.2.0.9 9 餐厅 dining room 供居住者进行就餐活动的空间。 2.0.2.0.1010 书房(家庭工作室) study 供居住者进行阅读、书写、学习、研究等活动的空间。 2.0.12.0.11 1 使用面积 usable area 房间实际能使用的面积,不包括墙、柱等结构构造的面积。 2.0.12.0.12 2 层高 storey heigh

12、t 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0.13 3 室内净高 interior net storey height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0.12.0.14 4 阳台 balcony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空间,一般可分为生活阳台和服务 3 阳台。 2.0.12.0.15 5 平台 terrace 供居住者进行室外活动的上人屋面、入户花园或由住宅底层地面伸出室外的部分。 2.0.12.0.16 6 设备平台 equipment platform 供空调室外机、热水系统机组等设备搁置和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和阳台相

13、分隔, 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 2.0.12.0.17 7 过道(厅) passage 住宅套内使用的水平通道。 2.0.12.0.18 8 壁柜 cabinet 建筑室内与墙壁结合而成的落地贮藏空间。 2.0.12.0.19 9 凸窗 bay-window 凸出建筑外墙面的窗户。 2.0.2.0.2020 跃层住宅 duplex apartment 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2.0.2.0.2 21 1 无障碍住房 accessible housing 出入口、通道、厨房、卫生间和家具等均设有无障碍设施,房间的空间尺度方便行动 障碍者进入和使用的住宅。 2.0.22.0.22

14、 2 自然层数 natural storeys 按楼板、地板结构分层的楼层数。 2.0.22.0.23 3 中间层 middle-floor 住宅底层、入口层和最高住户入口层之间的楼层。 2.0.22.0.24 4 架空层 open floor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2.0.22.0.25 5 走廊 gallery 住宅套外使用的水平通道。 2.0.22.0.26 6 无障碍出入口 accessible entrance 在坡度、宽度、高度以及地面材质、扶手形式等方面方便行动障碍者通行的出入口。 2.0.22.0.27 7 平坡出入口 ramp entrance 地面坡度不

15、大于 1:20 且不设扶手的出入口。 2.0.22.0.28 8 联系廊 inter-unit gallery 4 联系两个相邻住宅单元的楼、电梯间的水平通道。 2.0.22.0.29 9 住宅单元 residential building unit 由多套住宅组成的建筑部分,该部分内的住户可通过共用楼梯和安全出口进行疏散。 2.0.2.0.3030 地下室 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 1/2 的空间。 2.0.2.0.3 31 1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室内地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净高的 1/3,且不超过 1/2 的空间。 2.0.2

16、.0.3 32 2 附建公共用房 accessory assembly occupancy building 附于住宅主体建筑的公共用房,包括物业管理用房、符合噪声标准的设备用房、中小 型商业用房、不产生油烟的餐饮用房等。 2.0.2.0.3 33 3 设备层 mechanical floor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电气的设备和管道施工人员进入操作的空 间层。 2.0.32.0.34 4 生活用水 water for life 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用于日常饮用、洗涤的水。 2.0.32.0.35 5 家居配电箱 house electrical distributor

17、住宅套(户)内供电电源进线和终端配电的设备箱。 2.0.32.0.36 6 家居弱电配线箱 house tele-distributor 住宅套(户)内数据、语音、图像等信息传输线缆的接入和匹配的设备箱。 2.0.32.0.37 7 智能快件箱 intelligent express box 智能快件箱是一种基于物联网的、能够将物品(快件)进行识别、暂存、监控、管理 的设备,可以与 PC 服务器一起构成智能快递投递箱系统。 5 3 3 基本规定基本规定 3.0.13.0.1 住宅设计应符合城镇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遵守地方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并 应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 3.0.

