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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建设有关问题通知相关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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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建设有关问题通知相关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中央的要求,在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最近一些党政机关违规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现象又有所抬头,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有的违反审批程序,越权审批,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筑面积;有的不注重建筑的使用功能和经济实用性,盲目攀比,贪大求洋,搞豪华装修;有的不惜贷款、举债,甚至挪用扶贫款、救灾款等专

2、项资金修建办公楼等楼堂馆所,群众反映十分强烈。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明确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刹住这股歪风,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重要意义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是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优良传统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违反规定建设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追求和攀比办公场所豪华气派,是一种严重的铺张浪费行为,也是一种滥用权力的腐败行为。这

3、种做法不仅浪费国家财产和资源,加重人民群众负担,而且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侵蚀党员干部的进取精神和服务意识,危害党和人民的事业。同时还要看到,虽然我国的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在不断增强,但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体人民的生活还不富裕,国家建设和发展需要办的事情还很多,必须继续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必须继续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牢牢把握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始终牢记“两个务必”,全面加强思想作风建设,带头弘扬新风正气,坚决抵制贪图安逸、追求享乐等不正之风,为全社会做好表率。二、严格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所有新建、扩建、迁

4、建、购置、装修改造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根据有关规定,中央直属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经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各部门办公楼建设项目,总投资7000万元以下(含7000万元)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总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经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初审后,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其中,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70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由国家发

5、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省直厅(局)级单位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市(地、州、盟)人民政府(行署)审批。地方各级党政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今后一律不再审批党政机关新建、改扩建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建设项目,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用于部门、地方所属的现有这类设施或场所的维修改造。各级党政机关要积极推进所属接待设施或场所经营管理的社会化进程,实现与所

6、属部门彻底脱钩。三、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标准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体现庄重、朴素、实用和节约资源的原则。办公楼面积标准要严格按照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执行。办公楼主入口不得设置大门厅,门厅高度不得超过两层楼高。各级领导干部办公室的使用面积,要严格控制在通知规定的标准内。不得在办公区域内,以任何理由建设阶梯式和有舞台灯光音响、舞台机械、同声传译的会堂、报告厅、大型会议室。建筑物内不得设置阳光房、采光中厅、室内花园、景观走廊等。党政机关办公楼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要简洁朴素,办公设备的配

7、置要科学实用。电梯、采暖、空调、供配电、弱电等设备以及各类建筑材料均应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国产产品。凡新建、改扩建的,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建成后应进行建筑节能测评,凡达不到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楼存量资源,增加存量供给。对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改扩建的,应打破系统、部门之间界限,实行集中建设。要充分发挥限额设计在控制投资和建

8、设标准方面的作用,坚决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工程造价标准。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不含土地有关费用及市政配套建设费),省(部)级不得超过4000元/平方米,市(地)级不得超过3000元/平方米,县(处)级及以下单位不得超过2500元/平方米。在不超出上述限额的前提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党政机关办公楼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凡超出规定标准的,投资主管部门一律不得受理。除明显物价上涨以及国家政策性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和调整。四、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资金来源和管理方式党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建设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内投

9、资安排,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楼建设。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建设办公楼的,在申报项目时要出具财政部门对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等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意见。加快推进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代建制试点工作。逐步推行由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不再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投资和规模较大的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对项目施工图进行复核

10、,对不按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要求编制的施工图,建设和设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修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使用单位不得随意干涉。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前,由纪检监察机关、审计、财政和投资主管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项目的建设规模、标准、投资、资金来源进行全面检查。五、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各地区各部门要对近年来修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情况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凡是违反规定拟建和在建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必须坚决停建或缓建;凡是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一经查实,要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

11、、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楼等楼堂馆所项目,要视具体情况作出腾退超标准面积或全部没收、拍卖处理。对招标交易单位不按批复规模、标准受理招标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停业整顿,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人员的责任;对设计单位不按批复规模、标准设计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业务;对项目未按批复规模、标准实施,监理单位未及时制止并向投资主管部门报告的,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其行政处罚,并禁止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理业务。六、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监管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相关制度和实施办法,并切实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本通知精神落到实处。投资主管部门要

