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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纲处 方 管 理 办 法概况和制定过程概况和制定过程总 则1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2处方权的获得3处方的开具4处方的调剂5监督管理6法律责任7附 则8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本办法适用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第四条第四条 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n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请取”的缩写)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第五条第五条处方标准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标准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格式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处方n前记:包括医疗机构名称、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区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可添列特殊要求的项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还应当包括患者身份证明编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明编号。n后记: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第二章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颜色处方颜色 u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为白色。u急诊处方印刷用纸为淡黄色,右上角标注“急诊”。u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右上角标注“儿科”。u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红色,右上角标注“麻、精一”。u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印刷用纸为白色,右上角标注“精二”。第二章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六条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u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u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u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u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第二章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六条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u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u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u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u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第二章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六条第六条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u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u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u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u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第二章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第七条 药品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写。剂量量应当使用法定当使用法定剂量量单位:位:u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g)、纳克(ng)为单位;u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u国际单位(IU)、单位(U);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u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u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u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u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u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第二章第二章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第八条第八条 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第十条第十条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第十二条第十二条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第十三条第十三条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第三章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处方权的获得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第三章第三章 处方权的获得处方权的获得 处方开具规范化(第十四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 药品名称书写规范化(第十七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 对处方日期和药品用量明确规定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 细化了麻醉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使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医师病历中应当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一)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二)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三)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第四章第四章 处方的开具处方的开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药师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第四十条第四十条药师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第三十六条)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第三十六条)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包装;向患者交付药品时,按照药品说明书或者处方用法,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药师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剂量、用法的正确性;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第五章第五章 处方的调剂处方的调剂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及时予以干预。2010年2月卫生部配套下发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将不合理处方明确分为“不规范处方”、“用药不适宜处方”和“超常处方”。超常处方:无适应症用药;无正当理由开具高价药的;无正当理由超说明书用药的;无正当理由为同一患者同时开具2种以上药理作用相同的药物。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处方权:被责令暂停执业;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第五十六条 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u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u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u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 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u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u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u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第五十八条 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由所在医疗机构或者其上级单位给予纪律处分。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2004269号)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管理规定(卫医法2005 436号)同时废止。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药士。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指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批准登记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妇幼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室(所)、急救中心(站)、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以及护理院(站)等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第八章第八章 附附 则则25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26 相关法规文件相关法规文件2004年,卫生部颁布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2009年,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卫办医政发201232号)。2012年,卫生部颁布了抗菌药物临床管理办法,我国首部抗菌药物法规。27 相关规定相关规定1 1、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2 2、围手术期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围手术期抗菌药物使用管理3 3、28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正式下发,共6章59条,包括总则、组织机构和职责、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临床合理应用抗菌药物,控制细菌耐药,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抗菌药物的范围)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所致感染性疾病病原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所致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制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组织管理)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第五条(基本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第六条(分级管理原则)抗菌药物应用实行分级管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七条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与临床科室负责人分别签订抗菌药物合理应用责任状,根据各临床科室不同专业特点,科学设定抗菌药物应用控制指标。(专项整治活动明确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责任制)第八条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制度。