18、23.0.2 住宅设计应使建筑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合理组织方便、舒适的生活空间。 3.0.33.0.3 住宅设计应以人为本,满足多样的居住需求。除应满足一般居住使用要求外,尚应 根据需要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使用要求。 3.0.43.0.4 住宅设计应满足居住者所需的日照、天然采光、通风和隔声的要求。 3.0.53.0.5 住宅设计必须满足节能要求,住宅建筑应能合理利用能源。宜结合当地能源条件, 采用常规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相结合的供能方式。 3.0.63.0.6 住宅建筑应采用适宜的绿色建筑技术和生态环保产品。 3.0.73.0.7 住宅设计应推行标准化、模数化和多样化,并应合理采用新

19、技术、新材料、新产品, 积极推广工业化设计、建造技术和模数应用技术。 3.0.83.0.8 住宅的结构设计应满足安全、适用和耐久的要求。 3.0.93.0.9 住宅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相关防火规范及技术要求的规定,并应满足安全疏 散的要求。 3.0.103.0.10 住宅设计应满足设备系统功能有效、运行安全、维修方便等基本要求,并应为相 关设备预留合理的安装位置。 3.0.113.0.11 新建住宅建筑宜实施全装修,住宅的装修设计宜与建筑设计同步进行。 3.0.123.0.12 住宅设计应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今后合理改造的可能。 3.0.133.0.13 无障碍住房宜在居住区内集

20、中设置,其设置数量可根据宁波市城市无障碍设施 设计导则的要求确定。 3.0.143.0.14 住宅建筑的(消防)分类标准应符合表 3.0.14 的规定。 表表 3.0.143.0.14 住宅建筑分类住宅建筑分类 高层住宅建筑 低、多层住宅建筑 一类 二类 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 (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 的住宅建筑) 高度大于 27m、且不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 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高度不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 (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 宅建筑) 注:设置在底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 2.2m 的非机动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室内外高差 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高出室外

21、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 1.5m 的部分,可不 计入建筑高度。 3.0.13.0.15 5 住宅的建筑高度的计算方法,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 6 和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的规定;住宅的建筑层数计算应符合下 列规定: 1 1 当住宅楼的所有楼层的层高均不大于 3.00m 时,层数应按自然层数计; 2 2 当住宅和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时,应将住宅部分的层数与其他功能空 间的层数叠加计算建筑层数。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大于 3.00m 时,应对大于 3.00m 的所有楼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 3.00m 进行层数折算,余数小于 1.50m 时

22、,多出部分不 计入建筑层数,余数大于或等于 1.50m 时,多出部分应按 1 层计算; 3 3 层高小于 2.20m 的架空层和设备层不计入自然层数; 4 4 高出室外设计地面小于 1.50m 的半地下室不计入地上自然层数。 3.0.163.0.16 住宅设计相关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 规范GB/T50353、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 和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规定。 7 4 4 场地场地空间空间 4.0.14.0.1 住宅设计应综合考虑用地条件、选型、朝向、间距、绿地、层数与密度、布置方式、 群体组合、空间环境和不同使用者的需求等因素确定。 4 4.

23、0.0.2 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 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并应符合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规定。 4.04.0.3.3 住宅的朝向宜控制在南偏东 30至南偏西 15之间。 4 4.0.0.4 4 住宅与相邻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 4.0.4 的要求。 表表 4 4.0.0.4 4 住宅建筑与住宅及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住宅建筑与住宅及其他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m) 建筑类别 高度大于 27m 住宅建筑 高层非住宅民用建筑 其他住宅建筑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主楼 裙房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度大于 27m 住宅建筑

24、 13 9 9 11 14 其他住宅建筑 一、二级 9 6 6 7 9 三级 11 7 7 8 10 四级 14 9 9 10 12 注:1 当建筑相邻外墙采取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防火措施 后,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少或贴邻; 2 高层住宅尽端底部设有裙房时,裙房与住宅交接部位长度不宜大于 10m; 3 “一、二级、三级、四级”表示建筑物的耐火等级; 4 住宅建筑与厂房和仓库等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 的要求确定。 4 4.0.0.5 5 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 4.0.5 的规定。 表表 4 4.0.0.5