12、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财政部门要严格公共财政支出管理制度,增强预算透明度,对于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不下达财政预算,把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预算支出情况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设部门要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的管理和工程造价标准的制定工作。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和查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有关领导人

13、员的责任。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通知。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执行本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 务 院 办 公 厅二七年三月十八日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计投资19992250号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计委(计经委):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3号文件有关在党政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精神,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在深入调查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建

14、设标准进行了改革、调整和重新规范,制定了新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发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中,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的方针,合理确定办公用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加强管理和监督,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为全国统一的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的依据。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及以上党的机

15、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办公用房(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新建工程。改建、扩建工程参照执行。第四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必须按照统筹兼顾、量力而行、逐步改善的原则进行建设。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县(市、旗)同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关办公用房宜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充分利用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建筑性质、建筑造型、建筑立面特征等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并应符合国家有关节约用地

16、、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等规定。第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水平,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实事求是、因地制宜、适用、简朴庄重。为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应设置或预留办公自动化等设施的条件。第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坚持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方向,充分利用社会服务设施。集中建设或联合建设办公用房的公共服务和附属设施,应统一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使用。第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设计的标准、规范的规定。第二章 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第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

17、的其他机关。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第十一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警卫用房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审批和核定标

18、准。第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630,使用面积为1619;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二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2024,使用面积为1215;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三级办公用房,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使用面积为1012;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第十三条各级工作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一、中央机关正部级:每人使用面积54. 副部级:每人使用面积42正司(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副司

19、(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处级:每人使用面积9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二、地方机关(一)省级及直属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54。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42直属机关正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24副厅(局)级:每人使用面积18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二)市(地、州、盟)级及直属机关市(地、州、盟)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32市(地、州、盟)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8直属机关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12(三)县(市、旗)级及直属机关县(市、旗)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

20、县(市、旗)级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第十四条本建设标准第十二条中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警卫用房的面积。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警卫用房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人防设施,应按国家人防部门规定的设防范围和标准计列建筑面积。人防设施建设应做到平战结合、充分利用。第十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停车设施应包括地面停车场和汽车库。汽车停车设施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停车设施,确需建设独立汽车库时,应注意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地下室或

21、半地下室。第十七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对照本建设标准规定的建设等级,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数,并加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需要或者按规定设置的其他用房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第三章 选址与建设用地第十八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地点应选择在交通便捷、环境适宜、公共服务设施条件较好、有利于安全保卫和远离污染源的地点,应避免建设在工业区、商业区、居民区。第十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节约用地,所需建设用地面积应根据当地城市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进行核算。第二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汽车和高层办公建筑的消防水池、水泵等用房的建设,应充分利用地下室空间。

22、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应符合当地城市有关基地绿化面积指标的规定。第四章 建筑标准第二十二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按照本建设标准第十一条的规定设置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附属用房等。办公用房建筑平面布置应功能分区明确、使用方便、布局合理。办公用房区应与住宅区分开设置。第二十三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合理确定门厅、走廊、电梯厅等面积,提高使用面积系数。办公用房建筑总使用面积系数,多层建筑不应低于60,高层建筑不应低于57。第二十四条各级党政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宜采用大开间,提高办公室利用率;需设置分隔单间办公室的,标准单间办公室使用面积以1218为宜。第二十五条各级党

23、政机关办公用房的会议室宜以中、小会议室为主,小会议室宜采用12个标准间,中会议室宜采用34个标准间,大会议室应根据编制定员人数并结合机关内部活动需要设置。第二十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宜建设多层;一级、二有办公用房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可建高层。第二十七条多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宜超过3.3m,高层办公建筑标准层层不宜超过3.6m;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m。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耐久年限不应低于二级(50100年),建筑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第二十九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防火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第五章 装修标准第三十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筑装修应遵循简朴庄重、经济