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的抗菌药物管理工作。二级以上医院在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会下设立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由医务、药学、感染性疾病、临床微生物、护理、医院感染等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组成,医务、药学等部门共同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职责(制定抗菌药物管理制抗菌药物管理工作机构职责(制定抗菌药物管理制度、供应目录等文件并监督实施,监测抗菌药物临度、供应目录等文件并监督实施,监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定期分析评估,对医务人床应用与细菌耐药情况,定期分析评估,对医务人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培训和宣传)员进行抗菌药物管理培训和宣传)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医疗疗机构机构负责负责人人抗菌抗菌药药物管理物管理工作机构工作机构感染疾病医感染疾病医师师微生物技微生物技术术人人员员临临床床药师药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办办 法法 我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我国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2004年,卫生部颁布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首次要求全国医疗机构将抗菌药物按照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的分级方式进行管理。2009年,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要求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卫办医政发201232号)要求严格落实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2012年,抗菌药物临床管理办法将分级管理制度以法规的形式加以明确。第六条第六条(分级管理原则)(分级管理原则)(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非限制使用非限制使用与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相比较,该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某方面存在局限性,不宜作为非限制级药物使用。限制使用限制使用1.1.具有明显或严重不良反具有明显或严重不良反应应2.2.需要加以保护以免细菌需要加以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后果的抗菌药物3.3.新上市不足五年的抗菌新上市不足五年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的;的;4.4.药品价格昂贵的抗菌药药品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物 特殊使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管理)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的管理)高级职称医师高级职称医师-培训考核合格培训考核合格-特殊使用级处方权特殊使用级处方权中级职称医师中级职称医师-培训考核合格培训考核合格-限制使用级处方权限制使用级处方权初级职称医师初级职称医师-培训考核合格培训考核合格-非限制使用级处方权非限制使用级处方权药师药师-培训考核合格培训考核合格-调剂资格调剂资格二级以上医院二级以上医院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应当定期对医师和药师进行抗菌药物临床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培训和考核内容)(培训和考核内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和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应当包括:(一)(一)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执业医师法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药事管理规定、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国家处方集和和医院处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管理制度;(三)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三)常用抗菌药物的药理学特点与注意事项;(四)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四)常见细菌的耐药趋势与控制方法;(五)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五)抗菌药物不良反应的防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抗菌药物使用基本原则)(抗菌药物使用基本原则)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掌握使用抗菌药物预防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感染的指证。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级首选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抗菌药物;严重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敏感时,方可选用时,方可选用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抗菌药物。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使用原则)(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的使用原则)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不得在不得在门诊门诊使用。使用。临床应用临床应用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应当严格掌握用药指证,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经抗菌药物管理工作组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指定的专业技术人员会诊同意后,由后,由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具有相应处方权医师开具处方。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会诊人员会诊人员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格的医师医师或具有或具有高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抗菌药抗菌药物专业临床药师物专业临床药师担任。担任。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越级使用的处理)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医师可以越级使用抗菌药物。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办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控制静脉输液比例)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严格控制门诊患者静脉输注使用抗菌药物比例。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应当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合理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未出具前,医疗机构可以根据当地和本机构细菌耐药监测情况经验选用抗菌药物,临床微生物标本检测结果出具后根据检测结果进行相应调整。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建立细菌耐药预警机制)细菌耐药率细菌耐药率相应的措施相应的措施超过超过30%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医务人员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医务人员超过超过40%慎重经验用药慎重经验用药超过超过50%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超过超过75%暂停临床应用,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暂停临床应用,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预警制度的细化意味着对不合理用药现象的干预力度预警制度的细化意味着对不合理用药现象的干预力度将加大,对指导临床用药非常有意义。将加大,对指导临床用药非常有意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方案 接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50%;接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送检率不低于80%。2012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方案1 1、三级医院 不得超过50种,二级医院 不得超过35种。口腔医院 不得超过35种,肿瘤医院 不得超过35种,儿童医院不得超过50种,精神病医院 不得超过10种,妇产医院(含妇幼保健院)不得超过40种。2 2、头霉素类抗菌药物不超过2个品规;三代及四代头孢菌素(含复方制剂)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不超过5个品规,注射剂型不超过8个品规;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注射剂型不超过3个品规;氟喹诺酮类抗菌药物口服剂型和注射剂型各不超过4个品规;深部抗真菌类抗菌药物不超过5个品种。2012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方案 加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指标控制力度加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指标控制力度 综合医院住院患者的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4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办办 法法 围术期抗菌药物的预防性使用规定围术期抗菌药物的预防性使用规定 1.住院患者手术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控制在术前30min至2h。2.抗菌药物品种选择和使用疗程合理(参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3.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其中,腹股沟疝修补术(包括补片修补术)、甲状腺疾病手术、乳腺疾病手术、关节镜检查手术、颈动脉内膜剥脱手术、颅骨肿物切除手术和经血管途径介入诊断手术患者原则上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4.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20122012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年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项整治活动方案方案 重点内容重点内容 1、以严格控制类切口手术预防用药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围手术期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管理。附常见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表,明确指出了各种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的选择。2、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号)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加强氟喹诺酮类药物临床应用管理,严格掌握临床应用指征,控制临床应用品种数量。氟喹诺酮类药物的经验性治疗可用于肠道感染、社区获得性呼吸道感染和社区获得性泌尿系统感染,其他感染性疾病治疗要在病情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逐步实现参照致病菌药敏试验结果或本地区细菌耐药监测结果选用该类药物。应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作为外科围手术期预防用药。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0938号)号)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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