25、5 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m m) 路面宽度 与道路关系 6m 69m 9m 住宅面向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 2.0 3.0 5.0 多层 2.0 3.0 3.0 有出入口 2.5 5.0 住宅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 1.5 2.0 4.0 多层 1.5 2.0 2.0 注:1 当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 2 表中“”表示住宅不应向路面宽度大于 9m 的道路开设出入口。 4 4.0.0.6 6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当受条件限制而无法满足时, 低层住宅入户门(单元门)距可通达机动车的最近位置的行走距离不应超过 80m。 8 5 5

26、套内套内空间空间 5.15.1 套型套型 5.1.15.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 空间。 5.1.25.1.2 住宅套型可分为普通套型和最小套型两类,其基本功能空间的划分和使用面积应符 合下列规定: 1 1 普通套型由卧室、起居室(厅) 、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组成,其使用面积 不应小于 30 ; 2 2 最小套型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组成,其使用面积不应小 于 22 。 5 5. .2 2 居住空间居住空间 5 5.2.1.2.1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 双人卧室不应小于 9 ; 2 2 单人卧

27、室不应小于 5 ; 3 3 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 12 。 5 5.2.2.2.2 起居室(厅)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0 。 5 5.2.3.2.3 套型设计时应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 墙面直线长度宜大于 3m;当套内面积超过 75 时,应至少有一面墙的直线长度大于 3m。 5 5.2.4.2.4 套内未设置独立餐厅的,其起居室(厅)应兼有用餐的空间。 5 5.2.5.2.5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 10 。 5.35.3 厨房厨房 5 5.3.1.3.1 厨房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 普通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4.0

28、; 2 2 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3.5 。 5 5.3.2.3.2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热水系统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5 5.3.3.3.3 厨房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 厨房应按炊事操作流程布置。排油烟机的位置应与炉灶位置对应,并应与排气道直 接连通; 2 2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 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之间的 9 净距不应小于 0.90m; 3 3 使用燃气的厨房应设计为可封闭的独立空间。 5.45.4 卫生间卫生间 5.4.15.4.1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并至少应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

29、,或为其 预留设置位置及条件。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2.50 ;当洗面器设置在卫生间外,卫 生间内仅便器和洗浴器时,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2.00 。 5.4.5.4.2 2 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 5.4.5.4.3 3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 、书房、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上下层为非同一套的卫生间应上下对位布置,且上层卫生间的边界不得超越下层卫生间。 5.4.5.4.4 4 当卫生间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 、书房、厨房和餐厅的上层时,均应 采取防水和便于检修的措施,并宜采用同层排水方式。 5.4.5.4.5 5 卫生间的设计与

30、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 卫生间应有防水、防潮、排水和防滑措施; 2 2 卫生间宜留设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条件; 3 3 卫生洁具不宜直接布置在外窗的窗槛墙部位,当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坐便器时,应 采取可靠措施满足隐私、安装和防攀爬等需求; 4 4 无外窗的卫生间应设置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有外窗的卫 生间宜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5 5. .5 5 阳台阳台 5 5. .5 5.1.1 每套住宅应设阳台或平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 生活阳台宜设在起居室(厅)或卧室外,阳台进深不宜小于 1.30m;服务阳台宜设 在餐厅、厨房或次卧室外,阳台进深不宜小于 1.10m。

31、2 2 阳台应设置晾、晒衣物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 3 3 顶层阳台应设雨罩,满足晾晒功能;当一套住宅设有一个配设雨罩的阳台时,套内 其他阳台(露台、退台)可不设雨罩。 4 4 设有洗涤设施的阳台应设置给水和废水排水设施,阳台楼(地)面应作防水处理。 5.5.5 5.2.2 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或平台应设分户隔板等安全隔离措施。 5 5. .5 5. .3 3 住宅阳台楼地面距离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100m 时,应采用封闭阳台;七层及 七层以上住宅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 10 5.5.5 5.4.4 开敞阳台楼(地)面构造均应采取防水措施。 5 5. .5 5. .5 5 开敞阳台、雨罩均应