24、适用原则,兼顾美观和地方特色。装修材料选择应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不应进口装修材料。第三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外部装修,一般办公用房宜采用中级装修;二、三级办公用房宜采用变通装修,主要入口部位可适当采用中级装修。外门窗应按当地城市规定的节能指标要求采用密封和保温,隔热性能好的产品。第三十二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一级办公用房的门厅、电梯厅、贵宾接待室、重要会议室、领导人员办公室等重要部位可采用中、高级装修;二级、三级办公用房的上述重要部位宜采用中级装修。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以及其他房间和部位应采用普通装修。第三十三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标准,参照本建设标准附表一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25、建筑装修标准;装修选用材料,参考本建设标准附表二建筑装修材料选用举例。第三十四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费用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应所下列数值控制:砖混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5;框架结构建筑:不应超过25。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第三十五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会议室应采用直接采光。办公室照明应采用普通节能灯具,门厅、会议室可根据需要采用节能装饰灯具。第三十六条采暖地区的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优先采用区域集中供热采暖系统。第三十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办公室应采用自然通风换气方式。夏季需要进行人工降温的地区,可设置空调,包括采用他区或集中空调系统。第三十八条新建的五层及五层以上的各级党

26、政机关办公用房建筑应设置电梯或预留电梯或预留安装电梯的空间。第三十九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通讯与计算机风格设施应能满足办公自动化的要求,并应根据办公自动化及安全、保密、消防管理等要求综合布线、预留接口。第四十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卫生间应设置前,卫生间洁具应采用易于清洁的卫生设备,并应设置机械排风垃圾收集存放设施。第四十一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使用的采暖设备、空调设备、电梯设备及卫生设备均应采用国产设备。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本建设标准发布后,国家计委原颁布的行政办公楼建设标准(试行)(计标1987184号)和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及业务用房建设(计投资19962984号)停止执行。第四十三条

27、本建设标准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建设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1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解放军各总部、各大单位,各人民团体: 近年来,各级党政机关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要求,取得了明显成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各级党政机关要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带头厉行节约,加大经费减支力度,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做好深化财政改革有关

28、工作。继续深化预算管理改革,细化预算编制,严格审核各项支出预算。压缩一般性支出,进一步压缩因公出国(境)经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以下简称“三公经费”)支出。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等各项支出标准,健全各项资产配置标准,推进实物费用定额试点工作。继续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健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体系,实时掌握各项财政资金支付情况,防止截留、挤占、挪用。进一步推进“公务卡”改革,扩大“公务卡”结算范围。减少现金支付,切实加强监督检查,规范公务消费。继续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规范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加强对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拓宽政府采购范围

29、,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做到规范、公正、透明,切实节约开支、防范腐败。进一步突出节能环保、支持科技创新和节约财政资金,强化政府采购计划管理中的资产配置标准审核,严禁配备明显超出机关办公基本需求的高档、高配置产品。继续深化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将各项非税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全面规范党政机关的收支活动。深化“小金库”专项治理,巩固治理成果,健全防治“小金库”的长效机制。推动党政机关行政经费信息公开,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中央财政决算报告时,应将党政机关经费和“三公经费”情况纳入报告内容,并适时向社会公开。 二、加强机构编制和人员经费管理。加强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坚决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

30、序和制度,进一步严格控制行政机构设置和行政编制,继续清理和规范议事协调机构,及时撤销已完成任务的临时性机构;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事业编制的使用范围,精简撤并职能交叉、任务不饱满的事业单位。切实解决人员超编问题,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加强对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自定行政编制和政法专项编制、超编进人、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超限额设立机构或者擅自提高机构规格、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以及越权审批机构等行为。继续开展规范津贴补贴工作,加强地方津贴补贴水平控制。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严肃纪律,防止滥发津贴补贴。 三、加强和规范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

31、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加强公务用车编制管理,重新核定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制定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管理办法。制定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指标管理办法,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总量,严格按照规定标准配备更新公务用车。做好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工作,努力降低购置成本,对自主品牌和自主创新的新能源汽车可以实行政府优先采购。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制度,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加大对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的监督检查力度。开展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重点整治党政机关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以及违规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豪华装饰和公车私用等问题。认真总结各地