32、采取有组织排水措施,开敞阳台排水与屋面排水应分别独立设 置。 5 5. .6 6 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过道、贮藏空间和套内楼梯 5.5.6 6.1.1 住宅套内入口处宜设置过渡空间,并宜设置或预留贮藏空间,独立设置的贮藏室的 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1.50 。 5.5.6 6.2.2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 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 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 0.90m,过道拐弯处空间应便于搬 运家具。 5.5.6 6. .3 3 套内设于底层或靠外墙、卫生间的壁柜,其内部应采取防潮措施。 5.5.6 6. .4 4 套内楼梯应符合下

33、列规定: 1 1 套内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表 5.6.4 的限值。 表表 5.5.6 6. .4 4 套内楼梯套内楼梯梯段梯段最小净宽(最小净宽(m m) 类别 套内楼梯位置与情形 一面临空 两侧有墙(墙面间净宽) A 套内层数为 2 层,且上层主要功能为贮藏空间 0.75 0.90 B 套内层数超过 2 层或上层设有卧室、起居室(厅)室 0.90 1.00 注:1 套内层数超过 2 层,且最上层主要功能为贮藏空间的,由次上层至最上层的套内楼梯梯段 净宽可按 A 类楼梯的要求确定; 2 两侧有墙的套内楼梯,应在其中一侧墙面设置扶手。 2 2 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2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

34、20m;扇形踏步转角距扶手中心 0.25m 处,宽度不应小于 0.22m。 5 5. .7 7 层高和室内净高层高和室内净高 5.7.15.7.1 住宅层高不宜小于 2.80m。 5.7.25.7.2 卧室、起居室(厅)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4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 2.10m,且局部 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 1/3。 5.7.35.7.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至少有 1/2 的使用面积的室内净高不 应低于 2.10m。 5.7.45.7.4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 2.20m;面积不大于 5 的独立设置的贮藏室, 其室内净高不宜低于 2.00m。 5

35、.7.55.7.5 厨房、卫生间内排水横管下表面与楼面或地面净距不宜低于 2.00m,且不得低于 1.90m,并不得影响门、窗扇开启。 11 6 6 公共空间公共空间 6.16.1 出入口、门厅和走廊出入口、门厅和走廊 6.1.16.1.1 住户的公共出入口与附建公共用房及其他非住宅部分的出入口应分别独立布置。 6.1.26.1.2 位于阳台、外廊及开敞楼梯平台下部的各类公共出入口(包括住宅单元出入口、附 建公共用房出入口、非机动车出入口、架空层出入口等)和底层住宅单独直通室外出入口, 均应采取设置防坠落雨篷等防止物体坠落伤人的安全措施。当设置防坠落雨篷时,其出挑 净宽不应小于 1.00m,长

36、度不应小于对应出入口的宽度。 6.1.36.1.3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处应有标识;公共出入口宜设门斗,十层及十层以上住宅的公共 出入口应设门厅。 6.1.46.1.4 住宅的公共出入口宜设置单元安全防护门,单元外门上方应设雨篷。 6.1.56.1.5 住宅安全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 高度不大于 27m 的住宅,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650 ,或任一户门至 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5m 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2 2 高度大于 27m、不大于 54m 的住宅,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650 ,或 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0m 时,每个

37、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3 3 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6.1.66.1.6 高度大于 27m、不大于 54m 的住宅,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 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仅一个单元的住宅,可将疏散楼梯仅 通至屋顶) ,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 2 个 安全出口。 6.1.76.1.7 住宅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 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6.1.6.1.8 8 住宅门厅的净高不宜低于 2.40m。 6.1.6.1.9

38、 9 住宅中作为主要通道的外廊宜作封闭外廊,并应设置可开启的窗扇,窗扇开启后不 应妨碍交通。 6.1.6.1.1 10 0 走廊通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1.20m,净高不宜低于 2.20m,局部(沿走廊行进方向长 度不超过 1.20m)净高不应低于 2.00m。 6.26.2 楼梯楼梯 6 6.2.1.2.1 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10m,不超过六层的住宅,一边设有栏杆的楼梯梯段净宽 12 不应小于 1.00m。单元楼梯通至地下室的,其地下室部分梯段的净宽可与地上部分一致。 6 6.2.2.2.2 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 0.26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 0.175m。住宅单元楼梯通至地下 室的,其

39、地下室部分楼梯踏步的宽度和高度可采用与地上部分相同的规格。 6.2.36.2.3 楼梯栏杆高度应符合表 6.2.3 的规定。 表表 6.2.36.2.3 楼梯栏杆最小高楼梯栏杆最小高度度(m m) 栏杆位置 栏杆最小高度 一般部位楼梯栏杆 0.90 长度大于 0.50m 的水平段栏杆 六层及六层以下住宅 1.05 七层及七层以上住宅 1.10 6 6.2.2.4 4 楼梯平台净宽不应小于楼梯梯段净宽,且不应小于 1.20m;剪刀梯和梯段净宽为 1.00m 的楼梯,其平台的净宽不应小于 1.30m。 6 6.2.2.5 5 楼梯入口处地坪与室外地面应有高差,并不应小于 0.10m。 6 6.2.

40、2.6 6 楼梯平台的结构下缘至人行通道的垂直高度不应低于 2.00m,梯段之间的净高不应 小于 2.20m。 6 6.2.2.7 7 楼梯井净宽不宜大于 0.11m;当大于 0.11m 时,必须采取防止儿童攀滑的措施。 6 6.2.2.8 8 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门的开启不应妨碍交通。 6.2.96.2.9 住宅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 高度不大于 21m 的住宅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 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2 2 高度大于 21m、不大于 33m 的住宅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 可

41、采用敞开楼梯间。 3 3 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 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 3 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2.106.2.10 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 的距离不大于 10m 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 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防火隔墙; 3 3 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 ; 4 4 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 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

42、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0 ,且短边(与电梯对应部分)不应 小于 2.4m。 13 6.6.3 3 电梯电梯 6 6.3.1.3.1 四层及四层以上(顶层为跃层住宅时,跃层部分不计层数)住宅或住户入口层楼面 距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超过 10m 时,必须设置电梯,且每单元至少应设置一台无障碍电梯。 6 6.3.2.3.2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住宅,每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 纳担架的电梯。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其电梯设置数量的确定应综合考虑建筑类型、层数 和使用者舒适度等因素, 一般可按每台电梯服务 6090 户确定, 且每个单元不应少于 3 台。 6.3.36.3.3

43、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应设置消防电梯。 6 6.3.3.4 4 四层及四层以上住宅电梯应在设户门和公共走廊的每层设站,并宜成组集中布置。 6.3.6.3.5 5 当附设为本住宅楼服务的地下汽车库时,至少应有一台电梯通向该地下汽车库;当 地下室为非机动车库或机电设备用房时,电梯宜到达该楼层。 6.3.6.3.6 6 候梯厅(与电梯井道宽度相对应部分)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的深度, 且不应小于 1.50m;可容纳担架电梯的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 1.80m。电梯候梯厅和楼梯平台 共用时,平台净深不宜小于 2.10m;候梯厅的净高不宜低于 2.40m。 6.3.6.3.7 7 可容纳担架电梯宜优先选用深轿厢电梯,其轿厢净宽不应小于 1.10m、净深不应小 于 2.10m,层门净宽不应小于 0.90m;当受条件限制,无法设置深轿厢电梯时,可选用宽轿 厢电梯,其轿厢净宽不应小于 1.60m、净深不应小于 1.50m,层门净宽不应小于 0.90m。 6.3.86.3.8 电梯井道及机房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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