32、区各部门近年来公务用车改革经验,加快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四、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从严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和人数,切实防止公款出国(境)旅游反弹。按照“总量控制、计划管理”的要求严格审核审批,坚决制止组织无实质内容的出访团组或出席一般性国(境)外国际会议和论坛。2011年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和人数实行零增长。进一步压缩市地级及以下领导干部出访团组总量。从严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出访团组和出国(境)培训团组。严格控制招商引资、文体交流等大型因公出国(境)团组中党政干部的比例。进一步完善因公出国(境)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治理公款出国(境)旅游工作小组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和监督检查,

33、全面梳理和完善外事管理政策法规和工作制度,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五、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的管理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抓紧完善公务接待经费管理办法,严格控制接待经费开支标准,严禁以会议和培训名义列支公务接待费用。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定点接待制度,按标准实行工作餐,不得提高接待标准。 六、严格控制国际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认真落实中央关于举办国际会议、论坛等活动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审批制度,抓紧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国际会议和论坛,除有特殊需要外,暂停举办新的综合性涉外论坛,效果不明显的涉外论坛一律不再

34、举办,没有必要机制化的坚决不搞机制化。严格控制各种庆典、节会等活动,凡举办全国性的庆典活动须经中央办公厅或国务院办公厅审批,必要时报党中央或国务院审批;举办地方性的庆典活动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政府审批,必要时报党中央或国务院审批。进一步加强对行业性和专业性展览、研讨会的规范管理,严格控制数理和规模。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凡不符合规定的应坚决予以撤销,对继续违规举办和存在违规出席、向企业和个人摊派费用等行为的,要严肃查处并予以曝光。 七、进一步控制差旅、会议、文件等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差旅、会议、培训的数量和规模。尽可能利用现代通信和技术手段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避免层层开会。

35、继续推行和完善定点管理制度,努力节约经费支出。大力减少发文数量,凡是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发文,已全文公开播发的不再印发文件。大力节约水电油费用支出,积极开展节能节水改造,推行资源消耗定额管理。2011年中央和国家机关下属单位高效照明产品使用率要达到100%;全面做好中央和国家机关水平衡测试工作,实现40%以上的单位达到节水型单位标准。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下属单位要努力实现2011年用电、用水、用油比2010年下降2%。 八、继续严格控制楼堂馆所建设。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严格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建设标准。严禁以“学院”等名义兴办培训机构、建设楼堂馆所,严肃查处各种违规

36、建设行为。 九、大力推进信息工程共建共享。按照资源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节省资金的要求积极推进党政机关信息化建设,加快制定实施信息共享标准和规范,不断探索完善建设和运行模式,降低信息工程建设和运行成本,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重复建设。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狠抓贯彻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构编制、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各项政策措施,明确责任,加强监督检查。要加大查处违纪违规案件力度,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2011年年底前,各地区和部门要将落实本通知情况,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37、。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11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中办发2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总政治部,各人民团体: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下发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文件精神,有效地遏制了兴建党政机关办公楼的势头。但是,近几年由于机构调整变化等诸多因素,一些部门和地方又出现了竞相兴建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的现象。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并再次强调,要艰苦奋斗、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反对讲排场、比阔

38、气、挥霍公款等奢侈浪费现象,领导机关的工作条件只能随着经济发展而逐步改善,要把有限的资金更多地用于改善人民生活方面,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和培训中心。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重申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格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中央和地方省级党政机关新建办公楼,无论规模大小,一律报国务院审批。中央直属机关的办公楼建设项目,经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家计委,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各部门的办公楼建设项目,总投资在7000万元以下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征求国家计委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总投资在70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地方省级党政机关的

39、办公楼建设项目,一律由国家计委核报国务院审批。省级以下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省级计划部门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加快开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的调整工作。有关部门和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在审核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对办公用房确有困难的,应首先考虑从现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改扩建和加固改造的,要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三、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培训中心项目建设。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培训中心项目。同时,各地区、各部门对现有党政机关培训中心的改扩建要严格控制,严禁进行高档装修,防止变相扩大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四

40、、积极推进党政机关培训中心管理社会化。为了改变目前党政机关培训中心总量严重过剩、现有培训设施利用率不高的状况,更好地做好干部培训工作,要积极推行培训中心管理社会化。中央和国家机关的有关具体办法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五、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对有关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党政机关,要视情节轻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六、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各人民团体适用本通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03年1月7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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